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全面试点一周年:发票违法、征纳成本明显增加

时间:2023-04-28 11:54: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巴黎表示,预计到今年4月30日,中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一周年时将实现减税约6 800亿元人民币。

王军在此间举行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第四届增值税全球论坛上发言时说,自2012年1月中国实施营改增试点算起至2017年2月,减税总规模累计已超过1.2万亿元。

王军说,除直接减税效应外,中国营改增还带来了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财税体制改革、规范市场运行秩序等多重积极效应。

据王军介绍,中国营改增涉及近1 600万户企业纳税人、1 000万自然人纳税人和超过2万亿元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而将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全面纳入征收增值税范围,在国际上具有开创性意义。

营改增试点一年来,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营改增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去解决。本期,《财会信报》记者就营改增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如何解决采访了业界人士。

不少行业在营改增后出现诸多问题

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武礼斌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从自身所在的行業出发,从四个方面谈论了营改增中遇到的问题。一是营改增后,大型律师事务所的税负有所增加。因为营改增后,律师事务所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鉴证咨询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税率。对于大型律师事务所来说,其工资薪金、差旅费等人工成本要占总成本70%以上,而该部分费用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的抵扣。

二是营改增对律师事务所的分配制度产生影响,可能导致律师分配制度的调整。营改增前,律师事务所缴纳营业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额是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的。但是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将价款与税金分开了,律师事务所的收入中不再含税。这对律师事务所来说是有利的,却降低了律师本人的提成收入。

三是营改增对律师事务所加强发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而且将生产与消费的各个环节联系起来,保证了税负的连贯性。因此,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获得、开具、管理、作废以及真伪的鉴定都十分严格。税务机关管理增值税发票要比普通发票严格很多,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将会被处罚。

四是律师事务所面临着国税与地税的双重管理。营改增后,律师事务所要缴纳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征管,个人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征管,两个税务局均要进行查账征收,特别是要求一般纳税人必须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且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对于营改增后各行各业出现的问题,武礼斌分析,在营改增过程中,金融行业的很多政策依然需要进一步明确执行口径。在建筑行业,一些企业在提供建筑劳务的同时,一并提供建筑所需的建筑材料,这种“包工包料”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营改增前,建筑公司的这种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总额缴纳营业税。而营改增后,建筑公司如果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对环保领域的污水处理厂来说,施工中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占比小,人工费用占比高,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发展到一定规模的交通运输业,其车辆等固定资产基本达到饱和,近期内不会购进固定资产,实务中其增值税进项的取得一直较为困难。此外,无车承运企业虽然被《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认定可开具11%增值税发票,但其“无车”的特性由于没有明确的配套政策,一直只能实施与有车运输企业一样的进项管理模式,税负较高,商业模式难以为继。

对于营改增中存在的问题,武礼斌建议,企业应重视对财务人员的相关培训,做好税务的会计处理核算工作;重视企业的业务模式和组织管理架构,分析不同税种、税率对企业税务的影响,积极做出相应的调整,从而优化税收利益;在税务处理的方法上,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企业需经过仔细考察和研究,选择对企业有利的方法。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也应明确主体身份,确定商品、服务的性质,明确交易的价格与税金,注意合同中的运费、服务费、预收性质费用以及违约金、滞纳金、赔偿款和奖励等各类价外费用是否含有增值税;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提供发票的义务、时间、类型,明确提供不符合规定发票所导致的赔偿责任;研究虚开发票的经济法律责任,在合约中明确相应的发票保证金。

发票犯罪、征纳成本增加等问题值得关注

营改增后,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屡见报端。对此,著名税务稽查专家潘洪新表示,虽然没有具体的统计数据,但可以肯定的是,营改增后,发票犯罪呈上升趋势。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增值税发票使用范围扩大了,即使原来增值税应税项目发票犯罪不增加,后来新增增值税应税项目也会新产生一些发票犯罪;二是新增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基本为服务或劳务,服务或劳务更容易虚开发票且不容易被发现和定案。相比而言,销售货物因为是有形的,其涉及的发票犯罪更容易被发现和定案。权衡风险与收益,营改增后,一些不法纳税人会更有冲动涉及发票犯罪,从而使发票犯罪增加。

潘洪新分析,常见的发票问题就是故意或非故意接受虚开,虚假抵扣,最终少缴增值税。主要原因一是纳税遵从度不高,基于对目前财政支出公平、合理性的不信任,以及对征税公平合理性的不信任,一些纳税人即使知道税法的规定,也不愿意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二是由于营改增后税制复杂性提高,一些纳税人的税负隐性或显性地增加(很多时候表现为隐性)。为了减少因为纳税而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一些纳税人想到了虚假抵扣。三是目前的增值税税制与征管行为及纳税人纳税遵从度明显不匹配,甚至税制本身存在问题。目前,我国对增值税的设计,大体上是销项减进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数额——取得抵扣凭证,认证通过就可以抵扣。问题是,上游开具“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使下游抵扣,但中间产生的应纳增值税,上游并不需要缴纳。所以在纳税人纳税遵从度较低的情况下,虚开和虚假抵扣是件再自然不过的事了。

营改增后,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过多且不规范,给纳税和税收征管都带来了麻烦。服务业纳入营改增后更加剧了这一问题。对此,潘洪新表示,过多且不规范的税收优惠冲击、损害了税制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而且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增加了较大的税务风险。营改增后,如何适用税目、税率,是否适用减免,征纳双方争议不断,甚至税务机关内部也争议不断,这种情况完全是税制的复杂性和税收优惠政策过多且不规范造成的。收税就是收税,不应当赋予征税过多的其他经济甚至政治职能。对于经济和政治职能的发挥,其他措施可能做得更好。

潘洪新建议,应尽快地统一税率、删减不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潘洪新认为,只要税制稳定,市场这只手会发挥最好的作用,市场会自动调节行业的发展,根本就不必担心某种税制会扼杀某个行业,即使真的扼杀了,市场会自动弥补缺位的内容。比如,可以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统一设定为11%,且合法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给纳税人两年的时间,重新调整报价和组织架构,充分消化税制变化带来的负面影响。两年的时间,市场会调整得非常好,不会出现纳税人有的哭、有的笑、一片混乱的情况。

武礼斌则从税收征管的角度重点分析了服务业存在的问题。首先,由于服务业生产的不确定性,无法对产品的产、销、存进行精确的核算,加之服务业的现金交易较多,消费者为了可以享受到价格的优惠,会放弃索要发票,这就为商家隐瞒收入进而进行虚假申报销售收入提供了渠道。其次,服务业包括餐饮住宿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等,它们普遍存在兼营现象,可能适用17%、13%(已被简并)、11%、6%等不同税率,如果纳税人未对不同税率分别进行核算,税务部门则难以划分,将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最后,税务机关无法判断客户消费是出于企业经营目的还是个人消费,实务中,企业为谋取利益,将可进项抵扣的住宿费与不可抵扣的餐饮费统一按照住宿费开具增值税发票,进而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对于营改增中服务业存在的上述问题,武礼斌建议,首先,税务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服务业纳税人进行抽查,掌握不同类别纳税人开具发票、收款方式等事项的习惯和票据使用情况,结合纳税人已申报的开票信息,核定其应纳税销售额以及应缴税款。其次,应建立健全纳税人的银行账号报备体制,加强银税互动,以资金流为基础,依据刷卡和资金存取的信息,结合企业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分析判断纳人申报的应税收入是否准确。最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定期对税负偏低的纳税人进行重点分析,检查其是否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核算应税收入,了解其實际经营情况,监管不同税率的兼营收入,对比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核实其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纳税申报的情况。

试点一年后,营改增将迎来新的发展。对于未来营改增发展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潘洪新表示,还要深入研究,营改增后,发票违法增加、征纳成本增加、征纳双方的风险增加,这都是不争的事实。当务之急是化繁为简,统一税率、减少优惠,尽快理顺关系,让税制稳定下来,让纳税人对未来因征税导致的经济利益流出有稳定可靠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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