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五年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若干建议

时间:2023-05-19 08:24: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改革30多年来,中国司法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在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和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看到这些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许多更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司法改革面临更大的困难。司法改革本是一项涉及机制设置、权力机关协调等多方位的全面改革,需要一种宏观的、战略性的规划。然而,目前的司法改革措施大多停留在工作机制层面上,深层次的体制改革尚未展开。司法体制是国家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是国家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因此司法体制改革不只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也不只是法学家研究的问题,而是党中央从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角度提出的一项政治任务。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今后将向纵深发展。目前应该依照司法权的性质和司法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提出总体发展战略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具体部署,面对现实存在的问题,统筹设计未来的整体司法制度构建。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司法职权;司法程序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12)02-0020-08

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恢复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方针以来,30多年风雨兼程,中国的司法建设和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司法改革由此进入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的全面发展阶段。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对司法改革作了明确阐述,将司法改革问题提升到新的高度。2004年,党中央颁布了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为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确立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的方向、目标,即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将公正、高效、权威三者辩证地统一起来,力图通过公正赢得权威,以高效体现公正,以权威保障公正。2008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

一、司法改革举措的回顾

(一)司法职权的配置趋于合理化和科学化

首先,《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这一规定在宪法高度上确定了审判权的独立性和专属性。

其次,在确立审判权独立地位的同时,《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我国宪法上规定的最高形式的法律监督,司法机关必须在权力机关的监督下行使职权。实践中,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职权的监督力度和效力也在逐渐加强。

再次,上下级法院之间由最初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逐渐改革为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同一法院内部,改革了司法管理制度,由政审不分改为司法审判与行政管理相分离,逐步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综合性审判管理格局等。可见,在渐进式的司法改革中,司法职权的配置趋于合理化和科学化,这对审判独立和公正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二)司法程序趋于规范化和公开化

近年的司法改革着墨最多的是在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层面上。多年来各级司法机关均先后出台了许多创新的措施,具体表现为:改革审判组织与审级制度,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完善再审和执行程序,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和权利实现;强化刑事侦查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增加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参与权利;增强检察院对侦查行为和民事审判的审查监督和公诉权行使的自由裁量空间;改革庭审制度,强化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性,使之更公开化以及量刑规范化改革。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死刑复核权的收回问题。死刑复核权长期下放却导致死刑司法的不一致,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像聂树斌案、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这样的冤假错案,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动摇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最重要的刑事司法改革措施之一,它有利于统一死刑判决和执行标准,使死刑程序更规范化;有利于在制度上保证死刑的公正,体现对生命权的终极关怀和尊重;有利于带动二审、一审刑事程序乃至侦查程序的一连串变革,甚至长期困扰司法实务的积弊也将随之化解。

总的来说,作为我国政治改革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改革已进入“深水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已发展到相当程度。

二、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的危机在一定程度上蔓延

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一直都是以提高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作为改革目标,然而近年我国的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却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滑坡。具体表现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了多元化的利益群体,社会纠纷日益增多,作为纠纷解决重要组成力量的司法机关却因为各种原因而缺位。一方面表现为司法机关内部制定各种立案受理标准,将许多类型的纠纷排除在司法解决之外,使得利害关系人被迫寻求非司法解决的途径,降低了对司法解决纠纷的信任度。只有涉法问题都可以向司法机关起诉、涉法问题都有可诉性,才能提高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另一方面表现为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时有发生的冤假错案和司法腐败现象,进一步加深了司法的信任危机,使得部分公民在发生纠纷时会尽可能地通过非司法途径解决。

在我国近年发生的具有影响性的案件中,行政解决纠纷的能力远超出司法解决纠纷的能力,进一步强化了政府所体现出来的行政权威。如不久前发生的温州动车事故,其赔偿标准从最初的17.2万元到50万元,再到91.5万元的“三级跳”,促成这一结果的直接原因竟是浙江某省长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一通电话。再比如说,近年我国许多大型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频发,这本来应该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破坏环境罪”适用的最佳时机,然而由于这些大型企业的背后牵连着地方政府利益,这些本应经过司法途径处理的纠纷最终以行政方式解决。这就使得部分公民在自身涉及纠纷时,倾向于绕开司法解决途径,采用各种方式来吸引行政领导人的注意,通过行政方式来解决纠纷。

此外,对普通公民来说,法院“门槛”高,存在他们看不见、听不到的幕后交易。如果司法体制改革不能从制度上解决这个问题,法官还是当着双方的面说一套,背着某一方又做一套,或者不管各方怎么说,最后还得听领导的,那么司法以任何方式进行改革,都无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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