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制度完善研究

时间:2023-05-19 08:30:07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热门话题。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呈高发态势,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希望,又是社会良性发展的基础,然而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却未能加以解决,使得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存在一些隐患。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处理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未成年犯罪人是否转化为成年人犯罪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司法机关应当给予高度关注。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刑事司法保护 恢复性司法 社会调查

作者简介:马洋洋,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036-02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制度的现状

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作为祖国和民族的未来,其犯罪行为不仅直接影响到自身的成长和发展,对社会而言也是一种潜在的不稳定因素。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审判制度的探索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首先设立了少年法庭,首个少年法庭的设立,不仅意味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开始形成,而且标志着我国开始探索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制度。下面笔者就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制度的现状做一下简要分析。

首先,我国在立法中对未成年人加以特殊保护,入罪年龄起点较高,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法定减轻情节。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一定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并且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这就意味着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开始确定。我国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我国在立法中也一直在坚持这两条标准作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制度的准则。

其次,通过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的探索,也逐步建立了多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具体表现在,1984年第一个少年法庭的建立,作为未成年人司法刑事司法保护制度的开端,少年法庭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时在刑事审判中充分运用社会调查制度,通过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有利于法官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在量刑方面更加公正。经过长期的发展,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虽然有了一定的完善,但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制度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制度的缺陷

(一) 立法制度的缺陷

在涉及未成年犯罪的刑事法律方面,主要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两高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同时各地根据各地情况也分别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但是,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未形成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相关立法也存在操作性不强,法条比较笼统等问题。具体而言:

一是法律规定模糊粗疏,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这一规定太过于笼统,实践中不好把握。

二是法律规定保护方式多样,我国法律关于未成年人保护主要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国家保护和司法保护等,但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例如关于家庭保护,法律规定在没有合适的人作为监护人时,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及民政部门可作为监护人,现实中许多未成年人父母没有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也没有足够的人员和经费及动力去承担监护义务,且该规定也没有责任制约规定导致流于形式。

三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力度太弱,许多人并不懂得如何运用这部法律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 恢复性司法制度缺失

恢复性司法是在刑事犯罪中,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恢复性司法理念认为犯罪破坏了犯罪人、受害人、社会之间的正常利益关系,刑罚只是犯罪人受到惩罚的一种手段,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并未随着犯罪人受到刑罚而得以化解,相反可能会随着国家的强制介入而使矛盾深化。所以,为了弥补犯罪带来的伤害,需要重视被害方的实际需要,通过犯罪方、受害方、社会的共同努力,修复创伤,弥补伤害,赔偿损失,重新构建正常和谐的社会秩序。恢复性司法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其强调修复被害方受到的损害、尊重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主体地位、体谅宽恕、多方参与等理念极大的促进了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发展。恢复性司法制度在西方国家未成年人犯罪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然而,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领域恢复性司法理念并未广泛运用,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及制度对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是非常有利和必要的。

(三)社会调查制度面临实践困境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由一些具有专门知识且有丰富的未成年人工作经验的社会调查者,对涉案的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家庭状况、社会危害性等开展社会调查,科学分析,出具专门的书面意见报告,为法官对涉案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时提供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适用这一制度时却面临一些困境。

一是调查主体不统一,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均可开展社会调查工作,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及各地的试行规定看,除了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外,辩护方和社会团体组织也可开展社会调查,在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委托社会矫正机构进行调查,有的是法院自行进行调查,有的委托团委、学校等。

二是调查内容不明确,关于调查内容只是笼统的规定包括涉案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犯罪前后的表现等,但在各地具体实践中,有些地方又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湖北省在社会调查中加入了“受害人意见”,江苏省加入了“自我认识”、“帮教条件”等。

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立法

首先,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加强政府职能,除了法律规定的五种保护方式外,可增加行政保护,同时明确各级国家机关的保护职责,规定不作为的相关法律责任;设置独立的执法主体,监督协调未成年法法律保护工作,明确相应法律后果,有效的惩戒违法者。

其次,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我们要重视社区环境的预防效果,因为未成年人都是生活在特定的社区环境,社区的文化、氛围、道德、规则方面的因素不可避免的会影响到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

最后,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我国现阶段采用的是专章规定,而不是专门立法,诚然,这种模式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但是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长远考虑,专门立法可能更为合适,这样可以解决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独立性问题,可参照德国少年法院立法模式,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界定、违法行为的后果、少年刑事诉讼程序、执行及行刑等问题用法典的模式予以详细规定。

(二)恢复性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构建

构建恢复性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需在立法方面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一系列规定进行统一,应对各地的“刑事和解”、“判前考察”、“暂缓判决”等恢复性未成年人司法做法进行统一和规范。恢复性司法制度的适用范围应予明确,适用条件应当满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害人、未成年犯罪人自愿调解,双方就适用恢复性程序达成一致”;在适用方式方面,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制度提起主体应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未成年犯罪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双方诉讼代理人或司法机关,具体参加人员应为被害人、未成年犯罪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近亲属、主持及调解人,双方在调解人的主持下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犯罪后的责任分担达成的恢复性协议,由司法机关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及效力进行审查,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后,协议与其他司法裁决或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恢复性调解机构应当监督协议的履行,如未成年犯罪人违反协议,应当告知司法机关将其重新纳入正式司法程序中。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首先,具体明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社会调查主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社会团体组织等,笔者认为,以上主体均存在不妥之处,公安机关主要职能是打击违法活动,侦查犯罪事实,基于公安机关追究犯罪的态度,难以做到客观公正;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主要为审查起诉提供依据,也难免在客观中立方面有所欠缺;由法院自行调查也不合理,这是因为现代法治要求法官必须做到中立,法官参与调查,难免会加入个人主观色彩及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在审判活动中有可能违背客观中立原则;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社会调查,一是活动经费可能无法保证,二是人员一般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调查的科学性无法保证。笔者认为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司法行政机构社会调查的职能,这是因为基层司法局及司法所地位相对独立,人员也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其对社区人员的情况一般也比较了解,相较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而言,更适合开展社会调查工作。

其次,明确社会调查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我国社会调查的内容主要是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犯罪前后表现、社会关系等方面。笔者认为,这种调查方式难以突出重点,我们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内容进行明确。具体而言,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调查的客观原始资料,必要时还应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人格等方面进行测评;另一方面就是通过对所掌握的调查资料进行分析汇总,运用科学的方法得出具体的调查结论,并且给出针对性的处理意见,这两个方面的内容缺一不可。

参考文献:

[1]樊荣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困境及对策思考.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2).

[2]胡嘉金.恢复性司法——以和谐社会为语境.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

[3]王大伟.中小学生被害人研究——带犯罪发展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4]刘艳红.刑法学总论(第2 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5]周国平.犯罪学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6]张小虎.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探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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