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设置独立未检部门的探析

时间:2023-05-19 11:24: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特别诉讼程序,加强了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障。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设置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健全组织机构体系,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贯彻落实新刑诉法、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未检部门;保护

一、设置独立未检部门的必要性分析

一是推进司法改革的需要。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工作部署提出,要适应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特殊需要,逐步改革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检察机关建立专门未成年人办案部门,完善相关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能够有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二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需要。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4周岁到16周岁的人犯罪。处于此阶段的未成年人,身体发育虽已健全,但是心智尚不成熟,易受外界的影响,可塑性较强。而且,现在独生子女较多,对一个孩子犯罪的处理,往往会影响三个家庭的命运。沿用成年人案件的审查方式,既不能很好地适应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也不能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主题。在全社会呼吁加大对未成年保护力度的前提下,需要构建符合当代未成年人特点的检察制度。

三是打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全国检察机关每年受理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占受理捕、诉犯罪嫌疑人总数的9%左右。2010年批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不满16周岁犯罪嫌疑人的比例为16.99%,而2007年至2009年这一比例分别为12.8%、14.42%和16.22%,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①而且,犯罪呈现出暴力化、成人化、智能化、低龄化和团伙作案等突出的特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透漏,检察机关批捕、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占到全部案件总数的10%左右,而且还有逐步上升的趋势。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趋势,要求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专业化和科学性,要求检察机关必须配备一支专业化的高素质队伍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分析、研究、惩治、预防和维权。

四是适应世界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需要。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未成年人受到了全世界的普遍关注。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独立的机构来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如美国设有专门的少年法院、德国实行少年署和少年法院双规平行制度,日本以少年法庭为主要处理机构,瑞典则以儿童福利局为主导、少年法院为辅。国际社会也制定了专门的公约来保障未成年权益。我国已经加入了《少年权利公约》和《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等国际公约。其中,《北京规则》规定: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订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犯的法律、规则和规定,并授权建立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总之,“各国少年犯审理机构都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征和犯罪特点,采取与普通审理机构相区别的审理原则、程序和方法”②。

二、设置独立未检部门的可行性分析

一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早在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就规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人案件。同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中指出“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特点和需要,逐步建立专门机构”。199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今、明两年,各地应在刑检部门内,建立和健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指出“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2010年,由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六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注意工作各环节的衔接和配合,高检院和省级检察院应当设立指导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已经如火如荼地开展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改革,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二是有少年法庭的设置可以参考。华东政法大学姚建龙教授曾言“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在总体上落后于未成年人审判制度的发展”③。这是因为,早在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在全国率先试点,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虽说这只是附属于刑庭的少年案件合议庭,但却是未成年人案件独立办理的开端。到了1988年,少年法庭独立建制,成为少年庭。1990年底,全国少年法庭已经达到2400余个。而到了1998年底,全国共有3694个少年法庭。从目前的情况看,少年法庭几乎已经遍布了全国的法院系统,不设立独立的少年法庭,成为了例外现象。相对于法院系统而言,检察系统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的设置则比较滞后。为理顺司法体系,做好检法工作衔接,建立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机构是必然趋势。

三是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上海是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排头兵,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的设置比较健全。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就在起诉科内成立了“少年案件起诉组”,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工作。历时五年后,该院在“少年案件起诉组”的基础上,成立了有独立编制的少年案件起诉科。1994年,长宁区检察院正式成立了集未成年人案件批捕、起诉、考察、预防等工作于一体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并制定了一系列特色的办案制度。开启了中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先河。2010年1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成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这是中国首个省级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至此,上海市三级检察机关都成立了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天津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起步虽晚,但是发展迅速。2006年初,天津市检察院选择河西区检察院进行了捕、诉、防一体化办案模式试点。该院从批捕科和公诉科抽调人员,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室”,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犯罪预防和矫治帮教工作。2007年和2008年,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河北区检察院分别成立了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推行捕、诉、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极大地推进了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的进一步发展。2007年,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于世平还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门作了《关于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报告》,成立独立未成年刑事检察部门引起了人大代表们的高度重视。

三、独立未检部门的机构设置

(一)我国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化的现状

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更有利于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据统计,2011较2007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下降了24.9%,许多未成年人因得到及时的帮教,重新回归了社会。应该说,全国检察系统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专业化功不可没。目前,我国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形成了四种组织模式:一是成立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二是成立由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参加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办公室等机构,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或者统筹协调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三是在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内部成立专门的办案组或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四是在管辖范围不大、交通便捷的市,指定一个基层院办理全市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安徽、河南、辽宁等地的一些市级检察院,试行将辖区内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统一指定一个基层检察院办理。

后三种模式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时候,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是无论有侦监、公诉设立办案机构或是成立办案组,只是单一地负责审查批捕或者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难以整合资源并形成合力,造成未成年人案件的转办机制在整个检察工作流程中的脱节;二是从事未成年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往往还需要承担其他的工作,任务繁重、精力分散,难以承担起教育、挽救、预防等职责;三是指定一个院办理,只限于案件极少的地方,而且更重于犯罪的打击,无法进行有效的犯罪预防和帮教工作。

(二)设置独立未检部门

截止到今年2月份底,“全国已经成立了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298个。其中,上海市三级检察机关,河北省院及11个地级院、64个基层院、甘肃省院都成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科)。此外,各地共成立没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303个、专门办案组1434个。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2011年11月,在公诉厅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指导处。”④

但是,在全国3649个检察院中,有独立编制的只占总数的8%左右。这固然有案件数量方面的原因,更有编制批准方面的原因。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应会同中央编委共同下发文件,明确检察机关设置独立未见部门的必要性、职能定位、工作职责。另外,作为检察机关内设部门,未检部门在行政级别上应与其他业务部门处于平行的位置,一般只需要当地同级编办批准就可以成立。因此,同级检察机关应加强同当地党委、政府以及编办的沟通联系,争取支持,尽早成立独立的未检部门。

(三)职能定位

未成年刑事检察部门的职能应该是多元。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全国各地的做法并不完全一样。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和司法改革的成果,处于探索阶段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应该是集审查逮捕、提请诉讼、诉讼监督和维权预防于一体,既有惩罚犯罪的审控功能,又有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维权的司法过程;既有复权司法的呵护原点,又有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与控制。因此,未成年刑事检察部门的职能应定于检察环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犯罪嫌疑人的跟踪帮教以及青少年的维权预防,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四)人员配备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与其特定的身心发育状况、生理心理特点密切相关,这就需要一支既懂检察业务,又熟悉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高素质检察队伍,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和维权预防工作。专人办理有利于提高办理该类案件的专业性,有利于提高办案的效率,有利于提高感化教育的效果。因此,在检察官的选配方面,应选择那些既懂侦查监督、公诉等检察业务,又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有较高政治素养、法律素养和强烈社会责任感的复合型人才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在人员配备方面,以4到6人为宜,当然可以根据案件数量的多少和人口的分布状况,适当增减。同时,检察系统还应建立交流培训机制,使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向规范化、专业化和制度化方向发展。

注 释:

①《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办案制度》,载http://qndj.qianlong.com千龙网,2012年6月9日登陆。

②刘建寅,陈广慧.《我国应建立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载中国法院网,登录时间2012年6月10日。

③《视频特稿: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案将转办由来》,载http://news.sohu.com/20070226/n248350216.shtml,2012年6月12日登陆。

④《全国检察机关共成立独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298个》,载http://.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2-05/23/content_3592863.htm?node=5955,2012年6月12日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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