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的价值选择与制度完善

时间:2023-06-07 11:48:05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 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体现着多方面的价值。从各种价值平衡的角度来看,衡量工作与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时间合理配置已成为世界劳动工时基准的立法趋势。从历史来看,雇佣劳动者从仅仅作为“工具人”发展为“自由人”、“社会人”经过了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的设计涉及到各种价值的平衡和选择。当前我国在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方面还存在着体系化不强、价值错位的现象,从该制度所应含的价值角度来进行整体化的顶层设计已成为一项急迫的事情。

〔关键词〕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加点;梯度设计;带薪年休假

〔中图分类号〕DF4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7)05-0103-07

加班加点是一个全球普遍的现象,劳资冲突始终围绕着工时、工资两个基本核心问题展开。在我国,虽然工时制度逐步与世界接轨,但加班加点现象仍然严重,尤其是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我国学者前期的研究,主要是侧重工作时间或休息休假的某一方面来进行研究,提出的对策虽有针对性,但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鉴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二者密切联系,从整体上来对工时基准进行价值考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要解决“挣钱全靠加班”所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除了一些具体对策以外,特别需要从整体上对相关劳动工时基准制度加以价值考量,用相应的价值标准来衡量工作与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时间合理配置问题。

一、从工具到人:劳动者工作时间价值认识的历史发展

休息是人必需的生理和心理需要。在自给自足经济条件下,休息可自然享有,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成为人们自然享有休息的一种方式。但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剩余财产的出现,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休息开始成为一项奢侈品。劳动者从没有休息权利的“工具人”发展到受国家保护的“社会人”经过了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

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工人没有被当作人来看待,仅是为获取利润工具的“工具人”,成了机器的附属物。从整体来看,原始积累的过程实际上是生产者与生产资料分离的历史过程,它削弱了小生产者和农民的自给自足的能力。“在劳动资料被夺走的同时,生活资料也不断被夺走。”〔1〕在这种经济背景下,失去生存能力的工人,其休息权就无从谈起,而且,为了防止他们在雇佣劳动体系之外寻找生存机会,资本主义国家又制定了一系列残酷的法律①,利用国家的力量来镇压因圈地而丧失土地的农民和因破产而丧失生产资料的小生产者的到处反抗。这些 “劳工法规”的目的,一是为资本主义手工业工场有足够的劳动力来源提供制度保障,用法律强迫劳动者去做苦工,促进原始资本的不断积累,进一步巩固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二是强迫雇佣劳动者接受资本家极其苛刻的劳动条件和残酷剥削,鼓励资本家延长劳动时间。“资本在它的萌芽时期,由于剛刚出世,不能单纯依靠经济关系的力量,还要依靠国家政权的帮助才能确保自己榨取足够的剩余劳动的权利。”〔2〕因此,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工人的工作时间在国家的许可下不断延长,甚至突破了人的生理限制,体现着一种非人的价值。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在古典自由主义哲学的指导下,劳动工人虽然成为了可以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人”,但在无声的强制下,劳动时间得以无限延长。受自由思潮的影响,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也被视为租赁关系,将劳动者的出租自由与雇主的雇佣自由等量齐观。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1710条就首次将雇佣关系定性为“劳动力租赁关系”。工人的工作时间问题成为了一个纯粹的契约问题,工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就像出卖自己的物品一样,毫无人格因素可言。一旦按照约定“出租”劳动力,雇主就享有对出借的劳动力享有完全的使用权,出于对利益的贪婪和追逐,对劳动力的使用常常要超过工人的生理极限;但对劳动者而言,“法律将不能为他提供保护,免除他对自己选择的结果承担责任”。〔3〕这种雇佣自由意志,往往给雇主不少滥用的机会而欺压受雇者。这助长了雇主滥用其经济力量,强迫劳动者超时工作,给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矛盾。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随着国家干预主义登上了历史舞台和社会权的确立,劳动工人开始成为“社会人”。 有控制的“社会市场”(social market)发展理念取代了自由放任的市场观念,休息权已经成为一项社会性权利,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不再强调个人理性之优越性,而以社会上众人之利益为考虑之出发点,故由个人法理转为社会法理。”〔4〕在新的思想的指导和无产阶级的斗争下,一些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对休息权进行了规定。最早对休息权作出宪法规定的是1919年的魏玛宪法,其中的第139条规定:“星期日及由国家所认许之休假日为工作休息日及精神休养日,以法律保护之。”同时,20世纪的工厂立法也有了新的发展,日8小时工作制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不仅包括童工、少年工、女工,而且也包括成年工。19世纪时期,英国的工人运动尤其是宪章运动推动了休息权的发展。19世纪初在无产阶级的压力下,英国议会于1802年被迫通过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规定纺织工厂18岁以下的学徒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并禁止学徒在晚9时至翌晨5时之间从事夜间劳动。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童工的立法,也是第一部限制资本家剥削工人的法律。如1919年法国把10小时工作制改为8小时工作制,所有企业和工人全部适用。1919年德国的《工作时间法》确立了每日8小时、每周48小时工作制。1935年第19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每周工时减至40小时的第47号公约。〔5〕一般而言,从20世纪三四十年代开始,工时问题开始从人性化角度立法,有些国家实行每周5日40小时工作制,并在某些行业实行弹性工作时间,以促进女性就业。这些“工厂立法”与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劳工法规”有着本质区别,“现代的工厂法强制地缩短工作日,而当时的劳工法力图强制地延长工作日”。〔6〕当然,休息权得到法律的认可,也是无产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19世纪时期的英国、法国和德国的三大工人运动标志着劳动者已经作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登上了历史舞台。“正常工作日的规定,是几个世纪以来资本家和工人之间斗争的结果。”〔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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