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成就及作用

时间:2023-05-19 08:24: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陕甘宁边区作为新中国的“试验田”,是新中国的雏形。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作为边区政权的一部分和核心的司法机构,兼具立法、检察、审判、狱政管理、司法行政等职能,在边区司法队伍建设、立法、民刑审判和调解、狱政管理、制度创新等方面取得一系列成就,发挥了打击敌对分子、巩固边区政权、维护革命秩序、进行社会改造的历史作用,对新中国的司法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高等法院 司法制度 民事审判

作者简介:李轲轲,中国延安干部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35-02

延安局部执政期间,为建设模范的民主抗日根据地,党中央和边区政府尝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司法制度,并进行了大量积极的探索。边区高等法院作为边区政权的一部分和核心的司法机构,兼具立法、检察、审判、狱政管理等职能,在边区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中发挥了主要作用。由于边区“一切工作试验田”的特殊地位,高等法院创建的司法制度成为其他根据地的制度标杆。所以,研究边区高等法院,就抓住了研究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关键。

一、高等法院的发展历程

西安事变和平解决后,中国共产党为团结国民党共同抗日,于1937年9月在陕甘苏维埃政权的基础上成立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为与南京国民政府司法体制相衔接,原苏维埃特区司法部于1937年7月9日改组为边区高等法院。按照1939年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之规定,高等法院作为边区政府的一部分,接受边区政府的领导和参议会的监督,独立行使司法审判职权。

高等法院主要职能是负责边区民刑事审判、检察、狱政管理、司法行政工作,通过内部设立检察处、刑事法庭、民事法庭、书记室、看守所、总务科、生产科、秘书等机构来具体履责。刑事法庭管辖汉奸、土匪、破坏政权、破坏军队、贪污、盗窃、鸦片、赌博、伤害及违反土地、婚姻法令构成犯罪等案件;民事法庭管辖债务、物权、亲属、继承、土地、婚姻等案件;检察处、看守所分别掌管检察、羁押、管教犯人;秘书及1945年设立的司法行政处负责行政事务,包括干部教育、任免、奖惩及监狱管理等。

高等法院成立初期,只要是百姓诉讼都受理。后随着县司法处等县级审判机关的建立,高等法院除了重大案件外不再受理一审案件,只承担边区司法终审机关的职能,和县司法处共同组成了两级两审的审级制度。1943年以后,为方便群众诉讼,高等法院在各分区逐步设立了6个分庭,作为派出机关负责分区案件的二审工作。1950年1月19日,高等法院随着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撤销而撤销,各区设立的分庭也于1950年左右终止。高等法院存续时间达13年,在艰苦的战争环境下,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做出了重要的历史贡献。。

二、高等法院取得的成就

(一)队伍建设

从事司法工作的多为工农干部出身,受过正规法律教育的较少,法律素养较差,“裁判员不依法律而任意或重或轻的处理案件”。豍为提高司法工作者的专业水平,高等法院非常重视审判队伍的学习培训。从1938年始,规定法官每天集体学习两小时业务知识。从1937年至1942年起举办了三期审判业务培训班,并分科进行考试,成绩不达标的留到下期继续学习。后在延安大学设立法律系对在职法官轮训。此外,高等法院还特别重视思想政治教育,经常召开批评与自我批评检讨会,提出“廉洁、明辨、公平、正直、果敢、强毅、详细、谨慎”十六字训条,要求法官永葆艰苦奋斗、廉洁办案的作风。在司法实践中,涌现了王子宜、马锡五等深受人民群众爱戴的好法官。

(二)立法工作

1937年,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救国十大纲领》里提出“废除一切束缚人民爱国运动的旧法令,颁布革命的新法令”,开始抗日民主政权的诉讼立法活动。陕甘宁边区的立法机关主要包括边区参议会和政府。边区高等法院也以命令和指示信的方式,制定了一些规范审判活动的单行法规,以弥补立法的不足。本着实事求是、方便群众、依靠群众的指导思想,先后制定了法律法规60余种1000多件,豎内容涵盖组织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虽然带有浓厚的农业经济和服务战争的色彩,但是它体现了党的政策和边区民意,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程序的简便性,是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的雏形,是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基础。

(三)民刑事审判和调解

1943之前,边区高等法院对于民刑事案件主要采取审判方式,推行群众打官司免交诉讼费、口头控告和书面控告效力相同等便民制度。民事方面:对财产案件的审理,采取私益服从公益、富有者帮助贫苦者的原则。对婚姻案件的处理,着重审查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注重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刑事方面:抗日战争时期,高等法院刑事审判打击的重点主要是汉奸、土匪、杀人、贪污等犯罪分子。解放战争时期,高等法院打击的对象主要是国民党特务、破坏边区的反革命分子、投敌叛变分子等。1943年6月,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对民事案件和部分刑事案件进行调解。1942年民事案件判决和调解比例分别为72%强和18%弱,至1943年,两者比例变化为43%强和40%弱,至1944年为29%弱和48%强。豏调解成为边区司法制度的显著特点。

(四)狱政管理

高等法院的监狱尊重犯人人格,对犯人实行“感化主义”,注重对初犯、因家庭苦难铤而走险者进行教育感化,既让其承认错误、具结悔过,又不影响家庭生计和社会生产,于国于家均有利。谢觉哉经常向司法人员讲解“犯人也是人”的道理,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下,对于犯人应该“充分采取感化主义,不采取报复主义”。豐雷经天院长在1941年所作边区司法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到:“边区的司法目的在于进行教育和争取犯人的转变,为了这个我们对犯人实行了教育、争取、感化、说服等韧性的宽大的政策……我们在法律观念上,不但反对报复主义,而且在法律任务的执行上也同样的反对报复主义……我们的宽大政策,其目的是为了争取犯人的转变。” 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边区的监狱成为刑罚执行和社会改造相结合的场所,犯人生产、学习积极性很高,出狱后再犯罪率低,展示了共产党领导下狱政管理的新气象。

(五)制度创新

1.马锡五审判方式。1943年,陇东分区专员马锡五兼任陇东分庭庭长,他在审理封捧儿抢婚案、苏氏三兄弟杀人案、杨兆云缠讼案等一些疑难案件中,创造了深入农村、依靠群众、就地解决问题的审判方式,赢得群众的拥护。这是对中国旧的“坐堂断案”审判方式的一大改革,主要特点是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就地审判,程序简便;群众参与,解决问题。他的这种断案方式被边区政府命名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并进行推广,解决了大量的陈年积案。马锡五审判方式是群众路线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是对新民主主义司法实践的积极探索。1948年12月边区高等法院的司法工作总结报告中对其评价到:“这种新的方式,使摸索数年的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有了实际内容。”

2.刑事案件调解制度。调解在中国民间有着悠久的传统,南京国民政府于19世纪20年代就立法推广民事调解制度,但刑事调解制度却是中国共产党人首创。这一制度破除了对西方现代司法制度中刑事案件“绝对干涉主义”的迷信,主张“除受害主体属于国家外,凡受害主体属于私人者,可以进行调解”,目的是真正解决问题,实现“案结事了”,减少群众“讼累”。《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规定了刑事调解的范围,推动调解运动的展开。从1942年到1944年,刑事案件调解的比例由0.4%上升到12%弱。1944年后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坚持调解为诉讼的必经程序,实行“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指导方针,一度出现了过度调解甚至杀人案也调解的情况,后高等法院发现了这种情况,及时对《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进行修改,将刑事调解范围限定于“一时气愤或轻微过失引起的轻微伤害”,对调解制度进行补充完善。虽然调解过程中曾出现一些问题和偏差,但刑事调解制度对减少诉讼,促进矛盾双方和解,彻底解决问题起了重要作用。

三、高等法院的历史作用

(一)打击敌对分子,巩固边区政权

毛泽东同志在1939年说:“我们的法院它不管别的,专门管对付汉奸、对付破坏法律的人,以国法制裁破坏团结,破坏抗战的分子。”豑这道明了高等法院镇压敌特分子、巩固边区政权的政治职能。据统计,边区司法机关在1937年至1938年两年中,处理的汉奸、土匪、破坏边区、破坏军队案件共752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司法机关对罪行严重,情节恶劣者处以极刑的占总人数的5.3%,有力地打击了敌对势力的嚣张气焰。至1941年,边区的此类犯罪大幅减少,边区政权日趋巩固。1948年延安光复后,司法机关及时镇压了一批配合胡宗南军队进攻延安的敌伪分子和延安沦陷期间欺压群众的反革命分子,保卫了边区的人民政权。

(二)处理民间矛盾,维护边区秩序

高等法院除审理涉及敌对势力的刑事案件外,还审理、调解大量的普通刑事案件和以土地、婚姻纠纷为主的民事案件。如1938年至1939年边区各级司法机关处理的各类普通刑事案件达2349件,豒打击了种植、贩卖、吸食鸦片及赌博等恶习。高等法院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妥善处理了统一战线建立后返回边区地主与获得分配土地农民之间的矛盾。通过颁布、实行《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打击了封建买卖、包办婚姻。

(三)增强法制观念,进行社会改造

边区长期地瘠民穷,群众文化水平低,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边区高等法院和各级司法机关通过巡回办案、公审案件,既宣传了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知识,又对群众进行了法制教育,增强了群众是非观念和守法意识。如通过对一些装神弄鬼、治病致死案件的审理,对巫婆、神汉进行惩办,打击了封建迷信,教育群众相信医生、相信科学,达到移风易俗之目的。通过对犯人和二流子的教育改造,增加了劳动力,促进了生产,实现了边区的社会改造。

(四)为新中国的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我可以有根据地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建立和成就,也为新中国的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石。”豓新中国政权与陕甘宁边区政权的渊源关系,使高等法院的某些法律理念、机构设置甚至审判方式成为一种经验和传统,在新中国得以延续和发展。它探索实践了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培养、锻炼了一批司法干部,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积累了经验、提供了范本,影响深远。

高等法院在当时的战争环境下,响应“司法走群众路线”的号召,克服法律制度不健全、专业人才缺乏、经费不足等困难,勇于探索和创新,完成了保障社会秩序稳定和边区政权巩固的重大使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今天,高等法院取得的成就依然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它发挥的作用永远值得我们铭记。

注释:

豍反对乱捉乱拿,建立革命秩序.解放日报.1941年10月12日,第四版.

豎张世斌.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史迹.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8页.

豏《边区人民法院工作总结报告》,1949年7月27日,陕西省档案馆档案,全宗15-213.

豐谢觉哉传.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95页.

豑雷经天.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学习研究会上的报告大纲.1940年9月.

豒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榆林地区审判志.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页.

豓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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