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组织与社会建设的关系

时间:2023-06-07 14:36: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社会建设理论的提出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的进程推向了新的阶段。作为社会建设主体之一的民间组织,其宗旨与社会建设的目标是一致的,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促进民间组织参与社会建设,要依靠适度的政府化,化依赖关系为平等合作关系,加强民间组织自身建设,提高其参与社会建设的能力。

[关键词] 社会建设 民间组织 主体 参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我国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社会阶层和利益主体趋向多元化,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公共需求日益增长,各种令人担忧的社会问题也接踵而来。近几年大量出现的民间组织作为社会发展的产物,有效地解决或缓解了部分社会问题,对促进我国社会建设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因此,对于民间组织与社会建设的关系、民间组织如何在社会建设中更好的发挥作用等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一、民间组织和社会建设的基本内涵

民间组织是我国正式文件中的名称,特指那些专门从事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社会慈善、社会管理及环境保护的社会团体或其他公益性组织,具有自治性、志愿性、非营利性、社会性等特点。我国政府管理部门将民间组织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个主要类型。由于各国在历史、文化和法律制度上的不同,有时也会称民间组织为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公民社会、志愿者组织等。据联合国对非政府组织的定义,“它是在地方、国家或国际级别上组织起来的非盈利性的、自愿公民组织。它们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和发挥人道主义作用,向政府反映公民关心的问题、监督政策和鼓励在社区水平上的政治参与”[1]。

什么是社会建设?应该说有不同的理解,但作为中国共产党理论创新成果之一的社会建设,有着特定的含义。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在明确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同时,把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问题提到了议事日程,提出了“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新要求。之后,2005年2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又重申了这一要求,并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表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并且高度评价社会建设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又进一步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对社会建设的六项具体任务作了详细的论述。据此,可以认为,这里所说的社会建设应是指狭义的社会建设,即除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以外的、并与这三者相并列的社会的建设,具体简单来说,就是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各项社会事业的建设,如教育、医疗卫生、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根据党的重要决议和文献,可以将社会建设的含义解释为: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发展社会事业,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

二、民间组织与社会建设的关系

由民间组织和社会建设的内涵可以看出,二者有着紧密的联系:

1.民间组织是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规划了新的社会管理模式的基本框架,即党委和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多主体协作治理的模式。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提出要“健全民间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民间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民间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十七大报告又提出了“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从中可以看出,社会建设要求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面共同协作,相互配合,而且要更加重视民间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即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社会学学者丁元竹提出,社会建设的主体应当包括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等,他把社会建设的含义界定为: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改善人民福祉为目标,以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为基础,来建设和完善社会事务处理、社会公共服务供给体制和机制的过程。[2]这一界定表明,民间组织将成为今后社会建设的三大重要主体之一。

2.民间组织活动目标和社会建设的目标是一致的。民间组织所开展的各项社会事业或社会活动与社会建设的最终目标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致的。社会建设的具体目标可以概括为六大方面:即优先发展教育,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完善社会管理。综合社会建设的六大内容,其最根本的目标就是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协调社会结构各个方面和社会各种机制有序运行,协同经济、政治、文化共同发展,从而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目前民间组织的发展范围日益扩大,从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到扶贫救助、权益表达和诉求等方面,可以说已基本覆盖或涉及到了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甚至在其他方面如全球化治理方面都做出了重要贡献。它在运作当中无形的起到了重要的协调和缓和作用,为公众积极参与社会事务、表达和传递利益诉求、解决社会生活问题创造了一个便捷的平台,缓和了因经济快速发展而带来的社会负面效应,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因此,在此意义上说,民间组织的活动和社会建设在目标上是一致的。

3.民间组织与社会建设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一方面,民间组织是社会建设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依托。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可见,社会建设要担当起构建和谐社会环境的重任,需要在社会体制改革和社会公共服务中依托民间组织这一主体,发挥民间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社区服务、维护社会各阶层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和社会秩序等功能。民间组织作为一种贴近基层的社会实体,具有自身独特优势,即自治性和灵活性,它能够给和谐社会的建设增添活力和新鲜因素,比以往依靠全能政府的社会管理和服务,更能贴近社会群众和触及社会问题本身,更能有效地达到既定目标。同时,民间组织拥有广大的会员,能起到宣传党和国家政策、方针、法律法规的作用。民间组织自身从事的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的活动,倡导的一种社会和睦与和谐的价值理念,追求的是社会的至善,因此也可以说,民间组织是社会文明与和谐社会价值观的倡导者和推动者。而民间组织可以通过广泛参与社会管理,积极开展参政议政,将社会群众的建议和反映回馈给政府,在政府和社会之间起到了桥梁和纽带作用。另一方面,民间组织在参与社会建设中也能获得自身的提高和发展。社会建设理论的提出,表明国家对于社会领域的管理和发展的日益重视和关注,尤其是对于社会的第三领域包括众多民间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的管理,国家出台的相应政策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民间组织向着更规范化更制度化的方向发展,自然也会促进其自治能力的提高、自身组织的建设和管理范围的扩大。同时,随着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将让渡给民间组织更多的社会职能,这将有利于民间组织在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提高民间组织参与社会建设的能力

正是鉴于民间组织与社会建设的紧密联系,我们才有必要发展民间组织这样一种社会力量。从目前我国民间组织参与社会建设的情况来看,它受到多方面的制约和限制,主要是来自政府、法律法规、社会和自身条件等方面。比如,双重管制政策限制了民间组织自由的建立和发展;关于民间组织建立和运作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民间组织自身缺乏经济支援、社会信任度不高,等等。因此,笔者建议从政府和社会组织两方面加以改善。

1.适度的政府化,化依赖关系为平等合作关系。在我国,民间组织的设立,普遍的具有政府化倾向。一是经常出现“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现象,即很多民间组织的领导人是由政府官员或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担当;二是民间组织在申请设立时一般要挂靠一个事业单位,其经费来源大部分是来自政府拨款。这是是由当前我国“大政府、小社会”的现实国情所决定的。如果得不到政府的支持,民间组织的生存就会受到影响。但是,过度的政府化,会导致民间组织过分依赖政府,缺乏远景规划和组织活力,一定程度使其与建立的主旨相脱离。目前,政府还不能直接让渡部分管理权给民间组织,“即便政府认识到放权的重要性,要把部分权力让渡出来,恐怕民间组织也没有足够的能力来承接相应的管理空间,构建“小政府、大社会”的政治转型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一步到位”。[3]因此,民间组织的发展还是要在一定范围内依赖政府,只是要求在今后的改革过程中,逐步把政府化所形成的依赖关系转为平等互动合作关系。在民间组织发展还不成熟、社会管理水平还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政府必须先给民间组织必要的帮助和扶持,使其提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责任和能力,从而促进民间组织的发展和实现权力让渡。

适度政府化的同时,还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了民间组织发展的合法性、安全性,可以对民间组织实行一定的制度管制,但不可控制过严。目前,我国对民间组织的登记注册限制较多,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的双重管理体制,这一定程度上削弱和限制了民间组织自治性和独立性。因此,今后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对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转移、公共服务的委托、民间组织的设立、引导与培育制度、税收优惠制度、鼓励机制等方面加快立法,政府依法行政,民间组织依法运行,政府依法平等地与民间组织共同管理社会事务。

2.民间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参与社会建设的能力。在全球化和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民间组织要面临更多严峻的、不可预测的社会问题和考验。民间组织要想在社会中站稳脚跟,更好的处理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问题,顺利承接政府所转移的部分社会职能,就必须改变观念,提高公共服务意识,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自治能力。第一,民间组织要加强自身的宣传与公信力,加大公众的资源服务意识,吸引更专业、更优秀的成员加入到民间组织队伍中,提高本组织的专业化人员比例。同时,要对内部成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服务水平。比如,可以通过与高校的社会工作系合作开设培训班,对民间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民间组织成为学习型组织。第二,要逐步建立规范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律诚信的机制,不断提高民间组织的自治、自律水平,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在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第三,要拓宽筹资渠道。以往民间组织的费用几乎都是来自政府或挂靠单位,而自身通过服务获得的收入甚微。今后,民间组织要更多的参与政府的采购项目竞标,以合作者的身份平等地获得资金,摆脱政府化倾向,实现政社分开。而政府从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对民间组织的资助机制。同时,市场也是民间组织筹资的重要渠道,可以与企业合作,既满足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也解决了民间组织筹资的困境。有了充足的资金供应,民间组织才能够在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事业中不受影响。

民间组织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作为连接政府和社会的桥梁和纽带,将在今后的社会建设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随着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民间组织将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实体,与政府共同合作从事社会建设和社会公共管理。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民间组织和政府要有机合作,良性互动,构建一个“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关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解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形成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整体合力。[4]○

参考文献:

[1]武洪洲,李桂红.论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中民间组织的发展[J].黑龙江史志,2009,(1):72。

[2]丁元竹.中国社会建设:战略思想与基本对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伊海洁,游伟婧.非政府组织的政府化及对组织绩效的影响[A].方向新.和谐社会与社会建设[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124-126。

[4]陈义杰.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J].理论界,2007,(9):38-39。

责任编辑 张荣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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