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中的人权保障

时间:2023-05-17 09:54:03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由国家对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当事人或者有特殊事由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帮助的司法救济方式,是国家对社会成员履行的责任,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有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保障程序的公正。它不仅是国家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而且是公民基本人权的内容之一。

【关键词】法律援助制度 案件事实 司法救济方式

从法律援助的产生、发展来看,法律援助被赋予保障人权的性质,逐渐演变成为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从世界范围来看,向经济困难的人提供法律援助常被视为一种慈善行为,也即法律援助概念和制度确立之前某种意义上的法律援助。随着社会的发展,并基于这种观念,为经济困难的人提供法律援助,常常表现为律师个人的自愿行为,以此树立自己在社会中的良好形象。后来,为经济困难的人提供一定范围的法律援助,成为律师的职业道德内容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获得律师的法律援助作为经济困难的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的观念得以确立。与此相应,法律援助开始了两方面的发展模式:一是各种民权组织的奋斗目标之一。例如,美国的“全国促进有色人地位协会”通过一系列法律援助案例,唤起了法院对种族歧视的存在、性质及其法律含义的关注。二是由国家采取积极行动(通常是由国家财政拨款补偿代理人的方式),以帮助经济困难的人实现其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基于此,英国、加拿大、瑞典等国家认为“对法律援助的规定是国家基本任务的一个方面”。有些国家还将法律援助纳入整个国家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之中,使其成为公民个人的一项接受国家福利救济的权利。由此可知,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在与其人权结合之后确立并发展起来的。

法律援助制度的要旨是保障人权。现代社会的人权是指人在国家和社会中的自由和平等权利,而这些权利都体现在国家的宪法和其他各项法律之中。人权,说到底是“法权”。在一定意义上讲,一国的宪法就是一部人权法,宪法赋予公民所享有的一切平等和自由权利。而宪法只是对各项权利加以原则、抽象的规定,具体体现还必须在其他基本法律之中。这种形式意义上的人权保护是一种来源于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的立法上的确认,而实质意义上的人权保护则取决于这些写在法律上的权利是否能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成为现实,也就是说,公民的法定权利能否转化为现实权利。一般来说,公民实现权利主要通过两种途径:首先是在社会日常生活交往中,对法律赋予的各项实体权利通过自己一定的法律行为来实现;其次是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诉讼来实现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从而受到司法的平等保护,实际上这也是实现实体权利、保障司法公正的最有效的途径。在当今经济高速发展、法律日趋完备的社会,法律意义上的社会活动越来越成为一项专门性的职业活动。权利的实现必须具有专门性的法律帮助,而客观上法律服务的有偿性又成为公民实现这一需求的有效保障。也就是说,对于那些经济困难的人来讲,他所需要的法律帮助会因其支付不了必要的法律服务费用而落空,而其享有的权利只表现为法律上的规定,在实际中并没有得到保障。法律援助正是为填补这项漏洞而设立的,其宗旨就是使那些经济困难的人也能享有专业的法律服务,保证其在权利实现中的公平待遇。只有当社会成员不因经济条件的差异而平等地获得法律帮助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才具有实现的可能。

法律援助不仅是保障人权的手段,而且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由于法律援助在保障人权中的特殊作用,法律援助本身又成为公民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许多国家或地区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写入宪法或人权法(案)中,作为保障人权的配套法律制度。法律援助还作为一项人权标准在联合国有关人权保护文件中所规定,有关人权方面的公约多次将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予以规定。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此公约中,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被视为刑事被指控人应享有的最低限度的人权保证。

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人权保障体系。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致力于维护和促进人权的发展,并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公民所享有的人权被广泛地规定于《宪法》和各项基本法律中。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完整的法律制度在逐步完善和实施。自我国于1994年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以来,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执行。特别是对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被追诉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提供了较好的保障,也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将法律援助作为当事人权利和国家义务的思路。但由于法律援助模式的选择取决于历史传统、律师队伍、法律援助资金状况等多种因素,建立全面的法律援助仍然存在很大的局限。2012年刑诉法对法律援助制度的修改,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是与我国的综合国力、律师队伍的现状相适应的,是在现实条件基础上的一种循序渐进的改革的一部分。这也让我们看到,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长远来说,还有很多工作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实施制度,落实新刑诉法的规定。2012年刑诉法修改将法律援助制度扩大到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但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或者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具体时间,以及在申请或指派后如何援助,目前除了参考《法律援助条例》外,则没有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如何在具体操作需制定较为详细的标准,这样有利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能够及时保障自己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

其次,应持续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是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不可或缺的司法救济机制,旨在对社会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证不同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的社会成员都平等地享受到法律的关怀。目前,法律援助的范围虽然扩大,但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由于被害人没有被列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即使其权利受到严重受损,而自己行使权利的能力严重不足,也无法获得刑事法律援助。这些都可能导致法律援助在实质上的不平等。如果再次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应当考虑以当事人对法律援助需求的迫切性为依据确定是否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从保障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考虑确定法律援助的范围,最后实现法律援助制度的全面覆盖。

参考文献:

[1]陈瑞华等.法律程序改革的突破与限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2]顾永忠.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研究[J].中国司法论坛,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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