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新发展与中国构建“国家一社会”关系模式的现实选择

时间:2023-05-09 10:54: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从黑格尔到马克思,再到20世纪,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就一直是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与核心。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从本质上揭示了两者的真实关系,随着时代的变化,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发展,提出“政治国家一市场经济一市民社会”的国家与社会结构新模式。这一理论转变于中国而言,就需要在“良性互动”的理念指导下,通过建构契合中国政治文化和现实社会条件的“国家一社会”关系模式,来践行市民社会理论所体现的“社会至上”理念,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共赢”式发展。

关键词: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1)06-0028-04

我国理论界对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是为了探索一种,适合中国发展需要的“国家一社会”关系模式,推动国家的现代化和实现市民社会所坚持的“社会至上”价值。由于市民社会理论发展脉络庞杂,恰如哈贝马斯所言:“要在有关书籍中寻找关于市民社会的清晰定义自然是徒劳的”,国家—社会”关系模式也难以达成一致见解。诚然市民社会概念的涵义纷繁,但它们都具有共同的、超越地域和文化的普遍意义和价值,我们可以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眼光,以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作为基点,循着其发展路向,探求符合中国历史与现实条件的“国家—社会”关系模式。

一、国家与社会在理论上的分离到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建立

如果说真正现代意义的市民社会概念源自黑格尔对传统概念的修正,那么这一概念的源泉至少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因为从那时起便开始了关于国家和社会相分离的理论运动,而两者的分离正是市民社会理论的起点。后来近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所采纳并强化,他们基本上以理想化的自然状态为理论出发点,用来论证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边界,明确了社会是依凭天赋权利组织起来并先于或外于国家的共同体,国家仅仅是社会为实现自然状态所隐含的自由和平等价值的一个“理性产物”,从而确立了社会在逻辑上先于国家的理想秩序。

黑格尔在社会与国家分离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现代意义的市民社会观点,即从现实的社会组成要素出发,划分出了以政治活动为核心内容的体系——国家和以“劳动和需要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及维持市场运行所需的各种制度所构成的市民社会,“透过市民社会这一术语,黑格尔将市民社会研究的重心转向了经济活动”,摆脱了自由主义理论家通过虚构的自然状态来建构国家和社会关系框架的理论模式。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对市民社会进行了系统的论述,他认为“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它的形成比国家晚”,市民社会虽然是独立存在的,但是由于“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其不可避免地有自我削弱的趋势,无力消弭自身内部的冲突,所以市民社会要维持“市民性”,只有诉诸一个外在的却是最高的公共机构,一个“绝对自为自在的理性东西”——国家,才能解决市民社会自身的矛盾冲突,将其所蕴含的特殊利益融于代表普遍利益的政治共同体之中。“法哲学”也同样遵循他的逻辑学中的“三一式”范畴,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分别是绝对精神在伦理精神阶段存在的三个实体性环节及其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三个不同阶段,市民社会是中介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一个分化了的特殊性的伦理范围。由此可见,黑格尔一方面延续了社会外在于国家的传统,但在逻辑顺序上及逻辑高度上全面实现了国家对市民社会的超越,在实践中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是普遍利益的代表者和社会的管理者。

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思想进行了批判性的继承。在其早期作品《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论犹太人问题》等著作中,我们都可以发现黑格尔市民社会的影子。首先他沿袭了黑格尔关于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路径。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和社会分离思想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把它看作是对近代社会现实的反映,他指出:“黑格尔的出发点是作为两个永久的对立面、作为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当然,在现代国家中这种分离实际上是存在的”。其二,他对市民社会这一领域的认识也受黑格尔影响。马克思也认为市民社会是一个特殊性与普遍性相分裂的私人活动的领域,其特征是特殊性、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这些始终真正地同共同利益和虚幻的共同利益相对抗的特殊利益所进行的实际斗争,使得国家这种虚幻的‘普遍’利益来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国家是抽象的、形式上的普遍性,市民社会是具体的、实质上的特殊性。市民社会的缺陷导致了国家对其干涉成为必然,约束特殊利益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成为了国家之于市民社会的重要意义。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在借鉴和批判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过程中。逐步完善起来。马克思认为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而不是黑格尔的“绝对精神”。马克思认为黑格尔从绝对精神出发来谈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进而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真正经济学中去寻找。”马克思站在现实历史和社会的基础上,从反映现实经济关系的“经济学”出发,从“物质生活关系”出发来解释“市民社会”,彻底将市民社会从黑格尔绝对精神的发展逻辑中解放出来,恢复了其本来面目——“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市民社会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特殊利益跟共同利益的矛盾冲突后才产生出来。

马克思通过对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学解剖,揭示了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真实关系。他指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致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马克思把市民社会上升到了经济基础的高度来阐明其与国家这一上层建筑的关系。市民社会和国家分别对应着不同的社会生活领域,前者构成了物质生活领域,而后者则构成了政治生活领域。而“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物质生活领域的基础性决定了市民社会的基础性。不仅如此,市民社会的基础作用还表现在:国家所赖以产生的一般经济关系,是由市民社会中具体的人基于其现实的需要所构成的。

所以“在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市民社会的成员组成了国家: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促成了国家;市民社会的目的和任务呼唤着国家。”

马克思在继承黑格尔国家、社会分离理论的基础上,重置了两者的关系。他从政治经济学中寻找理解市民社会的钥匙,阐发出了自己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即市民社会是从现实具体的物质生产关系中产生并构成了国家等上层建筑的基础,它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而是人们的生产和交往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二、二十世纪西方新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时代背景是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承担了守夜人的角色,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从实践中得到了支持。但到了20世纪,资本主义发展到国家垄断阶段,国家主义取代了自由主义。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渗透越来越明显,整体国家的概念开始浮现,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界限变得模糊。据此,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有了新发展。

葛兰西作为20世纪西方马克思主义的重要代表,是在马恩之后对“市民社会”有较多研究的学者。葛兰西没有把市民社会理解为政治国家的基础,两者作为一种对立统一关系而存在,他认为上层建筑由两部分组成,“一个可以被称作‘市民社会’,即通常称为民间的社会组织的集合体,另一个则是政治社会polifical society)或国家。一方面,这两个层面在统治集团通过社会执行‘领导’职能时是一致的:另一方面,统治集团的‘直接统治’或指挥的职能是通过国家和‘合法的政府’来执行的。”市民社会主要被界定为实施“文化领导权”(cultural hegemony)的各种民间组织的总和,包括政党、工会、学校、教会以及新闻机构等,它以文化的形式和意识形态的力量统合着人们的观念和行为,与行使强制性权力的政治社会相呼应,构成了统治阶级的在野帮手。换言之,“市民社会”只是统治阶级行使其统治权的一种间接的工具。因此,他反对把国家与“市民社会”强行分开的企图,认为国家已经包含了“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也是‘国家’,并且不仅如此,市民社会恰好构成国家。”葛兰西看到了资本主义发展到国家垄断阶段,市民社会作为原来的国家的对立面,其对抗性逐步消失。市民社会的各种组织沦为国家的助手,国家借助它使自己的统治建立在广大公民“同意”的基础之上,连同借助于暴力机器的国家“统治”一起,确立了资产阶级的统治权。“葛兰西在这里发展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不仅仅是生产关系、社会自治、政治参与以及革命权。它本身已经发展为一种政治意识形态,成为现实政治权力的一部分。公民在市民社会中的活动,具有了政治意义,与此同时,公民社会也成为国家权力对公民施加影响的一个重要中介。政治活动已经不再单纯存在于政治社会,市民社会也成为政治活动的一个领域。

哈贝马斯在马克思和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的影响下,对资本主义现实发展状况的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市民社会的见解。在其著作《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哈贝马斯指出:“今天称为市民社会的,不再像在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者那里包括根据私法构成的、通过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之导控的经济。相反,构成其建制核心的,是一些非政府的、非经济的联系和自愿联合,它们使公共领域的交往结构扎根于生活世界的社会成分之中。组成市民社会的是那些或多或少自发地出现的社团、组织和运动,它们对私人生活领域中形成共鸣的那些问题加以感受、选择、浓缩,并经过放大以后引入公共领域。”“哈贝马斯意识到在晚期资本主义时代。由于垄断的形成和国家干预活动的增强,政治权力领域与私人经济领域由分离走向了融合,“国家机器不再只是一般的生产保障条件,也就是说,不再是保证再生产顺利进行的前提,而是积极地介人到再生产过程当中。”哈贝马斯称之为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化,即政治系统实现了对经济系统的渗透与结合,在某种程度上使生产关系重新政治化。而与之相应,经济及社会领域对国家政治职能的影响也日益凸显,甚至出现了社会对部分行政职能的接管,即国家的社会化。那么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所赖以存在的现实基础,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就不复存在了,市民社会结构由此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即资本主义国家再也不可能获得维持其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来自于公共领域的理性力量和来自于群众的认同。基于这一认识,哈贝马斯发展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把经济因素从市民社会内涵中剥离出去,所谓市民社会就不再是一个主要由商品交换关系而构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经济交往领域。而成为一个主要由人们的文化交往而构成的社会文化领域,并称其为“生活世界”,而与之相对应的经济和政治系统则构成了“系统世界”。最终形成了一个“政治国家一市场经济一市民社会”的社会整体结构。哈贝马斯把20世纪后半段大量出现的各类社团、组织和运动归结为市民社会的具体表现形式,在这一领域中政治力量和公民进行着角力,共同维系了整个社会体系的平衡。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哈贝马斯影响,以“政治国家一市场经济一市民社会”三分法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理论为很多学者所接受,它与传统的“国家一社会”的二分法区分的主要依据就是经济系统已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构成了一个独立的领域。如戈登·怀特(Gordon White)认为“(市民社会)它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的利益或价值。”同时,一些“国家一社会”两分法的拥护者对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分离的现实予以部分认可,左翼学者约翰·基恩就提出:“一种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理论必须更多地考虑它在生产、交换和消费方面的主要的组织原则。”强调“没有市民社会就没有市场”,自治团体则具有矫正和弥补市场的功能,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对市民社会概念的重构,实际上“基恩的市民社会是一个容纳了“经济社会”和“公民社会”的整体性概念,他所强调的不过是市民社会的自由经济基础,以及经济社会与公民社会之间的不可分离性。”直到今天,国家与社会的结构应该是“政治国家一市民社会”还是“政治国家一市场经济一公民社会”的争论仍在进行。

三、构建以“良性互动”为指向的“国家一社会”关系模式

我国理论界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以“公民社会”逐步代替“市民社会”的译法,一定程度表明了对三分法的认可。但是只要仔细考察公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历程就可以发现,两分法或是三分法的区分与今天中国“国家一社会”关系的合理界定并无太大关系,因为无论哪种划分方法。其主要依据在于市场经济体系在“国家一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换言之,两分或三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界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改革开放带来了经济和政治环境的变化,逐步改变了先前以政治原则统一各领域的社会结构方式和运行机制,而在这一过程中,具有基础意义的

是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奠定了基础。1989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公民社会组织有4446个,而截止到2009年底,中国有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42,47多万个,并以每年10%~15%的速度在发展。而随着公民社会发展和市场的不断成熟,促使国家全能主义主导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革。所以摆在中国公民社会论者面前的课题不是争论两分法与三分法的取舍,而是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既定前提下如何实现社会所追求的价值与国家实现强大的需求的融合,即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构建“国家一社会”关系模式来推动中国的现代化。

在构建中国的“国家一社会”关系模式过程中,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公民社会理论如何借鉴问题。作为一个源自西方的概念,它与中国的政治文化环境具有异质性,这也导致部分学者对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发展存在忧虑,“在这个以经验哲学为主导的国度中,传统力量恰恰是最具有影响力的,其间主要的是反市民社会的传统,这种传统仍将对中国产生着持续的影响”,甚至有学者认为“无论就现代国家发展的一般趋势,还是就新兴工业化国家成功的经验而言,认为在中国应该通过构建一个独立于国家的“市民社会”以实现现代化的观点都是没有充分的理论根据的,而在实践上,这样的观点则可能是有害的。”幸而,我国公民社会组织的不断发展壮大消除了这种忧虑,毕竟市场经济的深入已经为其提供了足够的生长土壤,建构一个合适的“国家一社会”关系框架对其进行规范与引导,才是问题的关键。另有学者出于对西方现代化模式的路径依赖,主张以西方公民社会为构建模本,走自由主义的道路。即社会对抗国家的关系模式,自然,这一思路由于忽视了东西方政治文化和社会心理的差异,对理想的国家社会关系的追求最终只能是缘木求鱼。所以理性看待“西方化”的公民社会理论,需要明确它对构建中国“国家—社会”关系模式的价值更多体现在理念的层次,而不是实践操作层次,正如郁建兴教授所言:“在当代中国,对国家主义神话的消解,不能得出自由放任主义的结论。建构中国市民社会,不能在“反对国家”的路子中达成”,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之于中国的意义主要并不是在于追求一个西方式公民社会实体,而在于它所包含的“社会至上”理念对于中国现代化所具有的借鉴意义”。

鉴于世界政治文化并非同质的,没有一个具有普适性的理论模型,公民社会理论必须体现文化的相对性,公民社会只能发端并服务于当地的条件。同时政治文化的相对性也同样不该成为公民社会发展的障碍,来否定“社会至上”的理念和社会自由、自主的诉求。这就需要建构“国家一社会”良性关系模式来实现一个平衡,这一模式既要符合中国社会历史条件、契合中国政治文化环境,消解本土文化守护者的担忧。又能自觉顺应世界化的公民社会发展潮流,实现人的自由理性精神和自由自主发展。基于这一建构理路,有学者提出了超越“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的“良性互动说”,其理论前提是国家与社会可以是“正和”博弈的关系,通过两者有效的合作和互动可以达成双赢的局面。但是这一关系框架具有一定的乌托邦色彩,其前提是要求国家和公民社会谨守各自边界,保持温情脉脉的礼让,由于国家和社会并非两个完全异质的整体,它们在特定条件下会相互转化和构造,现实中我们看到的情形往往是国家打着普遍利益的旗号干预公民社会,而公民社会也可能利用各种手段扩充特殊利益,甚至侵害公共利益。因此所谓的良性互动关系“在现实层面一般不存在这种纯粹形式,而往往是其不同程度的变形”。尽管如此,这一框架为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的研究提供了颇具现实和理论价值的导向,向这种理想形态无限逼近成了现实和理论研究的目标

中国的改革开放,使国家权力从社会和经济领域的收缩为良性互动关系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公民社会活动领域逐步扩大,与国家的互动初步彰显。但由于我国公民社会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带有浓厚的国家权力主导的痕迹,所以我们也能清楚的看出在这一互动关系中国家不仅仅是舞台角色的扮演者,它更是幕后的导演者。所谓公共空间也是政治权力划定的结果,而不是公民社会自然生长致使,政治权威在其间仍然具有绝对统治力,良性互动很大程度上仅具其形。而依照“良性互动关系”的构建逻辑,国家对权力的收缩有继续深入的必要,公民社会也需要继续扩大其自主权。这实质仍然是一个政治结构变革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既要保证政治权威在新的基础上获致合法性而保证相当的整合能力,又不能因社会的失序或外部制约的缺乏而回到改革起点,就必须遏制国家和公民社会对权力扩张的天然欲望,避免两者直接进行权力交流过程中出现争夺。借鉴西方公民社会与国家通过“公民权”来打通两者关系,以公民权为互动载体,作为双方的权力边界和沟通手段。我国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也需要一个类似的载体,当然由于中国与西方政治文化传统的差异,照搬西方模式将市民权作为载体不具备现实可能性,只能另作他寻。上世纪90年代后期,公共治理理论的引人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条路径。

治理理论指“由民间组织独立从事的公共管理,以及民间组织与政府部门合作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其所要回答的问题就是公民社会中的行为主体与国家在操作层面上如何实现合作共治,其目标是通过对国家权力和公民社会权力的规范基础上的合作来增进公共福利。因此这一理论对国家与社会实现良性互动关系具有强大的解释力,并在现实的实践层面上开创了初步的良性互动局面。如果说治理理论为国家与社会如何实现良性互动提供了一条现实的路径,那么打通两者关系的载体也就呼之欲出了,那就是作为公民社会具体表现形式的各类公民社会组织,其之所以具备载体功能,原因在于国家和社会这两种具有对立倾向的力量在此得到了互相的认可,取得了各自的合法性,并且在治理实践中国家与社会的职能通过公民社会组织实现了互相修正和完善。所以,以公共治理为路径,以公民社会组织为载体,成为建构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关系的现实选择。那么当前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建构问题就可以化约为通过积极培养各类公民社会组织,并充分发挥其社会管理职能,在具体的治理实践中寻求两者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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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梅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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