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费用交纳制度及救助

时间:2023-05-19 13:54:03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诉讼费用的性质以及诉讼费用承担主体、交纳数额,在各个国家的制度中表现不尽相同。界定诉讼费用在我国的性质,是完善诉讼费用交纳制度是必要前提。同时,我们也要制定出作为补充措施的救助制度,以更好保障中低收入者行使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关键词】诉讼费用;交纳制度;司法救助;诉讼费用保险

一、民事诉讼费用交纳制度

诉讼费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诉讼所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律师费等。狭义的诉讼费用指当事人应当向法院交纳的费用。在此笔者主要以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为着眼点进行深入讨论。

一个国家的民事诉讼费用交纳数额多少和救助制度,是其司法制度是否能够合理运行的重要体现。而在诉讼费用是否应该由当事人交纳以及诉讼费用性质的问题,学界出现了分歧。针对国家是否应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出现了有偿主义和司法无偿主义两种观点:

(一)有偿主义,即当事人应当向国家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具体又分为以下几种学说:

1.税收说。这一学说的主要观点认为,国家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不仅可以增加财政预算,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滥诉问题的发生。

2.国家规费说,即诉讼费用的主要用途在于补偿国家对诉讼所付出的司法成本。我国采用该学说。

3.惩罚说。根据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该学说认为诉讼费用具有对败诉方进行经济制裁的性质。

4.折中说,即主张诉讼费用既有补偿司法成本的性质,又是对败诉方的经济制裁。

(二)无偿主义

此观点认为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本身是由国家的税款支撑和维系的,如再向当事人收取具有税收性质的诉讼费用,那么则有双重课税的嫌疑。在当事人无法采用非诉的方式解决纠纷时,国家必然应当承担保护其国民权利和社会秩序的义务。并且法治国家的国民享有平等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此权利的行使会不应因贫穷而受到限制或剥夺。因此,国家是不应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的。

笔者认为,有偿主义和无偿主义都有一定的合理性。无偿主义的主张,相对适合于法治程度高、经济发达的国家。国民拥有对司法制度的正确理解,可以很好制止滥诉现象的出现,而国家的财力雄厚以及对司法资源的合理投入则可以使国家更好担负起司法的运作成本。而在现阶段的我国,国民对诉讼的偏爱和盲从、诉讼制度以及法院体制的不完善以及经济不够发达等问题,决定了我国实践中只能站在有偿主义的立场,对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用于补偿国家对诉讼所付出的司法成本。

二、我国民事诉讼费用交纳制度的司法救助

按照主体来分,救济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我国的司法救助的经费来源由国家财政来保障,经费的使用应由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因此,司法救助是国家救济而非民间救济,是公力救济而非私力救济。

司法救助作为公力救济的一部分,虽然有了法律的保障,但是对适用的情形限制非常严格。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为司法救助的适用前提,且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才能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而实践中,司法救助跟法律援助一样,尤其是在基层人民法院中,往往难以得到保障。因为法院有财政上的压力,业绩上的指标,适用法律不正确的恐惧等等问题,所以法院往往不敢或者不愿将更多的困难当事人纳入司法救助的适用群。

司法援助的作用在于通过将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诉讼本转移给国家,以保障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这是对一部分经济困难当事人权利的有限保护。在现阶段我国贫富差距仍然较大,非诉讼解纷机制发展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对相对困难当事人给予司法援助是必然的。司法援助这一个公力救济无法解决其范围之外的问题。那么,我们可以考虑寻求私力救济。

三、我国民事诉讼费用交纳制度的私力救济

司法救助保障的对象是经济困难的那部分当事人的权利,而诉讼费用保险制度则更多的是针对中等收入阶层的当事人所设定的。而在我国的三等收入人群中,中等收入者的比例最大。

“诉讼保险又称法律费用保险(Legal Expenses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通过购买确定的险种(法律费用险或诉讼险),在自己与他人发生民事诉讼时,由保险公司通过理赔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诉讼费用的保险制度。”就各国诉讼费用保险制度来看,通常包括律师费用在内的一切诉讼费用。如日本保险界于1994年开发的知识产权诉讼费用保险中,诉讼费及律师费都由保险金支付。我国涉及诉讼保险的法律有《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诉讼费用保险制度的意义在于维护国民的司法救济权,缓解司法救助对财政的压力,同时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将律师费也纳入保险赔付的范围,也使律师费得到保障,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但诉讼费用保险制度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在于,诉讼成本的降低,会使当事人更依赖于利用诉讼解决纠纷,引起滥诉现象的滋生。所以引入诉讼费用保险制度的同时,制定相关制度是必要的。如,可由保险公司向当事人提供有一定权威的法律专家对当事人进行事前的诉讼预测,正确评价诉讼信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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