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的运用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时间:2023-05-19 11:24: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调解制度实际上是一个调解体系,其体系主要由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三个部分组成。在整個调解体系中,人民调解的地位和作用非常特殊,它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它能有效的预防和消除各种民事纠纷、实现基层民主自治、促进社会和谐、保证国家长治久安,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因此,很有必要针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的运用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进行系统地研究。

关键词 人民调解 和谐社会 司法制度

作者简介:张静,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59-02

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中央的指导下,不断发展起来的一种具有中国法治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是我国司法制度对司法政策地充分体现,是人民消除矛盾、化解纷争的有效方式。人民调解制度拥有诸多特点,如以基层为根、分布范围广、灵活方便、能保障社会和谐等;也正是由于人民调解制度的诸多特点,因而它又具有能有效预防和消除各种民事纠纷、实现基层民主自治、促进社会和谐、保证国家长治久安重大作用,成为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因此,在新的社会形势下,为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对人民调解机制的运用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1年8月23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突发暴雨,华资国际商业城55家商铺受到不同程度的水淹并导致财产受损,商户与商场之间顿时陷入了谁是责任方该由谁赔偿的纠纷之中。为了稳定商户的过激情绪避免群体事件的发生,康巴什新区司法分局主动介入,及时协调商场对现场进行证据保全、损失评估,对商户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的现场宣讲,在3个工作日内帮助55个商户达成调解协议书,调解金额达246.72万元,并全部实现现场给付。

(二)本案启示

在此次水淹事件调解中,康巴什新区司法分局充分把2010年8月28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运用到了实践中,积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模式,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法律援助跟进、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的“一条龙”式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一条龙”人民调解新模式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工作公开平等、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效率高、无成本的优势,大大方便了人民群众就地解决矛盾纠纷、合理解决诉求,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也为法院减轻了诉讼压力。“一条龙”人民调解新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由此看来,新形势下人民调解的运用与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密切,人民调解的运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在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我们应该充分地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

二、人民调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调解制度实际上是一个调解体系,其体系主要由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三个部分组成。在整个调解体系中,人民调解的地位和作用非常特殊,它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它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为依照,通过协商、劝说和教育的方式,对产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和说服,使其自愿达成协议并消除矛盾纠纷的活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的工作力度。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较为严重、刑事犯罪率相对较高且对外敌斗情况非常复杂的阶段,而人民内部矛盾为最重要因素,其直接决定着我国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根据司法实践来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最佳方式为调解。现阶段我国存在的调解手段主要有一下三类:公力救济、准公力救济或准私力救济以及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就是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的法院判决、裁决或冲裁;准公力救济或准私力救济则是以公权力为依靠或公权力引导私力的依法调解;私力救济则往往是一种依仗自身实力,互相斗争或以暴制暴的行为。据分析来看,准公力救济或准私力救济是最科学、最合理的调解方式,它能最大限度地合理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与纷争。

三、和谐社会视野下如何运用人民调解制度

建设完善的人民调解制度,其不仅有利于人民解决矛盾纠纷,而且还利于推进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建设。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我们要重视人民调解制度建设和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一)将法治与人民调解结合起来

将法治与人民调解结合起来,正确认识并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人民调解应与法治相统一,让法治丰富其内涵,使其成为现代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现实中,人民调解存在着诸如“不依法处理纠纷”、“不公正处理”、“私了”等问题,这使得它受到了人们一定程度上的质疑和排除,甚至还有人还认为它是一种与现代法治不相融的落后制度。然而,尽管当前人民调解制度存在一定的诟病,但是它作为一种集政治、文化、道德、习俗等多种因素于一身的制度,其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理应成为现代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当前文化、社会习俗和道德等因素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影响正在逐渐减弱,而国家法律法规在人民调解中的作用正在日益增强。因此,相关部门应当运筹帷幄并掌控好这一转型契机,从实际情况出发,加强对人民调解的引导和规范,增强其法治性和规范性,使之更好地相融于现代法治,最终实现依法调解。

(二)将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有机统一

将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有机统一,合理处理好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之间的关系。在调解体系中,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其中司法调解强调依法定程序进行矛盾调解,注重于程序正义大于实质正义;而人民调解则更侧重于实质正义,它在程序选择上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二者之间的差别既体现了它们各自的优点,同时也体现了它们各自的缺陷和制约点,因而如何对二者进行协调和有机结合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实际上,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目标都是要解决纠纷,只不过是二者运用的方式和手段有所不同;如司法调解则以法律制度为本,而人民调解则以人的经验、社会风俗等为本。但由于二者具有一致的目标,因而二者就有实现有机统一的现实可能,在不同程度、不同层次的纠纷解决方案中切实将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有机统一,使二者相辅相成。也只有真正做到了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有机统一结合,才能够有效保证纠纷调解的公正性,最终促进社会和谐。

(三)坚持以人为本

在调解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以权利本位为理念,以公民基本权利为导向,以高服务质量为标准。首先,以人为本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理念,它充分地展现了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重视。而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基层管理制度,应严格践行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切实为构建我国社会主义核心社会贡献力量。其次,人民调解制度产生于民间,其应该体悟民间,从民情出发,切实保障民众的基本利益。再次,人民调解制度还必须消除自身存在的诸如“不公正调解”、“私了”等严重弊端,从公平、公正出发的工作原则出发,切实保证公民基本权利得到实现。除此之外,人民调解还要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以高质量的服务帮助民众解决纠纷;其不仅可以以情动人,而且还可以用社会道德、社会舆论进行规劝,使矛盾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协议,化解纠纷,实现社会和谐和安定。

(四)掌握好人民调解机构的性质

充分掌握好人民调解机构的性质,处理好人民调解机构与基层人民政权、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效用作出正确评价,使人民调解制度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当前存在的人民调解机构大多都具有群众性、自治性和辅助性的性质特点,因而在解决纠纷时,其还需要与基层人民政权、人民法院一起协作。据有关规定显示,人民调解机构不仅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部门领导,而且还在业务上受人民法院指导,它们三者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交互的关系。然而在现实中,人民调解机关、基层政权及人民法院三者之间存在着联系不紧密、协调不一致的情况,这严重影响了民众纠纷解决的效率。因此,如何构建人民调解机关与基层政权、人民法院之间三方协作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三者的相互协调统一,这成了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基层政权、人民法院授权或聘用人民调解机构的方式,并設立人民调解就可达成协议的非诉讼纠纷解决制度,从程序上和组织上加强它们三者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当然,我们也要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实际效用进行正确认识,不得一味的夸大或贬低其作用。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纠纷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对调解纠纷有着非常重要的辅助性作用,并且这种作用还在不断的增强;但是,人民调解又作为一种群众性、自治性和辅助性民众纠纷解决方式,它并不能代替政府或司法机关发挥相应的调解作用,也不具有行政职权和审判职权,其权威性还有待考证。因此,如何把握好人民调解在纠纷解决体系中充当的角色,如何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非诉讼解决纠纷的作用,这都是今后亟待探究和解决的问题。

(五)提高队伍的整体法制水平和工作能力

优化人民调解队伍,提高队伍的整体法制水平和工作能力,走市民化、通俗化与职业化相结合的队伍培养道路。

当前人民调解队伍大多具有市民化和通俗化的特点,人民调解员大多是基层人员,他们不仅具有了解当地社会关系、风俗人情的优势,而且他们还非常熟悉纠纷当事人,能够轻而易举地找出双方矛盾的症结之所在,易于纠纷和矛盾的调解。除此之外,人民调解员大多都是有声望的人,其具有非凡的智慧和人格魅力,能够采用灵活多变的方法来解决当事人双方的问题,让双方都乐意接受。但是在看到优点的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这种市民化、通俗化的人民调解队伍也可能会使得调解工作走上不公正、不合法的道路。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人民调解队伍进行规划,使其走上一条市民化、通俗化与职业化相结合的道路,培养出适应法治化发展需求的人民调解人才,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法治品质。

(六)进一步完善有关人民调解制度的立法

当前我国与人民调解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两部,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应该以这两部法律法规为基础,尽早地组织制定属于我国的《人民调解法》,明确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使人民调解工作能够有法可依。制定《人民调解法》的意义非常重大,它不仅能够有效提高人民调解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权威性,而且还能促进人民调解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制度不断进步,不断适应时代的需要,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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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孙方静.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以建设和谐社会为视角.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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