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新农村建设中的彝族家支观念的现代传承

时间:2023-06-21 17:24: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彝族家支互助性的特点可促进凉山新农村建设的经济发展,家支的集体主义价值观使其成为是凉山新农村建设的社会保障系统,家支广泛的约束作用可促进凉山农村和谐社会的建设,作为彝族习惯法实施者的家支维护了凉山农村的社会稳定。因此,应该发挥彝族传统家支观念的积极作用,加快推进凉山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关键词]凉山彝族 家支 新农村建设

我国目前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发展阶段,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立足这一新的发展实践,做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部署,推动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民主管理”的健康文明发展道路,逐步改变我国农村面貌。

凉山彝族自治州作为我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从奴隶社会一步跨千年迈入社会主义社会。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面临严峻的挑战,如:经济基础、教育普及和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生态伦理意识淡薄,宗教迷信活动沉渣泛起。如何应对这些问题?这既需要提高农民自身道德、科技、文化素质,也需要不断加强基层干部思想认识、道德教育宣传、农村法制建设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而对于一个以彝族为主体的多民族杂居的地方,更需要发挥彝族传统文化,尤其是彝族传统家支观念对推进凉山新农村建设的积极作用。

凉山在1956年民主改革前仍然处于奴隶制社会阶段,但尚未形成统一政权,家支是凉山彝族社会基本的政治单位,是其社会的支架,带有原始氏族社会的若干痕迹,类似于中国奴隶社会没有天子的宗法制宗族组织。凉山彝族家支通过对外反抗统治者的压迫和外侵者的掠夺,对内保护本家支统治者的特权和家支成员的生存权利这一政治功能;以及家支成员团结互助、扶贫济困、互相保护、休戚与共,以求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功能;还有制定并实施习惯法来维持家支成员内部和外部的和睦的社会关系的立法、司法功能的发挥来为家支成员提供社会保障。作为凉山彝族社会中最复杂、最特别、最重要的社会群体组织,家支并没有随奴隶制的瓦解而消灭,反而一直延续至今,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家支互助性的特点可促进凉山新农村建设的经济发展

凉山位于四川西南部,山地占其总面积的70%以上,境内地表起伏大,大多呈高山峡谷,陡坡不平,信息不通,交通不便,自然灾害频繁。恶劣的自然环境使凉山彝区经济基础脆弱,经济发展严重滞后,成为“四川省贫困县最多、贫困面最大,贫困程度最深的地区”。人均纯收入低于400元以下的建卡有17万户,87万人,这些贫困户主要集中在高寒山区,其次才是二半山。全州还有很多人在为温饱而奋斗,扶贫攻坚和新农村建设任重道远。而凉山彝族很重视个人与血缘氏族群体的关系,提倡个人为氏族群体尽道德义务。家支的义务被视为道德上的责任,完成这些义务在本家支族人中被视为最高的道德意义。在广大的彝族农村,个体家族是家支的基层单位,也是社会的经济单位。在社会生产力没有高度发达以前,在社会保障系统尚未建立和完善之前,不论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还是农牧业的多种经营,以及当前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家支的经济互助功能就必然会发挥作用。遇到农忙时节,如果没有家支或亲戚的帮助,就会一筹莫展。遇到婚丧嫁娶、天灾人祸时,由于个体的承受能力有限,还必须靠集体的力量来渡过难关。当个体家庭有困难时,家支都会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鼎力相助,这种互助是必需的,力量是强大的,为广大彝族群众所接受和欢迎。它成为家支族人的依靠、信赖和希望之所在,是家支团结和具有凝聚力的象征,也大大推动了凉山的生产力发展,促进凉山新农村建设的经济发展。

二、家支的集体主义价值观使其成为是凉山新农村建设的社会保障系统

由于凉山农村多数是彝族聚居的村寨,对外开放程度不高,社会发展缓慢,人民生活水平还很低下,传统民族文化十分浓厚,奉行集体主义价值观。家支承担着保护本支族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本支族人的利益的重要责任,发挥着家支成员在生产、生活上互助互济的作用,依靠家支的力量执行作为大家自觉遵守的社会秩序的准则的习惯法,对家支与家支的关系、家支与其成员的关系以及家支成员间的关系进行着有效的调整,维持着社会的秩序。家支成员只有在家支的保障下,才能存在和发展,体现了家支成员个人地位的卑微和力量的渺小,同时也体现了家支的社会功能。诸如遇到家支成员有婚嫁、殡丧、生病无钱医治、孩子求学无钱、孤寡老人的赡养、孤儿的抚养以及发生矛盾纠纷等等都会有家支出面介入帮助解决,因此在凉山你是看不到乞讨的彝族孤寡老人和孤儿的。又如凉山农村一般都有不成文的规矩:村内大人死,每户人家出资50斤粮食,小孩死出资25斤粮食,并做成馍馍,在出殡之日送到死者家,死者家将馍馍统一分发给前来奔丧的人们。同村的村民每户人家晚上还要接待死者家属3~5人不等。因此,家支是凉山彝族民众的保障系统,具有新农村建设社会保障的功能。

三、家支广泛的约束作用可促进凉山农村和谐社会的建设

凉山家支包含有很大的道德因素,具有广泛的约束作用。凉山彝族家支观念中所蕴含的原始民主观念、民族自治观念、集体主义意识、团结平等、友爱勤劳观念,在凉山彝区根深蒂固。人们普遍自觉维护和遵守,不敢越雷池半步,起到了广泛的约束作用,对凉山地区的和谐社会建设和法制建设有着积极的影响。

美国法社会学家唐?布莱克认为现今社会存在对法律的过分依赖,人们并非把法律视为解决冲突的最好办法,只是因为缺乏其他解决手段才导致了法律增长。而人们越是去求助于法律,对法律的依赖程度也就越重。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倒象是一种令人上瘾的毒品。其实,任何社会最基础的秩序都是由基本道德维持的,法律这种手段必须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法律是人类迫不得已而发明的彼此约束的机制。而凉山彝族传统家支观念在内容与形式上与道德规范的结合,使其更加深入彝族社会,更加普及,很多时候已经成为人们内在的一部分。其广泛的约束作用,可以很好地协调凉山农村的各种社会元素,促使社会的各个元素之间形成良好的互补状态,维护和实现凉山农村社会的和谐,建立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四、作为彝族习惯法实施者的家支维护了凉山农村的社会稳定

凉山彝族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凉山彝族人民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约定俗成,主要调整彝族民众内部社会关系,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则的总和。作为调整凉山彝族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习惯法在凉山彝族社会中已经运行了上千年,代代袭用,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得到了人们普遍和严格的执行。即使是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在凉山彝族聚居区,特别在农村,习惯法还在普遍施行,仍然由家支出面贯彻执行。民间调解仍然是家支执行习惯法基本的手段,是现今凉山农村一切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由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家支仍然按照习惯法调处家支内部及与外家支之间的民事纠纷。凉山彝族聚居区发生的民间纠纷大都是通过彝族民间“德古”依据习惯法进行调解,极少直接诉讼至法院。调解的范围不仅包括民间民事纠纷,还包括刑事纠纷。大至人命纠纷,小至夫妻吵嘴,家支都会出面调解,力主调解息讼。由于处理结果代表族人的共识,一旦裁决,族人不得违背,因此调解的效力很高,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其结果是使得纠纷不出乡、不出村就能够得以解决。家支出面的民间调解至少平息了农村60~80%的民间纠纷,这对维护凉山农村社会稳定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因此,应该发挥彝族传统家支观念的积极作用,加快凉山农村教育、文化、医疗、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社会事业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加快推进凉山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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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许跃强.加强新农村道德建设之思考[J].安徽农业科学,2008,(9).

本文系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地方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研究中心课题“彝族传统道德价值观对凉山新农村建设的影响研究”(08DFWH013)成果之一。课题组成员:宋经同、王明雯、曲木伍各、洛边木果、刘高、杨忠秀、吉木阿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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