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要点梳理

时间:2023-06-14 09:18:04 工作要点 来源:网友投稿

zoޛ)j馟ii=DO9!?iODB i餱!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同时强调标准制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标准化工作与国际规则深度融合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法内容NEW CONTENT

新法共六章,四十五条,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有十六项重大制度设计

1 扩大标准范围

新法将标准范围由工业领域扩大到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第二条)

2 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

新法将标准化协调机制制度化、法制化,规定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第六条)

3 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新法明确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第八条)

4 明确标准化奖励制度

新法明确建立标准化奖励制度,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5 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统一管理

新法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级,以实现“一个市场、一个底线、一个标准”。同时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范围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第十条)

6 赋予设区的市标准制定权

新法将地方标准的制定权下放到设区的市,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第十三条)

7 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

新法对制定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提出了不同要求,规定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第十六条)

8 对标准制定环节提出要求

在制定程序上:新法要求立项时进行需求调查,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标准项目,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在制定过程中,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标准应当按照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在标准内容上:新法要求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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