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公共伦理行为及其选择导向

时间:2023-06-07 11:54: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公民公共伦理具有公开性、相互性、规则制约性、场合偶然性等特征,行为选择的影响因素包括自主意识、价值判断、公共良知、道德评价预期等。公民公共伦理行为准则导向一是现代公民应具有一定的社会生活参与意识和能力;二是确立新的自然价值观,追求以人与自然协同进化、共生共融为目标的双向互利模式;三是实现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以及利益均衡。

【关键词】 公民;公共伦理行为;特点;影响选择因素;导向

一、公民公共伦理行为及其特点审视

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曾经把公共领域比作“陌生人社会”,与之相对应的私人领域则比作为“熟人社会”。他认为,传统乡土中国是典型的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的社会形态,“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1]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社会由原来的封闭社会向日渐多元开放的公民社会转型,公共领域生活已经成为现代人生存的基本空间和境遇,公民个体在享受丰富私人生活的同时,其公共生活和公共交往愈益丰富与频繁。公民公共伦理行为是指发生在公共生活领域具有伦理意义的行为,涉及到公民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对待公共环境和资源问题以及进行公共交往等方面的活动。公民公共伦理行为的核心是众多人利益的反映,所谓公共利益“主要体现在公共秩序、公共财物和公共事业三个方面,是我们每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须臾不可或缺的社会条件”。[2]理想的公共生活伦理目标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就是说公共生活既能满足和保障每个公民个体的需求、意愿和权益,也能使他人和社会群体的利益都得到增进和实现。公共领域作为公民公共伦理行为发生的社会条件和物质载体,要求公民培育出尊重、宽容、信任、积极参与等公共理念,以及超越个人利益得失的公共关怀与公共服务精神,这是推动社会公共生活走向和谐、文明、民主、有序发展,提升和完善公民的伦理素质的需要。当前我国社会,在公共生活“陌生人社会”界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失德”、“失范”和“失序”状况,“因不遵守公共秩序而导致的公共交通瘫痪、治安紊乱;因公共交往的不诚信而导致的人际关系紧张;因公共服务的低效率而导致的政府公信力下降;因公共物品的支配和使用不公平而导致的不同群体的排斥与仇视;因公共资源利用不合理、不均衡而导致贫富差距的悬殊和相对剥夺感的产生。”[3]公共生活领域道德问题的集中发生、道德底线的屡屡失守突出反映了现实社会公共伦理行为规则的明显缺位,以及人们对待熟人与陌生人行为规范所持有的双重标准。因此,建构公民公共伦理行为规范已经成为公共生活领域迫切的道德诉求。从与公共生活、公共利益相关联的角度思考,公民公共伦理行为具有明显的公开性、互动性、规则制约性和场合偶然性等特点。

1、公共伦理行为具有公开性

“公共领域的存在,对于所有参与者来说,都是一种交往的场所,一种对于公共事务进行表态、讨论的场所或领域。”[4]在公共领域,人们的外部行为处于一种无遮蔽的状态之中,也就是说公民的公共伦理行为是发生在社会公众视野之下的。公民在不同的道德氛围和境遇下,是否能够承担起社会赋予的角色伦理要求,是否能够展示自己良好的伦理品性和人格素养,都会受到公共舆论的关注和监督。从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需要出发,公众对发生在公共生活中的行为抱有一定的伦理期待,希望是和善的、有序的、合理公正的等。

2、公共伦理行为具有互动性

在公共领域,处于广泛社会联系当中的公民个体,相互之间的行为能够产生效仿和影响。符合伦理规范的行为可以体现和传递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和道德正能量,能够引发他人的善思、善行,感染和带动其他公民进行理性、适度、有益、有序的行为和活动。相反,不道德的行为却会产生消极影响,美国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提出的“破窗理论”表明,在公共生活领域,对不道德的行为如果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和惩处,这种破坏性行为的暗示效仿作用,就会纵容其他人做出损人利己的失德行为。

3、公共伦理行为具有规则制约性

现代社会公共生活作为公民进行研讨、对话、交流与交往的实践平台,是可以依靠制度和规则构建的互惠合作体系。这个互惠合作体系内蕴着社会的行为规则,能够帮助公民了解自己置身于怎样的公共环境和关系之中,这些环境和关系赋予了自己怎样的权利和义务、角色和身份,促使公民履行与自己身份角色相适应的、符合社会伦理规范预期的行为活动,化解可能发生的伦理矛盾和冲突,为处在社会变革转型期的人们提供行为审视和行为决策的标准和依据。

4、公共伦理行为具有场合偶然性

在与“陌生人”发生“短暂而偶然”的道德关系时,在面对陌生人及其利益问题时,行为主体会做出怎样的伦理选择,有时会具有场合偶然性。例如当陌生人需要救助时,有人能够挺身而出,乐于相助;但也有人会有难不帮、见义不为、见死不救,表现出“道德旁观者”的漠然态度和行为。人们因其行为选择、取舍的不同,最终会产生善的或恶的不同伦理效果。

二、公民公共伦理行为选择的影响因素

作为与他人和社会利益休戚相关的公共伦理行为,韩东屏教授认为:“存在大致四种基本选择方式,即习俗型、情感型、直觉型和理性型。”[5]不同的选择方式涉及的因素很多,但主要与人们的道德意识与自我意识有关。所以,现实生活中公民公共伦理行为选择中的困境和冲突,人们的守德与背德,除了与当时的处境、氛围、他人的行为举动影响等有关外,公民个体的自主意识、价值判断、公共良知和社会评价预期等因素起着现实影响作用。

1、自主意识

人们的行为选择在道德领域具有鲜明的自主、自愿、自觉和自律等特征,就公民个体而言,自主意识是指他的行为是出于自觉意识而做出的理性、自知的行为,是基于对他人和社会利益关系有明晰认识基础上而表现出来的行为,是对自己行为的目的、意义和价值有清楚认识的行为。相对于过去伦理道德对于公民社会生活的强大统摄力而言,现代社会伴随着社会或团体控制的松弛,以及公民自主意识和个体特殊性价值观念的确立,在公共生活领域,公民个体不再是没有独立性的存在物,公民既会以社会的伦理规范作为公共生活的向导,更会注重对社会伦理规范的合理性思考,并根据个体独立的观点和意愿来筹划和选择自己的社会生活和伦理行为,因此,伦理行为选择从根本上讲是由道德主体自主意识决定的。

2、价值判断

道德生活是个体的价值性生活,价值判断意味着行为主体根据价值认知在不同的道德观念之间、不同的行为准则之间做出取舍。公共伦理行为需要在善恶、好坏、正当与否的道德价值观念之间作出抉择,这种选择实际上是主体自身的道德需要、人生理想信念和所秉持的价值观在面对一定道德情境的时候, 共同参与作用的结果。伦理价值判断不仅能够影响人们的内心状态、情感和意愿,而且能够对人们的行为提供价值指示。目前社会受拜金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潮的影响,使社会生活出现物质化、功利化、浮躁化等倾向,在公共生活领域价值观的混乱造成了人们公共伦理行为选择的茫然和困惑,在一定程度生消解和弱化了社会主流伦理价值观念和规范的影响,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造成了道德隐忧。

3、公共良知

公共良知是公民内在的道德情感体验,是人们对良善的道德关系的追求和表达。人类道德的存在价值,决定了道德必须由外在规约过渡到内在自觉,只有把道德变成人们的情感需求,才是真正的道德内化,才能真正激活公民道德行为的发生。公共良知具有内心的权威性,它的存在可以促使公民在公共生活领域对“陌生他者的权利”给与关注、尊重与维护,以及对弱势群体给与同情、补偿和救助。相反如果公民的道德情感钝化和缺乏,恻隐之心、荣辱心、正义感微弱,就会在道德事件中吝于同情心、怜悯心、关爱心的表达,以及在行为选择上逃避道德责任,出现“放弃式道德退行”。[6]

4、道德评价预期

道德上的褒贬奖惩与道德行为模式之间具有联动性,公民作为平等和独立的道德主体,有着作为人的特定的地位、尊严和人格,他在道德活动中能否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他所扮演的道德角色能否得到社会和他人认可,将直接关系到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生存和发展问题。道德评价在社会生活中无所不及,只要有道德活动的地方,就有道德评价。社会道德评价预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加以评判的一般准则,能够肯定、赞扬和鼓励合乎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同时批评、谴责或鞭挞不讲道德的丑恶现象,它对公民公共伦理行为选择构成了较为普遍的约束力。

三、公民公共伦理行为准则导向

公民公共伦理行为准则作为处理各种伦理关系和调解伦理冲突的基本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是构建现代社会公共伦理秩序的基础。它告诉人们在公共生活领域,在追求各自的生活方式或价值目标过程中,总有一些基本的规则需要遵守,一些基本的界限不能逾越。倡导以公民间主体的平等为纽带,以公共交往为基础,以明确的道德责任为界限,以追求社会和谐、公平和正义为归宿的公共生活伦理行为准则。

首先,公民公共伦理行为准则体现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中,作为民主法治国家的现代公民,应该具有一定的社会生活参与意识和能力,在遵守国家法律,维护社会道德的前提下,积极反映和表达自己对社会问题的关注和看法,合理监督政府的公共行政行为,使涉及到社会资源和财富占有、公共服务设施享用等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社会重大事项与解决方案的出台与执行,得到公民的理解、同意与认可,以保障差异主体在公共生活中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均衡,维护包括自身利益在内的公众利益,实现人们和谐共存的价值目标。

其次,公民公共伦理行为准则体现在公民关怀爱护公共环境、公共资源等公共利益的态度与行为方面。保护自然环境、合理利用公共资源与维护生态平衡,是人类实现可持续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人类共同体显而易见的“公共利益”所在。长期以来,人们仅仅将道德运用于对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调节,而没有将其运用于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调节,致使人们在处理与生态环境的关系时,总是把自己置于中心地位,认为自己可以随意支配和利用自然。因为我们错误地理解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导致了对自然尊严的侵犯及对自然的过分索取、掠夺和破坏,最终还是给人类自己造成了危害,正在形成的生态危机已经威胁到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我们应该确立新的自然价值观,追求一种以人与自然协同进化、共生共融为目标的双向互利模式。

最后,公民公共伦理行为准则体现在公民公共交往生活中。“陌生人社会”的来临,意味着公共生活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及复杂化,它要求交往主体不能固守传统的“圈子意识”,必须用理性的人格面对陌生人及陌生关系, 用契约和协定规范行为主体的交往关系。在与其他人建构关系的过程中,遵循一些基本的道德理念和准则,如尊重他者、不伤害理念、增加包容性、差异共存等原则,对其他人的需要、利益具有一定的道德敏感性,领会到公民公共领域行为的公共性内涵和道德意义。随着人们交往对象的扩大化,很多社会关系的交往规范并不能从传统伦理规范中找到,需要公民个体在参与公共生活、管理公共事务、公共性交往应对过程中不断积累并发展起来,最终实现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以及利益均衡。

【参考文献】

[1]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9.

[2] 阎孟伟.和谐社会呼唤公德[J].道德与文明,2011.3.

[3] 陈桂蓉.公共文明建设价值新议[J].道德与文明,2008.3.

[4] 吴潜涛主编.论公共伦理与公德[M].湖北人民出版社,2008.29.

[5] 李建华主编.伦理学与公共事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19.

[6] 刘玉梅.道德退行现象及其防范[J].道德与文明,2011.6.

[7] 龙静云,熊富标.当前我国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及其深层原因探析[J].伦理学研究,2013.1.

[8] 程立涛,乔荣生.现代性与“陌生人伦理”[J].伦理学研究,2010.1.

【作者简介】

高 雁(1963-)女,陕西人,长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伦理学及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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