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时间:2023-05-26 17:36:04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为有效保障我国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我国于1991年通过、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自其实施以来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我国未成年人相关保护制度存在着难以在实践中落实、有法难依等。为有效提高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实用性,本文对我国民法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了如何完善制度缺陷,以期为相关工作者提供指导和帮助。

关键词:民法 未成年人 保护制度 缺陷 完善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发展的栋梁之才和中坚力量,因此,为切实保护我国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我国出台了相应的单行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确保在多个角度进行未成年人基本权益的保护。但是现阶段,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制度在实际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造成实际操作的困难。

一、我国民法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与亲权制度相混淆,未成年人父母权利与监护人权利及民事责任相同

我国的民法将未成年人的父母认定为未成年人监护人而并非亲权人,导致在我国存在未成年人监护权以及亲权混淆的情况。亲权,是一种身份权,具体来说,它是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身以及财产进行管教的权利,亲权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其中,罗马法是从亲权人角度出发的,而日耳曼法则更重视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在我国,尽管没有设立专门的亲权制度,但是法规明确指出了亲权的内容。由于未成年人难以对自身进行妥善的照护,因此亲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未成年人的身上照护权以及财产照护权,现代亲权的对象只能是未成年热,且其行使是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完成的。所以可以说,针对未成年人,亲权是高于监护权的,只有未成年人父母丧失亲权或缺乏亲权能力时,才可以启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并且,监护权的适用范围较广,对于缺乏民事自主能力的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也能进行监督和保护。从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监护和亲权存在着许多区别:第一,从立法角度来说,亲权立法给予父母信任的态度去进行对未成年人的监督保护,而监护立法对监护人进行了严格的活动限制;第二,从财产角度来说,亲权人能够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进行无条件的使用,而监护人则没有权益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使用;第三,亲权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而监护人则不具有这项义务,监护人可以对被监护人的抚养提出报酬;第四,亲权人与子女的关系是自然发生的,而监护职责则需要通过司法机关的监督许可;第五,在親权人对未成年人行使亲权时无需机构进行监督,而在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行使监护权时需有专门的机关进行监督。

综合以上几点,我们可以发现父母以亲权人或监护人的身份出现在子女面前时,其拥有的权利和需要履行的义务存在很大的差异,。监护权以及监护人的产生通常是由于未成年的亲权照护不到位导致的,因此,监护权是亲权制度的延伸。

(二)《民法通则》忽视了对监护人利益的保护以及监护人的正当权利现阶段,我国对监护的定位存在着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监护是权利还是义务。我国现行法律将监护定义成一种义务,但是我国法律条文中却将监护这一义务定义为监护权。同时,我国现行的民法对监护制度中监护人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但是却并未提及监护人应享的权利。因此,这种问题的存在是不符合大陆法系各国的监护制度的,同时,它也违背了我国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民法原则。由于我国千百年来的传统习俗,对具有血缘关系的未成年人进行监护后,监护人一般是不会索要报酬的,因此,这种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的监护体制导致监护人的监护积极性不足,导致未成年人一旦出现需要监护的情况时,各个潜在的监护人之间互相推诿责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等情况,使得监护制度失去了其原有的作用。

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方法建议

(一)完善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的制定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缺少监护个体的未成年人,需要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以及村委会担当法定监护人进行,但是在实际的实行过程中这项法律遭受了严重的阻力,我国经济的转型以及单位进行监护个体人员的不确定导致未成年人缺乏充分的监护。针对这个问题,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方法,成立未成年人收容所,专门接纳既无亲权人又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通过政府拨款提供收容所日常开支来源,让收容所这种社会保障机构担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二)在《民法通则》中明确标明亲权以及监护两种对于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制度

上文提到,我国现阶段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中对于亲权以及监护两种制度存在着混淆的问题,导致我国监护人以及亲权人对各自的权利以及义务掌握不清,因此,可以在《民法通则》中标明亲权以及监护两种保护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来说,首选制度是亲权,在失去父母或父母缺乏民事能力行使权之后再行使监护权。

(三)《反家庭暴力法》对儿童的保护

现阶段,我国家庭中仍然存在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暴力管教等情况,这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也对父母未来正确行使亲权以及监护权造成了阻碍。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能够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利益。现阶段我国家庭对于《反家庭暴力法》的认识存在着一定误区,特别是未成年人家长,认为管教孩子是家庭的事,法律无法起到约束作用。为有效改善这一情况,社区以及民事部门需要加强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增强家庭对于《反家庭暴力法》的认识,同时也需要帮助父母认识到暴力教育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的负面影响,改变家庭教育方式,尽量确保未成年人在一个和谐和睦的环境下成长。

三、结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民法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还存在着亲权、监护权区别不清的问题,导致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法律保护。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通过在法律中补充亲权制度以及监护制度的方法来进行完善,切实保障我国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

参考文献

[1] 张丽燕.我国民法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J].湖北社会科学,2017(06):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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