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师仙逝,宪则永垂——悼念布坎南

时间:2023-05-21 19:18: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詹姆斯·布坎南(James M.Buchanan)是公共选择学派奠基人和代表人物之一,宪政经济学之父,一九八六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这位大师级人物不幸于美国时间今年一月九日撒手仙逝。享年九十三岁高龄。

布坎南于一九四八年获得美国芝加哥大学哲学博士,一九四九年接受田纳西大学的聘请,成为该校的教授,开始了他的学术生涯。他与图洛克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共同创立了公共选择的弗吉尼亚学派。一九八六年,布坎南因把经济学方法运用于政治过程的研究、“发展了经济和政治决策的契约论与宪法基础”而荣获一九八六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当时瑞典皇家科学院贺词为:

第十八届获奖者詹姆斯·布坎南——公共选择理论的创建者。……布坎南则相应地创建了公共部门的决策理论,被称作“新政治经济学”或“公共选择”理论。布坎南的主要贡献在于,他将经济学中个人间相互交换的概念移植到了政治决策的领域中。于是,政治过程便成为一种旨在达到互利的合作手段。但政治秩序的形成要求人们接受一套规则、一种宪法。这反过来又强调了规则形成的极端重要性和宪法改革的可能性。布坎南认为,劝导政治家或试图影响特定问题的结局常常是徒劳的,事情结局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规则体系决定的。

布坎南家境清贫,年轻时一度迷恋左翼思想。在布坎南一九四六年进入芝加哥大学之前是一个真诚的社会主义者。按他自己在芝大期间的话说,他原以为自己是一位“自由至上的社会主义者”(libertarian socialist),但在大学里,布坎南受其导师奈特教授的影响,很快转为市场经济的坚定的拥护者,作为自由至上主义者和宪政主义者终其一生。其实有着类似经历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还有哈耶克。无独有偶,哈耶克在早期也曾经是个费边社会主义者,也曾经希望通过国家干预来解决一些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但他受到老师米塞斯的影响,也被其转化成为一位自由至上主义者和宪政主义者。

不过,布坎南不愿意别人称自己为“自由至上主义者”。在他一九九八年接受汪丁丁教授采访时的书面答复中表示,更愿意把自己叫作“古典自由主义者”。他认为,自己的核心价值观没有任何来自家庭的影响,但与一般美国文化遗产的影响有关。而且,布坎南强调,他生长在南部,这一经历对塑造他的个人主义理念与反国家化思想是个重要因素。

人的行为选择区分为私人选择和公共选择。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私人选择主要指涉市场决策,而公共选择则主要涉及非市场决策。顾名思义,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对象为公共选择过程,也就是非市场决策过程。该理论的研究工具和方法为经济学的工具和方法,包括价格理论。公共选择理论把政治舞台理解为市场,即政治市场,把选民、利益集团、官僚和政治家等行为主体视为政治市场中的经济人,即自利的效用最大化者。公共选择理论把政治市场上选民的选票视同为经济市场上消费者的货币。

二十世纪的那场大萧条以来,经济学家大多忙于指责“市场失灵”,布坎南与其同仁则反其道而行之,直击“政府失灵”问题,而且是以其之道,反治其人。按照布坎南一九七二年的话:“我们想要做的事情,就是把四十年来人们用以检查市场经济的缺陷和不足的方法,原封不动地用来研究国家和公共经济的一切部门。”

布坎南的这种努力不是起自一九七二年。早在一九五七年,布坎南和沃伦·纳特(G.Warren Nutter)在弗吉尼亚大学创建了托马斯-杰弗逊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Thomas Jefferson Center for Studies in Political Economy),试图建立一个“希望维护以个人自由为基础的社会秩序的学者团体”。后来公共选择理论作为政治经济学的一个独立或准独立分支学科,正是诞生于此摇篮之中。至于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研究之旅,其发端与其芝大的生涯密不可分,尤其是其一九四八年在芝大老旧的哈珀图书馆布满尘埃的书库中找到瑞典经济学家维克塞尔的德文版著作《财政理论研究》(Finanztheoretische Untersuchungen)。正是这一本书对布坎南的研究发挥了决定性的影响。

一九六二年布坎南与图洛克(Gordon Tullock)发表了《同意的计算》为现代公共选择理论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布坎南和图洛克于一九六五年在美国创立了公共选择学会(Public Choice Society)。一九六九年两人在弗吉尼亚理工学院创建了公共选择研究中心,并出版了《公共选择》杂志,促进了公共选择理论的迅猛发展,同时使公共选择理论传播到欧洲和日本。随着一九八二年公共选择中心整体并入乔治-梅森大学,尤其是一九八六年布坎南荣获诺贝尔经济学奖,该校在公共选择研究中的中心地位得以确立。

布坎南在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典礼演说辞中提到,维克塞尔的著作涵括了公共选择理论的三大构成要素:一是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二是经济人假设,三是政治作为交换。他认为自己只是重申、阐述和拓展了维克塞尔的论题。布坎南坦诚地说道,没有维克塞尔的影响,布坎南就应当不会有幸站在奖台之上。

我们先看看经济人假设的重要性。在公共选择理论创建之前,经济和政治属于“两张皮”,适用不同的假设,实际上也假定了社会中的人患有“人格分裂症”:他在经济领域被视为自利取向的,在政治领域则是利他取向的。某位大亨在房地产市场上叱咤风云。经济学家会说,这位大亨可以被视为经济人,一位自利的效用最大化者。后来,这位大亨进入了政界,当上了总统。经济学家会说,可以将他视为利他取向者。这里,这位大亨似乎成了人格分裂症患者。他在经济领域被认定是自利取向的,在政治领域则是利他的。但是,与其说他是位人格分裂症患者,还不如说是经济学家患上了这种病。这是因为经济学家一会儿是性恶论者,一会儿是性善论者。倒是这位大亨,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政治领域,依然故我。

公共选择理论诞生之后,除了公共选择经济学家之外,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经济与政治不是“两张皮”的处理方法。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政治领域,行为人均被假设为经济人,所谓自利的效用最大化者。这种研究范式转向修正了凯恩斯经济学把政治制度置于经济分析之外的理论缺陷。

在对经济人假设加以上述解释之后,众位看官可能并不觉得这种分析理路有多少深奥。正因如此,我们可以走走停停,继续探索一下布坎南的方法论个体主义和政治作为交换的思想到底是何所指。

布坎南的眼中是一个后现代的世界。他看到的社会现象均归结到个体的行为以及个体之间的互动。任何集合概念,比如“国家”、“政府”、“集体”、“组织”、“党派”、“团体”、“公司”等等,都只是一种拟人概念。真正的行为主体是其中的个体。而这些集合概念,即便使用,也只是一种指代,便于指称罢了。这就是布坎南所主张的“方法论的个体主义”的涵义。正因为如此,布坎南曾经说过,只存在“个人的公共选择”。这是因为只有个人才是做出公共选择的决策单位。此外,在一九八六年获奖演说中,布坎南还强调,只有个人利益,除此之外别无任何其他利益。这种观点是有道理的。如果根据布坎南的宪政主义—契约主义理路,所谓“公共利益”完全可以从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当中推导出来。布伦南和布坎南在《征税权》和《规则的理由》两书中认为,在原初状态,只要求立宪者至少在限定的条件下让他们受选择背景所迫而采取一种等于是处在罗尔斯意义上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下的立场,即一种“局部无知之幕”(partial veil of ignorance)或者“不确定性之幕”(veil of uncertainty)下的立场。由于立宪者自身处境具有内在不确定性,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必须采纳罗尔斯描述的公平(fairness)律令的标准。作为这场情景下的立宪结果,“公共利益”就是每个立宪者的个人利益。

布坎南把政治看作交换,看作市场,即“政治市场”。他把选民、官僚和政治家视为政治市场中的博弈者,把选票看成是货币。布坎南认为,民主政治活动中的个人活动也具有交换的性质,人们在政治活动中达成协议、协调冲突、确立规则,无不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这类似市场中的交换。另外,布坎南也强调把政治作为一种过程来理解,即把它理解为一个在解决利益冲突时进行交换达成协议的过程。

除了经济人假设、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政治作为交换的观点之外,布坎南所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还坚持维克塞尔也提倡的规范的个体主义效率标准。按此,一项集体决策是否有效率,其评价标准是当事人的主观判断,而不是外在标准。评价集体行动时,不需客观标准,只需参与者对其中的活动表示一致同意。只有个人才知道自己的利益为何,其他任何人都无法越俎代庖。对个人而言,只要是按个人意愿做出选择,就是增进了个人的效用。对整体而言,只要其中所有的个人都没有受到强制,都可按自己的意愿做出选择,这个整体就有效率。

由此,布坎南所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成功完成了把经济学方法原封不动地从对经济领域的分析照搬到对政治领域的分析。

经济人假设仅仅是假设,并不意味着人性只有自利的一面,没有利他的一面。但是经济人假设是强有力的。基于这种假设,公共选择经济学家推导出许多约束行为主体的基本规则。这种基本规则被布坎南称为“宪”(constitution),与之相关的译法既因人而异,也因文而异,比如包括“宪”、“宪法”、“宪政”、“立宪”或“宪则”。

公共选择对“宪”的研究为布坎南后来所特别重视的宪政经济学奠定了基础。宪政经济学涉及对基本规则的经济学分析。它相当于一种更高层面的公共选择理论。他认为,强调对规则约束的选择使得宪政经济学有别于传统经济学;对个人之间的合作性互动的强调,而不是对冲突性互动的强调,使得它有别于很多其他传统的政治经济学。

宪政经济学讨论集体决策中的两个阶段,即立宪阶段和立宪后阶段(即后立宪阶段)。前者属于制定规则的阶段,涉及对规则的选择;后者属于规则制定之后的阶段,涉及规则下的选择。为了纠正“政府失灵”,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和宪政经济学主要着眼于强化对政府的规则约束,以及对规则本身做出选择。

联系到我国的状况,也需要区分对不同规则的选择和既定规则下的选择。改革更是对不同的规则做出选择,而不仅仅停留在既定规则下的选择。一个良好运作的社会,需要遵循一些基本规则。《国语》曰“顺其宪则”,《旧唐书》言“永垂宪则”。道理就在于此。

我国的很多所谓改革只是现有规则和既得利益格局下的修修补补,真正的改革往往需要打破现有规则和既得利益格局。我们走向规则取向的社会还任重而道远,但是路在我们的脚下。我们需要向前迈开脚步。而且从现在做起。不能明明知道彼岸在哪里,明明知道有飞机、渡船和桥梁可以通往彼岸,还在原地“摸着石头过河”,甚至走回头路。我们要建立和维护一个宪则秩序,或者宪政秩序,而不是听命于一个特权秩序。

汪丁丁教授一九九八年对布坎南的专访取经,也为我们捎回了布坎南对我国市场化改革的建言:“关于(中国)市场导向的改革,至关重要的是把这些改革置于对法律与制度框架的必要性的理解之上,在这一框架内,人们能够履行各自在市场中的职能。关于财产和契约的法律,关于以老实的态度进行交易的传统,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没有了这些东西,市场导向的改革就毫无意义可言。”这些建言几近只言片语,但是难能可贵。可谓语重心长,耐人寻味。

一代思想大师布坎南虽然离开了我们,但是给我们留下了众多经世济民的思想宝藏。布坎南的很多著作已经译介到我国大陆。我在二零零四年有幸组织翻译和出版了布坎南的《宪政经济学》一书。该书其实是由两本著作合二为一,其一为《征税权》,其二为《规则的理由》。在《征税权》开首初,布坎南引用了大法官马歇尔的一句话:“征税的权力涉及毁灭的权力。”正因如此,布坎南在书中不遗余力地分析和推导限制政府征税权的基本规则。最近在天则经济研究所的新年期许会议上,胡舒立女士指出,下一阶段会是宪政经济学家的时代。可以说,这也将是布坎南复活的时代。大师身逝,宪则永垂!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二日完稿于北京颐源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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