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机器人民法地位问题的文献综述

时间:2023-05-26 18:54: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人工智能的时代已经到来,人工智能虽然给人类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朝气,但是也对传统的民法理论体系和法律制度带来新的冲击和挑战。对人工智能机器人法律属性以及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莫衷一是。本文对近年来国内外的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

关键词:智能机器人;法律属性;法律主体理论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18)07-0000-00

“人工智能”概念最先由John McCathy 于1956年在美国达特矛斯电脑大会上首次提出,先后经历了三次浪潮。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电脑深度学习等技术高速发展,2016年开启了人工智能元年,发达国家纷纷在新一轮国际竞争中争取掌握主导权。智能本是人类所独有的特征,其指的是人类认识客观事物并运用知识和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人工智能技术是主要研究人类智能活动的规律,通过建立具有一定智能的人工智能系统或硬件,并对人类智能进行拓展。从目前的技术进展和产业现状来看,人工智能国际市场的规模将达两千亿左右,其广泛分布在13个国家,涉及商业智能、电子商务和医疗保健等十多个工业领域。

人工智能正在逐渐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不仅催生了很多新技术、新产品同时对传统伦理、法律制度也带了巨大的冲击与挑战。对智能机器人在民法中法律性质的研究,是研究人工智能立法规范的基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1 国内外研究现状

通过检索相关文献可以发现,国内对人工智能法律問题的研究时间晚于国外,尤其是智能机器人在民法中的法律性质问题的研究,只是在2016才逐渐兴起,总体上,该问题的研究在国内外还是一个比较新兴的研究领域,还有极大的研究价值和空间。当前相关文献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1 人工智能机器人是否具有民事主体人格

截至 2018 年5 月 1 日,在知网以“人工智能”和“法”为主题词搜索,哲学与人文科学类 CSSCI(含扩展)共有 379条结果,其中民商法类的98篇占 26%,法理法史类 80 篇占 21%。审读文章内容,不难发现,法学类的文章几乎都谈论到了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也即他们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法律人格的问题。学术界现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1.1.1有限法律人格说:主张赋予特定智能机器人有限的法律人格

姚万勤教授在《人工智能影响现行法律制度前瞻》文中指出,一方面,我们对现行民事主体资格范围的认定不应当采取墨守成规的观念。其二,未来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也能更好地服务社会。认定人工智能的民事主体资格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未来能够必然毁灭人类。

袁曾在《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一文指出,未来人工智能的发展能够具有法律人格,但这种法律人格同现代民法体系下的法律人格并不能完全等同,其具有的法律人格是有限的法律人格,国外法律对此已有立法借鉴。

王勇在《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主体理论构造---以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一文中提出了一种新路径:构造双轨制的法律主体地位。任何科学技术的产生是遵循一定的客观规律,不以人类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智能机器人的发展也是如此,而对于面临智能机器人对法律主体理论带来的挑战,我们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回应并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走出法律主体固定的类型思维,重新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人与智能机器的未来关系,因此一种二元架构的法律主体类型架构在未来是可期的。

张玉洁在《论人工智能时代的机器人权利及其风险规制》一文中提出,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的产物,机器人享有权利具有历史正当性,并且有别于人类的“自然权利”,它具法律拟制性、利他性以及功能性等权利属性。机器人可以享有数据共享权、个体数据专有权、基于功能约束的自由权以及获得法律救济权这四项基本权利类型。机器人权利的产生是社会实力不断提升的结果。而权利发展史也证明,机器人权利主体地位符合权利发展的历史规律。

1.1.2法律人格完全否定说:智能机器人是物的范畴,不能获得法律人格

牛津大学讲席教授霍斯特·艾丹米勒在《机器人的崛起与人类的法律》文中从认识论与本体论层面分析,提出“反对将机器人当作人类一样对待”的观点。如果我们赋予智能机器法律人格,让它们拥有取得财产、订立合同的合法权利,那么会使整个世界非人化(dehumanizing)。换言之将机器人当作人类一样对待将会使人类非人化,我们应当避免持有这种态度。

国内的吴汉东教授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中指出,由于机器人离不开民事主体的控制,因此机器人尚不足以取得独立的主体地位。将机器人视为“人”这一人类主体,赋予其相应的主体资格,与现有的民法理论产生严重冲突。民法意义上的人,必须具有独立的人格( 权利能力) ,现有理论中这一主体既包括具有自然属性的人,即自然人,也包括法律拟制的人,即法人。机器人既不具有自然生命,也不同于具有自主独立意志的法人,模拟和扩展“人类智能”机器人具有一定程度的智性,但不可能具备人类特有的心性和灵性,将其作为拟制人格以享有法律主体资格,在法理上尚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刘云生教授在《人工智能的民法定位》中提出:人工智能只能是也必然是客体,获取法律人格甚或取代主体的法律地位也是更不可能的。

朱程斌教授在《人工智能作为法律拟制物无法拥有生物人的专属性》一文中提到:人工智能应属于物的范畴。在当今世界及可预见的将来,法律的社会性和人的社会性如果不从本质上发生动摇,社会便不会接纳人工智能这一本质上是机器的存在成为社会的成员。无论是从历史的角度考虑法律拟制的问题,还是从近现代以来的实际操作来考虑法律拟制的问题,人工智能都不可能因为法律拟制而成为法律主体、成为法律上的人。换句更直白的话来说就是,尊严专属于生物人,其他实体并不拥有此等属性。建立在尊严基础上包括法律主体在内的其他概念,从终极意义上来说——考虑到大量拟制的法律主体的存在——也必然是生物人的专属。

1.2 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础

主张法律人格否定说的观点,是在现有民法体系下提出的。而主张法律赋予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的观点,明显超越了传统民法中人法理论,对其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与挑战。由此,有关智能机器人法律性质问题的研究继而转向了民事法律主体理论,主要涉及以下两方面内容:

1.2.1民法上的人

德国学者拉伦茨曾提到,伦理学上的人的概念对我们整个法律制度来说,是须臾不可或缺。这一概念的内涵是:人依其本质属性,有能力在给定的各种可能性的范围内,自主地和负责任地决定他的存在和关系,为自己设定目标并对自己的行為加以限制。

李永军在《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础》一文中也提到,理性与意志学说对民法典的法典化构造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康德认为,没有理性的东西只能作为手段,即物,因为其只具有一种相对的价值。人依其本质即为目的本身,故有理性的即为人。那么,何为理性?康德认为,理性包括两种能力,一是人类认识可感知世界的事物及其规律性的能力,二是人类识别道德要求并根据道德要求处世行事的能力。也就是说,理性本身就是道德标准要求的本质。另外黑格尔指出,人格的要义在于:我作为这个人在一切方面都完全是被规定了的和有限的。要达到法律上的人主体性标准就必须按照“被规定了的标准”“克己复礼”。

1.2.2传统民法中客体向主体转变:一种自然现象

江平教授在作《民法的宏观思考》的演讲时提到,人是主体,在现行体制下毋庸置疑。但是机器人的国际象棋比赛给了我们一个启示:机器人能够战胜自然人,对未来主体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与畅想。第二,纵观民事主体的发展历程,客体变为主体是一种客观的现象。譬如,法人就是由自然人设立并被赋予了独立人格,就变为法人这个主体。从这一变化进程中可以看出,我们人在创造客体的同时又创造了一个新的主体,人赋予了法人独立的人格,即人创造的客体变为了主体。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来的人法将会很有意思,也将会出现越来越多新的“主体”类型。

李拥军教授在何勤华教授主编的《20世纪外国民商法的变革》一书中写了一篇题为“从‘人可非人’ 到‘非人可人’:民事主体制度于理念的历史变迁:对法律‘人’的一种解析”的文章,学者蒋学跃在《法人制度法理研究》一书中也详细阐述了民事主体的历史演变。

龙卫球教授在《民法总论》一书中写到,现代人很容易忽略主体问题的历史思维,忽略立法政策的导向,使主体问题简单化,认为它只是当然的事物而不是观念的产物。

除法人这一特殊主体之外,在我国古代法律中,奴隶的地位具有特殊的双重性,奴隶不仅仅是一种从事交易的特殊财货,又是一种可能被当作财货的特殊主体,只是因为奴隶在民事关系中有不同的作用。妇女也有两重性,一方面是权利有限的主体,一方面是某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女子未嫁之先,是父母的财产,既嫁之后是丈夫的财产。李志敏教授在《中国古代民法》一书这样写到,任何时代的民事主体的权利及其状态,归根到底都是由生产关系产生的。民事主体的权利状况,决定于在社会生产关系中的地位。随着社会的发展,奴隶和妇女的地位得到解放,成为自由的人,并在法律上得到与其他人平等的主体地位。

2 国内外的立法现状

国际上,美、英等国家陆续出台了有关人工智能发展的战略政策报告,欧盟也在呼吁立法机构以及专家加强人工智能机器人相关的立法,并付诸于行动。

欧盟提出,从长远角度考虑赋予复杂的具有自主意识的机器人一定程度的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可能性。

美国在人工智能立法方面也已迈出了实质性的脚步。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表示:谷歌自动驾驶系统可以被视为“司机”,换言之,承认人工智能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虚拟的“法律主体资格”。

沙特阿拉伯在2017 年 10 月举行的未来投资计划 (Future Investment Initia-tive) 会议上,授予一个名叫索菲亚(Sophia)的“女性”机器人沙特阿拉伯国籍,并给予了表明公民身份的护照。

目前,国内在人工智能方面尚无相关立法。2017年国务院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不仅作出大力鼓励发展人工智能的引导,同时明确提出加强相关法律规范与制度监管。着重开展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的深入研究,以确保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尤其是提出加强完善人工智能监管体系,建立从对人工智能产品设计、开发和成果应用全流程监管结构。这也说明,从国家层面,面对人工智能发展的新一轮高潮,技术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3 结语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是对社会现实需求的回应。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地位状态也应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其有可能随着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而发生变化。未来的道路是曲折而艰难的,但我们应该有信心,在未来人工智能时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前进与法律制度的发展将会相辅相成,更好的服务于人类。

参考文献

[1]王勇.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主体理论构造--以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J]. 理论导刊, 2018,(2)63-70.

[2]张长丹.法律人格理论下人工智能对民事主体理论的影响研究[J].科技与法律,2018,(2)37-43.

[3]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5)128-136.

[4]姚万勤.人工智能影响现行法律制度前瞻[N/OL].人民法院报,2017.

[5]袁曾.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 [J].东方法学,2017,(5)50-57.

[6]江平.民法的宏观思考[J].天津滨海法学,2016,236-251.

[7]杨立新.《民法物格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8]蒋学跃.《法人制度法理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9]李拥军.何勤华 主编.《20世纪外国民商法的变革》[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0]李志敏.《中国古代民法》[M].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作者简介:樊明芳(1992—),女,汉,山西临汾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高天尧(1992—),女,汉,黑龙江哈尔滨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推荐访问:民法 机器人 综述 文献 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