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批评权利与学生权利保护

时间:2023-06-06 10:24: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已经一年多了,但教师批评权利的行使,仍然存在诸多阻力。“适当”一词的模糊性、不具可操作性,使得教师在行使批评权利时,如履薄冰。迄今为止,教育部也未能就《规定》中“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表述,作出细化和具体化的解释。

批评是教育的重要手段之一,没有批评的教育是无效的、变形的、不完整的。比较而言,它的作用要高于表扬。从这个意义上说,班主任和其他老师有权批评学生是天经地义的事。然而,一些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老师特别是班主任老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

教师不敢批评学生,看似很荒诞,实际上却不是罕见的现象。2008年6月,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的两名学生在上课时打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授课教师某某因为未加以制止而被称为“谋不管”。这种“不管”背后其实存在隐情,就在“不管”事件发生的半年之前,这所学校还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的血案。一名姓刘的学生用菜刀砍断了班主任的4个手指,原因竟是前一天下午该学生上学迟到后被老师批评。2009年9月16日,某市某小学的女教师正在上课时,被冲进教室的学生家长殴打,导致其流产,只因为某老师批评过孩子。更为惨烈的事件发生在2008年10月,两名教师之死都与批评学生有关。10月4日,山西23岁的男教师被学生捅死在教室;10月21日,浙江31岁的女教师被学生掐死在家访途中。

教育部曾印发《规定》强调班主任有批评学生的权利,应当说确有其必要性,就是要把这份权利还给教师。进一步而言,教育部不但有声明此种权利的必要,而且有保证此种权利得以落实的必要。因为准确的说,班主任和其他老师之所以不敢批评学生,不是因为有相关制度规定不能批评学生,而是因为他们的批评权利在现实中遭遇到种种阻力。在声明教师批评权利之外,更重要的是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打通包括班主任在内的教师行使批评权利的路径。很简单,如果教师还会因为正常的批评而遭遇不正常的对待,比如来自校方,教育主管部门的责难,以及来自家长、学生方面的报复,那么即使批评权利写在纸上,他们也不会去使用。

维护教师的批评权利,说到底是为了保证学生的健康成长,保护学生的权利与加强、规范老师的批评教育行为,制裁违法的“批评教育行为”二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矛盾。问题在于:不恰当的批评可能发展成体罚或变相体罚等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因此,界定到底什么是“适当方式的批评教育”,就成了教师批评权利和学生权利两者之间取得平衡的关键。尽管教师会认为自己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如果批评最终以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方式表现出来,这种批评教育也就失去了它的正当性。相反,如果学生和家长动辄视批评为侵权,反而无形中剥夺了老师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

目前,现行教育法规没有对正常批评教育与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之间进行清晰而合理的界定,在日益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的今天,教师在教育学生过程中稍有过格之举,就可能遭到非议,论为舆论的焦点,违规体罚自不必说,有时甚至连面壁思过、责令检讨等教育方法都被归入变相体罚的行列。

现在家长都比较注重维护孩子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强调“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行为”。《规定》赋予老师批评权利,其最大的意义是引导各教育层面的人注意把握度的平衡,对社会来说起到了一个引导的作用。同时教育主管部门在遇到具体的情况时,能够站在公理的角度,切实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基本权利。而不是默然无声,令学校和教师陷入无奈无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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