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3-05-20 12:18: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政府采购绩效审计,顾名思义,就是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的绩效审计。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绩效审计是审计发展史上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同时也因为政府政务的公开率不断上升,因此政府采购审计的主流也必将向绩效审计过渡,用绩效审计的方式来监督、评价政府采购活动,必将成为政府采购审计的主流趋势,必将促使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政府采购;绩效审计;“5E”审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审计是财政审计中的一种专项审计,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绩效审计的本质含义就是“3E”,即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目前国际上已经基本达成共识,有些学者提出了“5E”的概念,主要是对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和环保性进行的评价。做好政府采购绩效审计不仅可以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节约相应的营运成本,还可以促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全面发展,增强政府工作的社会满意度和公众认可度,是国家经济正常高速地发展。

一、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内涵

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依靠国家预算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等。政府采购为非商业性、非盈利性购买行为,以购买者的身份,在商品或劳务市场上购进商品或劳务时所发生的支出。政府采购绩效审计是由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采购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以达到维护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宏观调控的目的。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特殊情况导致的各种经济活动中存在资料的不真实、舞弊行为的存在以及各种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的存在,因此决定现阶段的政府采购审计的目标是建立在合法性、真实性的基础上以“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为主要目标,以公平性和环保性为辅助。

二、当前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存在的问题

政府采购审计能够利用政府审计的相对独立性、强制性对预算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但是与此同时,我国的政府采购绩效审计中还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如:绩效审计标准制度不规范,审计缺乏标准;政府采购绩效审计不彻底,事后审计具有滞后性;审计监督部门协调性差,妨碍绩效审计的独立性;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难以获得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审计标准缺乏,绩效指标评价体系不完善

由于我国的绩效审计起步晚,相关的研究资料相对较少,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而且对于这部分的实际操作尚处于摸索阶段,并且理论研究还没有到达成熟的阶段,因而我国的绩效审计没有明确的评价指标体系,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较大的不规范和随意性。故实际审计过程中只能遵守审计法和政府采购法,再根据采购活动中的资金节约率为主要的衡量指标,再结合一些财务指标来判断采购活动的经济效率性,这样并不能反映政府采购活动是否符合经济效率性的。

(二)对政府采购不能全面实行绩效审计,并且审计缺乏深度

由于政府采购活动是涉及面比较广泛、程序比较复杂,而且起步较晚导致公众对绩效审计的认识只存在于片面了解,不仅如此甚至有的审计人员对绩效审计也只是一知半解,对其认识非常局限,对为什么要审计、需要审计什么以及怎样审计都知道的太少。在执行绩效审计的时候只是单纯的审计有无舞弊行为的发生,只是针对采购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行审计,和一般的审计并没有区别,然而政府采购绩效设计不仅仅是审计资金的使用效率,它的“5E”目标就决定了政府采购审计要不同于一般的审计,要考虑采购活动是否有利于国内产业的发展以及对宏观政策的影响等等。事实上政府采购活动是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的,而现行的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只是对采购活动结束后才对其进行审查、评价及总结并提出相应的措施的一种“事后监督”,并未对采购活动的前和采购活动中发生的一系列事项进行审计。

(三)绩效审计相对缺乏独立性

审计的有效性会受到审计实施者独立性的极大影响,若在审计过程中不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会导致审计结果的可信度受到质疑,由于审计单位与被审计单位同时律属于同一集团的领导,他们之间极大可能产生共同利益,一旦有这种共同利益的存在,审计实施者会在审计过程中包庇被审计单位,甚至为了这个共同利益与被审计单位合谋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这样的绩效审计形同虚设,完全不能产生任何效用。

《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有关的监管部门、审计部门、监察机关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实施监督。但是,由于各部门之间未能很好协调,各监督部门职能相互交叉重叠,且未能做好沟通工作,造成重复多头监督和监督存在空白地带的情况,也会影响绩效审计的独立性。

(四)审计人员专业性不强

之所以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停留在采购资金收支审计上,疏于对招投标、项目进展和政府采购绩效等重点方面的监督,主要原因是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没有达到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需要。政府采购绩效审计所需知识超过单纯政府采购资金审计的范畴,它涉及到财政政策、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多方面,是政策性强而又复杂的综合性审计监督。正是由于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工作涉及面广,一些采购专业性强,而又缺乏相应的规范性具体措施,仅靠审计部门现有的人员及专业知识是不能适应对这一工作监督需要的。它要求审计机关拥有具备如下知识的人才:如经济学、社会学、法律、财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建筑学等,要求审计人员要非常深入地掌握政府采购工作方面的专业知识。

(五)较难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

由于现行的绩效审计的方法和技术不够成熟以及对绩效审计的认识不够充分等导致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很难获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更别说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做出判断。若审计证据不够充分或者缺乏证明力度,则会有失结论的公正性,并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绩效审计是根据采购活动的一系列具体事宜形成的相关证据做出系统客观的分析,并不只是通过简单的财务数据来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还需要大量的非财务数据来做支撑。这些非财务数据本身比较难获取,获取这些数据还要借助其他学科特定的方法对其进行处理,但是碍于审计人员对其他学科知识的匮乏,将导致不能很好地处理这些证据,不能将其形成为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

三、提高政府采购绩效审计质量的对策

针对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存在的问题,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加以纠正和解决,以达到发挥审计的监督职能,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果的目的。

(一)加强绩效审计开展的内外环境建设

完善国家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建设,深化政府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公共财政,转变政府职能,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淡化GDP意识,从全局出发,把社会的发展看成一个系统,用绩效审计来衡量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业绩,并要树立有限行政取向、服务行政取向和法治行政取向的思想,做好由全能政府向效能政府的转变。加强审计宣传,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绩效审计观念,加大对绩效审计的宣传力度,使整个社会都了解何为政府的绩效审计,转变过去单一监督主体的模式,采取评估主体多元化的模式。

(二)处理好绩效审计与传统审计的关系

目前我国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法、违规现象仍十分严重,在这种基础下开展政府绩效审计,则不能脱离传统的审计。要在绩效审计实践中,既要克服旧习惯和定式的制约,将绩效审计导入传统审计,使绩效审计缺乏实质的内容,跳不出传统审计的圈子的问题;同时应意识到财务审计与绩效审计具有一定相容性,要通过财务审计使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资料达到正确、有序,从而使绩效审计有可靠的保证:一方面对被审计单位有了相对详实客观的了解,另一方面有助于确保审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从而得出科学客观的审计结果以及相应的评价意见和改善路径。

(三)审计关口前移,加强事前和事中的监督

克服现行的绩效审计只是对事后这个环节进行监督,并未对采购活动的前和采购活动中发生的一系列事项进行审计的弊端,充分进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为了防止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出现“马后炮”我们要从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申报、审议、预算执行、监督等全过程跟进,做到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检查,审计监督从“事后审计”逐步转向“事前、事中”监督和分析,加强对采购的实际成果与预算目标进行比较,就差异进行分析,切实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不论做什么事情都需要在事前做好计划,防止出错,绩效审计也不例外。在具体实践中,审计人员必须要有相应的采购计划,因在对采购活动进行绩效审计时必须对采购活动的计划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严重不实,则不能再进行绩效审计程序而应进行传统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充分处理好绩效审计和传统审计的关系。

(四)加强政府采购审计人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审计监督管理水平

要提高绩效审计人员的素质,并要定期对监督人员进行培训,使审计人员能够掌握公共管理学、电子计算机、工程学、心理学等多方面的知识,满足审计机关在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绩效审计时所需要的对各种能力的要求。明确绩效审计人员的职责范围,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使他们明白知道自己要做什么。要实行严格的审计质量责任制、审计工作稽查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进一步明确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规范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提高政府绩效审计的绩效。借用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部门的力量,吸纳社会专家,优化审计人员结构,改变现有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单一的情况,保证监督的科学性。

(五)建立健全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一套科学可行的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不仅包括对经济效益的评价,同样也要对社会效益进行评价,因此在制定评价指标体系时不仅要考虑相关的经济效益指标,也要考虑如何对社会效益进行评价,所以在制定绩效审计评价指标是既要制定定量评价指标也要制定定性评价指标,毕竟社会效益不能完全靠定性指标来评价,可以制定一些原则性较强的定性规定,但是凡事都不是完全的,所以可以通过日常实践的经验来做一些补充性的规定来完善评价指标。

应该将政府采购各项监督制度的内容具体化、规范化,使得法律的这一规定具有可操作性,而不至于留于形式。法律应该对各项监督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切入点”监督的具体对象和内容、具体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各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重点、方式和方法,协调好这些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规范好综合管理与行业管理的衔接问题,发挥好这些部门在监督上的优势,理顺监督管理关系,形成综合管理与行业专业监督相结合的协作机制,共同构筑对政府采购全方位、多层次、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

四、结论

开展政府绩效审计有利于实现财政资金配置最大限度的优化,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的效率性和效果性,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行政效率;能促使他们为了更好地完成各自的任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加强内部控制,并且实现资源的最佳利用,使政府部门更加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同时还可以节约政府采购本身的成本开支,取得更好的效益,建设一个廉政的、取信于民的政府,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社会满意度和认同感,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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