关于建立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的制度构想

时间:2023-06-01 16:54:05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投资者权益保护,是衡量一个国家资本市场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指标,而如何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已经成为当前世界各国普遍研究的热点问题。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缺陷,致使投资者权益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足够的保护。笔者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切八,提出建立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的建议,并从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的科学内涵及特征入手,分析了建立该制度的紧迫性,并且参照美国及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相关经验,提出了我国建立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的制度构想。

[关键词]投资者权益 赔偿基金 紧迫性 制度构想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深入发展,证券市场也暴露出的一个深层次的问题: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严重缺位。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发展的真正主体,只有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的关注和保护,证券市场才能有一个健康的未来。但是在我国,由于信息披露制度、监管体制、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不完善,致使我国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权益会受到多层面、经常性的侵害,这严重挫伤了他们的投资积极性,打击了他们对汪券市场的信心。所以,我们必须大力推进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除了继续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外,建立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概述

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是指由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利用行政处罚或者其他收入来源,为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侵害的投资主体设立专项的赔偿基金,当实际违法侵害发生时,通过该项基金进行损害赔偿的制度。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具体明显的救济性和非诉讼性。首先,它通过设立专项赔偿基金,当特定赔偿事由发生时,如因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及信息披露、股价操纵或关联性交易等行为而造成经济损失时,投资者可以作为救济对象,获得自己应该得到的经济赔偿;其次,它的赔偿是通过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执法权来执行的,从而避免了以往证券纠纷时可能遭遇的复杂的司法诉讼程序,属于典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二、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区别

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与我国已经实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尽管同属于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内容,但是二者还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 性质不同

在我国,由于自身知识水平、经济实力、风险承担能力等方面因素的限制,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他们很难保障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就是基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理论而实行的一种事后补偿措施,带有很强的社会救济性;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从实质上来说应该属于一种存款类保险制度,体现的是行业互保性质。

2 进行赔付的事由不同

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是针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的实际投资操作中,由于受到投资对象的上市公司或相关公司主体(管理层、控股股东)的隐瞒、欺诈、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操作而蒙受经济损失而进行的经济赔偿;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却是针对证券市场上的中介商(即证券公司),当他们因为被撤销、关闭、破产或被证监机构托管、接管等情况出现时,保护基金要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3 基金来源不同

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证券市场上违规操作主体的罚没款和罚款,其中,罚没款是对上市公司违法操作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的一种全数收缴,而罚款则是从经济上对其不当行为所产生的恶劣影响进行的惩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则是保护基金组织的会员按照章程所缴纳的会费。

4 代位求偿权上存在差异

在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中,当应该赔偿的事由出现时,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数额的多少和投资者的权利请求等确立具体的赔偿方案,实际赔付履行完毕后,基金组织的任务也全部完成;而投资者保护基金在对投资者进行经济赔偿后,却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继续和其他债权主体参与到对相关券商的赔偿请求中来。

三、建立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的紧迫性

在我国,建立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保护投资者权益不受侵害,已经刻不容缓,其原因在于:

1 投资者权益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笔者认为,我国的证券市场走的也是一条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与“市场自我演进”相结合的道路。证券市场依然承担着“服务于国企改革”的重要任务。我国证券市场是不可能完全按照市场机制去运行的,投资者的利益当然也不可能获得充分的关注和重视。

2 证券市场持续低迷,投资者滋生悲观情绪

我国的国民经济近30年都保持着8%以上的高经济增长,但股市却遭遇连番重创。仅21世纪开始的这十年,我国证券市场就经历了二波较大的市场风险。第1阶段是从2001年到2005年,2001年6月14日的上证综指是2245.44,而到2005年6月6日,上证综指已经急降到998.23点,跌幅高达55.5%。第2阶段是从2007年10月16日到2008年10月28日间,上证综指从6124.04暴跌到1664.93,跌幅达到72.8%。国民经济的持续走好,证券市场却持续下探,究其根本,就在于我国对投资权益保护严重缺失,致使投资者滋生悲观情绪,缺乏投资意愿。

3 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操作严重.投资者利益损失明显

近年来,上市公司违法大案层出不穷,从亿安科技开始.东方电子、银广厦、科隆、南方证券、北京首放汪建中、国美黄光裕案等等;上市公司的“劣绩”频传,从虚假出资、虚假利润,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中国证券市场连规范的赌场都不如”。这种恶劣的投资市场环境,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损失是可想而知的。据《大众证券报》关于散户投资者的调查数据显示,2010年以来,实现收益的散户不足三成,有超过七成的个人投资者是负收益。在七成的亏损股民中,有10%以上的投资者亏幅超过40%,另有70%-80%的投资者亏损幅度介于20%-40%之间。

四、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的制度构想

在证券投资者赔偿制度方面,目前国际公认比较成功的模式是美国的公平基金和加拿大魁北克省的金融服务赔偿基金。笔者在仔细分析二大赔偿基金制度后,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对我国的赔偿基金制度作如下构想:

(一)构建相应的法律法规

任何制度的成功运行,都离不开完备的法律法规,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也不例外。我们既要借鉴美国和加拿大魁北克省的赔偿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又不能照搬照抄,拿来就用。我们必须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根据我国投资者的实际需要来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体系。我们应该适当地修改和补充《公司法》、《证券法》和《破产法》相关条款,建立和健全赔偿基金的相关规章制度,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

(二)采用“一案一设”的基金形式

在我国赔偿基金的设计形式上,主张采用“一案一设”的形式,即将某一上市公司的违法操作的罚没款及罚款建立专项基金,用该项基金对该侵害行为所涉及的投资主体进行赔偿。“一案一设”的基金形式有以下优点:首先,赔偿具有明显针对性。采取“一案一设”的个案赔偿,就是要把赔偿对象特定化,也就是说要专款专用,赔偿基金只会对在基金设立时所针对的证券违法行为进行赔偿,不属于赔偿对象的不予赔付;其次,可以降低基金的运行成本。一案一设的优点足有存续期间,赔付结束,期限届满,无后续运行成本。最后,资金来源更明确。一案一设的基金的赔偿原理就是“因谁之过,赔谁之错”,所以它的资金来源必然是该违法上市公司或相关主体的非法罚没款及相应罚款。

(三)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基金的管理人

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是依靠行政权力建立起来的基金制度,因此它对管理人的要求是必须具有权威性,拥有强大的行政执法力。按照我国的证券市场的机构设置来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是基金最合适的管理人。因为,在我国的证券监管体系中,中国证监会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对整个的证券市场有宏观指导权,它充当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的管理人,将确保基金运行的合法和畅通。

(四)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作为基金执行人

由于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采取“一案一设”的基金形式,故不建议建立新机构作为执行人,因为会涉及机构的常设成本。笔者建议,扩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能范围,由它来负责赔偿基金的执行。因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拥有维护投资者权益的理论知识和相关经验,用它作为执行人,也可以节约成本,更为有效利用现有机构资源。另外,建议在真正执行个案赔偿时,应吸收一定比例的受损投资者,这样既可以保障赔付的客观公正性,也可以教育投资者提高其风险管理意识。

(五)合理界定赔偿对象和金额

参照美国和加拿大的运行模式,笔者建议在赔偿基金进行赔付时,应该把机构投资者排除在外,主要应该是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利益赔偿,因为“保护了最小投资人的利益,就是保护了所有投资人的利益”。我们可以借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相关规定,可以将个人的累计债权为300万元以下的投资者界定为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赔偿对象。当然,我们也可以根据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投资者的专业知识结构及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选择认为合适的界定标准。

(六)注意与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其他机制相互衔接

构建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是对投资权益保护体系又一次有益补充,但它毕竟还属于一种新兴事物,还没有完全成功的模式可以借鉴,我们在尝试构建和实施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它与其他权益保护机制的相互衔接和配合,比如说,如何协调它与公司破产的问题,如何协调它与债权人保护,如何加大对上市公司的监控力度等等。

以上是笔者关于建立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的一些设想,我们相信在证券市场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和精诚合作下,我国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将得到该有的重视和保护,中国的证券市场也必将有一个有序、健康的未来。

参考文献

[1]陈建梁,周军.投资者保护与上市公司业绩[J]南方金融,2006(4):53-56

[2]张学政,刘磊关于建立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的几点思考[J]经济研究,2010(7):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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