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垦造水田实施办法

时间:2022-08-06 09:06: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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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垦造水田实施办法

 

 庆元县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实施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履行“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耕地占补平衡义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垦造水田工作,有效保障和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和省、市有关土地整治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域范围内的垦造水田项目适用本实施办法。垦造水田项目包括低丘缓坡垦造水田、荒草地垦造水田、旱地改造水田、荒草地改造水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复垦项目垦造水田等类型。

 第三条

 县土地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全县垦造水田年度计划安排、规划论证、项目实施方式、重大设计变更和验收等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垦造水田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县土地开发推进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垦造水田项目的业主,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条

 工作职责 推进办:负责垦造耕地任务的下达、项目申报、组织各部门对项目立项前的审查,督促审查结果;牵头组织督促相

 关部门对垦造耕地项目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生态环保影响评估方案、规划设计等进行评审。并对项目进行立项;负责项目质量监督,管理项目实施进度,牵头相关部门做好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及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的竣工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的选址、立项申请和政策处理;组织招投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章节内容设计、水源保有量测算、环境影响评价;做好施工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调处项目建设中引发的矛盾纠纷,做好信访维稳;组织竣工项目自验、申请县级验收和竣工资料送审;立项材料收集、竣工材料组件上报;支付项目资金;落实项目的后续管护、后续种植与地力培育。

 县国土局:负责编制县级土地整治规划;负责指导全县垦造水田工作;负责落实垦造水田项目规划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负责项目质量监督,督促项目实施进度;负责项目现状地类确认、立项验收资料的归档、报备入库;负责指标使用与管理;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审查;根据国家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规程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制订年度土地整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招投标监管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筹措、项目资金核拨及使

 用监管等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制定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标准,项目前期审查。具体组织项目取土、检测、出具项目质量评定报告。负责指导垦造水田项目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育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审查垦造水田项目区林业用地与非林业用地的确认,项目区林地机耕路建设审批工作,涉及林地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县水利局:负责项目前期审查及水源保有量测算。参与垦造耕地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方案论证、施工过程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县环保局:负责项目前期审查。具体负责确定中介机构预选名单供项目业主单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负责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和批准、指导和监管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项目工程造价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县公安、安监、信访、统计、监察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立项条件 (一)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二)综合地形坡度在 25 度以下。

 (三)单片面积在 10 亩以上,总面积在 20 亩以上。

 (四)项目区 2 公里内要有地表径流、山塘、自溢泉水等能满足灌溉需求的水源地。

 (五)土质适宜耕种,土层厚度在 70 厘米以上。

 (六)项目实施后所能达到耕地质量等级在 10 等以内(含 10 等)。

 (七)荒草地垦造水田项目,项目区外新开机耕路不超过 2 公里。

 (八)完成项目区土地流转,制定新增耕地后续管护和耕种方案。

 (九)取得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人)、 三分之二 以上村民代表和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同意实施垦造水田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积极鼓励工矿企业利用废弃矿山、尾矿等资源开展土地整治工程项目建设。

 第八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进行垦造水田:

 (一)综合地形坡度 25 度以上的陡坡地; (二)省级以上公益林、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有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分布及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山林权属纠纷林地;“四边区域”林地;海拔 500 米以上或难以建设灌溉设施的山顶向下延伸 1/6、山脊线及其两边向下延伸 1/6区域范围的林地。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四)地表贫瘠、有效土层厚度小于 70cm 且无有效客土来源的山地; (五)直接影响居民点安全的山地; (六)国道、省道、美丽乡村风景线旅游景区的视线范围内的山地(荒草地垦造水田、旱地改造水田、荒草地改造水田除外); (七)项目实施后的耕地质量等级预计在 10 等以外的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项目立项程序 (一)申请。垦造水田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向县国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规定的所需材料

 (二)实地踏勘。县国土局先进行地类核查和耕地质量等级预评判,初核后由县土地开发推进工作办公室按立项条件将项目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各部门对项目形成审核意见(分项目有实地踏勘表),水利、环保部门分别出具水源保有量测算结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对符合垦造水田条件的项目由县土地开发推进工作办公室发函告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相关部门实地踏勘审核符合垦造水田条件的项目在涉及的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天。公示内容及相关材料报县土地

 开发推进工作办公室备案。

 (四)项目预立项。项目通过相关部门实地踏勘审核符合垦造水田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县土地整治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预立项。

 (五)测量与设计。由县国土局落实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现状测量、规划设计。

 (六)评审。县土地整治领导小组及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七)立项。县国土局会同项目业主完善相关立项材料后,报县政府审批。项目在立项前应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垦造耕地的意见。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垦造水田项目其新增耕地(水田)以收购指标方式实施。

 第十一条

 垦造水田项目施工单位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监理、测量、设计单位由县国土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项目业主和监理单位应强化项目质量管理。对垦造水田项目监理单位和具体监理人员实施捆绑考评,当年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被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定为不合格的,禁止进入我县下一年度的垦造耕地项目监理。

 第十二条

 本县范围内建设占用耕地项目所剥离的耕

 作土,无偿用于垦造耕地项目,新开垦水田原则上要利用耕作土。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垦造水田项目工程质量标准按《丽水市垦造水田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和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标准执行。具体质量标准见附件。

 第十四条

 验收程序 (一)灌水。项目竣工后应对每丘田进行灌水,灌水深度应高于田面 5 厘米以上,并提供灌水前后对比照片。

 (二)竣工测量。项目竣工后由县国土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三)补充耕地质量评定。项目竣工后由业主向县农业局申请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未通过的项目不予验收。

 (四)项目初验。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灌水合格后,由业主单位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的项目,由业主单位向县国土局申请验收,并出具初验意见。

 (五)县级验收。县国土局根据业主提出的验收申请,由县土地整治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六)报备入库。项目验收后,由县国土局做好项目报备入库工作。

 (七)抽查复核。项目报备入库后,由县国土局申请省、

 市国土部门开展抽查复核。抽查复核内容及程序按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章

 后续管护 第十五条

 项目通过县级验收后,县国土部门将验收项目清单、图件及相关资料移交县农业、林业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垦造耕地项目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育、林业产业结构调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项目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育工作,防止新增耕地抛荒。项目竣工验收后,第一年必须种植水稻等水生作物。

 第十七条

 暂扣指标收购价的10%作为项目后续种植保证金,项目种植到位,并经县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种植验收合格后,凭种植验收意见拨付后续种植保证金。

 第十八条

 暂扣指标收购价的 10%作为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从市级复核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的,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合格后拨付质量保证金,从县级验收之日起两年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由业主单位督促工程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拨付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不足支付后续种植或质量修复资金的,由业主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县财政对垦造水田项目安排一定的项目修复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质量保修期满后实际发生的工程损毁的修复。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垦造水田项目资金从以下方面筹集:

 (一)耕地开垦费; (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 (三)占补平衡指标有偿调剂款; (四)省级项目财政补助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一条

 指标收购价格 (一)低丘缓坡垦造水田项目,收购单价为每亩 5.1 万元。

 (二)利用废弃矿山、尾矿等资源开展土地整治工程项目,收购单价为每亩 7 万元。

 (三)荒草地垦造水田项目,收购单价为每亩 4.5 万元。

 (四)旱地改造水田项目,收购单价为每亩 2.28 万元。

 (五)荒草地改造水田项目,收购单价为每亩 1.2 万元。

 (六)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复垦项目垦造水田,收购单价为每亩 3.5 万元。

 以上指标收购单价包括工程施工费、主干道连接项目区的机耕路施工费、项目区外引水渠等费用。资金核算面积以新增耕地面积为准。

 第二十二条

 相关业务费。

 (一)项目工程监理费、地形测量费、竣工测量费、项

 目规划设计费按有关规定标准及往年标准执行。

 (二)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费。包括勘察、采样、检测等相关费用,每亩不低于100元。

 (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按每个项目6000元的标准支付。

 (四)水源保有量测算及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经费。按每个项目18000元的标准支付。

 (五)评审费和验收费。县级组织的评审或验收费用标准为每人次200元,2个以上项目联评联审不超过每人次300元。

 第二十三条

 政策处理费。按立项范围的实际开发面积计算,每亩补助 1000 元。

 第二十四条

 乡镇工作经费。按验收的新增耕地(水田)面积计算,每亩补助 3000 元。除统筹建立的县政府奖励基金外,其余由乡镇(街道)统筹掌握,包干使用。

 第二十五条

 地力培育补助、部门及村级工作经费等其他经费标准参照《庆元县垦造耕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庆政发〔2012〕56 号)、《庆元县垦造耕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庆政发〔2013〕57 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资金拨付 (一)指标收购资金拨付。项目竣工并经县级验收合格,拨付指标收购价的50%,经省、市抽查复验合格,再拨付指标收购价的30%。暂扣指标收购价的20%作为后续种植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本实施办法第十七、十八条进行管理。

 (二)其他资金的拨付参照《庆元县垦造耕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庆政发〔2012〕56 号)、《庆元县垦造耕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庆政发〔2013〕57 号)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低丘缓坡垦造水田,是指对宜耕后备低丘缓坡资源(山地、废弃园地)采取整治措施,新垦造为水田的活动。

 (二)荒草地垦造水田,是指对宜耕后备荒草地资源采取整治措施,新垦造为水田的活动。

 (三)旱地改造水田,是指往年已实施低丘缓坡垦造耕地(旱地)开发或原有的旱地,将其中符合条件、具备改造价值的旱地提升为水田的活动。

 (四)荒草地改造水田,是指往年已对荒草地资源实施垦造耕地(旱地)开发,将其中符合条件、具备改造价值的旱地提升为水田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县土地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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