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价值目标及立法构建

时间:2023-05-26 18:42: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绿色原则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时代的要求,但我们不应让其成为孤立的指导原则而不具有实际意义,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对于其系统的完善和建设将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对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价值目标及立法构建进行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绿色原则;民法典;价值目标;立法构建

引言

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并不是一条没有实质意义的倡导语。其也是有着深远的价值目标,对我国民族精神的传承,展现民法典的时代性以及民法典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性。其作用也发挥在民法典分则的构建,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法律保障的理论基础。可见,绿色原则不仅是民法典的一个重大创新之举同时也是民法典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原则。

1民法典中增加绿色原则的原因

1.1顺应发展趋势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取得了一系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环境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也与日俱增。近年来,我国也逐渐认识到环境治理的重要性,将社会主义现代化奋斗目标变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其中“美丽”的增加,在于强调我国的生态文明观,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在刚刚过去的十九大中指出,我国目前的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趋势,我国在民法总则中加入的绿色原则恰好与“美丽”的内涵遥相呼应,这也预示着我国的法律规范与政治制度相辅相成,共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发展。

1.2民法发展需求

事实上,民法自身已经蕴含了绿色的概念。从民法的调整对象上来看,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财产关系揭示了人与资源的问题,当财物不足,而需求主体不断扩张时,必然会导致资源紧张。徐国栋教授把能够缓解“人”与“财”之间关系的民法制度称为“绿色民法”反之则为“黄色民法”。“绿色民法”可以诠释为生态主义的民法典,它以维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限制人们对资源的使用。要缓解人与资源之间的关系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便又回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话题上。民法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经济管理体制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但民法通则中,并没有体现出民法基本原则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因此,也可以说其是“黄色民法”,而民法总则中新增加了绿色原则,符合“绿色民法”的特质,但也不能说是完全的“绿色民法”,还有待于民法的进一步发展。

2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立法构建

2.1从主体的角度出发融入绿色原则

2.1.1环境权人格化

对环境人格权的制度构建上,我们注意其保护的限度和保护的方法。首先,环境人格权必须要依附民法人格权的制度和理念构建,其保护不是追求绝对的排除妨害。如人类的生产生活势必会造成自然环境的污染,我们不能因此要求人类停止生产生活的行为,那将会影响人类社会的发展。我们所能要求的是一种相对的状态,人类进行生产生活的行为可以采取不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方式方法,则可以要求其为之,否则其违反我们对于良好生活环境享受的权利。其次,提供环境人格权的救济途径。当权利遭受侵害无法得到救济,那这种权利将被忽视。可以参考传统权利救济方法进行相应的调整。

2.1.2动物的保护。

对于动物保护具体如何构建,我们不妨参考《德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德国民法典》第九十条条认为,在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动物保护作出规定时,可以将其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加以保护。即将动物先进行一个分类,可分为珍惜野生动物,该类动物有专门的法律规定适用其规定。像家养的宠物也可以成为法律保护的主体之一,如瑞典对于家养的宠物进行一系列的立法,这样可以减少流浪狗流浪猫的大肆出现以及动物遭虐待的现象,还有动物园动物的保护等等。但这所说的动物不包括农场里养殖的动物以及为人类所食用的肉类、奶類和蛋类。它们不同于家养的宠物和野生动物。

2.2从客体角度出发融入绿色原则

2.2.1物权

物权法由于调整物归属和利用必然要对环境产生影响,尤其是作为物权客体的不动产,对物的利用行为更可能对环境产生重要的影响。所以对于物权从现在开始要融入环境保护的意识,对个人的物尤其是不动产物权设定限制;强调征收拆迁的过程中,应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在相邻关系和用益物权部分,规定环境保护义务;在准物权部分,规定碳排放权、水权等新型物权。

2.2.2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归于国家所有是大家毋庸置疑。对于自然资源的保护更多地是公权力在保护,有专门部门法进行保护。但是《物权法》中也是有许多相应法条对于自然资源的保护。例如《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到第一百二十条分别对于自然资源用益物权、海域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做了规定,主要是规定使用这些自然资源时要依法使用,其他就没有过多的考虑。我们可以在这几条法条中加入绿色原则的理念。除了要依法使用外,还需要补充规定在使用时要最大限度发挥其作用以及遵循自然规律,以免造成资源的浪费以及枯竭。

2.2.3取得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制度肇端于罗马法的取得时效,其最初之功用主要是鼓励人们使用他人闲置之物(如土地、奴隶、牲畜等)以使物尽其用,以及补救形式主义造成的所有权取得方面的缺陷,其后随着罗马商品经济的发展,取得时效又具有了新的价值和功能。设立该制度除了可以达到物尽其用的社会功能以及弥补所有权方面的缺陷外,还可以有效地避免因岁月流逝所发生的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困难与烦累,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以及节省诉讼资源的消耗。从其功能和价值上来说,该项制度很好地体现了绿色原则的价值需求,将其放入我国法律中可以很好地发挥物尽其用的社会功能以及减少因不必要的物权变动而产生的社会资源的浪费。

结束语

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也让环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加强绿色生态文明的建设已成为我国的一个重要目标。我国在新修订的民法中也体现出了绿色理念,新增加的绿色原则,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生态文明的建设。但是,法律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仍然存在很多不足,这只是我国在法律中强调绿色生态的第一步,今后会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2]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3]陈境先.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6).

(作者单位:云南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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