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危机时代经济法理论的拓掘

时间:2023-05-09 14:06: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在后危机时代,需要对经济法理论作进一步拓展研究和深入挖掘,其中,有关国家竞争理论、风险理论、公共经济危机理论、情势变更理论的拓展研究,以及有关经济法的本体论、发生论和价值论的深入挖掘,对于经济法理论的丰富和完善,对于经济法制度建设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后危机;经济法理论;拓展研究

中图分类号:DF4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1)03—0096—06

随着经济危机阴霾的逐渐散去,各国经济开始进入了平缓发展且充满不确定性的“后危机时代”。针对危机的成因及其所带来的各类问题,深受其害的世界各国都在深思。同时,在后危机时代,如何防范和化解新的经济危机的发生,如何推动经济的复苏,如何在新的起跑线上展开国家之间的有效竞争,如何加强相关的经济法制建设,更需要认真研讨。而上述各类重要问题,都与经济法的调整直接相关,因而非常有必要从经济法理论的角度展开研究。

事实上,后危机时代的经济法调整所涉问题更加纷繁复杂,尤其需要对经济法理论进行多维度的拓展与深掘。例如,对国家竞争理论、风险理论、公共经济危机理论、情势变更理论等,就应进行拓展研究;同时,对既有的经济法的本体论、发生论、价值论等,则要予以深入挖掘,这对于经济法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均甚有裨益。

基于上述考虑,笔者先探讨几类需拓展研究的理论,在此基础上,再结合后危机时代的特点,提出经济法理论中应进一步挖掘的具体理论。相信学界若能对上述理论展开深入探讨,则不仅对后危机时代的经济法理论和制度建设有益,且对经济法学和经济法制的长期发展亦价值甚巨。

一、对“国家竞争理论”的拓展研究

经济法理论中的“博弈行为分析框架”强调:经济法研究须注意分析各类主体之间存在的大量复杂的博弈。针对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民之间,以及国民与国民之间的博弈,以往的经济法理论更关注后两类,对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国际博弈,则关注不够。

事实上,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国家之间的博弈大多是通过国内法来实现的,因而国际博弈不仅是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同样也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要考虑的重要问题。鉴于国家之间的许多博弈都离不开国内经济法上的制度安排,因此,在经济法领域,不仅要关注企业之间的竞争以及相应的竞争法,还要关注国家之间的竞争,还要引入“国家竞争理论”。

在后危机时代,为了解决危机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尽快带动经济复苏,国家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本来,国家竞争是国际法领域更为关注的问题,但由于后危机时代的国家竞争,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内法的调整,尤其离不开经济法的制度支撑。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经济法研究同样应关注国家竞争,以及如何强化国家竞争的经济法规制等问题。

近几年来,为了尽快走出危机,重振经济,各国分采各种手段,积极推动经济复苏,国家的作用日益凸显,国家之间的竞争也日益加剧。其中,财政竞争、税收竞争、货币竞争、产业竞争十分激烈。而各国在竞争过程中所运用的主要手段,恰恰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

例如,在财政竞争方面,为了应对经济危机,各国纷纷扩大财政支出,大量发行国债,增加政府采购数量,加大转移支付规模,以求提高消费能力,拉动内需,刺激经济增长,解决国际市场需求不足的问题。与此相应,扩张性的财政政策(或称“积极的财政政策”)以及由此形成的相关制度,便成为危机时期和后危机时代各国进行财政竞争时普遍采取的手段。当然,随着经济的逐步复苏,财政竞争所导致的负面影响也已有所显现,需要综合研判,审慎调控。

在税收竞争方面,各国往往会实施大规模的“减税”,至少是所谓的“结构性减税”,以求激活和复苏经济。其实,税收竞争本来就是国家竞争经常采取的重要手段,尤其在引进外资等方面,大量的税收优惠,以及调低税率的做法,都是国家竞争的惯用手法,而且往往会有一定成效。但是,一旦形成恶性的税收竞争,对国家利益等各个方面就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需要对税收竞争加以规制和协调,以免各国为实现某些短期目标而纷纷通过降低公共物品的价格来倾销公共物品。从根本上说,公共物品的低价倾销既可能损害纳税人利益,也会损害国家利益,严重影响国家之间的竞争秩序。

在金融竞争方面,包括汇率竞争(如多国争相贬值本国货币)、主导货币竞争(如反对美元主导货币地位,争夺货币主导权的斗争)在内的各类金融竞争,在后危机时代非常引人注目。与此同时,各国纷纷反思在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方面的不足,强化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等方面的调控,力图使货币供应量更加适度。由于金融竞争以及相关的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直接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水平和质量,关涉一国能否从危机的泥淖中跋涉而出,因此,人们往往对金融竞争,特别是对“货币战争”关注更多,由此也足见金融竞争对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

在产业竞争方面,为了加快经济复苏,各国纷纷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以实现整体经济竞争目标。通常,危机过后,往往是新兴产业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一国只要及时调整产业结构,就可能在产业发展过程中占据主动地位。因此,在结构调整特别是产业布局方面,各国的竞争始终非常激烈,并且,在相应的立法或制度设计上,一般会协调并用财政、金融、计划等多个领域的法律手段。

上述各类竞争,都会带来很多问题。例如,以扩大预算支出为主要特点的财政竞争,可能会产生大量赤字;而赤字的增加,不仅会带来公共经济的突出问题,还会导致相关群体的收入紧缩,从而导致抗议、罢工,以及政府的强制执行能力的下降和合法性的危机,并进一步加剧经济危机、社会危机和政治危机。

在国家竞争方面,值得研究的问题颇多。例如,国家竞争与国家能力或国家竞争力直接相关。一国如何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现实,国家之间的哪些竞争属于正当竞争,哪些属于不正当竞争?一国对汇率的调低能否构成变相的补贴,与出口有何关联?与经济结构的调整是否存在互补性?此外,国家竞争的秩序非常重要,各国之间如何形成竞争规则,如何共同信守竞争规则,如何防止冲突甚至战争?这些都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

国家竞争的重要目标之一,是促进或实现本国经济的稳定增长,这与一国经济法的调整目标一致。如何保持稳定,涉及就业、人口、环境、资源、能源、社保等许多问题,关乎经济法中的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的协调,也需要从经济法的角度深入研究。

总之,在经济法理论中,需要对“国家竞争理论”进行拓展研究。考虑到各国都有其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等诸多利益,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视为理性的“经济人”,因此,企业竞争的某些理论和原理对于“国家竞争理论”的研究同样可以适用。在“国家竞争理论”中,不仅要研究竞争的类型、手段等基本问题,还要从经济法的视角,研究国家竞争的目标、手

段、秩序、责任、权义等诸多问题,特别是竞争的公平性问题(例如,单方面要求人民币升值是否公平)。在研究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既可以经济法体系为依托,旁及各个领域,也可以经济法理论为指导,来探讨某个具体阶段的问题。

二、对经济法学“风险理论”的拓展研究

在后危机时代,人们痛定思痛,特别关注如何防范和化解经济风险等问题,这不仅使经济运行风险及其法律防范备受瞩目,也使经济法学的“风险理论”日显重要。

基于经济风险对经济危机所产生的直接影响,以及防范和化解经济危机的必要,学界应当关注经济法上的风险问题,分析经济法领域特殊的风险类型,探究经济法上的风险防控制度,揭示风险、危机与安全之间的内在关联,并进一步提炼经济法学的“风险理论”。

事实上,在当代风险社会,经济生活中客观存在的许多风险问题,往往与经济法的调整直接相关。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涉及的各类风险,无论是宏观的、整体的、公共的风险,还是微观的、个体的、私人的风险,都可能导致或加剧市场失灵(也可能造成政府失灵),影响经济的稳定和有效运行,甚至形成系统性危机,直接危及经济安全。因此,从风险、危机与安全及其关联的维度对各个领域的具体制度加以解析非常必要。

例如,在经济法的各个具体领域,风险、危机与安全三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内在关联。其中,财政法领域的财政风险、财政危机与财政安全,税法领域的税收风险、税收危机与税收安全,金融法领域的金融风险、金融危机与金融安全,产业法领域的产业风险、产业危机与产业安全,竞争法领域的竞争风险、竞争危机与竞争安全等,都是经济法调整要解决的极为重要的问题,因为上述每个领域的风险,都可能积聚演化为危机,并影响整体安全。从现实情况看,有些经济法制度对于上述的风险、危机与安全问题关注不够,因此应当从防范风险和危机的角度,进一步明确各类经济法制度完善的方向。

为了防范和化解各类经济风险,防止因其积聚而可能产生的经济危机,以确保经济安全,实现经济法的总体调整目标,需要在经济法领域构建和实施各类风险防控制度。尤其应当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点、风险发生与扩展的路径,有效运用制度提供的防控手段,最大限度地解决经济法领域存在的各类风险问题。

此外,构建经济法上的风险防控制度,还要关注信息、信息权的维度。为了解决信息的不确定所带来的风险,在经济法领域需要确立许多信息披露制度,以保护各类主体的知情权,包括纳税人的知情权、投资者的知情权、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知情权。加强信息披露,对于防范和化解风险具有重要作用。这也是信息披露制度为什么会成为一类通用制度,并贯穿于各类经济法制度的重要原因。要深化“风险理论”的研究,就需要加强经济法上的信息理论的探讨。

总之,基于对经济法上的风险问题、风险类型、具体的风险防控制度及其中蕴含的风险、危机与安全的关联的认识,提炼“风险理论”,即有关风险的存在及其经济法解决的一般理论,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经济法上的“风险理论”,可以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其中,狭义的“风险理论”,至少应包括风险类型理论,通过提出经济法领域的特殊风险类型,为具体的制度构建奠定基础;同时,还应包括风险防控机制理论,揭示经济法领域风险防控机制的特殊性;此外,还应当有风险防控的规范理论,即从主体到行为、从权义结构到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的制度规范的理论。广义的“风险理论”,则涉及风险与经济法的产生、性质、宗旨、功能、价值等诸多方面关联的理论。

“风险理论”对于整个经济法理论的完善都很有价值。它有助于从一个侧面,即从风险的维度,说明经济法的产生、宗旨、价值、手段等诸多问题,也有助于揭示经济法的具体制度结构,说明经济法为什么是风险防控法、危机对策法和安全保障法,并使人们对危机对策法做出更深入的理解。因此,非常有必要对风险理论进行拓展研究。

三、对“公共经济危机”理论的拓展研究

鉴于经济可以分为私人经济和公共经济,经济危机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私人经济危机”;一类是“公共经济危机”。以往人们往往更关注“私人经济危机”,经济危机通常也是从私人经济开始。2008年由金融危机引发的经济危机便是如此。但是,在解决“私人经济危机”的过程中,也可能引发“公共经济危机”,并由此影响“私人经济危机”的解决,或者导致“私人经济危机”的进一步加剧。

例如,自2008年经济危机发生以来,各国纷纷通过公共经济政策的调整,运用公共经济的手段,来化解私人经济危机。诸如预算支出的扩大、国债的增发,以及税收的减免、转移支付的扩大、社会保障支出的增加等,都属于公共经济手段的运用。但与此同时,财政赤字也大幅度增加,这是引发“公共经济危机”的最为直接的动因。

赤字的增加,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类债务危机,是各国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为了减少赤字,防止“公共经济危机”的发生,欧盟的一些成员国试图严守《稳定与增长公约》,紧缩政府开支,但此举也影响了对私人经济的投入,导致希腊、西班牙等国家经济增长乏力,罢工、游行等各类群体不满的事件此伏彼起。欧洲多国的债务危机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其实,不只是欧洲,美国也同样受到了巨额赤字和严重的债务危机的困扰,多个城市甚至被认为濒临破产边缘。随着“公共经济危机”在后危机时代的显现和加剧,各国都面临着是否要加税、是否要增发货币,以及能否有效应对通胀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都会危及公共经济安全,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审视,尤其需要从经济法的角度提炼出相应的“公共经济危机”的理论。

以往经济法学界更多地关注私人经济对公共经济的影响,强调私人经济的基础性地位或公共经济对私人经济的依赖性。而事实上,公共经济同样会对私人经济产生重要影响,在公共经济规模足够巨大的今天,它已成为影响私人经济的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这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重要经济基础。

基于公共经济对私人经济的重要影响,对公共经济领域的法律规制非常必要,尤其应加强对政府预算支出的法律控制,特别是对国家投资、政府采购支出的法律规制,此外,无论在实体法或程序法方面,法律的规定必须明晰且可执行,这样才能更好地确保权利与权力的有效配置,实现各类主体法益的均衡保护。

四、对“情势变更理论”的拓展研究

经济危机的发生,无论是对私人主体的经济活动,还是对国家或政府的经济安排,都会产生重要影响。通常,对于各类主体的经济预期或经济安排来说,经济危机的发生难以预见,因而属于较为重大的情势变更。

基于情势变更对私人主体经济活动的影响,在合同法等私法领域里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或制度;

同样,由于情势变更会对国家或政府的经济安排产生重要影响,因而也需要在公法领域里作出制度安排。考虑到政府的经济安排与经济法的调整密切相关,在经济法领域应当对情势变更原则或制度做出拓展研究。

例如,在财税法领域,经济危机的发生作为一类重要的情势变更,可能带来许多法律问题,包括预算的调整、预算优先权的变化、税收制度的变动、特别国债的增发等。由于各国为应对经济危机,主要运用财税手段救市,广泛采取扩大预算支出、减税等手段,从而使赤字激增,并产生了影响经济持续增长的诸多不稳定因素。因此,在后危机时代,尤其应当围绕情势变更所带来的诸多法律问题展开深入研究。

经济危机的发生,作为一种情势变更,最为直接的影响就是使原来形式上收支平衡的预算变得失衡。依据相关法理,情势变更应当发生在预算审批生效后、执行完毕前,如果在预算编审时情势变更已经发生,则在编审阶段就应考虑到,而不应事后再调整预算;同时,情势变更应当是重大的变化,凡涉及中央级次预算调整的,通常应该是涉及全国的比较大的经济危机。

情势变更的发生,使各类预算主体再执行原来的预算或者不公平,或者难以执行。例如,经济危机的发生,使各类市场主体缴纳税费的困难会大为增加,其完成纳税或缴费任务的基础已经发生了变化,如不考虑这些变化则显失公平,也难以执行。在经济不景气影响税基,从而直接影响预算征收任务的完成的情况下,调整预算的规模和结构,重新进行预算安排,无疑非常必要。这体现了“实质高于形式”的精神,即经济生活的实质高于最初预算平衡的形式。

总之,只要涉及经济活动,就可能存在情势变更的问题。财税活动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经济活动,同样会受到情势变更的影响。无论是私人契约的履行,还是国家预算计划的完成,都应考虑情势变更的因素。因此,应当对“情势变更理论”进行超越私法的扩展研究,更加关注情势变更的一般法理适用的广泛性,以及情势变更对调控行为的影响。

在经济法领域对“情势变更理论”进行拓展研究,需要分析情势变更的一般法理,探究其是否可以普遍适用于经济法的各个领域,以及适用上的特殊性,这更有助于推进经济法的理论发展,完善经济法的具体立法。

五、深掘既有经济法理论

经济周期的循环往复,已经成为经济运行的常态,对后危机时代共性问题的研究,同样具有普遍意义。为此,学界有必要结合后危机时代的问题,对既有的经济法理论进行深入挖掘。

经济法理论通常包括本体论、发生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等诸论,由于前述需要拓展研究的几类理论与经济法的规范论、运行论等密切相关,本身就是对规范论、运行论的进一步深化。因此,下文仅以经济法理论中的本体论、发生论和价值论为例,来简要探讨对既有经济法理论可深入挖掘的领域。

第一,从经济法的本体论来看,此次危机的发生和蔓延,使各国民众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市场调节的局限性和政府调控的必要性;同时,在解决危机的过程中,社会公众也看到了政府作用的有限性。正是基于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认知,以及法律对于解决“两个失灵”的重要作用,人们才更加认识到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重要性。

从经济危机的角度看,市场失灵会引发经济风险,导致经济失衡,并由此可能酿成经济危机。因此,为了解决经济失衡,防范经济危机,必须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从危机应对和后危机时代各国进行的调控和规制来看,依法调制非常重要。由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一旦脱离法律的轨道和法治的精神,就必定引发更多的法律问题,因而规范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便是经济法的重要任务和使命。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不仅是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法,同时也是规范国家实施的各类调制行为的法。

从经济法的特征看,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和规制性,而具有此类特征的调整手段,恰恰有助于经济危机的解决。不仅如此,无论是在后危机时代,还是经济发展的其他阶段,都需要对经济发展的有效促进,都需要在经济法中增加大量具有鼓励和促进功能的规范,并形成大量的“促进型经济法”。

与上述的经济法特征相联系,在实践中许多人常常容易把宏观调控理解为紧缩、压制,特别是在房地产市场、资本市场的调控方面,加大调控力度往往都被理解为加大压制或紧缩的力度,这其实是不全面的。事实上,且不说对某个行业和领域的调控是否属于本初意义上的“宏观调控”,仅就调控本身所包含的两个向度来说,对每个市场的调控都要体现规制性,都应有扬有抑,有保有压,区别对待,这在后危机时代尤其重要。同时,也才是对经济法调整的较为全面的理解。

第二,从经济法的发生论来看,经济法真正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全面、完整确立,是在经历了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从而使现代意义的宏观调控法产生以后。在应对大危机的时期,宏观调控法是作为危机对策法存在的。但由于经济周期不可避免,甚至会频繁发生,只是波幅大小不同而已,因此,宏观调控法已不再只是非常时期的危机对策法,而是变成了常态下的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法。

与此同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也被许多学者认定为现代市场经济。事实上,如果市场经济中的经济风险不至于引发经济失衡,靠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可以自行解决经济运行的重大问题,则经济法就没有产生的必要,也没有发展的可能;恰恰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纷繁复杂的经济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包括后危机时代的诸多问题的解决),才需要有更高层次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才需要有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经济法。

另外,经济风险通常与社会风险紧密相连。经济法旨在解决经济风险和经济危机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在经济法的全面产生和发展的同时,旨在解决社会风险和社会危机所带来的各类问题的社会法,也得到了全面的发展。研究经济危机和后危机时代的诸多问题,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为什么经济法与社会法产生的基础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以及为什么两者的产生和发展存在着密切的关联。

第三,从经济法的价值论来看,此次经济危机,更加凸显经济法宗旨的重要。经济法宗旨作为经济法价值的集中体现,其强调的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目标,与经济法防范和化解经济危机的功用是内在一致的。基于经济法调整目标与制度功用的内在统一,在后危机时代,应当更加注重通过经济法的制度设计和有效实施,发挥其预防、化解经济风险的作用,努力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类经济失衡,尽量防止严重的经济危机的频繁发生。

此外,无论是危机应对,还是后危机时代诸多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严格贯彻具体体现经济法价值的三大原则,即法定原则、适度原则和绩效原则。从法定原则看,中国在危机应对的过程中,违反法定原则的事例已经发生,在后危机时代,涉及许多领域的

重要调控和规制,更应当严格执行法定原则。从适度原则看,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都必须适度,尤其应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尊重经济规律,确保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如果违反适度原则,则或者可能引发新的经济危机,或者会影响后危机时代诸多问题的解决。从绩效原则看,经济危机导致经济运行非常“不经济”,它可能使多年积累的经济增长成果毁于一旦,而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和功能,则恰恰是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不经济”的问题,增进整体的效率与效益。因此,无论是危机应对抑或后危机时代诸多问题的解决,都应坚持绩效原则,运用经济法的诸多调整手段,依法调整经济结构,推进科学规划和发展,实现整体的经济效率和效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后危机时代,为了增强调控和规制的有效性,解决现实的具体问题,有时也不能僵化地理解法定原则,恰恰需要对其作出整体的、动态的理解,才能体现3大原则的综合要求。此外,对与调控相关的法定程序的确定和维护,对于适度原则中的“度”的把握等,都需要在研究经济法的价值论时进一步深入挖掘。

六、结论

在后危机时代,各国都非常注重加强经济法的调整,采行经济法的多种调整手段,与此同时,实践的发展也要求对经济法理论作出拓展研究和深入挖掘。这种拓展和深掘,对于经济法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对于经济法制度的完善,都具有重要价值。

从拓展研究的角度,笔者简要探讨了经济法研究中应予关注的几类重要理论,包括国家竞争理论、风险理论、公共经济危机理论、情势变更理论等,对这些理论的拓展研究,非常有助于经济法的理论(特别是经济法的规范论和运行论)的深化。此外,结合既有的经济法理论,笔者简要探讨了经济法的本体论、发生论、价值论方面需要深入挖掘的一些问题。无论是上述的拓展研究,还是深入挖掘,都会对经济法理论的丰富和完善起到重要的作用,也会使经济法理论更加全面,更加具有指导意义。 从全球经济发展看,经济风险、经济失衡、经济周期已经成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普遍现象和普遍问题,有关危机或后危机的相关理论研究,也必然成为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基于经济法自身的宗旨和原则,有关后危机时代的理论拓展和深掘,在整个经济法理论体系中的地位还将不断上升。为此,学界还应对经济法理论作进一步拓掘,努力发现其中的原理和规律,以更好地推进经济法理论的深化,促进经济法制度建设的发展。

推荐访问:经济法 危机 理论 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