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直觉思维活动的内在机制

时间:2023-06-16 13:3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侦查直觉思维是一种非逻辑思维,它具有突发性、跳跃性和创造性的思维。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具有几个方面的作用。

关键词:直觉思维;机制

侦查直觉在思维过程中,通过联想将解决问题的有用的犯罪信息从大脑庞大的信息库中检索出来,经过想象对这些犯罪信息进行加工、改造和重新组合,借助于直觉力对各种想象的结果进行瞬时的、直接的选择和判断,从而获得思维成果,达到对与案件有关事物本质的认识,这就是侦查直觉思维过程的内在机制。进一步阐述这种内在机制和活动结构,对深入理解侦查直觉思维,是非常必要的。

(一)联想是侦查直觉思维的逻辑起点

作为心里活动的联想,是指由一事物推想到其它事物的心理过程,它往往不受任何限制,没有明确的方向性,所以称之为自由联想。而作为思维活动的联想,由于它往往具有一定的主动性、目的性和概括性,因此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带有一定的方向性,所以称之为定向联想。这里是在后一种意义上使用联想这一概念的。

作为思维活动的联想一般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它与解决问题的需要紧密结合在一起。当某一案件的犯罪信息输入侦查主体的大脑之后,侦查主体就开始联想,并由此检索以往存在于大脑里的各种表象、经验、知识等有用信息。比如,苗青春在犯罪现场发现疑犯的足迹,当这一犯罪信息一输入其大脑,他就开始通过联想检索大脑中储存的足迹形态与犯罪体态和走路姿势、足迹大小与犯罪身高和年龄等相互关系的信息。如果他未发现犯罪的足迹,则这种联想就不可能产生。可见,发现或提出问题,是产生联想的动力。二是作为思维活动的联想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侦查主体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经过反复实践,对案件构成要素之间以及客观事物之间的联系有了明确的认识之后,在进行联想活动时,便省略了一系列中间环节,径直联想到某一事物的本质或某种活动的结果。

在整个侦查直觉思维过程中,通过联想而检索出的各种信息,对于需要解决的问题来说,往往还有很多空白点和尚未发现的环节,特别是有些犯罪信息还不能直接用来解决某一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加工、改造和组合。因此,侦查直觉思维必须进入到更高的阶段—想象过程。

(二)想象是侦查直觉思维的中间环节

想象活动就是通过联想而检索出来的有效犯罪信息进行加工、改造和组合的过程。侦查主体对感性表象和已知观念进行自由组合,找出那些表面上看来视乎毫无关联的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在思维中构思出犯罪分子的形象或犯罪情节。

想象是侦查主体具有的在侦查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思维活动方式,它的本质在于再现犯罪。侦查中的想象同科学发现中的想象有不同的特点,在科学发现中,通过想象而得到的新的想象或模型,一般来说,都是现实中不存在的东西,他们首先的表象的形式存在于主体的头脑中,而后才体现在实际创造的结果中。在侦查过程中,当然也有这种情况,如新的侦查方法或策略的发现,新的侦查技术上的突破,但一般来讲,侦查中的想象主要是如实地反映犯罪的本来面目。

1. 作为侦查直觉思维中,能通过想象造成经验事实中无法直接得到的新的联系,弥补所获信息的空白点,补充事实链条中不足的和尚未发现的环节,从而反映侦查主体无法直接感知的犯罪过程的内部结构。一般来说,侦查主体在侦查中获得的犯罪信息都具有不充分性,有许多空白点,在侦查的起始阶段更是如此。因此,单凭犯罪信息本身能够提供的线索,有时很难做出判断,这时必须求助于想象,才能填补事实链条的不足,形成大致的判断。很多案件证明这一点。

2.在侦查思维的逻辑通道闭塞时,侦查主体可以通过想象活动,从非逻辑方面另辟蹊径。直觉思维想象的价值在于它能使主体在没有逻辑思维所必需的充分的知识信息情况下做出决定和得出结论。有些案件,由于所获犯罪信息的不充分,会使侦查主体的逻辑通道受到阻塞。逻辑道路走不下去,只能走非逻辑道路。要走非逻辑道路就不能离开直觉想象。

侦查主体依靠想象力越过逻辑阶段,固然可以加快思维进程,但其弱点往往也在于此。因为依靠想象再现犯罪过程,有时是缺乏充分根据的。不过,也正因为即缺乏充分根据和犯罪信息,又要侦破案件,才使侦查主体产生了想象的机制。侦查主体在侦查过程中,总要碰到很多弄不清的情况和问题,所以想象的机制对案件侦破总是有益的。

在侦查思维过程中,想象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单纯的想象组合本身,并不是侦查思维的目的。把大量的想象的结果罗列起来,不进行取舍,选择和判断,是没有意义的。因此侦查思维还必须进行它的最后阶段—直觉阶段。

(三)直觉是侦查思维过程的归宿点

所谓直觉就是当想象依次或突然闪现在侦查主体的头脑中时,不通过逻辑过程的相伴随而发生的对象组合瞬时的、直接的选择和判断。侦查直觉和侦查直觉思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侦查直觉思维是包括着联想、想象和直觉在内的整个思维过程,而侦查直觉仅仅是整个思维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这是它们的区别。但是,应当看到,直觉是集中体现直觉思维过程的特点的。从某种意义上讲,联想和想象是直觉的必要准备,直觉是联想和想象的必然归宿点。没有直觉,根本谈不上什么直觉思维,这是没有疑义。

想象的内容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其中有些是正确的,有些则是不正确的,必须对其作出选择和判别,才能对侦查思维发挥作用,这个工作只能靠直觉来完成。直觉作为对象结果的选择和判断,是一种非逻辑的、超逻辑的思维过程,这一过程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点:

第一,它是一种综合判断。直觉思维不是分析的和按部就班的逻辑判断,而是一种对案件整体上直接把握,是对案件的综合判断。有些优秀的侦查员一看现场态势,就能判断出案件的性质,一接触犯罪分子就能窥见其心里活动,就是借助于这种整体把握的直觉取得的。

第二,它是一种浓缩的推理,是对思维操作的压缩和简化。直觉通常把逻辑推理的若干步骤压缩为一步:直觉的觉察“,所以思维主体所弄清的往往不是全部思维过程,而是个别最重要的环节,其中包括最后的结论,很多优秀的侦查员,利用直觉侦破的很多案件,其思维过程都是如此的。

第三,它是一种信念,或者说是一种直觉的预见力、预感或预料。一些优秀指挥员和侦查员,对某些案件性质的判断和对某些案情的分析,在没有得到证明之前,他就坚信是正确的,说到底是这种预见力的表现。侦查过程同科学研究一样,总有“相当部分的科学思维并无足够的可靠知识知识作为有效推理依据,而势必只能主要凭借鉴赏力的作用来作出判断。凭借这种卓越的直觉力,侦查主体能够在复杂的犯罪事实面前,敏锐地察觉到某一个证据或某一点线索所具有的重大意义,预见到它们对案件侦破所起的重大作用,从而抓住不放。

从侦查直觉的上述基本特点可以看出,它和侦查直觉思维的总体特征有许多相似之初。侦查直觉思维总体特征,对侦查联想和想象的特点,当然都有体现,但重点体现的还是侦查直觉的特点。因此,侦查主体在把握侦查直觉思维的特征时,不把握侦查直觉的特点是不行的。联想和想象在侦查直觉思维过程中,无疑都有重要作用,但相对来讲,侦查直觉的作用更大些,因为它毕竟是最终体现侦查思维成果的东西。

总之,联想、想象和直觉是整个侦查思维结构的不同成分或要素,它们的功能各不相同,但又不可分割地交织在一起,共同构成侦查直觉思维这一比较特殊的思维活动。

参考文献

[1]《论侦查直觉思维》史小斌,长沙铁道学院学报.

[2]《试论侦查思维科学化》李锡海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3]《简论刑侦直觉》李顺万 ,现代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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