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教学方法改革趋势之反思

时间:2023-04-29 19:36: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法学教育对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有着重要意义。本文拟从教学方法入手,对各个法学教学方法进行比较分析。法学教育不能简单地照搬国外的教学方法,教学方法的选择必然受到法律文化、司法制度、法学教育模式的综合影响。教学方法本身并没有优劣之别,针对法学学科的不同内容,分别适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优势互补,方能发挥整合效应。

关键词:法学教育 教学方法 讲授法 案例教学法 诊所式教学法

法学教育对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有着重要意义,虽然我国的法学教育已取得长足的发展,但仍存在许多弊端,为人诟病最多的就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割裂①。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除了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定位,与我国以讲授法为主要教学形式也有很大关系。故本文拟从教学方法入手,对各个法学教学方法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法学教育的具体情况,试图对探寻我国法学教育发展新路有些许裨益。

一、 讲授式教学方法

当前世界主要有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学教育也分成这两大类。基于不同的法学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和培养目标,大陆法系法学教育更为注重理论素养的养成,教学方法也以讲授法为主;英美法系法学教育更为注重职业素养的养成,教学方法则以案例教学法为主。

大陆法国家崇尚理性精神,相信可以凭人的理性解决一切社会问题,因此,法律规则往往是对现实生活加以抽象,从中提炼抽象的概念及原理,从而使法律法规体系化,“其教育内容也注重对较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加以阐释和分类。教学资料一般由系统的论著和法典注释构成,讲义和论著大多是比较抽象的理论,直接涉及实际运用和具体社会问题的相对较少,学生的阅读范围局限于法学教材;教学以讲座和集中讲授法典及其假设案例的应用为主,课程设置上重实体法而轻程序法;在教学方法上,强调教师的系统讲授而不是与学生讨论,旨在向学生传授知识”。②传统的中国是没有法学教育的③,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完全是“西学东渐”的舶来品,中国属于大陆法系,故而,讲授法长期在中国法学教育的讲坛上占有重要位置。

学习一般可分为接受学习和发现学习。讲授法之所以始终在课堂教学中广泛应用,就是因为它在接受学习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使教师能“在单位时间内充分阐述法的思想和精神,让学生面对面地聆听教师的思想和观点,并能在课间休息时与教师进行交流”。中国人所谓“与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就是这个意境。④而且,讲授法的成本相对较低,一堂课可以上百个人一起上而无碍于教学效果。但近些年讲授法遭受非议颇多,诚然,因讲授法多是粉笔加黑板的单向灌输,不易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缺少师生间的互动,确实容易出现照本宣科, 忽视学生的反映,课堂气氛沉闷;讲授内容与学生的教材或资料重复,学科信息量不大;课堂上学生多是被动地跟着教师的思路走,多是记忆教师的讲授,缺乏独立思考不利于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等问题。虽然这些问题并不是讲授方法必然存在的问题,但不可否认,上述问题在讲授方法中比较常见。

二、 案例教学方法

1870年,兰德尔(Chcvistopei Columbus Langdell)教授出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他反对当时法律盛行纯理论的讲授方法,认为最有效地掌握法学原则的方法是研习包含这些原则的判例。他坚持法院的判决才是不成文法制度里法学的真正资料,因而他决定法律教学集中于司法意见。⑤因此哈佛法学院进行了教学方法改革,采用了判例教学方法,它吸取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的特征,由教师向学生提问,启发学生思考,“强迫学生向律师那样思考问题,它不计较学生思考什么,而在于学生怎样去思考”。⑥学生通过分析当事人的陈述、推敲双方律师的辩护词、研习法官对案件的判决理由,独立思考,这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的技能、口头辩护以及语言表达的技能,所以,“它被认为是讲授与学习的最适合的方式,是它塑造了教师与学生相同的思维方式和观念”。⑦

案例教学方法这些显而易见的优点吸引国内不少学者开始借鉴案例教学方法的尝试。我国吸收英美法系判例教学的经验,改造传统法律专业课堂教学以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采取了“案例教学”这样一种辅助的法律教学方法,但只得其形,未得其神。我国目前的法律案例教学大多数仍然停留在“事例”或“举例”的层面,除了利用枯燥的“筋肋”印证课堂讲授的结论之外,很难看出丰满案件所需的“血和肉”。出版的案例教程等一类的相关书籍,千篇一律地重复着“案情简介—(提示与讨论)—结论”的简单做法,至于诉讼的过程、不同的观点论争、不同审级的裁判结果和理由以及深入的法理分析则几付阙如。即使是为数不多的课堂讨论,学生既没有课前的资料准备,也没有课堂辩论的针锋相对和穷追不舍,只等教师将所谓的“标准答案”公布,就可偃旗息鼓,不再论争和深思。 ⑧

我国在学习借鉴案例教学法时必须慎重,由教授法到案例教学法,不可由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因为案例教学法的发展和运用与美国法律文化、法律制度、法学教育模式有着密切的关系。美国在南北战争后,开始对英国法进行锐意改革,建立了普通法的判例理论,形成以法院为中心、以判例法为基础的传统和美国判例法的“先例原则”,法律教育中心由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律院校。⑨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产生了“判例教学法”。此时,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制定法处于辅助地位,甚至制定法也是在对判例法进行整理归纳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研习判例法就显得尤为重要。美国的法学教育模式的培养目标是法律职业人,不太重视系统的法学理论的传授,更为注重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案例教学法正好发挥其功效。而我国的成文法国家,制定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占主体地位,案例教学法知识只限于案件本身,学生不易形成对整个法律体系有系统地认识,获得全面的法律知识。

其次,兰德尔在大力推行案例教学方法的同时,还有其他教育改革措施,如将法学教育提高到研究生阶段的教育⑩,实行三年学制。如此一来,进入法学院学习者至少是本科毕业生,有的学生甚至还获得了硕士和博士学位。同时要求学习者有广泛的知识面,如此,就可把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而不需要再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最后,学生要经过全国统一的考试的严格选拔,方能最终进入法学院学习。我国法律院校的学习者主要是来自应届高中毕业生,学生往往缺乏社会知识和人生阅历,语言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相对较差。如果一入学就实行判例教学法,学生对整个法律的认识难免支离破碎,难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 诊所式法律教学方法

美国的法学教育者也意识到案例教学法的缺陷,也一直在尝试变革,“美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可以说从未中断过”。{11}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诊所式法律教学方法,又称临床式教学方法。顾名思义,它是借鉴医学领域的临床教学模式,仿效医学院以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学生实际参与案件提高其法律实践能力的教育方式。在指导教师的监督下,学生亲身参与真实案件的处理,不仅可以学到基本的专业律师技能,“更重要的是学生可在实践学习中培养起经验式学习的能力以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12}。同时,学生面对真实案件的当事人,不负当事人所托的责任感必然使学生感到压力,这有助于学生形成法律职业道德观。

2000年,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北大、清华、人大等九所大学正式开设了诊所式法学教育的课程。如同案例教学法,远渡重洋来到中国的诊所式法律教学法同样要面对水土不服的问题。首先,如前所述,美国的法学教育以研究生为起点,而我国的法学学习者是来自高中毕业生,往往心智尚不成熟,学生素质参差不齐,在对真实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虽然有教师的指导,但考虑到教育价值,除非明显地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一般教师也是以不干预为原则,一旦出现服务瑕疵,那么责任应如何承担呢?

其次,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高成本的教学手段,需要一定量的资金、人力、物力的投入{13},诊所法律教育须设立接待当事人的法律诊所,诊所中需配备必备的办公设备,其运作费用也一般由各个法学院承担,运作经费的紧张是首要难题;其次,指导教师必须监控整个案件运作过程,这就要求指导教师投入比普通课程多得多的精力,而大学现行的评价体系,要求教师必须花相当地精力在科研方面,这无疑是个矛盾。在现有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诊所法律教育只能是少部分同学参与的精英化教学模式。

结语

传统的讲授法为人诟病,案例教学方法不能照搬,诊所式法律教学方法现实运作有很大困难,须知“教育方法并非理想化的东西”{14},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教学方法,任何一种教学方法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局限性。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曾精辟地阐述了法律移植问题:“为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15}法学教育作为法律传播形式,同样不能简单地照搬国外的教学方法,任何一种教学方法都有其产生发展的文化根源和制度影响,教学方法的选择必然受到法律文化、司法制度、法学教育模式的综合影响。所谓“教学有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教学方法本身并没有优劣之别,只有运用是否得当的问题。每种教学方法的正确运用都有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针对法学学科的不同内容,分别适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优势互补,方能发挥整合效应,全面提升学生的法学素养。

注释:

① 在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下,重理论学习,轻实践操作,一些学生在完成几年的专业学习后,往往不能在短时间内胜任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

②④ 邵俊武.法学教学方法论要[J].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

③ 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J].法学,2006第2期.

⑤ [美]戴维·F·卡弗斯.法学教育.载[美]哈罗德·伯曼编.美国法律讲话[M].陈若桓译.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216页.

⑥ 杨海坤主编.法学应用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24页.

⑦ [美]埃尔曼著.贺卫方,高鸿钧译.比较法律文化[M].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125-126页.

⑧ 唐东楚.论法律案例教学中“判例”的地位和作用[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原名《法学学刊》),2002年第5期.

⑨ 夏新华.美国法律文化的发展及特性[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3月.

⑩ 参见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3-374页.

{11} 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8页.

{12} 彭锡华,贾林娟,操旭辉.诊所式法律教育述评[J].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

{13} 侯斌.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实践与未来[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年第10期.

{14} [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译.比较法[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24页.

{15} 孟德斯鸠.论法德精神[M].张雁深译本.商务出版社,1982年版,上册第6页.

本文是九江学院校级立项课题“中美法学教学模式比较研究”(编号06sk30,项目主持人:叶新发)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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