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与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研究

时间:2023-06-13 12:54:03 工作汇报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冼钱去》的颁布,使证券、保险业也同样履行反冼钱工作的义务。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冼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冼钱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对区域性的证券、保险机构的内部控制、交易特点及其风险特征(特别是冼钱风险)进行分析研究,评估现行法律环境和监管体制下,证券、保险机构履行反冼钱义务的可行性,从而制定积极有效的措施,提出证券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落买反冼钱工作的政策和对策,对于人民银行履行好反冼钱的职能,全面推进反冼钱工作,有效构筑金融业反冼钱防线,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证券;保险业;反冼钱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3-0144-02

一、证券、保险业现状及反洗钱问题的提出

国际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国际国内越来越多的违法犯罪分子盯上了证券、保险业这个“优良”的“避税港湾”和“洗钱天堂”。仅从国内来看,近几年利用证券和保险业(特别是人寿保险)从事清洗黑钱活动和避税活动的现象日益突出,已成为洗钱组织进行洗钱活动的一个重要的领域。尤其是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途径,大量涌入我国的黑钱,进入证券、保险市场洗“白”后,大量地炒作我国股市、楼市、债市等市场,引起这一些市场的大起大落,严重地削弱我们宏观调控的效果,给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带来不良的后果。而相对于银行业而言,目前证券、保险业的反洗钱工作还只停留在起步阶段,反洗钱职能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缺乏一个长效的、完整的反洗钱制度体系,这使得目前在我国保险和证券业建立反洗钱工作机制,打击愈演愈烈、屡禁不止的反洗钱行为,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证券和保险业洗钱活动风险分析

(一) 证券和保险业务与洗钱活动有关的主要环节

洗钱通常先通过存放阶段,对来自非法活动的现金款项进行有形处理,将非法资金与合法存款混合起来,存入小面额货币、利用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进一步细分等方式对大量现金进行处理;其次是通过分离阶段,通过一系列复杂而频繁的金融交易,如跨国资金的转移,各类资产的转换、银行转账,保险人保退保和证券交换等,掩盖金钱的真实来源,最后才是通过整合阶段,将资金以合法的形式回到犯罪份子手中。

一般说来,证券和保险机构最容易在洗钱的第二阶段被洗钱者利用。最常见的方式是洗钱者以投保书方式,订立趸缴寿险保单以隐盖款项的来源,或者通过在证券公司开设账户,甚至提供假身份证开设假的资金账户,配合庄家操纵股价,操纵多个账户“对敲”,实现资金转移等。

虽然我国仍实行了较严格的外汇管制,人民币尚未实现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但是一些非法的“地下钱庄”带来的资金暗流已经游离于监控之外。且随着人民币日趋走向国际化,随着网上银行、网络保险等新型通讯、结算、交易手段的兴起,与走私、贩毒、偷税漏税、金融犯罪等违法行为相关的洗钱活动将一步逐渐明显,日益成为我国金融秩序的潜在威胁因素。因此,我国无论是证券业还是保险业都必须提高警惕,防患于未然。

(二) 证券和保险业洗钱的主要手法

从保险业和证券业的不同性质而言,就采用的洗钱手段也是不尽相同,证券业特有的交易特点加大反洗钱难度,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近年来随着银行业反洗钱收集、检测分析系统等机制日渐成熟,投人力量加大,在不法分子看来,与证券业内部人员勾结,以伪造交易等方式达到洗钱目的,似乎更“方便”。同时部分证券公司为自身利益,配合庄家操纵股价,甚至提供假身份证、假资金账户到销毁交易记录的“一条龙”服务,根本不管资金来源。另外,通过同时操纵多个账户“对敲”,实现资金转移等。与银行业洗钱行为相比,通过证券业洗钱渠道更多,方式更复杂、隐秘,链条更长,因此反洗钱工作的难度也更大。

而保险业的洗钱主要是投保人利用保险机构使非法收入合法化,或者将集体的、国家的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者逃避纳税的行为。这种界定方式将利用保险业洗钱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意义上的将非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的洗钱行为,如地下保单洗钱,即境外保险机构法人人境,以人民币缴款、美元理赔等方式揽保,然后将保单交给境外保险公司,为黑钱出境提供了便于工作便利通道。另一种是非法侵占国家和集体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方式,一是利用违规退费洗钱,即投保人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向保险机构索取各种非法保费回扣或其他利益,变相将公款化为私款或达到逃避纳税人义务目的;二是利用团体保险业务洗钱,即在团体寿险业务中,投保人通过长险短做,趸缴即领、团险个做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方式,将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的行为,三是利用保险中介机构洗钱,即保险机构利用中介发套取手续费或截留保费形成账户账,用以弥补营业费用不足或向非法的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支付各种退费的行为。

三、证券和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一) 证券和保险业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上不健全

在我国,金融业是实行按行政区域分业监管,证券、保险业监管部门省以下未设分支机构,长期缺乏近距离监管,监管部门对基层证券、保险机构只是从规范业务,控制风险的角度布置工作,对于反洗钱工作相对布置较少,且证券、保险机构相对注重经营效益,对反洗钱自律能力相对较弱,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另一方面,自《中国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赋予人民银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职责以来,人民银行把主要精力集中在银行业反洗钱管理上,对证券、保险业基本未曾涉及,特别是基层行如何对于自己辖区内的证券、保险机构还处于摸底阶段,不能有效地对证券、保险业反洗钱工作进行宣传、引导、协调,不能督促证券、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有效的反洗钱内控机制。

(二) 证券和保险业反洗钱交易系统建设在反洗钱预防和控制上存在不足

从银行业的反洗钱经验表明,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筛选、记录、分析、报告,手工操作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的弊端十分明显,必须依靠先进的科技手段,开发专门的业务监测系统,系统在可疑线索搜寻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对证券、保险业而言,反洗钱工作尚未完成启动,监测系统的开发应用还未提上议事日程。而且人民银行自身也未建成证券、保险业监测系统,系统运行必备条件之证券、保险机构代码编制,客户统一账号等基础性工作尚未启动。

(三) 证券和保险业在业务操作落实反洗钱政策上薄弱

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虽对反洗法进行了学习宣传,建立了类似的组织领导机构,但是离真正能发挥作用还有一定的距离,与其它机构之间也缺乏必要的联系,造成反洗钱组织机构的不完善,落实反洗钱政策缺乏机构保证,其次是由于我国保险业和证券业刚进入反洗钱工作范围,此类公司对反洗钱业务知识缺乏系统性培训,保险业和证券期货业要开展工作就缺乏操作规程和可疑交易甄别技术支持,在经营决策和业务操作中很难落实反洗钱的各类政策措施。

(四) 证券和保险业反洗钱外部监管的长期薄弱

近年来,证券、保险业发展迅猛,特别是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迅速扩张,保险市场变化很快,保险产品层出不穷,管理模式不断改进,而对于证券、保险业的行业监管和反洗钱监管职能的履行分属不同的部门,人民银行缺少必要的监管数据,且从事反洗钱工作人民银行基层行工作人员绝大部分是支付结算部门兼职人员,对银行业结算业务管理经验较为丰富,但对证券业、保险业监管的监管经验较为缺乏,谈到证券、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基本处于茫然状态,对当地证券、保险机构数量、机构布局、业务种类、内控体系建设和执行情况不太清楚。

四、预防和控制证券保险业洗钱的对策

(一) 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反洗钱内控机制

证券、保险公司应提高证券、保险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改进反洗钱的技术手段,完善产品的设计,强化本部门的反洗钱机制,明确责任,规范措施,建立起一套科学高效反洗钱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做好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记录与报告制度,对现有产品存在的可能被洗钱者利用的漏洞进行监督、预防,制定严密的防范洗钱的处理程序,为有关各方进行预测、决策、监督及管理等活动提供服务。这是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关键。

(二) 严格业务操作,在业务各流程中贯彻反洗钱要求

证券、保险业的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发现开设的账户有匿名、假名等情形,应及时查明。同时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并定期检查和及时更新客户信息档案。在与客户办理业务时规范操作规程,制定一系列措施实施行业监管。例如保险业的团体寿险应对人员比例、人数以及保险期间等予以限制,生存给付和退保金一律不得向投保单位支付现金等等;在证券操作中应规范操作,透明资金交易,彻底杜绝证券机构人员参与违规操作获益等等。只有严格业务操作,在业务各流程中贯彻反洗钱要求,才能保证保险和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才能更好地保障整个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

(三) 加强系统开发,发挥数据系统优势,提高发现和跟踪异常资金流动的能力

证券交易比银行交易更为复杂,交易跟踪监控更难,保险交易虽然比银行交易简单、交易量少,但保险业涉及面更广、专业性更强、环节更多,如保险范围、保险理赔等需要掌握大量的信息,因此,为了能提高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筛选、记录、分析、报告工作效率,证券、保险机构应吸收银行业反洗钱经验,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开发各自的交易监测分析系统,使系统涵盖各个业务环节。人民银行要在建立银行业本外币资金交易监测分析系统的基础上,相应开发证券、保险交易监测分析子系统,具体可对证券交易所实时交易检测系统的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或在建立一套全国统一的保险业中央监测系统,适时监控境内所有保险公司的出单系统,成为收集信息、情报的主渠道。并纳入监测范围,按规定向央行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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