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格局与中国对策

时间:2023-06-13 14:36: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伴随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加深,混业经营将成为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基本模式,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适时发生了相应改变。加入WTO后,实力雄厚的大型跨国金融集团纷纷抢滩中国市场,以“分业”为背景的中国金融业将直面以“混业”为背景的金融集团。面对国内外的经营现实与趋势,我国应尽快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监管;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06-0032-02

一、世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格局

随着金融混业成为国际发展趋势,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适时发生了相应改变。从目前来看,变化后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以下几类:(1)统一监管模式。它是指对于不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不论审慎监管、还是业务监管,都是由一个机构负责监管。目前,采取统一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是英国。(2)分头监管模式。其基本框架是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划分为三个领域,在每个领域分别设立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负责全面监管包括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监管专业化,缺点也很明显,即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性差。(3)牵头监管模式。这是分头监管模式的改进型。这种模式在实行分业监管的同时,适应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可能存在一些业务处于监管真空或相互交叉的需要,几个主要监管机构建立及时磋商协调机制相互交换信息,为防止监管机构之间扯皮,指定某一监管机构为主或作为牵头监管机构,负责协调工作。(4)“双峰式”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一般是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类负责对不同金融业务监管,所以这种模式被称为“双峰式”模式。澳大利亚和奥地利是这种模式的代表。(5)美国的新金融监管体系:伞形监管+功能监管。这种监管模式与“双峰式”模式的区别在于,美国由联邦储备理事会负责审慎监管,既负责货币政策又负责金融监管。联邦储备理事会一方面建立伞形监管体系,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进行控制;另一方面尽最大可能将对银行控股公司的检查范围和重点限定在银行控股公司,而且在检查时尽可能使用其他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代替检查,对职能监管子公司从事证券业务或保险业务应接受其它相应监管机构的功能监管。

尽管各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各异,其效果也很难抛开其客观经济金融环境来独立评价,然而从金融监管的实践变迁仍然可以看出,国际金融业经历了从统一监管到分业监管、又从分业监管到统一监管的发展过程。本质上看,金融结构混业-分业-混业的变化是多种利益博弈下的制度变迁的结果,市场结构、监控资源积累状况、人文因素等都影响制度结构安排和变迁路径。从全球73个国家的监管体制看,现在至少有39个国家采取了不同形式的统一监管,所占比例为53.4%。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与挑战

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为一度关于央行拆分的争论画上了句号。我国由此成就了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新格局。然而,随着金融混业经营国际化趋势的推进,这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将面对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入世后,金融开放政策和QFII的实施将使我国金融机构直面跨国金融集团激烈竞争,金融监管体制面临两难境地

中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将全面对外资开放。尽管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受到中国法律的限制也必须分业经营,但多数外资银行的母行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如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公司合并后形成了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保险于一身的大银行),与实行分业经营的中资银行相比具有先天的优势,这对于那些只能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某一领域的国内金融机构来说,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将是致命的,它们不得不求生求变。因此,仿效当今国际金融界发展主流,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成为增强中国金融机构竞争力的重要法门。

然而实现金融混业经营一般需要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和较强的风险意识;二是金融监管能力较强,有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和较高的金融监管效率。而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还不完善,自我约束能力较差;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才建立不久,金融监管的政策法律不健全,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备,混业经营所需要的优秀的复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顺应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变的趋势,中国金融业服务质量、竞争力就难以提高,如果顺应这种趋势,又可能由于巨大的系统风险及道德风险而使整个经济面临危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正面临着“两难境地”。Ⅲ可以预见,随着QFII的实施以及金融业开放的推进,在境外跨国金融集团混业经营的压力下,境内金融财团必将说服监管当局允许他们开展混业经营,这种压力现在已经显现出来,现行的监管体制会越来越被动,并且由于“三元冲突”的存在,央行的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受到很大挑战。

(二)国内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和事实混业经营,突出表现为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划分日益模糊,这种变化使得现行监管体制所隐含的问题日益突出

第一,目前,商业银行可以进行包括金融衍生业务、各类投资基金托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等。这些业务与证券、保险业务密切相关,并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同时,证券公司股民保证金账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银行储蓄存款的功能。此外,在保险业方面,新的险种不断涌现,诸如投资连结保险、养老金分红保险等。这些保险业务,既具有投资功能,又具有储蓄功能。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业务的趋同性和可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

第二,尽管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模式,但是部分企业集团公司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往来,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如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关联非常密切,事实上已经存在混业经营。此外,中国金融业的主力——四大银行也加紧了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步伐。早在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就和境外投行摩根士丹利合资成立了中金公司,很多大型国企海外上市都有中金公司的参与。中国银行在1998年用10亿美元在香港注册中银国际,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收购英国信诚保险公司,从事寿险业务。2003年4月,中银国际“返乡”,中国银行高层在不同的场合也表明,中行的目标就是金融控股,最终实现混业经营。

第三,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都采取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比如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需要在银行监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协调,而不同部门对于同一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向存在较大差异,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此

外,有的新业务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同时具有储蓄功能和保险功能。对于这些新业务,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

三、中国的选择与对策

目前中国的混业经营格局已经初现端倪,不仅有历史形成的中信集团、光大集团这样的金融混业经营特例,而且已经允许商业银行出资设立基金公司,以及由银行控股公司、关联公司设立、收购证券公司等混业实践。但是,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仍然是典型的分业监管,即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由于目前金融市场发展速度很快,因此,从中国实际出发,尽快确定混业经营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

首先,我国金融监管主体应积极转变金融监管理念,努力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实现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头尾分割”式监管向法人整体风险监管转变;“一次性”监管向持续性监管转变;业务监管向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有效性监管转变;定性监管为主向定性监管与定量监管相结合转变。在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要努力提高监管水平,通过建立科学的评级体系和实施综合并表监管,提高以风险为本的持续性审慎监管能力,规范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和监管效率,在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基础上更好地实施监管。

其次,为了适应人世后金融机构竞争的需要,迎合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我国的金融监管应鼓励创新,充分尊重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在机构设立、业务开展等方面给予其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这样,在中长期内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必然相应提高。

再次,建立牵头监管模式,在现存三家监管机构分工监管的基础上,注重整个金融市场的协调发展以及不同子市场之间的协调,通过联系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实现信息共享,以减少服务及监管的真空地带。有必要建立综合大型的数据库,由各监管机构提供监管中获得的数据和信息,该数据库可由牵头机构负责维护和向有需要的监管机构提供数据,从而减少业务交叉和重复、降低监管成本。另外,从银行监管的角度看,不应片面理解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分离,而要合理把握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监管与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机构监管职能及其协调关系。当前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首先应当清晰地区分实际运作中货币监管和机构监管的业务领域划分,并在进行各自的货币监管和机构监管时,主动考虑到自身的监管行为对于对方监管目标的影响。

最后,在加强宏观监管的同时,应当制定体现我国金融体系发展的前瞻性的相关法律,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的自控机制,健全财务监测、经济责任控制及相互监督的机制。此外,舆论监督和民间监督的作用不可忽视,应结合我国国情为官方监管机构的监督角色准确定位,同时培育和扶持成立一个独立的民间“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借此实现金融监管的互补,共同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 石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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