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清季伊斯兰法对新疆的影响看不同法系的碰撞

时间:2023-05-18 14:42: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新疆作为伊斯兰法的传统统治区域,在康、乾之时被纳入中国版图后,必然产生两种相去甚远的法系的冲突和融合问题。本文试图对此进行一些梳理和分析。

关键词:新疆;法系;伊斯兰法

根据由嵘教授在《外国法制史》的定义,伊斯兰法即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在内容和形式上与伊斯兰教教义教规有密切联系的宗教法规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伊斯兰教法》则将其定义为“在古阿拉伯部落习惯和倭马亚王朝(661~750)行政惯例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一种以宗教教义为基础,集诸法于一体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的统称”。不论是哪种定义,都明确无误地指出了伊斯兰法作为宗教法的身份,也即与伊斯兰教义教规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美国的约翰·H·威格摩尔则直接断言:“伊斯兰教的法律体系根源于《古兰经》,如同犹太教的法律体系根源于《圣经》一样。法律……并不是与宗教相分离的,而是宗教的一部分。对于真正的穆斯林来说,其他的法律都是暂时的和人定的。”这里要指出的是,“伊斯兰”这一概念也确有多重含义:除了指宗教外,还是一种社会体系、一种生活方式和文化形态。接受了伊斯兰教的各个民族和国家所使用的法律——伊斯兰国家法律并非全属伊斯兰法,前者除了宗教法外,还包括世俗性的法律制度。

9世纪伊斯兰教传入新疆以后,在一个半世纪内就成为具有统治地位的宗教。新疆在康、乾之时被重新纳入中国版图后,伊斯兰法对于当地社会已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因此,具有强烈属人主义色彩的伊斯兰法不可避免地与清政府颁行的封建法律发生冲突。乾隆帝对此确立了不进行大肆张扬,但又对伊斯兰势力包括伊斯兰法进行打压的原则。如杜绝有伊斯兰法背景的人员进入政权机构、通过税制手段遏制伊斯兰法机构的经济来源,将司法权收归中央行使。一些社会声望较高的神职人员偶尔在遗产分配中担当公证。但清朝地方当局对于他们的公证权威不予认可,即一旦遗产继承人因为产权纠纷而诉诸当局时,神职人员的公证常常并不被当作依据。不过,清季伊斯兰法在新疆的地位是一个跌宕起伏的过程,尤其在1881年伊犁回归祖国后,清朝随着自己统治地位的巩固,对于伊斯兰法的地位又作了部分妥协,默认了伊斯兰教机构向穆斯林征收特别税的特权和伊斯兰教神职人员裁决百姓婚姻和离异的特权。这样的妥协实际上不仅尊重了当地的文化风俗,也获得了在当地影响极大的伊斯兰势力的回报,利于维持自己的统治秩序。

在辛亥革命后长期主政新疆的杨增新在认识到了伊斯兰法在当地的巨大影响力后,也继承了这一做法,他在给中央政府的一份报告中描述道:“缠回笃信宗教,凡经官数任不能结之案,第凭阿洪抱经盟誓,即可了结。”之后,杨增新还计划将伊斯兰法也纳入到他的社会调整手段中,为自己的政治目的服务。在他给各级地方官员的一份密令中,他告诫道:“闻近来各地方官对于宗教一事每多意见分歧,并有无故革换阿洪、藉端刑责阿洪之事,此种举动未免大拂舆情。查缠民笃信宗教,尊重阿洪为牢不可破之习惯,假使缠民不信宗教,不敬阿洪,便不免无所忌惮非专持官法所能维持。”说明杨增新也认识到,在这块伊斯兰法已经浸润了几百年的土地上,要想靠强行推行中国本部的法律来维持社会秩序是不现实的。因此他提出“宜利用宗教,尊重回教经典,以为联络民心、现状之计”。

在最终,杨增新将伊斯兰法纳入了自己主政下的新疆,基本内容包括:将维吾尔族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那些不触犯刑律的治安以及诸多的民事纠纷、财产公证等等交由伊斯兰教机构处置。在这种政治氛围中,原本消失多年的宗教法庭在各地又悄然兴起,基于宗教感情的各种税收也从秘密转向公开。这种做法确实有力维持了新疆的稳定。

伊斯兰法作为一种极力追求纯而又纯的理想社会的宗教法,认为法律是“真主意志”的体现,因此具有神启性,具有无所不包的永恒意义。从理论上说,在伊斯兰法之外没有世俗性法律存在的余地。而中华法系是建立在宗族血缘关系的“小宗法”和皇权崇拜的“大宗法”之上,初看起来两者之间显然凿枘不投。但中华法系也强调“有治人”、“无治法”,而儒家所称的“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政息。故为政在人。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实际上赋予了司法者以极高的自由裁量权,社会管制主要依赖于司法者的智慧与谨慎。因此,新疆当局对伊斯兰法的有选择接受完全符合中华法系的这一特点。还须指出的是,由于伊斯兰法自身的特有缺陷,实践中仍然大量存在世俗性的法律与宗教法并存的情形,仍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因此,两种法律文化既相互碰撞,又相互融合,两者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与共存共荣的局面,使得清中叶以后和民国初年的新疆呈现出不同法律文化竞相呈现的多彩局面。

参考文献:

[1] 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 何勤华,等译.[美]约翰·H·威格摩尔著.世界法系概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3] 吴云贵著.真主的法度——伊斯兰教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4] 秦惠彬著.中国伊斯兰教与传统文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5] 刘志霄著.维吾尔族历史(中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6] 管守新著.清代新疆军府制度研究.乌鲁木齐:新疆大学出版社,2002.

[7] [英]杰弗里·巴勒科拉夫主编.泰晤士世界历史地图集.三联书店,1985.

[8] 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编写组编著.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第一册).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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