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公开机制的实务改革

时间:2023-05-19 13:24: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作者简介:普楷淳(1991.01-),女,云南人,四川大学。

摘要:司法公正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一部司法的历史便是人类不断追究公正的历史,而司法公开机制又是现代法制国家、法治社会建立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础。然而,目前我国的司法公开机制仍有不足,因此我国的司法公开机制要进行改革和完善,由此我国司法机关才能不断向开放型、民主型、服务型司法转型,建立起一个以开放透明为基础的公共服务型司法体系。

关键词:司法公开;实务改革;公平正义

一、司法公开

(一)司法公开的含义。司法公开就是公开司法活动的一切程序和过程,其可分为实质意义上的公开和形式意义上的公开。实质意义上的公开即具体司法活动的公开,例如庭审过程的空开、审判后裁决结果的公开等等,形式意义上的公开则强调的是抽象方面的公开。

(二)司法公开的内涵。司法公开是宪法性原则,我国宪法第125条也规定了法院审理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公开。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应当以公正作为其首要价值追求。一个司法不公的国家,不可能是一个法治国家。①司法公正作为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而无论是哪一方面,都要做到依法公开,才能取信于民。司法活动的最终目的都是维护法的权威,它们运用司法权来规范救治已被侵害的法律权利,恢复被扭曲的法律秩序。而法的普遍性要求其被大多数人所悉知,因此只有公开司法信息,才能使民众确信法院的判决、裁决的确是法律的表达。②

二、司法公开机制的要求

(一)司法公开讲究全面性。司法公开的方式主要是司法程序信息公开。司法公开的主要对象是司法程序的相关信息。司法程序,又称诉讼程序,是指司法权行使时所必须遵循的法定的方式、方法、顺序及步骤等的总称,包括起诉程序、审判程序等不同的内容。所以,司法公开的全面性要求,首先,要在法律底线之上,公开全部程序的可以公开的信息,其次,也是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公开各个司法机关的活动信息,而非单独的某一部门的信息公开。

(二)司法公开讲究实质性。健全与完善司法公开机制,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司法公正基本保障,也是确保实现真正意义上司法公正的有力基石,因此司法公开改革要讲究实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司法公开不能只是走过场,重形式轻实质,而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将民众渴望了解的司法活动的各种信息都公开,做到“法律底线之上,一切皆可公开”。

(三)司法公开讲究时效性。司法公开要满足一定的公开时限要求,确保当事人和广大民众及时知悉司法活动,及时有效参与司法活动中,且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尤其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牵系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案件,及时、高效公开,能更好地让公众受到实惠,且赢得他们对裁判的理解和认同,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四)司法公开讲究规范化。司法制度是及其讲究程序性的一种制度,司法公正是司法程序的根本价值,在法律价值体系中处于元价值的地位,而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以规范化的程序作为保证。在司法公开的过程中,也必须要求规范化、制度化,杜绝“无序公开”。

三、实务中司法公开的完善措施

(一)强化文化浸润效能,树立司法公开的法制理念。司法权的运作离不开法官的帮助,美国著名学者德沃金曾说过;“法院是法律帝国的,法官是帝国的王侯。③我国新时期法律文化中主张的“司法为民”就是要求法官放下权利本位观念,在提供司法服务过程中,要有一种人文关怀。因此,法官要摈弃职权主义思想,在司法公开过程中不能选择性公开,而应当做到各个环节各个阶段的真正公开。意识决定行为,只有通过树立和强化法官执法为民的人文理念,才能将法官的意识作用于外在行为,从而将司法公开由外在需求转化为法院和法官的自身主动性。

(二)拓宽信息公开渠道、丰富司法公开方式。司法公开在制度设计上应当抛弃法院本位主义司法改革观,将网络作为司法公开最全面、最及时、最便捷的载体,积极通过大众传媒、网络平台、法院开放日、旁听庭审、数字化庭审直播等手段直接向民众进行法院信息的公开。具体操作可有:允许庭审直播;公开法官的遴选、晋升要求和考核标准;公开审判资讯、裁判依据、法官评议记录等。还有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全文公布重大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还要在判决书前面编写裁判摘要以方便公众阅读。其余属于可公开案件的所有判决意见,在宣判后都可以第一时间在网站上查询得到。

(三)严格控制司法公开的尺度。司法公开并不是毫无限度的,它并不意味着在司法过程中的所有信息都要公开。司法公开最终是一个实践问题,它必须遵循实务工作的客观规律,所以其举措必须考虑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问题,即控制好尺度。④

1、保守审判秘密。对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公开审判的案件,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把握好公开的范围、公开的程度,公开的对象。对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也不能毫无保留地全面公开,对有关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公开的信息,要严格依法予以保护。因此,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以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的案件,司法机关不能过度公开,而应保守审判秘密。

2、保护当事人隐私权。虽然现代司法制度在确立司法公开这项原则时,已经确认了为公众根本利益而对当事人个人权利的限制,但在具体落实这一原则时还是应当关注当事人的个人权利,将公开对个人权利的影响降到最低,实务方面主要是限制对公开的案件范围的限制和公开程度。从案件范围的限制看:首先,原则上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因为未成年人还处于人格塑造期,司法公开可能会造成被告人羞耻心的过度损害,还会妨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发展。所以为了保障其今后的身心健康的成长,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不予公开;其次,不公开审理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因为司法公开必然给当事人的私权造成限制,在突破了一定的界限后就演变成了侵害,所以在公众和媒体要求知悉司法信息时,当事人也有着自身决定接受公开并要求保护本人私权不受侵害的需求。

(四)构建多层次的司法回应网络民意机制

具体来说要注意四个方面:一是通过公开裁判文书对公众关注的个案进行回应;二是针对某类特殊司法个案,通过在网络上公开审判工作以及相关司法程序来对民众和媒体进行回应;三是以法律解释为主要方法,对民众和媒体进行法律术语和专业问题的回应;四是法院内部进行自我矫正、自我剖析,对民众和媒体要求的相关司法改革问题进行回应。总之,对网络民意的回应绝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法院对于网络公众的迁就或者屈从,而需要法官有更高的说理技巧和司法智慧。⑤

结语

公开化的程序是保障司法少受误解和责难的最优方式,是赢得公众司法公信力和塑造法律威信的重要途径,这使得司法程序和司法实务信息的公开成为必然。⑥司法机构以及全社会共同努力深化司法公开机制的建设,机遇与挑战并存。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指出的那样,“司法公开是一种自信,是一种力量。”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应当有这样的自信、有这样的力量,才能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公开,共同推进和实现司法公开机制的规范化建设工作的科学发展。(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注解:

① 司法公信力的生成基础——兼论司法公信力的建设体系[J]吴在存 刘玉民 王佳

② 刘斌 论传媒与司法正义[J]社会科学论坛 2005(6)第23页

③ “信用”重塑与“信任”重建——论司法公开视域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刘元元 司法改革研究 2012卷

④ “信用”重塑与“信任”重建——论司法公开视域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刘元元 司法改革研究 2012卷

⑤ 李加胜 黄鸣鹤 郭碧娥 林焕华 林丹 陈纬纬 《调研报告 创新司法公开机制 增进司法透明 提升司法公信》[J]人民法院报 2012年6月21日第 008 版

⑥ 张建伟 历久弥新的话题:解读司法公开的五个角度[D]法律文化周刊 人民法院报2011年7月29日第 005 版

⑦ 沈德泳:公开是一种自信和力量 新华网 新华法治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4/20/c_12440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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