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实施背景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构建

时间:2023-05-19 13:42: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虽然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上已取得较大进步,但在立法和司法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对新刑诉法实施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新模式和新方法进行分析研究,进而构建一套既体现检察机关司法属性,又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具有教育防治功能的规范、高效、完备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

关键词 新刑诉法 未成年人 刑事检察制度

基金項目: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立项课题。

作者简介:徐东,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硕士,研究方向:刑事法、检察管理;李晓辉,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二级检察官,研究方向:刑事法;张红霞,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干部,研究方向:刑事法。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56-02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新的刑诉法中专章增加特别程序,共11个条文,占该编24个条文的45.84%,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了专节规定,这一规定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具有重大里程碑意义,符合国际上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的趋势。

一、新刑诉法实施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困境

1.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独立性不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独立性至少应从三点来体现,一是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的独立性;二是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的独立性;三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规则的独立性,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有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独立性。而我国整个少年司法制度起步较晚,发展较缓慢。作为制度之一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更是姗姗来迟且步履蹒跚。(1)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滞后,独立性不强。(2)未成年人检察机构不具有独立性,专业化不强。(3)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上不具有独立性。我国还没有制订完备的未成年人刑事法规和法典,也没有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机构。有关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内容分别体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

2.没有充分体现迅速、简易原则。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相较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增加了许多特殊措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不仅未简化,反而变得复杂。

3.社会调查制度实际操作性不强。各地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具体模式这一问题上,尚未有完全一致的做法,诸如如何选择社会调查员及是否实现调查员的专业化,如何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如何确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效力,检察机关和法院的社会调查报告的冲突与协调等问题依然存在。

4.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完善。此次新刑诉法的修改,增加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适用范围过小,监督考察方式过于粗糙。将大量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有适用缓刑可能性的案件都选择进行追诉,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容易让未成人因有罪判决而形成犯罪标签。

5.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从我国目前刑事诉讼制度设计来看,仅仅将犯罪未成年人作为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而没有考虑到未成年被害人。只有加强包括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被告)人在内的人权保障,才能限制国家权利的滥用。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的故意伤害、强奸、抢劫、敲诈勒索案中被害人往往也是未成年人,也是应受保护的弱势群体,势必要借助公力救济维护自身的利益。

二、新时期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具体构建

1.设立专门机构,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合理配置人员到专门机构,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选配富有爱心、耐心细致、善于做思想工作的具有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知识的检察干警到专门机构,实现未成年人检察官专业化。实行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将逮捕、起诉、诉讼监督及犯罪预防都纳入到专门机构中,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好未成年人案件。合理确定受案范围,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或以未成年人为主的共同犯罪、团伙犯罪案件,都要由未成年人机构专门办理;对于不以未成年人为主的共同犯罪及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办理。

2.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通过提前介入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一方面可以通过引导取证加快公安办案速度,使未成年人案件能迅速办理;另一方面通过提前介入,也加强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防止侵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检察机关在介入侦查过程中,检察人员可建议公安机关做好如下工作:(1)核实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检举揭发等表现,告知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征求其法定代理人、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意见。(2)在侦查阶段适时介入未成年人涉罪案件,可进行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以尽可能地减少对未成年人的羁押。

3.建立“未成年人绿色通道”,快速办理未成年人案件。(1)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别羁押。(2)对未成年被告人分案起诉。即是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拆分成两个案件来办理,为避免造成重复劳动,拖延案件办理进程,可与公安机关、法院的协商,联合实行分案不分卷、不分经办人的办案方法。即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同时侦查预审,只在制作《起诉意见书》时分开来制作,连同一个诉讼卷宗同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则对两案分别审理,分别制作判决书。

4.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1)严格社会调查员选任。可由司法机关牵头,联系教育系统、关工委、妇联、共青团及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办公室等机关部门和乡镇村委等部门,通过推荐、竞选、聘任程序,将关爱未成年人事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纳入社会调查员的队伍。并通过文件的形式加以确认下发相关部门。确立了他们社会调查员主体资格,从而保证了他们开展工作的合法性。(2)社会调查员培训。可由司法机关聘请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法官、检察官、援助律师对他们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培训,进行明确的要求和统一的规范,以确保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并对社会调查报告中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部分给予充分的保密等。(3)加强社会调查员考核管理。司法机关统一对社会调查员进行管理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考核标准应把握客观性、全面性、保护性三大标准。客观性,即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调查的客观真实性,调查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调查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全面性,即考察范围是否全面详尽,考察报告是否内容详实。保护性,即社会调查员在履行职责时,是否对其通过调查得知的隐私情况进行保密,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等。

5.慎捕慎诉,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1)坚持慎捕原则。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当严格审查,在报捕时难以查清真实年龄的案件,应当结合身份证、年龄查询记录、犯罪嫌疑人自报等证据综合分析,从严把握。通过社会调查,对于能保证及时到案,且能遵守取保候審、监视居住的6种对象(初犯、偶犯的;犯罪情节较轻的;在校学生;虽系异地籍,但能够交纳保证金或在当地有亲属,且该亲属具备保证人资格的;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监管、帮教条件的)尽可能不予批准逮捕。(2)实行暂缓起诉机制。对于不慎失足、危害较小、后果不严重、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且平时表现良好,通过学校、家庭教育可以挽救的未成年人,可不诉的坚决不诉。由于新刑诉法中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其适用范围仅仅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相对于实践而言,范围明显过小。对于可能判处一年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犯罪案件,可适用缓刑的其他类型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案件,可确定相应的考察期,考察期满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作出不起诉决定。

6.建立帮教体系,做好教育感化工作。(1)未成年人作不诉处理的,检察人员应同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帮教措施,承办人加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人、家庭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2)寓理于法做好教育感化工作。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加强说理,说理时明确区分事理、法理和情理。对于起诉的未成年人案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应当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3)建立司法、社区、家庭、学校“四位一体”的帮教体系。注重发挥社区帮教作用,可在社区设立帮教、观护工作站,成员可由未检小组的干警或社区主任或社区志愿者等组成,共同对未成年犯实行帮助、教育、监护。重视家庭帮教,及时与家长沟通,要求家长配合社区及司法机关的帮教活动,由社区与家庭签订责任状,明确家长在帮教中的作用和义务。重视与学校沟通,可开展检校共建活动,定期与学校合作举办法制讲座等活动,对于想重新返回校园的未成年犯,应积极与学校协商,让他们能重返校园。

7.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充分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此次,新刑诉法中虽对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作了专章规定,但对未成年被害人,却没有专门涉及。在以后法律修订中,可以进行以下完善: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被害人的审查起诉案件时,应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明确告知未成年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经济困难或者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记录在案,对要求申请法律援助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向辖区内的法律援助机构转交该申请,并同时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未成年被害人无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由检察机关代为申请法律援助并将相关情况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8.推进和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1)扩大适用范围,并制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书。对于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样参照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法院、检察院应依职权作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书》或者《未成年人不起诉记录封存书》。(2)规范封存程序,严格保密。对于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情形的,应立即启动犯罪记录封存程序,将《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或者《未成年人不起诉记录封存决定书》,及时送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时送达同级法院、公安机关及有关信息登记机关、档案管理部门。此外,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室。(3)严格审查查询申请。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确认是否为“办案需要”或者“根据国家规定”。对于符合查询条件的,及时作出批准的决定,及时答复申请单位并监督其遵守保密义务。

9.建立协调各方的对接机制,共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1)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检察机关应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办案,配合教育行政、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团委、学校、社区等单位,共同开展未成年人法制教育。(2)充分运用检察建议,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检察机关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应当及时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反馈,提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整改措施。

参考文献:

[1]曾新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检察日报.2012年5月23日.

[2]黄姣.如何推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江苏法制报.2012年10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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