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时间:2023-05-26 20:30: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互联网等大众媒体的发展,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知情权之间出现了日益激烈的冲突。在兼顾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和合理限制方面,我国立法的规定非常少,平衡二者冲突的司法实践面临着较大的困惑。因此,结合法律精神,加强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研究和讨论就显得十分重要。文章中,笔者从公众人物、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定义入手,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归责原则、免责事由、行为分析、民法保护进行了相关讨论,并就如何平衡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合理限制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提出了几点看法。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民法保护

一、公众人物的定义

(一)界定公众人物概念的法律意义

第一,界定公众人物的概念能够确定是否需要对其隐私权进行保护。

第二,保证社会利益的平衡。作为公众人物,拥有的公共资源要比普通人多,因此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就较普通人更多。对公众人物进行相关报道及舆论监督,不仅能够满足公众的合理兴趣,更有利于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第三,界定公众人物的法律责任。对公众人物而言,其一举一动均有可能对公共生活造成影响。完成公众人物身份的界定,实际上是对公众人物施加责任的压力,使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事,不可逃避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防止非公众人物被误定为公众人物。公众人物与非公众人物相比有其独特性,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比普通人更多。如果错误地将非公众人物界定为公众人物,就会加重其法律责任和精神负担,致使其本该享有的个人行为、言论等方面的隐私权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二)公众人物的概念

在我国,有学者指出公众人物的概念,即:因特殊地位或表现而为公众所知者,如政府官员、体育界及娱乐界明星、因特殊贡献而影响社会的企业家及发明家等。公众人物通常具有以下三个特征:在社会生活中处于支配地位;在自身领域中具有不凡的表现;在公共事务中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在本文中,笔者将公众人物的概念表述为:在特定区域及特定时间区间内,因个人不凡表现而获得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与社会公众利益有着紧密关系的人物。这里的公众人物是根据客观标准确定而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定义

(一)隐私的概念

本文中将隐私分为三种形态,其一为私人信息,其二为私人事务,其三为私人领域。根据隐私的三种形态可将隐私的概念表述为:与公众利益、集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或不便为他人所知的私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为他人所干涉或不便为他人所干涉的私人事务,当事人不愿为他人所涉足或不便为他人所涉足的私人领域。

(二)隐私权的法律意义

隐私权在国内外法律中的定义略有不同,在对国内外法律、国内外观点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隐私权的法律意义为:公民依法享有的尊严性精神性人格权,跟公共利益与集体利益无关,不受他人侵犯,可以自由进行支配。从两个角度来看,隐私权的真谛一在于保护个人生活自由安宁,真谛二在于充分尊重他人的合法隐私权。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具有其鲜明的法律特征,包括专属性、秘密性和可放弃性。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在此基础之上又增加了多种独特的法律特征,即公众兴趣性、公共利益相关性、公共利益冲突性、法律保护有限性。

公众人物隐私权之所以与普通隐私权有所区别,原因在于受到公众人物本身特殊社会地位的影响,不论是各级高官还是文体明星,其生活和工作均为人所关注。正因为如此,公众人物的行为和言论均会对社会价值观起到一定的影响,与社会利益休戚相关,良好的品格则具有良好的法律和道德导向作用。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公众人物隐私权最突出的特点即与公共利益具有冲突性。这体现在一方面公众人物的隐私应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但其身份又导致某些行为和言论将为人所知。这种冲突就必须依靠法律取得平衡。但法律保护是具有一定局限性的。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侵权责任构成和归责原则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权责任构成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侵权责任主要有由以下几部分构成:要判定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则必须由是否具备违法行为、侵害事实、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四个特点入手。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隐私权作为绝对权,是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的任何权,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予以侵犯。违法刺探他人的私人信息、私人事务,违法涉足他人私人领域均具有违法性。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等都依法受到保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些规定均对隐私权的保护做了相关界定,一旦违反,则确认为违法行为。

其次,一旦当事人的隐私权被侵犯从而导致其蒙受精神痛苦或财产损失,则表示存在隐私侵害的基本形态。但在判断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否受到侵害时,应尽可能多地考虑群众的意见。

再次,当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时,才发生侵权责任。但由于公众人物自身的特殊性,当公众人物的行为与社会集体利益相关联时,无法要求媒体像司法机关那样对事实进行彻底的调查才可以发生。出于社会集体利益的考虑,对媒体在报道中出现的轻微差错是可以予以宽容的。

最后,当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害造成了公众人物隐私权受损时,才判定发生侵权责任。只有当被害人的精神和财产损失是由侵害行为造成时,才能够准确认定。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归责原则

在对公众人物隐私权案件的处理中,对过错责任原则应严格适用。这样做的原因在于:公众人物取得的利益多于普通公众,因此理当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公众人物的行为和言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比普通公众大的多,因此对其监督就应该更加严格;公众人物往往对新闻行业习惯较熟悉,因此对侵权过错的举证更为容易;借鉴国外诽谤法所普遍承担的原则。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免责事由

(一)社会公共利益

其一,公共人物的某些个人信息如个人收入等,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因此不能作为完全的私人信息而得到法律的保护,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也是公众知情权的内容。其二,如一些高级官员、社会知名人士或文体明星道德水平低下,存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媒体有责任予以披露,这并不构成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犯。

(二)公众人物接受的行为

若公众人物通过撰写回忆录等方式,将自己的隐私表述出来,并以此得到报酬,则他人再利用此类隐私不会构成侵权。这是因为公众人物自身行使了其隐私支配权。

(三)善意和公正的评论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权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对新闻媒体而言,作为公众舆论的代言人,可以对侵害隐私权进行抗辩。因为国家公务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即社会上存在的不良现象均为舆论监督的对象,新闻媒体在对公众人员行为进行批评或评论时,实际上是在行使社会权利和宪法权利。但是,在新闻媒体对此进行评论时,需本着公平、善意的原则,尊重事实,不侮辱他人。在此条件下发表的讨论可以有适当偏激甚至错误,不需要承担侵害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四)自我纠正

如果新闻媒体之前发表的报告不够准确、客观,对当事人可能造成相应的损失,但对错误采取了及时、有效而必要的补救措施,对先前的失实报告进行了自我纠正,重新作出了全面而有诚意的新闻报道,也可以作为公众人物隐私权被侵害的免责事由。

五、公众人物隐私权侵权行为分析和民法保护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侵权的行为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公众人物的行为以及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方式、范围和性质均与普通公众有所区别。下面,本文将列出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侵权的一些常见行为,以期为用民法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保护提供参考。

第一,窥探公众人物的个人情报;第二,监视公众人物的个人活动;第三,侵犯公众人物的个人领域;第四,未经公众人物同意,私自披露其隐私;第五,非法搜查;第六,不正当利用公众人物的隐私。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加强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能够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推进社会精神文明发展,促进健康的社会风气的形成;能够为公众创造充分的空间以进行自我发展,保证个人的自由和安全感不受他人侵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能够通过法律制裁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从而使公众人物的权利得到保护而免受非法侵害,强制性地提高公民对自己隐私权利加强保护的意识,更加尊重他人的私生活。

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民法保护的途径主要有两种:其一为直接保护,即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人权进行保护,一旦当事人的隐私权受到非法侵害,可以直接诉诸法律:其二为间接保护,将隐私权侵犯案件作为其他侵权行为的范围,从而赢得法律保护。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来看,对隐私权的保护不足,仍处于间接保护阶段,立法不够周全。

六、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合理限制

(一)保证公众知情权

知情权又可称为知悉权、了解权,其基本含义指公民有权知悉和获取官方和非官方的信息,并且政府有责任将非法律特别限制的信息和情报公开。公众知情权是国际法保护下的基本人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相对应的知情权的主要内容有:第一,公民对国家活动及国家事务有知晓的权利,相应的,国家机关有公开自己行政活动的义务。第二,公民有权了解公众人物参加的活动以及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此方面不仅包括政治权利,也包括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问题。

(二)保证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的含义指公众需要注意的所有事务,一旦某个人参与了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其隐私权就会受到一定的剥夺,公众人物自然也不会例外。因此,当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同公共利益发生了冲突时,就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若公众人物的行为及言论与公共利益相关联时,就不应作为隐私处理,必须以保证公共利益为前提。

(三)保证利益平衡

在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保护时可以予以一定的弱化,这样是因为公众人物因自身身份的特别性已经获得了一定的报偿,为了保证利益平衡,可以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做适当的保护。在此认识的基础上,隐私权的保护应适当向普通人倾斜。如当普通公众的隐私权同新闻报道发生冲突时,要优先考虑普通公众的隐私权。而当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同新闻报道发生冲突时,则对其隐私权的保护做弱化处理。

(四)保证权利与义务总量相等

就整个社会来看,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需达到动态的平衡,保证相等。只有权利和义务的总量相等,公众在利益方面的付出和报偿才能保证平衡。因此,公众人物在享有比普通公众更多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如何平衡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从而保证权利和义务的总量达到一致,这就要求遵守下列几点原则:第一,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第二,权利协调原则;第三,人格尊严原则;第四,立法完善原则。

除此之外,我国应在立法方面进行积极的完善,充分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把握好几点关键,使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既得到了充分的保护,也得到了合理的限制。首先,国家可将隐私权设置为独立的人格权,予以直接保护:其次,将公众人物的概念写入相关法律中并加入对隐私权进行合理保护和限制的条文;最后,将公众知情权也明确写入宪法,完善对公众知情权的保护体系。

七、总结

随着社会交往和信息交流的现代化,人们的私人生活更有可能受到他人广泛而严重的侵犯。在此背景下,人们越发看重对于自身隐私权的保护,而公众人物作为身份更加特殊的群体,对其隐私权进行合理的保护限制就显得更为重要。然而在我国,对隐私权和知情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对公民隐私权进行直接而有效的保护势在必行。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民法保护,要从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入手,深入了解,从而得到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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