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证合作问题之我见

时间:2023-06-13 14:42: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随着金融自由化、经济一体化的日益推进以及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银行、证券、保险通过新的金融衍生工具不断突破相互之间的“壁垒”,各种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相互交叉与渗透不断加剧。本文希望在我国银证融合现状的基础上,研究银证双方如何在深层次方面融合和协调发展,使中国金融业从分业向混业的平稳过渡,并尝试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希望能对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转变过程中提供一些可供借鉴的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银行 银证合作 金融风险

作者简介:赵操,沈阳师范大学06级国际商学院,经济学,研究方向:国际金融方向。

一、银证合作的背景分析

银证融合,简而言之就是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合作。银行与证券公司通过搭建客户、信息和技术平台,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以此来满足客户多重需要,达到扩展市场,增加盈利的目的。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经营自有其环境和制度的原因,由于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外部监管以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缺陷,实行混业经营可能会引发金融风险,从而导致金融危机。但是实行分业经营割裂了金融市场,截断了资金的流通渠道,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保证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是金融理论和实务都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

20世纪后半期,银证合作在西方国家蓬勃发展起来。商业银行在经营传统业务的基础上不断通过金融创新将业务领域向投资银行拓展,投资银行也积极开展商业银行业务,银行业与证券业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促使金融当局不断放松管制,最终放弃分业经营。

20世纪70、80年代,西方国家银行之间展开激烈竞争。特别是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金融与国内金融界限日趋模糊,国际竞争更加激烈。以前跨越国界的金融活动受本国法规和国际惯例两套规则制约,现在则是在相同的规则下,采用相同的金融工具,在世界范围内运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己经跨越了国界,参与国际竞争既为各国商业银行提供了拓展的空间,又对部分银行特别是分业经营的银行产生了严重的冲击。在经营模式尚未改变的前提下,商业银行试图打破业务分工的限制,不断开拓新的业务和品种,以绕过法规的限制,实行两种业务的交叉经营,求得平等和均衡的国际竞争地位,银证合作应运而生。

70年代后期,由于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事实上已经开始交融,有关法规在两种业务之间设立的隔离墙已经残缺不全,加上席卷全球的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冲击,使得各国金融管制不断放松,阻碍资金流动的各种制度障碍被不断拆除,银证合作掀起了又一轮高潮,为混业经营制度的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我国银证合作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证券法》第44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而在银证通业务上,银行知晓客户全部的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清算记录。第111条规定“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定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交易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股票”,而银证通业务的客户开户与委托均在银行。第6条要求“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管理,分业经营”,而银证通业务在某种程度上是银行做了券商的事情。“银券通”叫停政策的出台,让我们再一次清醒的认识到银证合作需要相关法律的配套支持,同时在银证合作的进程中我们也不能忽略银证融合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虽然中国的金融技术及其信息化建设最近几年发展很快,但是由于体制及非体制性壁垒,这种发展很快的金融技术目前仍处在相互分割、互不兼容的状杰,严重影响了了金融运行效率和金融竞争力。要发展我国的银证融合,就必须建立统一技术平台的金融技术创新。

发展我国的银证融合,银行业和证券业将会进行金融创新,开拓很多新的业务品种,这需要大量的相关人才来完成。我国目前金融业这方面的人才相对匿乏。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业由于业务单一,因此在新业务方面的人才十分缺乏,而且相关的业务经验也很欠缺。可以说,缺乏银证合作的专业人才和相关业务经验,是大力发展银证融合的困难之一。

三、我国银证合作发展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中央银行、各金融监管部门以及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信息共享。在各监管部门之间建立一个相对稳定、规范的协调机制。尽快建立统一的金融信息中心, 形成集中、高效的金融信息来源。在制度设计上,可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相互参与制度,定期召开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对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定期磋商,同时,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应界定明确,以免留下监管真空。只有各监管部门齐心协力,忠实履行各自职责,形成协商制度和监管合力,才能从根本上降低银证合作中的经营风险。

(二)银证合作将引起金融体系组织结构、运行模式的重大变化,因而,客观上也要求对整个金融法律规范体系进行调整和改革。目前,我国金融法律规范体系体现更多的是“管住”的理念。“管住风险”成为这些金融法律的第一目标。这种“管住”理念成为阻碍“发展”的最重要的思想障碍,所以,中国金融法律规范体系要从单纯的“管住风险”转向“通过促进竞争,促进改革,促进发展来降低风险”的理念中来。

(三)银证合作必然需要在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建立起高效率、无障碍和安全及时的资金互动通道和信息通道,要快速、安全和稳定地建立这个通道,需要银行和证券公司在现有信息技术平台的基础之上,充分考虑信息技术和银证业务现在和未来发展的趋势,共同制定出统一的技术平台。我国银行、证券信息化经过多年发展,都取得了巨大的成绩,逐步建立了较为广泛的业内通信网络体系和较为完整的业务应用系统体系,建立了相应的银行和证券信息技術平台。银行信息技术平台由技术支撑平台和银行服务系统组成。其中技术支撑平台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安全管理、系统管理等部分。中央银行服务系统主要包括电子支付系统和金融监管系统,商业银行服务系统主要包括业务处理系统、自助服务系统、银行卡系统等。证券信息技术平台由证券交易所业务处理系统、证券商业务应用系统、投资者服务系统和技术支撑平台四部分组成,其中基础支撑平台包括证券通信网络系统和支持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和投资者业务应用运行所需要的硬件、软件、安全管理和系统管理等部分。银证合作建立统一的技术平台就需要规范、整合现有银行、证券信息技术平台,建立一个由五部分组成银证合作的信息技术平台:网络平台、数据接口标准、安全管理平台、系统管理平台和软件开发平台。

(四)商业银行开展银证合作必须要有一支熟悉商业银行传统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以及证券市场业务的综合性人才。商业银行要虚心向国际投资银行和国内证券类机构学习,加强培训和人才引进力度,尽快弥补人才和知识经验不足的缺陷。只有具备一支有知识、有能力、有经验的人才队伍,我国的银证合作才能顺利推进。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时期,不宜一蹴而就地全面推行混业经营,而应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改革试点。在立法未做出重大变更之前,不宜采用突破法律规范的形式进行混业经营,而应在现行法制框架内探索最适宜我国国情的混业模式。同时,过渡时期也对监管机构提出更高的要求,监管者不仅要更新观念,积极努力地推进银行参与证券业务,实现培育我国新型金融集团的任务,同时应借鉴国外监管经验,加强合作,推进我国混业经营步伐。

推荐访问:我见 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