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至上”及其重大意义

时间:2023-05-19 08:12: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2007 年岁末,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三个至上”所蕴含的精神,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从而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事业就是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树立、维护和尊重宪法法律的权威。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就是为了协调、保障和发展自己的利益,人民利益就是宪法和法律的最高价值。在实质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乃是一个有机统一体,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标志,共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三个至上”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党的领导是党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组织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党的事业至上,体现的是党的领导的原则。它要求我们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必须自觉地把政法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不折不扣地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法机关的贯彻落实;必须全力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确保国家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人民利益至上,体现的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决定了我们必须把关注民生、解决民生、保障民生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重点,时刻把人民赋予政法机关的权力用在维护人民权益、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上,时刻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政法工作的标准。

宪法法律至上,体现的是依法治国的原则。它要求我们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伟大进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治司法腐败,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三个至上”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片面的强调某一个至上,都是不正确的,都是有悖于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要求的。 

二、“三个至上”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积极吸取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其本质是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在政治、经济、文化上有本质的区别。“三个至上”从理念上、内涵上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

党的事业至上,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政治性本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性质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性质,决定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政治属性,决定了我们在司法领域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不能否定党的领导;必须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推动党的各项事业特别是政法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坚持“三者统一”,不能搞“三权鼎立”;必须坚持法检两院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能片面强调“司法独立”。脱离了这一理念的指导,我们的事业就不能顺利发展,我国的司法制度也会偏离正确的航标。

人民利益至上,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本质。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决定了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和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指导思想,真正把察民情、顺民意、解民忧、谋民利摆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以人民群众最满意的司法方式实现司法公正,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宪法法律至上,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法律性本质。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我们所有的司法行为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坚决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所有的司法职权都必须依法独立行使,不受外界干扰,更不允许有“法外之民”;所有的执法活动都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体现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政法机关的首要价值追求。

总而言之,“三个至上”的提出,全面回答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本质特征和实施效果等重大问题,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新时期司法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根本指导思想。始终坚持这一指导思想,必须坚决反对单纯的“法律至上”的观念,否则就会背离我国国情,背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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