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法地位之展开

时间:2023-05-26 18:48: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的普及,现在“网购”已成为时代热潮,同时,网络购物导致的纠纷也成为消费者投诉的最大领域之一,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常常面临“维权难”“退货难”“赔偿难”等的现实难题。我国新出台的《消费者保护法》在修订的时候虽然新添加了不少的创新内容,但是,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的民法地位仍然比较保守。

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民法地位;提供者

网络交易平台的出现,为买卖双方都提供了便利,但是,由于网络交易平台的制度和技术不是特别完善,却为一些不发的商品供应商提供了便利[1]。所以,应该对加大对这种现象的重视,展开透彻研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保证网络电子商务平台的健康稳定的持续发展。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网络交易平台供应商的民法地位进行多角度、全方面的深入研究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法地位的认定

依附于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网络交易平台的存在形式和交易模式与我国传统的经济模式存在非常大的区别,因而对于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法人的民法地位,就不能完全套用传统的公司法人民法地位。根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具体特性,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不能直接参与到平台的现实交易中,仅仅是为在网络上进行商品买卖和服务的人员提供一个虚拟的交易平台,其只是属于一个中立性质的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的体现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电商平台的提供者一定要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并且应该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权利能力作为前提和基础,让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可以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实行民事行为、享受民事权利以及承担民事义务[2]。因此,纵然电商平台提供者是交易平台的法人,致使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共同性和普遍性,但是,对于网络销售平台的提供者所要承担的社会职能以及经营范围来说,其民事权利能力又会受到行政法规、法律以及章程和目的的限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设立法人时所确定的经营范围,会直接影响到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权利能力范围[3]。因而,电商平台的提供者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其章程所确定的为网络交易平台销售人员、服务人员和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所提供的网络交易所享有的服务,并且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可以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以及承担民事义务。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按照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根据自身的举止享有民事权利,并且需要承担民事义务。不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法人,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权利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一定的范围限制。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的目的、职责以及范围主要是为了在平台进行销售的人员、消费人员以及平台的服务人员为在平台上进行交易的人员提供交易平台的服务,及时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不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交易平台提供支付支持,不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网络交易平台参与交易的交易人员提供信用评价,而是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自身承上述职责,因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职责为在交易平台上进行买卖的销售人员、消费人员以及平台服务人员提供交易服务的范围,因此,并不是属于金鹰权限,而是属于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所及,视为合法行为[4]。

(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责任能力的要求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该要具备民事责任能力,《民法通则》对提供交易平台的法人是没有对其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的,但是在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法人应该具备的条件当中有规定了“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要求,相当于在事实上承认了提供交易平台的法人必须要具有的民事责任能力。在当下社会中,每个独立的个人都应该是一个民事主体,每个民事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但凡是民事主体都应该具备法律人格,法律人格是由法律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民事责任能力这三个要素所构成的[5]。然而在《民法通则》当中经常会忽视掉民事主体人格中的民事责任能力,这在民法当中是存在严重缺陷的,所以,人格行为能力所包含的需要承担违法行为责任的能力。如果将法人的行为责任的能力编入我国立法当中,必定会产生很多麻烦。因此,在国家颁布《民法总则》的内容当中,应该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做好相应的规定。在法律中识别能力抽象画的体现就是民事责任,因此,识别能力与责任能力是相辅相成的。所以,民事主体违反法律义务或者违反预定义务实施的违法行为的主要体现就是民事责任能力,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法人要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活动的形势越来越复杂,尤其是网络交易平台的广泛使用,完善网络平台提供者的义务制度一定会成我国民商法和经济法律体系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为保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线上交易中的重要地位,而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法人作为特殊的民事能力的主体,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事义务的规范,对于完善我国民法的理论体系,可以有效促进我国网络交易背景下各个方面的主体都可以得到利益平衡。

参考文献

[1]杨立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法地位之展开[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1):23-33.

[2]柴振国,赵晨光,王晶.互联网立法背景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注意义务探讨[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7,38(3):104-109.

[3]李菲.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法地位与民事责任研究[J].河北企业,2018(1):114-116.

[4]寻佳睿.论网购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认定[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4):204-204.

[5]张景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J].人民司法,2017(17):56-58.

(作者單位: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特警八支队一大队)

推荐访问:民法 提供者 交易平台 地位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