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我国民间借贷行为的思考

时间:2023-05-21 19:18: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通常指的是生活中居民依照非官方规定的利率进行的一种有价转让。我国民间借贷的存在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征,对金融业的影响越来越深。

[关键词]借贷;经济发展;借贷资金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5-0060-03

1 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1.1 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1.1.1 民间借贷的发展规模较大,发展速度快

以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的内蒙古地区的鄂尔多斯市为例,在鄂尔多斯民间融资中,“典当行”和“投资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2000年对典当行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向经贸委移交后,鄂尔多斯典当行发展迅速,至2008年6月末,全市典当行由2000年的1家发展到15家及27家分支机构,注册资金1.79亿元。此外,专事民间融资活动的类似融资机构还有很多,据调查,到2008年6月末,经鄂尔多斯市工商部门注册的投资公司414家,注册资金82.47亿元;担保公司159家,注册资金7.8亿元;委托寄卖商行46家,注册资金499.46万元;小额贷款公司1家,注册资金1亿元;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公司总计635家,注册资金93.1亿元。从以上这些调查可以看出现阶段社会对于民间借贷的需求相当的大,民间借贷有很大的市场增长空间。

1.1.2 业务发展迅速、规模发展快,利率水平总体较高

根据注册机构的注册资金发放情况调查测算,2008年年末鄂尔多斯市的民间借贷机构借贷资金总额达到220亿元左右,约占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贷款余额的28%和34.4%;另外,根据一份对企业、家庭及个人的问卷调查测算,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规模达到410亿元,约占同期全市本外币各项存贷款余额的66.72%和71.65%。民间融资利率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基本趋势是随行就市,并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的变动随时变化,集资集股的利率还要考虑资金使用的回报率。据调查,融资机构吸收存款的利率一般维持在20%左右,最高的达到25%。从总体利率执行结果来看,家庭民间利率大约在20‰~30‰,其中农户借款利率一般在20‰~30‰,个体工商户融资利率相对较高,在20‰~30‰,中小企业集资的利率一般在20‰左右,以典当和投资公司为媒介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一般在3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了50%。

1.1.3 个人之间的不合理的民间借贷普遍存在

与正规借款准备时间长、手续多、借款难度大等情况相比,民间借贷手续简单、快速的特点使得民间的不合理的贷款活动异常活跃。尽管国家已经对例如私人钱庄、民间典当行、农村合作基金等民间非法灰色金融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但收效甚微。

1.2 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分析

1.2.1 正规金融体系难以满足中小企业有效信贷需求

中小企业由于资金实力薄弱导致贷款难度大,为了发展的需要,企业须得到资金的补充。相比于正规银行系统的贷款政策和程序,民间借款省去了企业向银行贷款的繁冗手续,方便高效,利于企业随时做出经济决策和调整。随着近年地方经济快速发展,正规金融系统现行的信贷政策及对基层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刚性制约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已越来越格格不入,这就造成了地方中小企业不得不多渠道寻求资金支持,使得地区民间借贷需求日趋强烈,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发展空间。

1.2.2 民间借贷方式简单灵活,对借款者有较大吸引力

从调查情况看,民间借贷具有独特的融资优势:一是民间借贷以信用借贷为主,借贷方式简便,无须抵押、担保手续,只要借款人立据后即可取得资金,手续简便快捷;二是民间借贷条款约定比较灵活,不同于银行的固定贷款期限,民间借贷的借款期限、利率方面有较强灵活性,借贷双方可根据意愿协商完成,基本不存在“霸王”条款;三是民间借贷适应市场发展商机,个体工商户、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商机瞬息万变,资金需求急促,向银行贷款达不到预期经济收益;四是民间借贷的高收益吸引了大量社会闲散资金的所有者,据了解,在如今鄂尔多斯地区,民间吸收资金的利率可高达月息2.5%,高收益的驱动使资金需求者向社会寻求资金支持成为可能。

1.2.3 民间借贷对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比较优势

民间借贷对于借款人来说,具有较大的比较优势,借款人在选择民间借贷的同时,也选择了利益最大化,虽然高利率会导致收益减少,但相比银行等借贷系统,民间借贷更能满足借款人需求;而对于贷款人来说,短期内取得高额利润自然是其所乐见的。

1.2.4 农村金融服务的缺失以及金融投资环境不活跃

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国有商业银行纷纷将农区网点撤并,农区居民贷款难,资金周转难度大,人们只能向民间借贷寻求资金帮助,以保证农业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另外,国内整体金融投资环境不景气也让大多数资金持有者选择成为民间借贷的借款人。

2 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2.1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并且产生一定的冲击性

民间借贷利率高低不一,影响国家利率杠杆作用的正常发挥,一定程度上分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不利于当地金融秩序的稳定,扰乱了国家正常的信贷计划,对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特别是货币政策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由于目前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善,一方面导致部分民间借贷演变为“高利贷”,给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带来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活动在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干扰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转。

2.2 缺乏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容易引起民事纠纷

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缺乏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借贷双方仅靠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善,在组织方式、运作机制、对当事人的约束、抵押担保等方面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强,也汇集了较高的信用风险,容易引起民事纠纷甚至刑事犯罪。鄂尔多斯市金融监管部门估计,在东胜区60万人口中,民间放贷规模达300多亿元。近两年来,受金融危机影响,民间借贷风险凸显。仅2009年,当地政法部门就接报民间借贷案600多起。

2.3 减少了税收收入,损害正规金融部门的利益

由于不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其经营及收益极具隐蔽性,又不可能主动接受工商税务部门的制约,造成国家税款不能足额入库。民间借贷的利息收入,不像储蓄存款的利息税由金融机构直接扣除,而是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极易造成利息税的漏缴,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的财政收入。

2.4 民间借贷多为短期行为且单笔金额少,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由于民间借贷利率一般较高,所以借贷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资金的缺口,资金供给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经济关系,极有可能导致资金链突然断裂,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2.5 民间借贷容易引起资金周转的恶性循环

企业生产经营者在一般情况下都是为了短期的资金周转才会寻求民间金融机构的帮助,是为了利用借贷资金实现利润,但是,当借入者的经营生产情况出现问题,就难以按时清偿债务,由于借贷利率偏高,就会大大增加借入者的资金成本。这样,就会使企业本身陷入借债还债的境地,从而引起了资金周转长期恶性循环。

3 规范我国民间借贷行为的措施和建议

3.1 对民间借贷行为采取积极引导的政策

民间借贷由于长期不被政府认可,处在地下状态,这就制约了它的发展,所以,政府对民间借贷一味地采取取缔态度,不利于经济发展,取缔的机会成本也很高。因此要采取引导规范与打击取缔并重的策略,区别对待,积极引导,加强管理。对于数额小、参与人员少、不跨地区、用于互助解困等合法用途的,应允许其存在,并加以引导和规范。还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他们按国家政策法规办事,诚信借贷,防范风险。而对于具有一定规模、信誉好的民间借贷机构,要纳入法律规章框架内,并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而使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3.2 深化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树立为“三农”服务的职能宗旨 作为民间借贷活动比较活跃的农村,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应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号召,银行可以考虑加大农村信用社面向农村带快利率的浮动幅度。这样既能使农村信用社因分散经营而增加成本,又能提高农民的收入,从而促进农村金融的生态化,减少农村不合理的借贷放贷行为。

3.3 金融机构要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质量

信贷人员要深入市场、企业,变“等客户上门”为“送服务上门”,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简化贷款手续。同时,在农村,农村信用社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拓存贷款创新业务,为农民增收、农业增产发挥积极作用,这样就可与民间借贷产生良性的竞争关系。

3.4 要对民间借贷加强监管,建立相关的监管制度

通过民间借贷利弊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民间借贷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民间借贷也有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而民间借贷的无序发展,决定了政府对民间借贷的态度必须由默许转变为管理。而对于一些不法商人用来谋取其中的高额利润的,应采取坚决的打击和取缔,及时制止不良情况的恶化。这就要求政府平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放贷组织和个人,要给予跟踪,一旦发现问题,就严厉打击,坚决取缔。相关政府从以下几方面建立监管制度:

(1)确立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监管对象。相关政府机构应该对民间金融机构的成立与运行进行有效的监管,保证市场经济秩序不被破坏,杜绝个人与民间金融机构直接的非法的融资与放贷。对参与人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管。

(2)构建民间借贷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由于近年来市场上的民间借贷机构的不断出现,非法的融资机构已经严重的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建立民间借贷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刻不容缓。虽然国家已经就这个问题开始了严厉的打击和控制,但是,一个不健全完善的市场制度是无法完全的规范这些民间机构的。

(3)改进和完善监管手段,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我国民间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和壮大,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不合法、地下的金融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金融环境。这就要求国家政府相关机关积极制定相应法律政策,加强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并要健全内部的监督体制,保证民间金融活动的有序进行。

(4)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保证各项活动有法可依。随着越来越多的民间金融机构的出现和在市场中的发展,它不仅已经影响到了国家正规的金融机构的正常业务,而且个人受利益的驱使而出现的各种违规操作层出不穷,这就要求国家应尽快地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保证执法机关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最终达到维护市场稳定有序的目的。

3.5 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

有关方面应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减少借贷风险和纠纷。同时,要切实加强民间借贷的管理,让民间借贷浮出水面,尽快出台民间借贷的有关条例或法规,对借贷投向、利率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严厉制裁放高利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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