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静态现象学到发生现象学

时间:2023-06-10 15:12: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胡塞尔在静态现象学中专注于平面结构的分析模式,确立了自我相对于意识相关项的优先性,但缺少对时间维度的考察。当胡塞尔把时间问题作为重点引入思考后,由静态现象学转变为发生现象学就成为必然,发生现象学考察的是自我必然发生的纵向历史结构,相对于静态现象学,发生现象学更基础和复杂,这种深化是胡塞尔为追求理论自明性必然导致的结果。尽管如此,这两种方法有各自的作用和适用范围,不能互相取代。

关键词:胡塞尔;静态现象学;时间;发生现象学

中图分类号:B516.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I)06-0050-05

胡塞尔认为:“现象学:它标志着一门科学,一种诸科学学科之间的联系;但现象学同时并且首先标志着一种方法和思维态度:特殊的哲学思维态度和特殊的哲学方法。”正是由于胡塞尔把现象学理解为一种方法,因此当他提出现象学的口号即“面向事情本身”时,不仅仅是提出了一个现象学的中心问题,更是提出了一个如何通向事情本身的方法问题。通向事情本身的方法不仅应被理解为现象学还原,因为现象学还原只能还原到主体的纯粹内在意识领域,如果仅仅停留在这个层次,胡塞尔现象学就只具有消极否定的意义,就仍然没有超越笛卡尔第一沉思的程度。只有把通向事情本身的方法同时理解为意识构造,现象学才重新获得了一条通向世界的回归之路,真正显示出现象学积极构建的一面及其重要意义。

在这条通向事情本身的意识构造道路上,胡塞尔并非一帆风顺,他的思想曾经历了一场变革和深化,其现象学内部由静态现象学转变为发生现象学,胡塞尔认为这两者共同组成了意识构造现象学的两个方面或“两个面孔”。由于静态现象学在方法上主要采用描述分析的方法,因此它也被胡塞尔叫做描述现象学或描述本质学,而发生现象学主要采用解释的方法,因而也称作解释现象学。

从目前掌握的资料可以确定,胡塞尔并不是第一个区分和使用静态描述方法与发生方法的哲学家。在胡塞尔之前,狄尔泰和布伦塔诺都曾经区分并使用过这两种方法。狄尔泰在早期心理学中使用的是描述和分析的方法,在晚年则转向追溯心理过程的本原,由此狄尔泰的研究方法从静态描述转向发生解释。布伦塔诺在《从经验的观点看心理学》中赋予描述心理学一种支配性的地位,但实际上描述心理学只是为强调并存和联系法则的发生心理学铺平道路的准备性阶段。[3](53-58)与狄尔泰和布伦塔诺在经验的心理学层面使用的这两种方法不同,胡塞尔关注的是先验层面,他进行的是一种纯粹的本质考察,他是在一个更狭窄的领域即观念的结构和意识领域里使用这两种方法,可以肯定胡塞尔虽然受到狄尔泰和布伦塔诺方法论上的启发,但仍不能否认胡塞尔哲学自身的原创性。早在1918年胡塞尔就开始反思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之间的关系,在一封写给那托普的信中,他曾这样写道:“十多年以来,我已经克服了柏拉图主义的静态阶段,并将现象学中先验发生的观念确立为它的主题。”这说明此时胡塞尔的研究方法已经试图转向发生现象学,只是那时他还并未对静态现象学和发生现象学正式命名。胡塞尔正式讨论静态现象学和发生现象学集中体现在胡塞尔全集十一卷的一篇补充手稿,即1921年的《静态的与发生的现象学方法》。在这篇文章中胡塞尔正式提出了发生现象学,并对静态的和发生的现象学方法做了明确的区分,正是由于发生现象学的提出,静态现象学才得以命名并成为与发生现象学相对的另一种形态和方法,这篇手稿也是本文进行研究的主要理论依据。虽然在之后的学术生涯中,胡塞尔很少将两个词并列起来一起讨论,但他一直严格区分开两者,并在此之后竭力研究发生现象学。

本文试图立足于胡塞尔现象学自身发展的内在理路,对胡塞尔静态现象学和发生现象学各自的理论方法、特点进行分析,说明胡塞尔静态现象学方法的不足之处,以及从静态现象学发展到发生现象学的内在理论原因,澄清两者之间的内部关联,及其这种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静态分析方法及其

时间维度的缺失

胡塞尔的静态现象学主要体现在《大观念》第一卷、《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当然在《逻辑研究》第二卷的第二版中体现得更明显。当胡塞尔使用“静态的”(ststic)一词来描述他前期现象学特点时——ststic可以追溯到一个遥远的古希腊根源stasis,在古希腊语中,stasis意味着站立不动或流动停止的状态一他便开始了“静态的”现象学考察。

静态现象学的提出意味着胡塞尔进入到了真正的现象学领域,并与他之前将现象学标识为描述心理学的误导做法进行了彻底决裂。因此,要理解静态现象学就必须首先理解静态现象学与描述心理学之间的关系。静态现象学首先要克服的就是《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论述中所具有的心理学倾向,因为“‘旧意义上的’描述心理学被理解为‘经验的(自然科学的)描述’,它所针对的是‘自然现实的动物生物之实体状态’,而现象学所‘特有的“纯粹”描述’则事关‘在对体验(即使是在自由想象中臆造的体验)的范例性个别直观的基础上进行的本质直观以及在纯粹概念中对被直观到的本质的描述的确定’。因此,现在被置于对立状态的一方面是自然科学(心理学、物理学),它们的定律带有‘经验普遍性的特征,即对自然有效’,另一方面是作为本质科学的现象学;‘它谈论的是感知、判断、感受等等本身,谈论它们先天地、在无条件的一般性中作为纯粹种类的纯粹个别性所拥有的东西,谈论那些只有在“本质”……的纯粹直观把握的基础上才能明察到得东西。在这里静态现象学已经脱离了对描述心理学朴素的实体描述阶段,强调现象学的纯粹本质的指向性,胡塞尔这时的目标是寻找一种“纯粹本质规律,即是说‘一种非经验的、无限地普遍有效的规律性’”。

在这种先行于发生现象学的静态现象学中,胡塞尔主要集中于对意向的分析,即通过对最一般的意识结构(意识活动——意识对象)的分析,探讨构造的意识和被构造的对象之间的相互关系。胡塞尔在这个阶段仍停留在“立义——立义内容”平行论的分析模式之下,在这种情况下“感性质素和意向立义之间的这种突出的二元性和统一性,在整个现象学领域内(‘在整个’,意思是在永远应保持的被构成的时间性层级内)都起着支配作用”(此处参考了倪梁康先生在《内时间意识现象学》编者引论中对本句的翻译,对原译文略有改动)。胡塞尔通过立义这种意识活动使感性质素得以统一,使对象以一个统一的形式向主体显示出来。在这种关系中,胡塞尔主要考察了两个方面:第一,静态现象学方法关注的是意向对象是如何被给予意识的,即意向对象的被给予方式或立义形式;第二,静态现象学要澄清这种意向活动过程具有怎样的本质结构。因此,胡塞尔认为“静态现象学使人得以理解意向成就,尤其是理解理性成就及其负面。它向我们表明作为对象意义而在更高的被奠基的统觉中并且在意义给予功能中所出现的意向对象的阶段顺序,以及这些

对象在这里是如何起作用的,如此等等”。由此可以看出,这种静态现象学描述具有一种积极的作用,即通过这种方法,就可以使隐藏在研究对象中的相关方面得以揭示,但这仅仅是在“立义——立义内容”平行论模式下对意向性和先验构造领域进行的考察。当用静态分析的方法对意识活动进行分析时,“这个层级不下降到组成一切体验时间性的最终意识的晦暗深处,而是把体验看作内在反思中呈现的统一时间过程。”胡塞尔在静态现象学中考虑意识活动时,时间是停留于一点而不是流动的,所以他在分析对象构成时只进行共时性的平面分析,排除了历时性领域的纵向分析,因此,静态现象学被认为是缺乏时间维度的。

胡塞尔在《大观念》中明确指出了静态分析的这一局限:“时间是一组完全被界定的问题范围的名称,而且这些问题都是极其困难的。我们将指出,我们先前的论述在一定程度上对一整片领域保持着和必定保持着沉默,以免混淆了首先只在现象学态度中看到的东西和这个尽管是一个新的方面却构成了一个自足研究领域的东西。我们通过还原产生的先验‘绝对’实际上并非是最终物;它是在某种深刻的和完全独特的意义上被构成的东西,而且它在一种最终的和真正的绝对中有其根源。”由此可见,虽然胡塞尔此时正在进行的是横向意识维度的考察,但他已经意识到了纵向时间维度的重要性。由于胡塞尔此时尚没有能力进入与内时间意识相关的发生领域,因此他有意从《大观念》一书中排除了内时间意识的问题,并预示了内时间领域和与之相关的发生问题应该具有的重要作用。所以,胡塞尔认为“最初形成的现象学只不过是单纯静态的现象学,它的描述类似于探究诸个别类型的自然史的描述,充其量不过是对它们加以系统的排列。普遍的发生以及超越时间形成的自我发生的结构这样一些问题,仍然是远未被解决的。的确,它们事实上是更高阶段上的问题。”虽然发生现象学处于比静态现象学更深层次,可静态现象学仍然是一个必经的阶段。

实际上,胡塞尔先从静态现象学的角度出发分析问题,依赖于两个方法论上的原因:第一,静态现象学先于发生现象学有其必然原因,“因为,对自我进行本质的观察,不能不考虑已经有一个被构造的世界是为它而存在的这样一个事实”。以意向及其结构为研究领域的静态现象学必然要涉及到意向对象或世界领域,因此,必须对已有的这一事实考察后,才能进入到对自我的历时性考察;第二,胡塞尔认为首先对意识对象进行静态分析要比动态分析更符合规律。因为,分析往往从简单的平面开始,然后才能进展到复杂的纵向分析,而不可能相反,只有对静态现象学所研究的内容有了深入考察之后,才有可能进入发生的层面,这样更符合正常逻辑。

二、时间维度的引入及

发生现象学的提出

胡塞尔从静态现象学的分析模式开始,而不是从发生的角度来展开其构成理论,并不意味着发生方法没有进入到胡塞尔思想的视野。其实在《算术哲学》和《逻辑研究》第二卷等著作中,胡塞尔就注意到了发生的方法,但这是心理学意义上的发生,与狄尔泰和布伦塔诺的发生具有相似之处,这时的发生基本上意味着“经验的~在时间上发生过的”,因此,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二版将“发生的”几乎都改为“经验的”或“经验—心理学的”,与之后真正的发生现象学截然不同。可见,发生问题虽然不是胡塞尔这个时期考察的重点,但它已经进入胡塞尔的视野,并且在静态现象学中出现了萌芽。

现象学具有发生的性质是因为意识的最根本形式是时间性,意识构造是在时间中进行的,我们的意识必然处于生成的过程之中,一切对象都是在意识流中形成的。第一部分我们已经预示了胡塞尔对发生问题的思考源于他在静态现象学研究中对时间问题的有意排除,《内时间意识现象学》便是胡塞尔对自己作为作者曾经沉默过的时间领域的一种尝试性解答。海德格尔敏锐地洞察到这本著作的重要性并在编者前言中写道:“《逻辑研究》,第二卷(1901年)是对认识的‘更高’行为的解释为课题的,而在这个讲座中所探讨的是‘最底层的行为’。”这里所谓的“更高”行为便是我们在上一部分讨论过的,属于静态现象学领域的课题,而这个‘最底层的行为’指的便是对内时间意识的分析,这种对内时间意识的最底层思考成为胡塞尔从静态现象学转向发生现象学一种预备性分析。在《内时间意识现象学》中,胡塞尔主要对内时间意识结构进行了分析,即对滞留、原印象、前摄的意向性结构进行了分析,这种分析虽然已经可以算是包含在广义的发生现象学中,但这种分析仍然是抽象的,没有达到具体的发生现象学阶段。因为在严格的意义上,对内时间意识结构的分析仍不属于发生现象学,只有涉及到内时间意识内容时,才可以归为发生现象学的范畴。

在内时间意识现象学中,胡塞尔对印象、滞留和前摄三者的分析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在具体的当下体验流中,被给予物以现在、过去和将来融合为一体的方式呈现给我们。但是,在这种的方式中,伴随着自身内在意向内容的不完整性,主体意识到自己具有过去和将来”。由此可见,被给予物以印象、滞留和前摄的方式给予主体时,被给予物涉及到了时间性问题,这种分析具有一种启示作用,即在一种对应的意义上,印象、滞留和前摄三种意向性形式说明主体具有时间结构,主体不只是当下的主体,主体在其过去和将来也有其相应的状态,时间是“一切自我学发生的普遍形式”,由此,胡塞尔便从对内时间意识的分析指明了自我学发生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在引入发生视角之后,胡塞尔认为虽然静态现象学里“每一个阶段我们都忠实地去描述那些按照我们的观点和经极严格的研究之后实际得到的东西”,并且静态现象学在“意向行为——意向对象”的意向分析中奠定了自我对于意向相关项的逻辑先在性地位,但这种奠基仍不是根基性的,它缺乏一种明见性。因为除了探寻我们实际上能得到什么东西外,还存在着一个问题,即我们实际上能得到东西的前提条件是什么。胡塞尔探询的并不是这些经验之中存在着什么,而是探询什么在历史上先于这些经验而存在着,“这要求现象学的研究,但不是“视域的”研究,而是“考古学”的研究。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作为这种研究之主题的发生将是关于自我的发生——关于能够实现我们所讨论的意向成就的那种主体的发生”。在这里我们发现,发生现象学的构造概念与静态现象学的构造概念是根本不同的。我们可以把发生构造理解为是对静态构造的再构造,相对于探讨意识构造的静态现象学来说,发生现象学探讨这些构造是如何发生的,也就是说,发生现象学研究纯粹自我、意识活动、意识对象等等的“历史”,这里的“历史”当然不是事实的历史,而是一种必然的发生历史。

在发生现象学中,胡塞尔放弃静态现象学采用的“立义——立义内容”平行论的分析模式,转入到“统觉”分析模式。在《逻辑研究》中统觉与立义含义基本相同,但在《逻辑研究》和《大观念》后,胡塞尔就很少使用立义概念,而对统觉概念使用得越来越多,

此时由于统觉与《逻辑研究》时期经常使用的立义概念强调角度的不同,导致它们之间具有了不同的意义。从第一部分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在静态现象学中的立义概念更加强调主观性含义,胡塞尔认为“这仍然是《逻辑研究》的态度。不论问题本身的性质迫使意向对象分析进行的范围有多广泛,意向对象主要仍被看作对平行的意向作用结构的标志;这两种结构的本质平行性在该书中还未加以阐明”。这说明静态现象学的立义概念更强调意向活动一极,即意向性的主观性方面。另一方面,统觉则强调意识活动方面的客观性含义,虽然胡塞尔在静态现象学中也对意向对象极进行了分析,可这种分析仍然是模糊的,要克服这种缺陷,就必须对曾经忽视了的意向对象领域进行重新解释,这样胡塞尔就从立义的解释模式转变为统觉的解释模式,统觉成为理解发生现象学的一个重要概念。

胡塞尔认为,“统觉:它是这样一种意识,这种意识不仅在自身中意识到了某个东西,而且也同时将这个东西意识为对另一个东西的动机引发者,因此,这个意识不仅仅意识到了某个东西并且此外还意识到另一个并不包含在其中的东西,而且这个意识还指明这另一个东西是一个属于前者的、通过前者而被引发的东西”。在这个对统觉的定义中,我们应该注意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方面,由于统觉强调了某种东西对另一种东西的引发作用,“因此在这种统觉的观念中就已经包含着:它们可以受到一种‘发生的分析’”,在这种发生分析中必然包含一种发生规律,“它们意味着对在体验流中的事件的相互连接而言的规律之指明。它们或者是对具体的体验而言的直接的、必然的接续规律,或者是对具体事件或这些事件的抽象时段、因素而言的直接、必然接续规律,例如,各个滞留与逝去的体验的必然衔接,或滞留的时段与各个印象时段的必然衔接。或者他们也可以是间接的相互规律,如联想规律、在一个体验当下中的再造之出现规律,以及类似的期待意向的规律——在最宽泛的意义上的宽泛意向、充实了的或未充实的前指与回指”。另一方面,在统觉的定义中还可以看出,这种发生的分析必须通过一个“前者”才能被引发,这就意味着“每一个这样的统觉都往回意向地指明一个原始的设立”,这种“原始的设立”在胡塞尔那里被称为被动性领域。胡塞尔在《笛卡尔沉思》中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被动性的作用,当一个小孩第一次见到剪子时,他不知道剪子的用途,而随着阅历的增加,当他再次看到剪子时,他大概一眼就会把剪子看成剪子,并知道剪子的用途,而不需要清晰的再复现、比较和推理。可以说,小孩现在的经验是由于他过去的经验而是其所是,胡塞尔认为“伴随每种新对象的第一次构成(从发生学上来说),一种新的对象类型就被永久地得到规定,其他与之类似的对象一开始就是根据这个最初对象类型来理解的”。“总而言之,任何一种有必要作为最低阶段的能动性的建立,都要以一种前给予的被动性作为前提”。

被动性领域、对被动性的触发以及触发之后体验流中事件之间的相互连接共同体现了发生规律,发生现象学得以具体展开。这里必须说明的是,这种前给予的被动性的形成亦有其根源,这种前给予的被动性是前我的主动构成物,这种前我的主动构成是需要在静态现象学领域内进行考察的,只不过现在这种主动构成物作为一种沉淀物,以被动的方式呈现给我们,这样静态现象学和发生现象学表现出了某种交集。

三、结语

通过对前两部分的考察,我们现在有必要对静态现象学和发生现象学的关系做一个总体上的梳理。从研究方式上来说,静态现象学是从流动的体验流中切出一个横断面,这个横断面显示的是体验流的平面结构,即“立义——立义内容”平行结构,胡塞尔以它作为分析模式更强调意向活动的主观性方面;而发生现象学研究的是自我的发生性奠基,它以“统觉”作为分析模式,展示了体验流的纵向结构,更加强调意向相关项的客观方面,由此就澄清了体验流或意向性的过程。但无论这两种方法中的哪一种都是为直观性原则即胡塞尔体系中的一切原则之原则服务的,只不过它们侧重了不同的方面。

从顺序上来说,“胡塞尔在《形式的与先验的逻辑学》中已经明确指出,就事实而言,先验主体性的发生性自身构造要先行于对象的静态构造。然而就理论而言,静态构造则必然要先行于发生构造。换言之,发生构造在时间上先于静态构造,静态构造在逻辑上先于发生构造。究其原因在于,正是静态构造才提供了回问先验主体性在发生——时间上的自身构造的主导线索;静态构造虽然后发于发生构造,但前者才使对后者的探讨得以可能。”可以说,发生现象学必然要超越出静态现象学的范围并试图澄清具体的先验主体自身的普遍发生。虽然发生现象学作为一种后发形态超出了静态现象学的研究范围,可静态现象学和发生现象学仍代表两种独立的先验现象学观念,我们不能用发生现象学来取代静态现象学,也不能只用静态现象学而不考虑现象学的发生维度,它们具有各自独特的研究领域,两者之间不可能相互取代。

在肯定了两者具有不可相互取代的独立性之后必须指出,静态现象学作为通向发生现象学的引导线索,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相比不是更“简单”,而是更抽象,而发生现象学则是胡塞尔为追求其理论的明见性和一贯性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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