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言推理与公安侦查思维

时间:2023-05-19 16:30: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是一种必然性推理形式,它在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由于该推理形式能够起到缩小范围,明确目标的作用,因此在公安侦查中往往也要使用这种推理形式来确定案情、锁定犯罪嫌疑人等等。但这种推理形式在使用时也存在需要注意的问题,即选言支必须穷尽以及对其他选言支的否定必须彻底。只要运用得当,这种推理必定能为公安侦查提供思路上的帮助。

关键词选言推理 否定肯定式 选言支穷尽 证伪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isjunctive Syllogism and Police Investigation Thinking

CHENLing

(Judicial Police Officer College of Occupation, Guangzhou, Guangdong 510520)

AbstractChoosing to talk is inferential of the negative affirmation type is a kind of inevitability reason logically a form, it gets an extensive application in the fulfillment. But this kind of reasons logically the form also exists to need an advertent problem while using, then choosing speech to pay has to exhaust and as to it"s he chooses to talk the negation for paying have to thoroughly.

Key wordsdisjunctive syllogism; negative affirmative form; disjunction exhaustion; falsification

1 选言推理的逻辑特征

在形式逻辑中,选言推理是一种以选言判断为大前提,并根据选言判断的逻辑性质推出结论的一种演绎推理形式。其常用的推理形式在传统逻辑中被称为“否定肯定式”,即:

这种否定肯定式的选言推理体现出的是一种由“破”而“立”的思维过程:通过对大前提中列举的各种可能性进行排除,而最终确定一个唯一的可能性,缩小了范围,明确了目标。选言推理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事实上,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及客观事物情况的复杂多变性,人们对于事物的认识往往都不是一步到位的。当人们对于某种事物情况发生的原因无法确定时,往往会广泛收集资料,提出各种的可能性,这种种的可能性其实也就是构成了一个选言判断,每一种可能性就是一个支判断。接着,通过对这些可能性的证伪,逐渐地缩小范围,并最终获得对于事物情况的确定性的认识(当然,有时证伪的过程并不一帆风顺,只能获得相对确定的认识)。这个过程,其实在就是选言推理的实际应用过程。这里着重分析一个选言推理在公安侦查中的作用。

2 选言推理在公安侦查中的作用

公安侦查工作其实是一种根据既成的案件事实(果)来寻求案件发生的原因的回溯推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公安侦查人员有着敏锐的观察能力,发现案件中的蛛丝马迹,更需要公安侦查人员具有准确的逻辑推理能力,能够根据这些蛛丝马迹推理出案件发生的原因,查明真相。但是,案件的侦查过程毕竟是复杂的,各种因素都会影响到对案件真相的探寻,所以,在案件初探阶段,不可能一下子就确定案件发生的真正原因,明确调查目标,而只能是根据各种证据提出案件发生原因的各种可能性,再通过对这些可能性的证实或证伪来确定可能性最大的情况,缩小侦查范围,集中精力重点击破。这个过程中使用的就是选言推理。分析案情、确定嫌疑对象、缩小侦查范围等等,无一不是选言推理在发挥作用。

这一次,由于运用了正确的选言推理形式,准确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这一正确思路的引导下,警方重点收集证据,并最终使凶手得以绳之以法。

3 公安侦查中使用选言推理应用应注意的问题

3.1 选言支应尽可能穷尽一切可能情况

选言推理的大前提是一个选言判断,其选言支往往就是关于案件发生情况的各种可能性。根据选言推理的推理规则,大前提应穷尽一切可能情况,因为选言支穷尽的选言判断是必然真实的判断,而选言支有遗漏的判断却不能保证其真实可靠性,因而也就无法确保以其作为大前提进行推理所得结论的真实可靠性。正如上面所分析的例子,公安人员在侦查初期之所以走了弯路,就在于对于死者的死亡原因的推测中,漏掉了“死者可能是因其夫为了另娶新欢杀害原配而死”这种可能情况,结果,尽管思考(推理)的过程符合逻辑推理规则,但却因大前提的不真实而得出了错误的结论。因此,在使用选项言推理时,公安侦查人员应具有一种思维上的周密性,对案件现场的勘查要尽可能的详尽、仔细,对各种可能情况的考察应尽可能穷尽,不放过每一个疑点,不要有所遗漏。

然而,这个确保选言推理否定肯定式结论真实可靠的条件却又成了选言推理在实际运用中的一个“瓶颈”,制约其应用能力。我们先看以下这道公务员考试的试题:

某招待所报案失窃现款10万元。公安工作者经过周密调查,得出结论是前台经理李某所为。所长说:“这是不可能的。”公安工作者说:“当所有其他可能性都被排除了,剩下的可能性不管看起来是多么不可能,都一定是事实。”

以下哪项如果为真,很为有力地削弱公安工作者的说法?

A.公安工作者事实上不可能比所长更了解自己的经理。

B.对非法行为惩处的根据不能是逻辑推理,而只能是证据。

C. 公安工作者无法穷尽所有的可能性。

D.李某是该招待所公认的优秀经理。

该题的正确答案是C。题干中公安工作者所说的:“当所有其他可能性都被排除了,剩下的可能性不管看起来是多么不可能,都一定是事实”其实就是一个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事实上,由于客观事物是纷繁复杂并且变化多端的,人的认识能力又是有限,而公安侦查面对的案件情况由于掺杂有各种人为的因素而显得尤为复杂,因此在现实中很难达到“穷尽一切可能情况”这个要求。就具体案件而言,穷尽也就只能是相对的了。侦查工作中的反复也往往是由于选言前提的选言支由于新情况、新线索的出现而被补充之后,推理的结论随之发生的变化。

3.2 对选言支的证伪必须正确

如前所述,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是一种由“破”而“立”的思维过程。当作为大前提的选言判断没有问题之后,小前提对选言支的“破”也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如上例中的“经调查,姚€讇撞皇且蚯八闹衷蚨馈保杂谝讇椎闹滤涝颍舱觳槿嗽迸懦鹕薄⒉粕薄⒓椋ㄍ榛蚯考椋┥钡目赡苄缘墓讨芯妥隽舜罅康墓ぷ鳎擞昧硕喔黾傺酝评淼榷嘀滞评硇问剑拍茏钪盏贸稣庋慕崧邸?

从论证的角度来说,对选言支的证伪过程其实也就是一个反驳的过程。因此,在证伪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反驳的规则,即证伪过程中使用到的判断必须是真实的以及使用的推理形式必须是正确的。否则,选言支是不能彻底被驳倒的,选言推理的结论也便不具有必然性了。例如,对于某案件中甲、乙、丙三个嫌疑人,就不能以“一时找不到甲、乙可以怀疑的任何事实根据”作为理由而排除甲、乙两人作案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贸然确定“丙是作案人”就很有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因为“一时找不到”不等于以后找不到,更不等于不存在,并且没有可以怀疑之点也不等于不可能作案,事实上就有不少高智商的犯罪分子能掩饰得非常巧妙,往往会使案件的侦破陷入僵局甚至走向歧途。因此在对其他选言支的证伪必然正确而彻底,才能确保选言推理的结论真实可靠。

既然证伪的过程是复杂的,那么,在对其他选言支的证伪过程中,如果确实有一些选言支一时无法在侦查中获得足够的证据对其进行证伪,那么就要坚持“宁缺匆滥”的原则,不能为得到某个结论而进行推理,而是继续保留这个选言支,使结论成为一个选言支较少、范围较小的选言判断。这种情况并不是选言推理不起作用了。虽然这样的结论没有了“唯一性”,但通过一番证伪,排除掉了不可能的选言支,侦查的范围也会大大缩小,同样有利于侦查人员集中精力重点击破。

此外,选言推理在运用过程中还应注意一个推理形式的问题。以上涉及的只是选言推理中的否定肯定式,这是一个有效的推理形式。而实际上,选言推理还有一个肯定否定式。但这个肯定否定式的推理形式却只能在不相容选言推理中使用,对于相容选言推理,则万万不可使用肯定否定式,那样得出来的结论不具有必然性。另外,案件的侦查过程依靠逻辑推理,案件的审理也离不开逻辑思维,但法律更讲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案件真相的确定更加看重证据。因此,选言推理在公安侦查中的运用必须与公安侦查实际工作密切结合,才能发挥其思维上的指导作用。

本文是“江苏省教育厅2006年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侦查逻辑研究’的阶段性成果”的课题文章,课题号为06SJD720025

参考文献

[1]王仁法.司法逻辑能力基础.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

[2]李顺万.还原犯罪真相:侦查逻辑和方法.重庆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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