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安排财政支出,加大义务教育投入

时间:2023-05-21 16:24: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一个大的领域内的改革能否向深层推进,往往取决于其他领域的配套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对农村义务教育的影响,集中暴露了我国公共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确立公共财政体制,建立法制化的预算管理,加大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合理安排政府财政支出,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义务教育经费短缺的问题。

一、建立公开和法制化的预算管理。

1978年以来的财政体制改革主要集中在中央和地方如何“收钱”、如何“分钱”上,而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如何“花钱”的问题。政府支出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建立公开和法制化的预算管理是财政进一步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政府的财政收支反映了政府职能的履行,政务公开需要透明的财政。当前正在进行的政府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和政府采购改革,是迈向公开、公正的预算管理体制的重要步骤,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整个政府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甚至预算科目的设置,尚未与国际通行的政府财政统计账户接轨,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框架要求。我们从《中国统计年鉴》刊出的政府支出项目看,11个项目中,几乎1/3是涉及经济建设类的(基本建设、流动资金、挖改资金、支农支出),而公共财政理论认为真正应该由政府做的项目却很笼统,例如,科学、教育、文化、医疗卫生都放在一个项目中。因此,这种预算是外行看不懂,内行说不清”,人民代表大会无法进行监督,很难达到预算依法执行的目的,使得预算不具有硬约束性。预算制度不改革,就不可能建立起现代财政管理制度,政府职能的调整、政府管理的公开和透明也不可能实现。

由于一直没有很好地界定政府的职能范围,所以政府支出的范围也无法界定。有限的”政府应该做什么,或者更明确地说,政府不应该做什么,仍然是模糊的。在整个24世纪90年代,政府预算内支出总量规模按当年价格计算,增长了4倍以上,但各项支出仍然处于短缺状态。原因是政府支出中包括了一些应该由市场做,并且市场也可以做的事项。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那些应该完全由政府承担,或主要由政府承担的责任资金反而不足。政府职能既存在缺位,也存在越位。这种非市场经济型的政府支出框架,是改革以来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忽视社会公平和环境保护的总体经济思维方式在财政部门的具体体现。改革后,政府各项支出的比重虽然产生了一定的变化,如经济建设费和国防费比重有所下降,行政事业费和社会文教费比重上升,但仍只是数量上的变化,而没有发生质的改变。

二、政府财政的收支运作要公开透明。

国家权力机关主要通过预算制度来监管政府的财政支出。但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目前审议预算的透明度还不能令人满意,对预算支出规模的控制能力相对较弱。财政部门对其他政府部门以及自身投资的监管效力也不尽如人意。在部门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的情况下,部门可控的资源越多,意味着资源被违规使用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引入市场力量和社会公众对政府活动实施制度性的约束和规范,从根本上确立公共财政体制,加大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已经成为我国财政改革的迫切目标。其中,改革现行的政府会计制度和加强行政立法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我国现行的政府会计制度仍然以预算会计为主要特征,它的主要功能在于管理预算资金。然而在现代社会,政府会计制度除了为政府自身管理财政资金提供信息之外,还应该为社会公众和监督部门监督政府提供会计信息。1997年以来,我国预算会计制度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然而它在对公众的信息披露方面却仍然作用有限。尤其是作为反映国家财政情况全貌的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往往由一两个报纸的版面就可刊载。随着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国内外对中国信息披露的需要变得越来越迫切,因此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方向需要转变重心,关注面向公众的信息披露。在这里,标志政府会计国际发展趋势的政府财政报表制度可资借鉴。当代发达国家的立法和监督部门在要求政府提交预算报告之外,普遍要求提供政府的财务报告。一般而言,预算报告只反映当年的政府收支流量,并不提供政府资源的存量及其使用效率。因此,政府财务报告可以更全面地反映政府的受托责任,从而为公众监督政府提供更为充分的信息。

依法行政,将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制约纳入法制架构,是中国进行法制建设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内容。加强信息披露、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正是行政法制度设计的关键目标之一。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中国行政法在这方面相当欠缺,国家尚没有把公开披露和接受监督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目标在实践中予以贯彻。行政不透明,往往会助长行政部门酌处权过大的局面;而日益膨胀并缺乏公众监督和约束的权力,不仅是腐败的天然温床,更可能会把我们正在进行的法制建设扼杀在摇篮中。法律界有句名言:“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应该将信息披露作为一项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实际上,增强政府财政的透明度和确立公共财政的观念,已是国内财经界的共识。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曾指出,用公共的方法管理财政,要意识到:财政花的是老百姓的钱,因此应该采取公开、公正和透明的办法使用资金,以节约财政资源,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

三、合理安排政府支出,进一步加大义务教育投入。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政府支出的侧重点在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特别是公共卫生、科技投入特别是研究和发展中的政府支出)、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在研究社会公平的时候,人们经常关注的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人均收入的差距,事实上,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平同样是重要的问题。这些方面正是市场机制无法解决或无法很好解决的问题,需要政府发挥其功能。因此,在政府支出侧重点的选择方面,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从社会公平的角度看,必须将公共产品提供给大多数个人。因此财政支出的任务之一,是实现社会公平目标、缩小地区间的收入差距,使所有人都能獲得平等的教育、公共卫生和环境服务。

中央政府的教育支出,其不合理之处主要表现在义务教育支出力度小于非义务教育、农村义务教育支出力度小于城镇、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支出小于富裕地区。义务教育是纯公共产品,每个人都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自从开展税费改革以来,由基层政府负担的义务教育经费逐渐变得难以为继,农村教育经费的短缺现象日益严重。从教育管理的级别看,义务教育现在在中国实际上仍是县乡两级基层政府的责任,而教育投入和基层政府的财力密切联系,导致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没有必要的财力保证,造成了义务教育地区间的不平等。具有明显的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属性的基础教育是政府公共政策的基本任务,中央财政理应为其融资。由中央和省级政府管理教育支出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改革的办法有两个:一是将管理的级次提高,起码由省一级政府承担义务教育的责任。二是中央政府把这项开支的款项作为专项资金直接拨给县乡两级政府。只要进行结构调整,把当前较多的用于非义务教育的资金转给义务教育,就不会增加财政的负担。

四、省级政府更多承担教育转移支付的客观依据。

20世纪80年代经济改革和实行中央与地方财政包干制之前,中央政府在高度集权的财政制度和政治制度下几乎垄断对一切公共财源的支配权,也垄断着对地方政府在人事和财政上的控制权。中央也在计划体制和单位体制下以财政的方式承担着几乎一切劳动人员的生老病死。财政包干体制改革以及全面向地方放权让利的经济改革,使一个财政上中央集权的政府体制事实上已不复存在。财政包千体制使中央政府的非政治性权力大大削弱,并有力地促进了非公经济的发展。这一走向在1994年“分税制”下得到进一步的确立,地方政府尽管并不拥有征税权,但正式拥有了14种地方税收的支配权。庞大的预算外资金更是自由支配,并不与中央财政分成。地方财政预算也正式脱离了中央政府的控制,预算案不再由中央政府批准而改由地方人大批准。而省级政府对省级以下各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也完全由各省自行决定。

一方面,地方与中央在财政上分权,地方既然相对独立享有对地方赋税的支配力,也就应以相对独立的责任主体地位承担向该地区的民众提供一部分公共服务和支出义务。但地方与中央在财政收入上的分權是清晰的,而在财政支付上的责权划分却存在着相当大的模糊性。因为支出责任的划分更多地涉及到体制的问题。所以财政改革长期停留于财政收入分开但财政支出却责权不明的状态。平常这种模糊性因为惯例的存在而不太明显,因责权不明而导致行政低效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问题却很少有所暴露。

另一方面,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的极度不平衡,地方财政的贫富悬殊也日渐明显。尽管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对地区财政平衡能够起到地区平衡作用,却并不能也不应在根本上造成富裕地区的人群与贫困地区的人群享受一个平均的公共服务。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的明显差异,也促使地方政府更加倾向于向本地区利益负责的财政责任。

通常认为,收益或成本外溢程度较高的公共服务事业,应由中央财政负担,比如军事、教育、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而外部性程度较低的事业则由地方财政负担,比如医疗卫生事业,其受益范围有着较强的地区性,所以大多数国家都列为由地方政府负担的责权范围。在地方拥有独立财力的情形下,应尽可能由地方政府去负担那些外部性并没有强到必须中央权力介入的政府职能,这样做的目的可使政府管理更贴近大众,使公共服务的提供更加符合地区的偏好,使地方政府提供比中央政府更好的行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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