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精英、社会资本与动员能力:民族群体性事件组织化逻辑

时间:2023-06-06 17:12: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民族群体性事件是群体性事件的一种特殊类型,精英则是群体性事件组织化的关键。本研究运用SPSS软件进行Logistic回归和相关性分析定量研究方法,对不同类型民族精英的动员能力与其社会资本的关系进行量化分析。研究发现,社会精英与宗教精英的动员能力没有显著差异;民族精英的社会资本越大,其动员能力越强;动员者与被动员者之间的关系强度越强,被动员参与民族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越高。基于研究发现,我们认为,政府应建立制度化的机制,扩大政治参与渠道,吸纳社会精英合法参与政治进程,从动员逻辑上消除民族群体性事件被“三股势力”所利用并演化为恶性群体犯罪的可能性。

【关键词】社会资本;动员能力;民族精英;民族群体性事件

【作 者】杨鹍飞,四川大学中国西部边疆安全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讲师,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成都,610065

【中图分类号】D6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 454X(2016)04 - 0026 - 009

中国经过30余年的改革开放,“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1 ]贫富分化、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问题也对西部边疆社会结构产生深刻影响,阶层利益矛盾显化并促使社会民生问题与民族问题相交织。“三股势力”则利用国内社会矛盾挑唆、煽动,制造了多起重大恶性暴力犯罪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最初并非一个学术性话语,而是官方对民间集体抗争行为的别称。[2 ]由于其价值中立性和“非标签化”的特点,而被学术界所广泛接受,用来代替“集群行为”“集体行动”等。作为群体性事件的一种特殊类型,“民族群体性事件是指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成员为主体参与的、具有一定政治、经济或其他诉求的体制外的集群事件,如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骚乱等。”[3 ]对民族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原因,学术界主要是从宏观层面论述了大众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如“经济贫困”论、[4 ]“相对剥夺”论 [5 ]和“社会转型”论。[6 ]国内外社会学界已有大量文献运用定量研究方法,从微观层面分析精英在集体行动过程中的作用机制,但是,国内民族学界尚缺乏此类研究。譬如,民族精英在民族群体性事件中角色如何?以及如何运用个人影响力影响群体事件的进程?本文从动员结构理论视角,提出动员精英相关研究假设,运用调查数据进行检验,以探讨民族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化逻辑。

一、核心概念与理论视角

(一)民族精英

民族精英则是指那些深谙民族文化精神,拥有一系列的方式、方法和资源,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全民族与全社会的生存及发展方向的人。[7 ]104关于民族精英的类型,学术界的分类并不完全一致。对民族精英主要有两种分类:“四分法”和“二分法”。“四分法”是根据精英活跃的领域不同,将民族精英分为政治精英、经济精英、知识精英和文化精英;[8 ]112“二分法”则是以是否参与政治活动为标准,将民族精英分为权力精英和其他精英,权力精英也叫政治精英,其他精英包括科技精英、知识精英、经济精英等。[9 ]192

我们依据学术界的两种观点,结合民族群体性事件的实际情况,将民族群体性事件中的积极分子归为社会精英和宗教精英两种类型。在现实生活中,少数民族中的政治精英主要是指少数民族干部,他们依法参与国家政治过程,通过合法的政治参与维护民族的利益。也就是说,民族政治精英主要是在体制内参与政治,几乎不参加体制外的民族群体性事件。因此,我们将政治精英排除在本研究之外,而将非政治的其他精英归为社会精英,将宗教人士归为宗教精英。

(二)社会资本

学术界对社会资本的层次主要有两大观点:一是科尔曼(Coleman)和布朗(Brown)为代表的“三分法”;一是阿德勒(Adler)为代表的“两分法”。“三分法”是从微观、中观和宏观划分社会资本。在微观层次,社会资本有三种形式:嵌入性资源、资源可得性以及对资源的使用;在中观层次,主要是指个人因其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特定位置而对资源的可得性;在宏观层次,社会资本是指个人在团体、组织、社会或国家中某一群体对社会资本的占有状况。[10 ]“两分法”是将社会资本分为“外部社会资本”和“内部社会资本”两类。“外部社会资本”产生于行动者的外在社会关系,有助于其获得外部资源。内部社会资本主要是指宏观层次的社会资本,产生于行动者内部的社会关系,可以提升群体的集体行动水平。[11 ]

(三)组织化与族群利益集团化

何谓“组织化”?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不同,因此,针对不同研究对象的“组织化”的界定也有所不同。“组织化”是由“组织”与“化”这两个词复合构成,“化”有一种动态属性,意味着朝向、处于演变中;“化”同时也表示一种状态,意味着事物发展的“度”,一般是指朝目标状态演化、迈进到具有较高的程度。

公共管理学认为,社会组织化是指“社会成员通过不同的途径建立相互联系方式参与社会管理,实现社会自组织的有效运行,实现社会组织的和谐与治理目标。社会组织化的明显特征是:社会力量的主要载体并不是单个的个人,而是社会公众以组织、社团和集会等形式的结合。”[12 ]9-10也有研究者以某一阶层为研究对象研究群体组织化的逻辑,如程同顺在研究中国农民组织化过程中,认为“所谓农民组织化,是指农民为了更好地实现、保护和促进自身的经济利益而联合起来形成各种经济和政治组织的行动和过程”。[13 ]12他并进一步指出,农民组织化应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农业生产的分工与协作程度;二是农民社会组织化水平。由此可以看出,判断组织化的关键要素有两个:利益的共同和分工协作的出现。

现代化过程中,利益日益分化,具有共同利益的人们为了实现各自的利益基本权利、争得群体的共同利益,通过组织化成利益团体代表本集团的利益参与政治。一般而言,经济利益诉求是组织化的直接动因和根本目标,同时人们为维护共同的价值观或争取群体的共同利益,或共同生活的现实需要,或某一突发事件的爆发等,这些都有可能促使独立、单个的利益主体以联合的方式自发组织起来形成“社团性的利益集团”或“非正规的利益集团”。“社团性的利益集团”是专门从事利益表达的机构,它们是服务于特定群体的利益。“非正规的利益集团”是指无正式组织的暴徒和骚乱,或多或少是不满或抗议的自发表现形式。[14 ]20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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