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婚姻制度探析

时间:2023-05-18 12:42:03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在世界多元的婚姻法律文化中,伊斯兰婚姻制度极具特色。在诸如婚姻关系的缔结、维系和解除等方面都无不深深打上了宗教的烙印,但不可否认的是其理念与内涵也具有着一定程度的价值上的合理性。忠诚、宽容、尽责等婚姻关系中的道德内容,被伊斯兰教上升至信仰高度,人们因为诚挚的信仰而鞭策自己,规范行为。

关键字:伊斯兰;婚姻制度;内涵;合理性

伊斯兰教的婚姻制度,常有世人斥责它的某些主张,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它始终都在向人类社会展现着仁慈与宽厚的内涵。从创立时期的整理社会沦丧的道德,到之后的维护伊斯兰家庭的安定与和谐,都印证了其内涵具有一定程度的价值上的合理性。随着婚姻法律文化的碰撞与交融,伊斯兰婚姻制度也必将面对世人好奇与质疑的目光,面对人类社会发展所积淀下来的共有的婚姻价值观念。

一、伊斯兰婚姻的理念

伊斯兰婚姻制度中的婚姻被视为当然的责任,是因信仰而理所应当的行为。《古兰经》论述安拉的“造化”,指的是对人类的创造衍化,通过赋予人类男女结合的天性,从而延续衍化的过程。除《古兰经》外,圣训也表达了婚姻的当然性与责任性。并且,伊斯兰婚姻制度强调家庭的重要性,伊斯兰婚姻制度用来构筑社会安稳的时候突显了家庭的重要性,是对个人和社会的共同关怀。

二、伊斯兰婚姻的缔结

1.伊斯兰婚姻制度中的婚姻尊崇双方的自我意愿

首先,伊斯兰婚姻制度中婚姻的缔结是基于男女的自我意愿。婚姻自择是被尊崇的。婚姻自择正是缔造婚姻美满的一项重要因素。自我意愿下的婚姻可以提高家庭和谐美满的期望值,继而保证宏观社会稳定,因此它符合社会一贯的价值观。其次,伊斯兰宗教制度中婚姻缔结在男女的自我意愿之下还留有这样的余地,即监护人同意的制度。这是作为婚姻自择制度的补充,监护人善意的意见应当得到当事人的尊重,慎重地听取并接受,让监护人更理性与现实地来填补当事人思维的不足。再次,伊斯兰婚姻制度反对买卖婚姻、包办婚姻。这是婚姻尊崇自我意愿的反映,它的现实意义在于谨慎地减少了婚姻中冲突的可能性,于是婚姻、家庭和社会动摇的可能性也就被降低了。

2.在婚姻缔结最初的动机、最终的目的等价值取向之上,伊斯兰教婚姻制度的精神表达了什么是真正值得爱慕的

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基于欲望的因素往往左右着部分人的婚姻价值选择,譬如出于对权势、金钱的垂涎。但是,伊斯兰婚姻乃爱慕归信者之间的结合,这也就否定了以妻色、妻财为理由而选择的价值取向,这是对婚姻纯洁性的维护,是对婚姻价值的保护。

3.《古兰经》关于多妻制度的阐述与规定

溯其历史根源,为伊斯兰教婚姻制度所允许的一夫多妻制度最初是表达仁爱的不得已做法。在伍侯德战役之后,穆斯林的男子因为死亡得过多,以致许多妻儿沦为了孤寡。究其游牧经济的社会背景,孀妇几乎无法与孤儿们独立生存,怎样令甚多的孤儿寡母有所依靠而得以存活成了难题,与此同时又要避免社会关系因此而引发的无章错乱。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将多妻制度进行了合法化,给予遗孀遗子们合法的身份和生存、生活的依靠,并且,使得妇女们可以得到社会承认下的合法妻子所应有的权益。多妻的允许伴随着苛刻的限制条件。一方面,“四名”是娶妻数目的限制;另一方面,“公平”是拥有多妻必然需要做到的,否则将会有相应的惩罚。

由此可见,多妻并不构成宗教义务,只是一种宗教的宽容反映在伊斯兰教的婚姻制度当中。在最初的阶段并非放纵地鼓励多妻,只是特定环境下用以固定家庭结构,明晰成员关系,维护妇女权益的一项“准许”,是出于伊斯兰教对当时社会的孀妇孤儿和女奴仁慈关怀的权宜性质的容许,并非是永久性地倡导。

三、伊斯兰婚姻的维系

1.伊斯兰教婚姻制度中,夫妻双方地位平等

《古兰经》谈到男女平等无差异,是将男女地位、人格等同,这样的观念意义深刻。宗教产生之前的阿拉伯社会妇女地位卑下,可以被他人直至整个社会践踏人格,其境遇得不到悲悯。伊斯兰教中的平等观念显得弥足珍贵,这样的精神贯通于伊斯兰教婚姻制度的确立过程中,是具有人性光辉的制度体现。

2.伊斯兰婚姻制度要夫妻们维持友爱和和睦

起初,婚姻当事人之间地位无法比拟,丈夫可以肆意凌虐,妻子没有权利反抗。伊斯兰教劝谏夫妻之间爱悦和怜惜彼此,以求婚姻和睦和社会道德唤醒,符合社会价值追求。

四、伊斯兰婚姻的解除

1.离异在伊斯兰教婚姻制度中是被允许的,尽管被憎恶

祥和并且安稳的家庭是伊斯兰教所追求的,因此离异被憎恶。但是伊斯兰教立法中仍旧包容离异,因为离异是果而不是因。倘若对离异采取绝对的不允许,那么其中的矛盾如果确是难以调和,它将延续并可能无限止地恶化。允许离婚,难以平复的争端可以停止,并且给予了当事人重新缔结婚姻的机会。

2.伊斯兰教对于欲离婚者的和解表达了积极的肯定态度

在伊斯兰教对待离婚的过程中,要历经一系列挽回的过程,其中夫妻之间的和解被重视。在第三人的调解之下,平复情绪,自我调适,自我挽回,以便再次实现家庭幸福,减少一时情绪冲动下的离婚。

3.伊斯兰教禁止人们随心所欲地离婚,给予当事人应当遵守的待婚期

伊斯兰教的离异规则内容较为繁复,尤其体现在待婚期制度上。待婚期内,双方的婚姻权利义务仍被要求持续下去,给予充分的时间以使双方能审慎并保守地对待离异。待婚期的独特设计有着深厚的意义。在伦理上,这是对孕妇更多的关怀和权益的保障,是避免羸弱的孕妇和新生的子女受到伤害的做法;同时又是对孩子出生血统的一种公示。在情绪上,主要表现在平复和挽回。一方面,在双方细数并度过待婚期的过程中,用新的态度权衡婚姻、思考家庭;另一方面,促使反省从而明白到离异可能造成自身、对方和家人的巨大损失与伤害。

4.对次数的限定以及再婚的规定,用以减少鲁莽的离异

次数与再婚对象的限制克服了当事人对离异的随性态度,使之在离异前,尤其是待婚期内沉淀了隔阂、苦痛,审慎地对待现实,打消离婚的念头。

忠诚、宽容、尽责等婚姻关系中的道德内容,被伊斯兰教上升至信仰高度,人们因为诚挚的信仰而鞭策自己,规范行为,以这些温和的品德作为婚姻家庭生活的指引,以克服漫长婚姻生活的艰辛坎坷,维护家庭祥和稳定。我们也推崇这些义务和美德,虽然我们没有这样的信仰,但是可以将仅仅“推崇”的程度上升起来,在道德规范的领域强化它,使成为社会普遍认可和实践的价值观,使当事主体在内在的意识里认知,在感情偏倚上受到道德的强制作为,从而能够影响起我们的一言一行。

参考文献:

[1]伊斯梅·马金鹏.古兰经译注[M].宁夏:人民出版社,2005

[2]何勤华.外国法制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5

[3]刘建霞.解析伊斯兰法中的婚姻观[J].青海民族研究,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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