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我国海外护侨工作及其启示

时间:2023-05-08 19:30:07 工作汇报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针对建国初期东南亚地区频繁发生的排华事件,新中国政府曾以政治抗议、外交交涉、停止经济援助、武力还击等方式予以回应,以维护华侨的合法权益。由于此期中国整体实力有限且缺乏护侨经验,加之受国内外环境的种种限制,新中国政府的种种护侨努力成效不大,但却给我们留下了若干启示。

关键词:东南亚排华;海外护侨;华侨合法权益

中图分类号:D63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6-1398(2014)02-0041-09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以下简称“建国初期”),海外排华事件不断发生,然而由于国力有限,以及受当时国内外局势及主观认识上的影响,新中国政府的海外护侨政策较少,甚至有学者认为这一时期中国政府的护侨政策处于近乎停顿状态。[1]308然而,这一时期的护侨工作到底是如何开展的?成效如何?学术界对此研究甚少。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鉴于这一时期排华事件和相应的护侨努力主要在东南亚地区进行,因此本文仅以东南亚地区为例来进行分析。

一 建国初期的排华事件

新中国成立伊始,由于意识形态的分歧,以及由于当地民族独立运动的陆续开展,东南亚地区排华事件不断发生。如其时马来亚英国殖民当局借口对付马来亚共产党,实行紧急法令驱逐当地华侨。据马来亚官方统计,从1948年到1953年4月,被驱逐出境的华侨达24万人以上。[2]250其时,泰国也不断有华侨被驱回,南越、菲律宾、印尼、缅甸也时有迫害华侨事件发生。

从1954年开始,尽管新中国政府为改善国际处境作了一系列努力,但排华事件仍持续上演。南越吴庭艳政府在制造了一系列侵害华侨正当权益的事件后,1956年8月又立法强制华侨改变国籍。之后,为配合法令,又从经济、文化上欺压华侨,不少华侨被迫离境。印尼虽在1955年与中国签订了国籍条约,但印尼政府却无意为华侨入籍打开大门。1959年,印尼政府颁布《监督外侨居住地方及施行条例》和《实施监督外侨居住和旅行条例》,强迫华侨迁移到某些指定的地区,数十万华侨流离失所,无以为生。印尼华侨的劫难尚未完结,印度华侨又遭厄运。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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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3-10-10基金项目:华侨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专项资金资助(JB-SK1205)

作者简介:张赛群(1975-),女,历史学博士,教授,主要从事侨务政策研究。1959年,印度尼赫鲁政府就借口边界纠纷传讯、逮捕以至驱逐华侨。1962年10月中印边境战争爆发后,印度议会人民院通过了针对华侨的“加强监视外侨法令”。之后,又在阿萨姆和西孟加拉等邦大肆拘捕华侨,并将之投入集中营。

这之后,1965年印尼爆发了“九•三〇”事件,由于印尼军方一直把中国视为印尼共产党的支持者和经济援助者,于是诬称中国与此次事件有关,印尼右派势力趁机掀起了新一轮排华风潮。在发生了多次袭击中国驻印尼使领馆的暴行后,两国关系降到冰点,印尼当局并于1967年10月单方面中断与中国的外交关系。在两国关系恶化的同时,印尼军方对无辜的华侨华人肆意迫害,仅被印尼军政府投入监狱以至杀害的华侨华人就达数万人之多。

20世纪70年代,印支三国(越南、老挝、柬埔寨)政治动荡,为了转嫁危机,三国政府不仅从经济上掠夺华侨华人,还肆意迫害和驱逐华侨,印支华侨华人经历了一场空前的浩劫。据学者估计,印支三国排华形成了160万人口的印支难民潮,其中华裔人口约60%。[3]498

上述排华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反共思潮、边境冲突、转嫁国内矛盾、民族矛盾、经济利益等都渗入其中,还经常和国家关系交织在一起,令事件更显复杂。事件的发生也不是孤立的,在大多数时间里并呈现出连锁反应的态势。一些国家的排华反华浪潮还此起彼伏,频繁发生。这些事件严重影响到华侨在海外的生存和发展,对中外关系也造成恶劣影响。

二 中国政府的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在要求海外华侨热爱和拥护新中国的同时,也承诺保护他们的正当权利和利益。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尽力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利益”。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针对某些国家迫害华侨的行径,1950年中国外交部拟定《关于华侨受排斥及迫害问题处理意见》和《关于在兄弟国家中华侨问题的初步意见》,试图从政治、外交等途径保护海外华侨的权益。前者的要点是:华侨受排斥及迫害时,对无外交关系国家,以抗议或声明等方式在政治上还击,并可托请兄弟国家使领馆代为照护华侨的合法利益,或于可能范围内从侧面予以援助;对有外交关系之国家,除以抗议或声明等方式在政治上还击外,并循外交途径交涉之;华侨被迫回国者,中国华侨事务委员会设法收容安置。后者的要点是:教育华侨遵守当地政府法令;与当地政府发生冲突时,我国外交代表机关应先调查实际情况。处理时应尊重兄弟国家法令力求用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4]10-11这两个文件是建国初期我国政府颁布的应对排华问题的正式文件,也是此期我国处理排华问题的总方针。从中可见,建国初期对待各国排华行径,我国政府是根据敌友状况及是否建交等情形予以区别对待的。当然,由于颁布时间较早,文件对之后排华形势的严峻性也存在估计不足的问题。

在上述总方针下,针对建国初期各国的排华行径,新中国政府也尽其所能地进行了政治、外交、经济乃至军事上的种种抗争。

(一)政治抗议或声明。这种方式最为常用。新中国成立后,但凡有迫害华侨事件发生,外交部、中侨委都会发表抗议或声明。如1950年1月26日,外交部副部长李克农就泰国政府非法拘押、虐待和杀害华侨问题向泰国外交部提出严重抗议;同年9月30日,中侨委主任何香凝就马来亚英国殖民当局查封侨报、逮捕办报侨胞发表抗议讲话。12月29日,外交部发言人也针对马来亚当局迫害和驱赶华侨发表声明。上述两个国家均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与中国建交的,因此此时还属于未建交国家。对于印度、越南等已建交国家,中国政府也频繁运用政治抗争方式。如针对1962年底印度政府大肆拘捕华侨的事件,外交部在1962年11月8日、11月24日,12月18日分别提出严重和最严重抗议;1978年6月9日,中方就越南驱赶华侨问题发表外交部声明。这种声明或抗议,传达了中国政府的护侨立场和中方对排华事件的处理意见。

此外,中方还通过答记者问等媒体宣传方式,让外界了解事实真相,争取舆论上的同情,同时向对方施压。如1978年5月24日,国侨办发言人就越南驱赶华侨回国问题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讲话;同年8月18日,中越副外长级谈判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仲曦东就滞留边境华侨问题答新华社记者问。这种宣传实质上也是一种政治斗争,并曾获得一定的国际舆论同情。

(二)外交斗争。在有外交关系的国家,中国政府总是试图以外交方式来解决排华事件,外交照会和谈判是其中较常用的方法。典型如对印尼和越南的外交交涉。1959年印尼排华事件发生后,1959年12月9日、12月24日、1960年3月15日,陈毅外长三次致信印尼外长苏班德里约,提出两国立即交换关于双重国籍问题条约的批准书、立即指派代表进行谈判、印尼政府对中方接侨工作予以协助等建议。[5]363由于陈毅外长的不懈争取,印尼方面也有所表态。1965年底到次年中期,中国外交部和中国驻印尼大使馆又多次因印尼排华向印尼政府发出抗议照会;1977年越南排华时,当年6月中越两国领导人就此进行了会谈。同年10月至1978年3月,广西和云南省外事部门分别多次向越南驻南宁、昆明总领事馆交涉。在此期间,中国外交部也数次同越南驻华大使馆交涉。[6]1402-1403为了接侨,1978年6-7月中越双方代表在河内举行了20次会谈。在中方建议下,1978年8-9月中越双方在河内就华侨问题还举行了8次副外长级谈判。可见,这种外交交涉不仅频繁开展,而且涉及到不同层次不同级别,充分说明了中方以和平外交方式解决排华问题的诚意。

除外交谈判和照会外,中方在外交上还做了一些努力。如由使领馆实地调查受害情形,还原排华真相等。如1959年11月12日,中国大使馆在征得印尼外交部同意后,派遣王日升副领事到西爪哇芝巴德调查华侨受伤事件。又如针对1962年底印度大肆拘捕华侨的事件,中国使领馆多次要求探望被捕华侨并了解有关情况。

关闭使领馆,撤回外交人员是外交争取无果之后的最后抗争。一些国家的排华浪潮还席卷至中国驻外使领馆,如在1965年印尼排华浪潮中,印尼方面不仅袭击中国外交使团驻地,打伤中国外交人员,而且后来竟发展至军警包围、封锁中国驻印尼大使馆,武装劫持中国驻雅加达总领事,驱赶大使馆工作人员。1967年10月9日,印尼政府还宣布关闭驻华大使馆。作为反措施,1967年10月27日中方宣布关闭中国驻印尼使领馆,撤回使领馆全部人员。之后,在越南排华时,鉴于越方对中国根据对等原则在越南设立三个领事馆的要求迟迟不予回应,1978年6月16日中国政府决定撤回在越南设立三个领事馆的要求。作为对等,中国也要求越南关闭其驻广州、昆明、南宁的三个总领事馆。

(三)停止经济援助。这主要限于中国曾给予经济援助的国家。如1965年印尼发生袭击中国驻印尼大使馆、打伤中国外交官的事件后,中方认为印尼的所作所为已破坏了两国经济合作的基础。1966年4月,中方决定终止对印尼班加兰纺织厂的援建工作,并撤回中国专家。[7]之后,在1978年中越关系恶化之后,当年5月中国开始逐步撤销对越援助项目。7月3日,中国政府正式照会越南,决定停止对越经济技术援助,撤回在越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相关的资金和物资用于安置涌入中国境内的难民。

(四)军事斗争。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排华问题和其它问题交织在一起的时候。如70年代的中越边界武装冲突,虽然这次冲突的起因主要是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但排华事件也和领土争端交织在一起,从而进一步加剧了两国的冲突程度。如1977年初,越南借“净化”边境之名,将早先从中国迁居越南的边民成批驱回中国境内。1978年8月两国边境谈判中断后,越南加紧制造边界流血事件。在中方一再抗议无效的情况下,1979年2月中国边防部队被迫进行自卫反击。从某种意义上看,反击战也是对越南排华的回应。

(五)撤侨和安置难侨。在种种努力无果的情况下,我国政府所能做的就是撤侨和安置难侨了。还在1950年,外交部《关于华侨受排斥及迫害问题处理意见》中就提及中侨委要设法收容安置被迫回国之华侨。1952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海外侨民工作的指示》也指出:当前我国侨民政策的中心点是“保护华侨正当权益,为华侨服务,收容被迫回国难侨”[8]2170-2171。这表明,我国政府对收容难侨早有思想准备。为安置难侨,1954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处理回国华侨就业问题的指示》,1960年2月国务院又出台《关于接待和安置归国华侨的指示》,确定了安置归难侨的具体方针措施。实践中,在1959、1965年印尼排华和1962年印度排华事件发生后,我国政府均派出船只撤侨,随后并对难侨进行了相应的安置工作。

此外,据一些学者研究,从建国初期到70年代,外交部和驻外使领馆还做了大量保护海外侨民的工作,只是出于当时的国际环境和对于当事人安全的考虑,绝大多数案件没有对外公布或宣传。[1]308

上述斗争方式是分门别类而述,实践中,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上述方式多合并使用。而且针对不同类型国家的排华事件,斗争方式也有所不同,体现了处理方式上的灵活性。

但上述方式本质上均属于事后补救措施。此外,为了防患于未然,我国政府也作过一些事先防范性的努力,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改善中外关系的外交努力。从1954年开始,我国政府在外交上开始采取积极主动的姿态,试图通过改善自己的外交处境来扭转华侨在居留国的被动局面。具体做法,一是从华侨双重国籍入手,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解决各侨居国的华侨国籍问题,以求在华侨问题上一劳永逸。1954年3月,我国政府同意印尼政府派代表团来京就华侨双重国籍问题举行谈判。当年11月谈判正式开始,次年4月22日双方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中国政府希望以此向各国表明,中方无意鼓励华侨的双重效忠,并准备与已建交的东南亚国家陆续解决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二是在外交上主动出击。在1954年日内瓦会议上,我国就力促美中两国直接接触,以缓和中美关系。1955年4月23日,周恩来在万隆会议上明确表示“中国政府愿意同美国政府坐下来谈判”。为迅速改善同有关国家的关系,中国政府在1955年亚非会议上积极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上述外交努力,均是为了消除各国对我国的误解,改善我国不利的外交处境,并为华侨在海外生存和发展创造相对宽松的国际环境。其次是倡导华侨积极融入当地。为改善华侨形象,并消除侨居国民众对华侨的种种误解,这一时期我国政府不断规劝华侨遵守当地法律民俗,熟悉当地语言、文字、历史和地理,加强侨社内部团结,并鼓励华侨加入侨居国国籍,在当地长期生存发展。由于当时我国国外侨务工作是严格服从和服务于外交工作的需要的,因此,上述努力主要是为了服务于我国的外交需要,预防排华只是附带目标,但也多少体现了新中国政府试图融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于一体的护侨思路。此外,出于政治需要,这一时期我国政府对公民出国出境审批较严,这种做法在当时反华排华甚嚣尘上的大背景下也着实起到了一定的预防效果。

三 中国政府的护侨成效

然而,新中国政府进行的种种护侨努力整体上成效并不显著。

从好的方面来看,某些外交协商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在1959年印尼排华后,陈毅外长的建议在印尼方面产生了一定的反响。1959年12月11日印尼外长苏班德里约在复信中表示,印尼政府同意互换关于双重国籍问题条约的批准书和成立联合委员会,对于愿意回国的华侨不加以阻挠,并考虑给予援助。1960年1月20日,两国交换了关于双重国籍问题条约的批准书,12月15日,双方就双重国籍问题条约的实施办法达成协议,两国关系暂时得以缓和。在外交关系上,20世纪50年代之后,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我国也争取到了一些亚非国家的支持,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本身也成为之后处理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

撤侨和安置难侨是此期中国政府护侨方面更为实际的贡献。这一时期对被迫害回国的难侨,中国政府一般均予以照顾和安排。据不完全统计,1949-1953年底,中国政府接待和安置的难侨不下2万人。[2]2531959年印尼排华时,中国政府多次派船接侨。1963年中国政府从印度接回华侨约2300余人。1965年印尼掀起新一轮排华热潮后,中国政府共接回难侨9万余人。[9]870年代印支排华后,中国政府也接收了近28万印支难民。[10]122撤侨和安置难侨一方面表明中国政府维护华侨权益的坚定立场,同时也向各侨居国表明,中国政府无意利用华侨在当地搞颠覆活动。

但更多情况下,中国政府的努力效果并不明显。如中方发表的一系列抗议或声明,多数情况下都被置若罔闻。大多数的外交争取也是无果而终,如1962年底印度政府大肆拘捕华侨的事件发生后,中国使领馆多次要求探望被捕华侨和了解有关情况,但均被拒绝。1978年6-9月,中越双方的两轮谈判没有达成任何协议,甚至在整个副外长级谈判期间,越方还在中越边境口岸和河内制造了一系列驱赶、劫持、逮捕以至杀害华侨的严重暴力事件。

而在撤侨过程中,希望侨居国政府予以协助的外交努力基本也以失败告终。如1959年印尼排华时,对于中方要求迅速安排船只分期分批遣送华侨回国,并保证其途中安全的建议,印尼政府迟迟不予回复。最终,中国政府决定自行派船接侨。1965年印尼再次排华时,也大致如此。而对于1966年5月18日中方自行派船接侨的要求,印尼方面不仅迟至9月2日才表示同意,而且还在接侨过程中多方阻挠和破坏。9月21日,印尼政府拒绝了中方要求保证中国接侨船只以及相关人员安全、并提供必要协助的建议,致使之后中国船只到达棉兰港口附近时一度只能停泊在公海海面。11月9日印尼当局还袭击了在棉兰等候船只回国的华侨。一些撤侨行为甚至未能成行。如尽管1978年中越双方就中方接侨之事进行了十六次磋商,但由于越南方面毫无诚意,致使谈判一直没有达成协议。已抵达越南领海外的中国接侨船只被迫返航,接侨之事遂告流产。

而取消双重国籍,鼓励华侨加入当地国籍的政策除在马来亚产生积极效果外,在其它地区,因为侨居国政府的人为限制以及华侨本身的原因并未收到预期效果。如尽管印尼是第一个也是唯一与中国签订国籍条约的国家,但其本意并非为华侨入籍打开大门。事实上,双方签订《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后,由于印尼方面有意拖延,两国迟迟未能交换对条约的批准书,条约实施遇到困难。而且,1958年7月印尼方面颁布的《关于印尼共和国国籍》,入籍条件相当苛刻,实则将大多数华侨拒之门外。而敌视新中国政权的国家对中印签订的双重国籍条约更是置若罔闻。如1956年南越吴廷艳政权颁布外侨入籍法,强迫华侨归化;菲律宾政府严厉限制华侨入籍,而在菲华侨大多持台湾护照,不愿入籍。之后的大量排华事实也证明,我国政府想借此彻底解决排华问题的设想成效不大。

对于这种结局,新中国政府似乎早有准备。早在1950年中侨委《关于侨务工作的几点意见》(草稿)中就提到:现在而且将来,华侨在东南亚受压迫的情况当未能改变。因此,我们侨务政策的基本方针:一方面,政府应当尽可能有效的保卫华侨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是依靠当地华侨内部的团结与自身力量,开展统战工作,为求生存而进行不屈不挠的斗争。而以后者为最基本的方向。[4]7-81953年,中侨委更是明确提出:“国外华侨要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主要必须依靠华侨自身的团结。”[11]668在华侨权益业已受侵的情况下,提出主要依靠华侨自身团结来加以解决,这本身也是政府无力保护之下的无奈选择。

四 影响中国政府护侨的主客观因素

上述结局,既是国内外情势等客观因素使然,也与认识不足、应对不力等主观因素有关。

从客观因素来看,一是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压力很大,计划经济体制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发展战略也使各方面矛盾重重,这些令中国政府疲于应付,自然也影响了政府对华侨问题的关注程度。二是缺乏必要的国际影响力。新中国建立后,由于意识形态的分歧,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世界对新中国的态度普遍不友好,不仅拒绝承认新中国,也拒绝将新中国纳入一些有影响的国际组织。20世纪60年代以后,中国同时反美反苏,这使得新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更显单薄,说话自然也缺乏份量。三是缺乏必要的外交渠道。在华侨的主要侨居国,只有北越、缅甸、印尼、印度与中国有外交关系,菲律宾、泰国、南越、马来亚等都未与新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对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照会和抗议甚至都难以呈达,相应的努力自然难以奏效。不仅如此,20世纪60年代以后,一些原本与中国建交的国家此后也关系恶化,如中印之间因边界纠纷在1962年兵戎相见,中国与印尼的关系也于1965年破裂,“文革”初期中缅关系也受到严重冲击,1978年中越关系全面恶化。没有良好外交关系的保障,中国的种种努力效果也可想而知。四是缺乏足够的经济、军事等实力,这也使得我国政府护侨有心无力。建国初期,对某些国家而言,排华的目的就是为了反华。这在新中国国际地位尚不明确,国际影响力不大的情况下,没有足够的军事和经济威慑力作为后盾,中国政府的海外护侨是难以奏效的。而在新中国开创阶段,国家经济尚在恢复,军事实力不强,特别是海军力量几乎是空白。这自然难以对相关国家构成足够的威胁。如在对印尼和越南的斗争中,我们虽曾停止过一些援建项目,但由于印尼对中国的依赖不是很大,越南则因为此时苏联加大了对它的援助,因此难以对这些国家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此外,建国初期国内政治运动的影响,新中国政府在处理华侨问题上缺乏经验,以及在两大阵营对抗的非理性时期,国际问题的处理有时难以获得理性的结果等,都共同导致了这种结局。

从主观因素来看,首先是对华侨问题的认识偏差。这包括对华侨整体上重视不够和对排华原因认识出现偏差两个方面。建国以前,由于华侨社会与国民党的渊源颇深,中国共产党与华侨打交道较少,这多少导致建国以后新中国政府对华侨重要性认识不足。体现在实践中,中央政府对华侨回国投资和捐赠均未表现出足够的积极性,政策上也缺乏连续性。之后,受“左”倾思想的影响,海外华侨华人更被视为受资本主义毒害的人,并整体上为中国政府所排斥。这种认识自然影响到政府对海外华侨的关注程度和投入程度。不仅如此,这一时期我国政府还对排华原因存在着一定的认识偏差。这一点对当时中国政府的应对措施影响较大。新中国成立初期,对于华侨在海外遭遇的种种不幸,我们认为是“帝国主义一手造成的”,因此“惟有巩固和扩大国际间和平民主统一战线”,“惟有当地人民得到真正解放”,海外华侨才能过上平等和永久的和平生活。[11]523-524但事实上,除外来势力挑拨和固有的民族矛盾外,东南亚国家排华还由于这些国家对新中国政权存有疑虑。这种疑虑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对地区大国的戒备;二是对所谓“共产主义威胁”的担忧,而华侨往往被视为中共在海外的“第五纵队”。对此,建国初期我们并没有完全意识到。在各国排华的同时,我国政府还一度要求华侨在政治上认同新中国、行动上配合中国政府,就更是激起了东南亚各国对共产主义威胁的恐慌,于是,迫害华侨的事件在“反共”的口号下愈演愈烈。1954年以后,我国将注意力转至华侨国籍问题上。因为当时在中国领导层看来,华侨的双重国籍所导致的双重效忠问题是东南亚各国排华的根源,也是这些国家与中国发展关系的重要障碍。因此,中国政府转而鼓励华侨加入当地国籍,政治上效忠于当地政府或不介入当地政治活动(指保持中国国籍者)。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中国政府操纵海外华侨颠覆别国政府的谣言不攻自破。但遗憾的是,这种做法并没有打消各侨居国的疑虑。之后,随着两大阵营对立的加剧,东南亚各国对中国的防范更重,对华侨的迫害也变本加厉。

其次是侨务服务于外交的制约。1952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海外侨民工作的指示》指出:海外侨民工作的一切活动应严格遵守《共同纲领》和我国的外交政策。[8]2171实则确定了海外侨务工作服务于外交工作的指导方针。这一方针本身无可厚非,但其时护侨工作着实因建国初期的外交需要而受到影响。在外交上,1954年以后,中国政府力图反击美国及其盟友对中国的包围与封锁,改变在国际社会的孤立状况,并选取与亚非国家特别是与我国近邻的东南亚各国的外交关系作为突破口。既然如此,中国政府当然不愿因华侨问题引起太多外交纠纷,损害本就脆弱的外交关系。在华侨受迫害之后,为了维持来之不易的外交关系和国际形象,我国政府虽不至于忍气吞声,但反击力度也着实有限。如1959年印尼排华时,“因为担心失去一个主要的盟友,中国最终选择了让步”,“因为只有这样,中国才能与雅加达一起维持反西方和反殖民主义的统一战线。”[12]207-208整体而言,在外交交涉成效不大的情况下,主要是以政治抗议的方式来进行。军事反击只有在华侨问题与边界问题交织在一起的时候才会采用。

再次是应对上也存在不尽完美之处。应该说,新中国政府的种种护侨努力,如区分建交和未建交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护侨手段,注重事后解决与事先预防相结合,军事上的正当防卫,使领馆方面的反措施等,在当时有其可取之处。但由于缺乏护侨经验,这一时期我国政府在应对上也不尽如人意。一是以事后应对为主。整体上,我国还缺乏系统的事前预防规划,多以事后补救为主,事后补救又多以政治声明和外交交涉为主;二是应对不及时或未加应对。在1956年8月南越政权强迫华侨入籍的法令颁布后,迟至次年5月20日,中侨委才发表抗议声明。而对于1978年5月27日越南方面提出的两国政府代表尽早会晤的建议,我们也没有及时回应,以至谈判迟至当年8月才进行。应对不及时,可能会错过谈判的最佳时机,也可能会使对方觉得我国对此不够重视,从而使迫害行为变本加厉。在某些特殊时期,我们甚至未加应对。如在“文革”期间,我国政府对身处海外的华侨颇为忌讳,在护侨方面没有太多成就;三是应对上比较被动。如关闭使领馆、撤回外交人员均是作为对方行为的反措施而出现的。四是应对手段不足。如其时我们就很少从国际法的视角来寻求解决途径。应该说,当时一些国家的排华有种族歧视之嫌,一些国家对华侨迫害的程度和范围也完全违背了人道主义原则,但由于其时我们对由资本主义世界主导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法则缺乏信任,理论上缺乏研究,实践中也很少参与,因而较少从这一视角来寻求解决的途径。如对于1956年8月南越政权强制华侨入籍这一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基本人权的行径,虽然中侨委予以谴责,但却没有进一步的行动。又如对1965年印尼冲击中国使领馆这种严重违背国际条约的行为,当时中国虽然还没有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但也没有就此在国际舆论上造势,争取国际舆论更多的支持。而在越南一再对我边境进行武装挑衅之后,1979年2月1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陈楚才写信给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希望联合国主持正义。而这却是在2月10日越南外长阮维桢致电安理会主席,大肆攻击诬蔑中国“威胁”越南之后。[6]1547可见,在有些方面,我们还是可以更加积极、主动。

五 建国初期护侨工作的启示

虽然时过境迁,建国初期的国际国内形势和中国的国际地位都不能与今天同日而语,如今的排华事件无论成因、规模还是处理结果均与之前大不相同,但建国初期中国政府的护侨努力仍然给我们今天的护侨工作留下了若干启示。

(一)搞好外交关系、增强综合国力是护侨的坚强后盾。从以往的事实来看,大规模排华的国家主要是一些与中国没有建交或是外交关系恶化的国家,因此搞好外交关系是减少大规模排华事件发生的有效途径。同样的,综合国力较强,也能对排华国家产生一定的震慑力,使这些国家轻易不敢排华。即便排华事件发生了,有较好的外交关系,有强大的经济和军事实力作后盾,处理起来也比较顺利。

(二)减少海外冲突与华侨自身有关。维护海外华侨合法权益既要靠祖籍国的保护,也需要华侨自身的努力争取。因而在建国初期,我国一再强调华侨自身团结对维护华侨权益的重要性。事实上,对于华侨在海外遇到的种种问题,祖籍国不可能事无巨细都来参与,因此华侨自身才是维护华侨海外合法权益、减少排华事件发生的主要力量和经常性力量。在这方面,华侨既需要建立侨团间的沟通和协作机制,团结一心,共同维护合法权益;又需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民俗习惯,积极融入当地主流社会,并适时适度回馈当地社会,树立良好的群体形象,减少不必要的误会和磨擦。

(三)厘清原因,积极应对。如今的迫害华侨事件原因更加多元化,除历史积怨和政治原因外,经济、文化冲突等方面的因素也很突出。因此,一旦迫害华侨事件发生,政府首先应该查清真相,而后才能有的放矢,正确应对。其次必须及时应对,要给对方以高度重视的感觉。在方式上,一味妥协就是“示弱”,不仅难以达到理想的护侨效果,而且也不利于树立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因此必要时须以强硬的姿态示人。当然,在斗争时也要遵循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因为我们的最终目的仍然是在维护华侨权益的同时,维护世界的和平。

(四)加强联合行动。联合行动所产生的国际影响,远远大于单一国家的抗争。建国初期我们曾试图借助友好国家的力量来护侨,但因为友好国家不多,影响力又不够,因而效果不佳。但如今的形势大不相同,而且当前不少排华事件并非专门针对华侨,也涉及到其它国家的侨民,在这种时候,联合行动就十分必要了。即便是单纯的排华事件,我们也可以争取更多友好国家的舆论或其它方面的支持,从而实现联合行动的效果。

(五)加强理论研究,寻找新的解决方式。如认真研究国际法,研究其他国家解决类似问题的成功经验,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国际事务。前者有利于我们从国际法的角度或参考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来解决排华事件,后者则有利于扩大我国国际影响,增强护侨实效。

参考文献:

[1] 李 兵,梁宝山.紧急护侨——中国外交官领事保护纪实[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0.

[2]庄国土.华侨华人与中国的关系[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3]李明欢.欧洲华侨华人史[M].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02.

[4]中央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侨务政策与法规的意见及草案[M].北京:中央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1951.

[5]廖承志.廖承志文集[M].北京市:人民出版社,1990.

[6]云南省社会科学院东南亚研究所.现代中越关系史资料选编(共1-7册)[M].昆明:云南省社会科学院东南亚研究所,1984.

[7]我国外交部照会印尼政府,决定中止班加兰纺织厂援建工作[N].宁波大众,1966-04-19.

[8]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统战政策文件汇编 (1-4册)[M].北京: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1958.

[9]聂功成.关山度若飞:我的领事生涯[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9.

[10]方雄普,谢成佳.华侨华人概况[M].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1993.

[11]廖仲恺,何香凝.双清文集(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12]周聿峨,龙向阳.华侨华人与国际关系[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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