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人股权投资制度研究

时间:2023-05-02 08:48:10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私人股权投资也称作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英文名称为Private Fund。与之相对应的概念便是公募基金,英文名称为Public Fund。私人股权投资与公募基金的区别主要为投资资金的募集方式和募集对象,私人股权投资的资金主要通过采取私下或面向特定投资人群等非公开方式和特定投资对象募集投资资金。私人股权投资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从字面及英文名称中仅能得知私人股权投资的资金募集方式和募集对象。对于私人股权投资的概念,学界至今未出现统一的界定,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发展进步及投资工具和渠道的多元化发展,私人股权投资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我国私人股权投资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对私人股权投资的规制散见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及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章和行业制度之中。文章利用参考文献法、对比分析法等方法,介绍了私人股权投资的概念、特点、种类,在分析我国私人股权投资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发现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 私人股权投资 制度 种类 发展

作者简介:涂明辉,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329

一、概述

(一)私人股权投资的概念

根据私人股权投资的组织种类的不同,私人股权投资可分为公司型私人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型私人股权投资和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三种形式;根据私人股权投资的成立形式的不同,私人股权投资可分为开放型私人股权投资和封闭型私人股权投资两种形式;根据私人股权投资投资标的的不同,私人股权投资可分为股权型投资、股票型投资、货币市场型投资、期货型投资等,同时还存在创业型投资、产业投资、成长型投资、阳光投资、离岸投资等等不同分类。

私人权投资是投资基金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种采取非公开方式进行宣传及向特定投资群体募集资金的投资金。私人股权投资具有一定的信托关系的属性,同时也具有以下特点:

1.目的的多样性

由于私人股权投资是面向特定的投资群体,私人股权投资管理人会根据特定投资群体的相关要求定制相应的投资目的,充分地显示出私人股权投资的目的多样性.

2.报酬的多样性

与一般信托仅收取信托报酬不同,私人股权投资管理人可根据与特定投资群体签订的协议约定相关报酬,不仅包括一般管理费,通常还有根据该私人股权投资的业绩表现收取的超额报酬等;私人股权投资管理人的作用更为重要,私人股权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能力对私人股权投资项目的业绩表现具有重要的影响,投资人往往基于私人股权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能力和过往业绩表现选择私人股权投资管理人。

综上,本章认为,私人股权投资的定义是,以非公开的方式向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基金方式进行运作的一种集合信托关系。

(二)私人股权投资的特点

私人股权投资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募集方式

私人股权投资的募集方式为非公开方式。以基金是否面向社会公众或者通过大众公共平台募集资金,分为私人股权投资和公募基金。私人股权投资通过非公开或者特定平台、方式募集资金,私人股权投资在募集资金的程序上比公募基金相比较为简易。

2.募集对象

私人股权投资的募集对象是特定的投资群体,而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则为社会公众。我国法律法规对该特定的投资群体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只有符合规定的投资群体才能成为私人股权投资的合格投资人。

3.投资标的

私人股权投资的投资标的较为广泛,不及包含股权投资,通常还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

二、私人股权投资的种类

文章主要通过以私募股权投资的组织形式的不同而划分的不同种类进行阐述。根据私人股权投资的组织形式的不同,私人股权投资可分为有限合伙企業型私人股权投资、公司型私人股权投资和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三种主要类型。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型私人股权投资最为常见,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因其进入和退出方式较为自由和灵活,近些年受到了投资者的欢迎和追捧,数量也在逐年增长。

(一)有限合伙企业型私人股权投资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有限合伙企业需要由一名及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构成,普通合伙人一般掌握着该合伙企业的投资经营权利,并对该有限合伙企业担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义务。而我国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合伙企业法是我国有限合伙企业型私人股权投资的重要法律依据,有限合伙企业型私人股权投资的设立、运行必须严格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实践中,投资人一般充当有限合伙人的角色,私人股权投资管理人一般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该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投资人与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集中体现在投资人和私人股权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有限合伙企业型私人股权投资的最为重要的基石,合伙协议通常会较为详细地对有限合伙企业型私人股权投资的成立、运作、管理、投资标的、收益分配、权利义务、退出、清算等进行约定,投资人和有限合伙企业型私人股权投资管理人均应当严格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有限合伙企业型私人股权投资是我国较为常见的私人股权投资形式之一。

(二)公司型私人股权投资

私人股权投资发展早期多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投资者和私人股权投资管理人通过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进行投资。公司型私人股权投资的特点: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治理结构清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组织构架及股东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公司法是我国公司型私人股权投资的重要法律依据,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的设立、运行应当严格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实践中,投资者和私人股权投资管理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按照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公司,投资者也可通过或转让购买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加入或退出公司制私人股权投资。同时,公司章程是公司型私人股权投资的最为重要的基石,公司章程通常会较为详细地对公司型私人股权投资的成立、运作、管理、经营范围、收益分配、股东权利义务、存续期间、出资方式及清算等进行约定,投资者和公司型私人股权投资管理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均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放眼全球的私人股权投资,欧美地区多以有限合伙企业型私人股权投资为主要形式,亚洲地区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则以公司型私人股权投资较为常见。

(三)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

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顾名思义,是投资者和私人股权投资管理人以相互信任为前提,以契约为基础。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的本质是契约关系,即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的重要法律依据,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的设立、运行应当严格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私人股权投资合同是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的最为重要的基础,投资者作为委托人,私人股权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作为受托人,投资者和私人股权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三方签订私人股权投资合同,私人股权投资管理人依据私人股权投资合同对投资者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私人股权投资托管人依据私人股权投资合同对投资者的资金和相关投资指令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投资者、私人股权投资管理人发布该私人股权投资账户情况,并按照私人股权投资合同的约定收取相应的托管费用;投资者应当按照私人股权投资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缴纳资金,支付管理费、托管费、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发送相关投资指令,在开放日内进行申购和赎回的操作等,投资者不仅可以自己进行投资的相关操作或投资指令的发送,也可以委托私人股权投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对私人股权投资进行管理。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与公司型私人股权投资相比较,具有结构简单、设立程序简易、进入和退出较为灵活以及税务负担较低等特点,所以,近些年受到了投资者的欢迎和追捧,数量也在逐年增长。

三、我国私人股权投资的发展和特点

(一)我国私人股权投资的发展

2004年是我国私人股权投资发展的重要一年,在这一年,国际并购基金购买深发银行17.89%股权并形成了实际控制,成为我国首家被国际并购基金控制的案例,同年,哈药集团等一批大型国有企业被并购基金收购。2005年,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太平洋人寿、太平洋集团等大型金融企业均对外进行股权融资,引入了大批战略投资人,也在资金的募集规模上实现了重大提升。2006年,我国私人股权投资市场更为活跃,资金募集规模已经超过了1500亿元人民币。之后,我国私人股权投资市场呈现出异常活跃、快速增长的态势。

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截止到2015年1月底,我国共有6974家私人股权投资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共有8846只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私人股权投资规模为认缴人民币2.63万亿元,从事私人股权投资的从业人员为124396人;截止到2017年2月底,我国共有18306家私人股权投资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共有48626只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私人股權投资规模为认缴人民币11.35万亿元(其中实缴人民币8.55万亿元),从事私人股权投资的从业人员为28.23万人。根据正在运行的私人股权投资产品实缴规模划分,私人股权投资管理人管理规模在二十亿元人民币至五十亿元人民币之间的有473家,管理规模在五十亿元人民币至一百亿元人民币之间的有173家,管理规模在一百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有145家。

(二)我国私人股权投资的特点

1.投资标的较为集中

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截止到2015年1月底,我国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标的主要集中于股权型私人股权投资和证券型私人股权投资,其中,股权型私人股权投资资金规模为15069亿元人民币,占总资金规模57%。证券型私人股权投资资金规模为8506亿元人民币,占总资金规模的32%;股权型私人股权投资的私募管理人共3724家,占私人股权投资管理人总数的38%,证券型私人股权投资的私募管理人共4383家,占私人股权投资管理人总数的50%。

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私人股权投资的标的主要集中在股权型私人股权投资和证券型私募股权投资两大领域,述两大领域的资金募集规模占总资金规模的89%,该两大领域的私人股权投资管理人数量占私人股权投资管理人总数的88%。

2.发展迅速

私人股权投资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属性,因我国前几年良好的经济形势影响,前些年私人股权投资普遍收益较高,引起了投资者的广泛关注和认可。

相关数据显示,2006年底,我国私人股权投资规模在1500亿元人民币左右,至2015年1月底我国私募股权认缴规模已经超过了2.6万亿,涨幅超过了17倍;2017年2月底我国私募股权认缴规模超过了11.3万亿人民币,较2015年1月涨幅超过4倍;2015年1月底我国共有6974家私人股权投资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至2017年2月底我国共有18306家私人股权投资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较2015年1月涨幅超过2.6倍;截止2015年1月底我国共有8846只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备案,至2017年2月底我国共有48626只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备案,较2015年1月涨幅超过5.4倍;2015年1月底我国共有从事私人股权投资的从业人员为124396人,至2017年2月底我国共有从事私人股权投资的从业人员为28.23人,较2015年1月涨幅超过2.2倍。

上述数据说明,我国私人股权投资不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私人股权投资管理人的人数、备案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数量,还是募集资金的规模、私人股权投资从业人具有倍数级的高速增长。

3.资金来源趋于多元化

我国人民大众的投资一般主要集中在不动产、储蓄、定期国债、股票、基金等传统领域。我国私人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从原来的私有企业和某些上市公众公司的闲置资金和合格投资者中的自然人,私人股权投资尚未进入我国普通人民大众领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产品的多样化和不断成熟,我国私人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已经扩展至境外资本、保险基金、社保基金、国有企业闲置资金等,已经初步建立起了我国私人股权投资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体系。

四、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

1.投资标的过于集中

文章通过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查询后发现,我国私人股权投资的标的主要集中在股权型私人股权投资和证券型私募股权投资两大领域,不管从资金规模还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均超过了88%以上,而创业投资的资金规模、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基金数量均未超过8%,其他投资标的资金规模、基金数量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上均低于4%。目前我国私人股权投资的标的过于集中在股权型私人股权投资和证券型私募股权投资两大领域,而真正需要扶持的新兴产业和创新产业却得不到资金支持。

2.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完善

私人股权投资涉及的部门较多,在实践操作中,经常出现相关机构权责不明不办事,或者权责重叠反复办事,多个机构之间“踢皮球”的事件也时有发生,造成了監管主体不明确、监管措施不到位、重复监管等问题。

(二)完善措施

1.完善相关制度

与公募基金相比较,私人股权投资并未建立起切实有效的法律依据以及完善的政策规定指导。较为完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切实可行的政策规定,是我国私人股权投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和前提。这就需要相关机构对私人股权投资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完善,以培养出更多优质的投资群体和私人股权投资管理人,同时还应具体明确了相关机构的权责,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2.投资标的多元化

由于我国私人股权投资标的过度集中于股权型私人股权投资和证券型私募股权投资两大领域,不利于真正需要资金的创新产业和新型产业及其他产业的发展。故,相关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大力加强对创新产业和新型产业投资的引导,以政府或其授权的企业牵头创立相关产业引导基金,促使社会资本通过私人股权投资的渠道引入创新产业和新型产业等行业中;同时,从事创新产业和新型产业的企业应当加强自身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只有企业自身具备了创新能力和盈利的潜能,才能吸引更多的私人股权投资者的关注和认可,方能从根本上解决创新产业和新型产业的资金困境,同时也促使私人股权投资标的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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