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与刑罚轻缓化关系的重新认识

时间:2023-05-19 12:3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社区矫正制度在2003年,作为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罚的补充性刑罚,为了解决对监禁刑过度适用的问题而被我国引入,在地方试行。自2011年以来,刑法、刑事诉讼法中都写入了社区矫正制度。由此,社区矫正在我国进入了一个依法规范、全面推进的新的发展时期。虽然我国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十余年,但是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仍然相对落后,有进一步研究、探索的必要。

关键词 社区矫正 刑罚 轻缓化

作者简介:占彤、熊彬,中南財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73

一、国内关于二者关系的主要观点

在论述社区矫正与刑罚轻缓化二者之间的关系时,国内许多学者往往从刑罚起源说起,以“肉刑——监禁刑——非监禁刑”的发展走向,试图去证明社区矫正是刑罚文明进步的结果,是刑罚轻缓化的具体体现。有学者对二者关系作出如下论述,“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刑罚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肉刑到监禁刑,从监禁刑到非监禁刑的演变。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刑罚制度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导的刑罚时代,一些国家社区矫正刑的适用超过了监禁刑,这是刑罚文明不断进步的表现,是人类刑罚发展的基本趋势。” 也有学者说,当前,刑罚轻缓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而社区矫正作为执行刑罚轻缓化的执行模式,应当在刑罚结构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这两种观点在表述上虽有所差异,但是观点却是大同小异的,即都认为社区矫正是刑罚轻缓化的具体体现,代表者刑罚制度的发展方向,随着社区矫正的不断发展,最终会替代监禁刑。对于这个问题,还有学者持反对意见,认为刑罚轻缓化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代刑罚执行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的方向,而非社区矫正独有的特点。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非监禁刑罚的一种,与监禁刑共同组成了以自由刑为核心的现代刑罚制度体系,整个刑罚制度体系的发展状态都是以轻缓化为走向,不能片面认为社区矫正就是刑罚轻缓化的具体体现。就此而言,本文更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即刑罚轻缓化与社区矫正制度二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但是社区矫正不是刑罚轻缓化的必然结果,并将以社区矫正的历史发展过程为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变迁

从社区矫正在欧美主要发达国家的发展可知,社区矫正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经历了兴起——衰落——转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中期,当时西方发达国家罪犯改造和再社会化理论的兴起,推动了社区矫正的发展,当时的社区矫正通过提供必要的教育和就业帮助,为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创造条件,以此来改造罪犯,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第二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此时美国社会犯罪率大幅上升,改造理论遭受质疑,惩罚、威慑及让犯罪者失去犯罪能力成为了主要手段;第三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至今,这一时期的社区矫正完成了从替代刑到中间制裁措施的转型,给法官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使刑事司法制度更加严密。

(一)兴起时期

在20世纪中期的西方社会,随着对监禁刑越来越多的使用,其弊端逐渐显露出来,被被人们所发现:1.监狱会为服刑人员学习新的犯罪方法提供条件,这一观点为边沁、托克维尔、龙勃罗梭等学者所赞同;2.监狱难以有效地控制预防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研究表明,服刑人员再犯罪的几率较高,监禁刑并没有达到很好的控制犯罪的效果;3.监狱行刑的经济成本大,监狱行刑不仅要提供服刑人员基本生活所需,而且需要足够的监管设施与监管人员等。

在监禁刑投入成本巨大,但是收效却并不理想的情况之下,兴起了对罪犯改造和再社会化理论,从过多适用监禁刑转向了扩大缓刑和假释的适用,通过为罪犯提供教育和就业帮助,为其创造重新融入社会的条件,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此时的美国,许多州通过立法对社区矫正进行财政和项目激励,通过当时的立法可知,立法者的目的是通过减少监狱关押罪犯的数量,减少对监禁刑的依赖, 同时通过对罪犯的就地处置,减少州级财政在监狱方面的支出。社区矫正制度在这一时期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性刑罚而产生,受到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的推崇。

(二)衰落时期

20世纪70年代初期的美国,由于社会问题丛生,尤其是犯罪率急剧上升,社会不满情绪爆发,人们对社区矫正制度产生了强烈的怀疑。1975年哈佛大学教授威尔逊出版了《对犯罪的思考》一书,全面否定了改造理论。威尔逊教授认为,改造理论经过实践后被证明是失败的,在预防和组织犯罪方面社会的支出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惩罚、威慑和使犯罪者失去再犯的能力应当成为控制犯罪发生的主要手段。

这一时期的西方社会,兴起了一种以公平惩罚和保护社会理论为基础的,以扩大监禁刑的适用和其他严格监管措施为主要特色的犯罪控制模式。美国在这一时期的刑事政策变化最为突出也最具代表性:不断加强对社会的控制,扩大刑事打击范围,对暴力犯罪、毒品犯罪、职业犯罪的惩罚较之以往更为严厉,提高缓刑犯的监管和取保候审的条件等。这一时期的美国有37个州通过了下限判刑法,37个州恢复了死刑,11个州通过了定期刑法。 在这一形势之下,20世纪60年代中期兴起的社区矫正制度迅速衰落。

(三)转型时期

重刑化的结果就是监狱罪犯的爆满,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监舍的不足以及监狱方面财政负担过重。这个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美国、英国以及加拿大等国都普遍存在,以美国为例,从1990到2005年之间,新建了超过500座监狱,但是人满为患的问题一直难以解决,往往监狱刚刚投入使用,就出于爆满的状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种监禁替代措施开始迅速发展。而这也是后来社区刑罚或者中间制裁措施大量出现的最直接原因。

而社区矫正转型为中间制裁措施重返刑罚执行制度的主流的另一原因则是人们对于传统缓刑制度对犯罪进行监管的有效性的质疑。人们的质疑主要有两点:1.传统的缓刑制度中,缓刑官要监管的对象太多,要做到世纪有效的监管,其可能性值得怀疑;2.通过社会服务机构对缓刑对象提供服务的项目效果并不明显。在此基础之上,缓刑制度发生了两个方面的转变,一方面缓刑种类在增加,另一方面,在缓刑之外增加了中间制裁措施或者社区刑罚措施。在此背景下,20世纪60年代在西方兴起的以改造理论为基础,以替代监禁刑为主要目的的社区矫正制度,就迅速转变成为了以公平惩罚为基础,以严密刑罚执行制度为主要目的的刑事司法制度。

三、社区矫正与刑罚轻缓化的关系

无论是持“社区矫正是刑罚轻缓化具体体现”意见的学者,还是对此持反对意见的学者,都认同刑罚轻缓化是现代刑罚制度发展与完善的方向这一观点。自启蒙运动时期,刑罚轻缓化就被学者作为一种刑事理念提出。而关于刑罚轻缓化的系统阐述,则首见于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之中。雖然社会几经发展,经历了工业革命,遭受了经济大萧条,刑法理论也几经变迁,从古典学派到近代学派后又出现新古典主义学派,但是关于刑罚轻缓化的思想一直都在不断的发展着,而社区矫正则不同。本文将结合上文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变迁,从三个方面来对其进行探讨。

(一)社会背景

从社区矫正的发展历程来看,作为非监禁刑罚之一的社区矫正不仅受到理论发展的影响,还与当时的社会情况有着莫大的联系,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统治者对社区矫正有不同的要求,就会出现社区矫正被广泛推动或限制发展的不同情况。在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初期,社会发展较为稳定,治安较为良好,司法对犯罪人进行特殊预防时,更多的是考虑到如何可以帮助犯罪人顺利重返社会,于是这一时期对社区矫正的适用条件较松动,适用范围广泛,以此降低对监狱的依赖程度;而在社区矫正的衰落时期,美国的犯罪率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居高不下,人们发现一味依赖轻刑化通过非监禁刑罚对犯罪人进行特殊预防无法取得有效作用,于是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条件变得苛刻,政府采取更为严厉的刑罚打击犯罪;也就是说社区矫正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情况有着莫大的关系。刑罚轻缓化则作为发展方向贯穿于现代刑罚制度的发展之中,虽然社会发展对其或多或少有所影响,但是总的来说并没有阻碍这一理论思想的发展。因为作为与刑罚正当性相关联的刑罚轻缓化思想,刑罚正当性作为一个长久存在的刑法问题一直为理论学界所探讨,刑罚轻缓化同样一直在被提起,与社会发展情形并无太大关系。

(二)理论沿革

社区矫正制度从兴起到转型,其理论支撑也经历了从新派学者龙勃罗梭等人提倡的改造理论到公平惩罚理论的变迁。如果说改造理论与刑罚轻缓化之间是有所关联的,那么公平惩罚理论与刑罚轻缓化理念就有些背道而驰了。公平惩罚理论更强调对社会的保护,强调社会秩序的维持,而刑罚轻缓化中更多体现的是对人权的保护,现代刑罚制度一直在保护人权与维护秩序之间寻找平衡点,但是在不同的时期侧重有所不同。虽然在最初兴起之时,社区矫正制度以帮助犯罪人重返社会为目的,是对人权的保障,体现了刑罚轻缓化的理念,但是在衰落时期的社区矫正制度提高了适用的条件,这一做法无疑是倾向保护社会的体现,在这一点上,则不能说其实刑罚轻缓化的具体体现。

(三)实践情况

从社区矫正制度的变迁史来看,可以知道社区矫正制度最初是作为监禁刑的替代刑出现,目的是降低对监禁刑的依赖程度,完成对犯罪人重返社会的帮助。后来则是作为一种中间刑罚,在监禁刑与缓刑之间,作为一种中间性制裁措施,以此严密刑罚执行制度,弥补缓刑在执行上的缺陷与不足。由此看来,简单的认为社区矫正是刑罚轻缓化的具体体现是不对的。在社区矫正作为替代刑出现的兴起时期,将其看作是刑罚轻缓化的体现,并认为是刑罚的发展趋势,如果是有迹可循,那么在衰落时期以及转型时期作为中间性制裁措施的社区矫正制度,则并不能认为是现代刑罚的发展趋势,反而作为社区性刑罚的缓刑更能够体现刑罚轻缓化这一理念,且其作为现代刑罚的发展趋势也更为恰当。

由此说来,简单的将社区矫正制度视为刑罚轻缓化的具体体现这一观点,是不太恰当的,当然其中有一定的正确性,但是本文更加认同将整个现代刑罚制度看作是刑罚轻缓化的体现这一观点,认为社区矫正制度与刑罚轻缓化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注释:

吴宗宪.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思考.中国司法.2004(7).

屈耀伦.关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若干思考.法学.2006(10).

梅义征.社区矫正制度的移植、嵌入与重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15.16,26,28.

参考文献:

[1]翟中东.社区性刑罚的崛起与社区矫正的新模式——国际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2]张邵彦.社区矫正的现实问题和发展路向.政法论丛.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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