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影响性诉讼中司法公信力之提升

时间:2023-05-19 12:3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制度以及该制度下司法权运行过程中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影响性诉讼往往具有新颖性和疑难性,且社会影响力大,公众参与度高,对司法公正和法治推进意义重大。因此,在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必须给与影响性诉讼充分的关注,既立足长远,推进司法改革,为司法寻求体制支撑;又着眼当下,积极应对影响性诉讼带来的良机和挑战,通过典型个案的正义实现来累积司法公信。

【关键词】影响性诉讼;司法;公信力;提升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社会,一个平常的案子可能因某种因素突然吸引大众的眼球,继而上升为全国性的“影响性诉讼案”。对于这样的案件,我们必须慎之又慎,处理得当既能保障当事人权益,又能塑造和提升司法公信力,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推动法治建设;处理不当则会让人们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质疑。

一、影响性诉讼

首先,何为影响性诉讼(Impact Litigation)?周道鸾教授认为,影响性诉讼是指具有制度意义、较大社会影响的诉讼,即可能引起立法和司法变革,引起公共政策的改变,检验法治原则,影响公众法治观念,促进公民权利保障的典型个案。苏晓宏教授则认为,影响性诉讼是指具有相当社会影响力的诉讼,通常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公众普遍知晓和广泛关注,能够在较大范围和一定深度影响立法创新、司法改革及道德观念的典型诉讼。我认为,欲成为影响性诉讼案,必须具备三个必要条件:

一是案件影响上必须具备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必须进入公众的视野且被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虽然现今信息传播手段日益多样,但一个案件要走进大众的视野并引起普遍的讨论,还是要有其与众不同的独特价值,当事人个人遭遇中所包含的特殊因素与社会普遍心理之间需要产生互动和共鸣。

二是案件形式上必须具有一定的疑难性、新颖性或典型性。如许霆ATM机案案,在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上出现了极大的争议。对于社会抛给司法的难题,公众往往期待法院和法官给一个公正的说法。相反,如果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那一般没有特别关注的价值。

三是案件价值上必须对司法公正和法治的推进有重大影响,其意义要远远超越解决单纯个案的层面。有些案件是在挑战和否定现行司法机关的违法办案,如赵作海案;有的则是挑战垄断机关和维护社会公益,如郝劲松因发票状告铁路局案。这些个案往往能检验法的精神,影响立法司法,影响人们心灵平静和道德情感。

二、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及价值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法治进程中逐步形成的建立在一定这会基础上的反映国家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信任、信用关系的社会现象。笔者认为,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制度以及该制度下司法权运行过程中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更直接的说就是司法机关的信誉和形象被老百姓认可和信任的程度。

(二)司法公信力的价值

在成熟的法治国家,司法在社会生活都扮演着最终裁决者的角色,并且很少有人质疑司法的公信力。那么在当下的中国,在影响性诉讼中讨论司法公信力这一话题,则具有了急迫而又紧缺的独特价值。

1.是法治社会良性运转的必然要求。亚里士多德给法治定了两条标准:一是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人们所服从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第二条标准是要有良法,第一条则是人们对良法的服从。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有了良法还需人们的不断实践,产生的纠纷还需司法机关持续的妥帖处置。

2.是培育法律信仰的必然要求。没有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只能是僵死的教条。司法公信力增强了人们对司法制度的依赖性,在相信“司法最终救济”情形下,不断通过法定救济途径主张权利,这无疑会促成人们对法律和司法的信仰。

3.是吸引公众参与司法讨论,加深认知的重要途径。只有主体间的进行良性互动才能从内心增进彼此的信赖聚集媒体和公众的目光,对影响性诉讼的大讨论,必然有助于公众加深对法律和司法的理解,同时公众的积极参与也促使司法机关积极回应,推动司法公开和透明化。如此良性循环,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无疑是大有裨益。

三、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要建设法治国家就不能没有司法的良性运转,要司法的良性运转就不能没有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既有大环境和体制的困扰需要我们去清理,又有公民法律信仰和司法者素质需要提高等。每年权威法学家都会评选出十大影响性诉讼案,这些案子往往特别引人注目,并能够让公众参与进来,了解法律,讨论法律,无疑是一场全民普法运动。如果事后被评选出的十大影响性诉讼,在公众的关注下都得到了正义的裁决,不仅对当事人是一件幸事,对司法机关来说更是令人鼓舞!在现实的情境下提升司法公信力,我们不妨立足长远,逐步完善我们的法治环境;放眼当下,通过个案公正累积司法公信,尤其是那些广受关注的影响性诉讼。

(一)立足长远,弘扬现代司法理念,推进司法改革,为司法提供体制上的支撑。

司法独立和尊严。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已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国策,而司法独立的终极目标正是是追求司法公正,正是法治生成所必须的;人大作为权力机关有权监督法院,但不是就个案,法官审案适用法律就得对法律进行解释和审查,因此法院有必要获得有限度的司法审查权;司法约束行政法治国家的通例,我们的依法行政也不应再是一个应时的口号,应创造条件和机会让司法给行政戴上镣铐。

司法的非地方化。由于宪法规定法院院长及其法官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并对负责,法院的财政也完全依赖地方政府,这就导致法院在涉及地方利益时根本无法独立断案。可以尝试司法区域的重新划分,或至少保证法院在经费上的独立。

提升法官素质。案件最终是由法官来审理的,没有高素质的法官就没有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应严格司法准入制度,择优录取;并考虑从品德高尚、专业扎实、阅历丰富、口碑好的律师中挑选法官,充实法官队伍;另外体制内的法官也须不断的学习,参加多种形式的培训,保持較高的理论水准和实务水准。

(二)放眼当下,积极应对影响性诉讼创造的良机和挑战,提升司法公信力。

完善程序公正。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在媒体聚光灯探照下,即使审理结果完全正确,也可能因程序上微小的瑕疵让人诟病。这就要求法官在办案是严格遵照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即使是败诉方也要使其感觉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认真的按程序办事,还能有效抵制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扰,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推动司法公开透明。公开透明是公民知情权的应有要求,是回应公众对司法活动日益高涨的关注应有举措,公众对司法更深入的了解也有助于消除歧见。透明则是最好的防腐剂,同时也最具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已多次要求各级法院推进司法公开,落实《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并且在现有的技术和条件下,司法机关完全有能力办到。

恪守司法中立。法官要像排球裁判那样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地对待原被告和控辩双方,力求不受立场限制地作出准确判断。所以不应主动出击,而应被动等待,一般来说就是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既彰显司法崇高地位,又节省司法资源。

四、结语

影响性诉讼案件,就是一面镜子,映照出中国法治的真实面孔。司法机关应充分认识到影响性诉讼的重大价值,以自身的理性、谦逊、公开和自律,塑造一种全新的司法形象,提高公众理性的司法参与意识和能力,增进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任、理解与宽容,增强司法在公众心中的公信力,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打造坚实的“信仰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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