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语境下的我国律师亚文化研究

时间:2023-04-28 11:54: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我国律师亚文化在我国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文化影响下,有着新的发展。现代律师在我国是一个年轻的职业,在目前的社会变迁与制度改革中,律师职业的发展受到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影响。本文通过律师职业的发展背景、律师的教育、律师的自我认知以及其他参照群体对律师的影响,力图深入挖掘律师亚文化的内涵。

关键词 律师 主文化 亚文化

作者简介:陈旭霞,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182-02

一、导论

文化,是人类社会的共享成果,包括语言、知识、技能、价值观,以及各种物质对象。从文化的性质和相对地位来说,一个社会的整体文化可以分为主文化和亚文化两部分。主文化是指在社会的整体文化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文化。主文化在一定的时代,一定的范围内形成,对于社会的绝大部分成员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均具有重大影响的作用。我国目前的主文化即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亚文化是指一种特定群体的文化,是社会中的某一类群体所形成的一种既有主文化的特征,又有该类群体所特有的文化特征的群体文化。主文化与亚文化经常处于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关系之中,亚文化不仅要受到主文化的影响和制约,又会对主文化产生反作用力和冲击力。

我国律师亚文化是根据职业发展分类的一种特定人群的文化,研究律师亚文化,探讨律师职业的发展背景、我国律师的教育、律师的自我认知以及其他参照群体对律师的影响,有助于分析影响律师亚文化的因素,挖掘律师亚文化的内涵,了解律师亚文化的重要性,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亚文化。

二、我国律师职业的发展背景

改革开放初期,国家主导了市场转型和社会变迁,并把“法制/治化”当作市场转型和社会现代化的重要工具。而律师职业的重新出现是法律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与市场、社会力量之间出现了作用力的此消彼长。国家对于市场和社会的干预力量日渐减弱……同时,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与市场转型,市场和社会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律师职业自身也慢慢从国家分离出来,成长为一个拥有相当力量的次领域。①

由此可见,律师职业的发展受制于国家、市场、社会力量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根据程金华教授的研究,在1982至2010年间,我国律师机构、执业人员和律师业务在绝对的规模上都呈现了整体扩张趋势。在绝对数量和规模增长的同时,律师职业在中国也出现了非常明显的职业化趋势。具体表现在律师行业自治能力的加强、律师界在社会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律师业务分工的细化,以及专业化程度要求更高的非讼业务的大幅增长等等。

根据律师职业的发展背景来看,律师亚文化基于中国社会文化的传统与底蕴,强调仁义、诚信、善良、集体利益等等。而律师职业的发展必须受制于国家、市场、社会的力量,也必然会受到市场转型、社会变迁时主流文化变化的影响。当主流都受到西方文化的冲击时,我国的律师亚文化必然要受到国外的律师文化的影响,比如绝对追求个人利益,绝对追求当事人主义,重视职业规范和执业水准等。

三、我国律师的教育

我国律师的教育轮廓清晰,从小学到初中一般经历9年的义务教育,在经历高中三年的学习之后,参加高考,选择法学专业方向,进入法学院进行本科的学习。本科四年的学习过后,可以选择读研究生继续深造,或者直接从事法律工作。法学专业的研究生可分为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其中学术性硕士偏重于对法律的学术研究,专业型硕士偏重于法律实践,但在具体课程安排上并没有很大的区别。同时,也有不少非法学本科的学生选择跨专业读法学研究生。

我国律师大部分接受大学法学院本科的教育,大多数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一般与主要的法律法规相对应,比如《刑法学》、《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学》等等。其中课程的内容大多围绕法律概念进行讲解,比如介绍定义、性质、特征、构成要件等等,偏重于对法律规范的介绍,对于法律规范在现实中的具体运用不太重视。因此,对于没有形成相对统一规定的法律领域,一般不开设相关的课程。

除此以外,法学院的教师基本上都是终生的职业教师,教师来源通常是留校任教的法学博士、博士后,他们法学功底深厚,对于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十分扎实,但是大部分教师几乎没有充分的实践经验。部分教师可能从来没有出庭应诉、审查合同或参与政府的决策制定,因此,他们只能教授法律规范、法律概念,而无法教授法律实践的内容。而且本科的课堂教育一般都是灌输式,老师上课,学生听课记笔记,没有实质性的课堂讨论,学生参与度不高。

因为法学院课程设置缺乏法律实践课,使得学生在应用法律上出现困难,在学校学生无法学习到法律的实际运作,也无法学习到如何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因此在走入社会以后,无法形成职业意识和习惯,难以尽快适应工作。一般在大三或者大四时,学生会进行1至2个月的实习,但实习无法参与实质性工作,而且时间短,对学生的应用能力帮助不大。因此,从这种严重缺乏实践性的法律教育本科毕业以后,学生很有可能从未写过起诉书、答辩状等等,也有可能从未见过传票,参与过法庭诉讼。

从事律师工作还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考试人员不限于法学专业。通过司法考试之后,法学生还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实习期满通过当地律师协会的答辩,才可以成为一位独立的执业律师。总的来说,在我国,律师人员的构成大部分是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但每年双学士、硕士、博士毕业生从事律师工作的人数也在增加,使得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的专业学历在提高。

四、 律师的自我认知

律师以其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利。在一般大众的眼里,律师的职责就是保护客户的利益,维护正义等等。然而,在我国律师执业环境中,律师的地位不高,而且是在夹缝中生存。律师必须与多方主体打交道,一方面,必须与公检法机关处理好人际关系;另一方面,必须与委托人处理好关系,争取到客户的代理权,并且要让不够理性的当事人满意。在案件代理结束后,如果遇到当事人不肯交纳律师费的情形,律师还得妥善处理。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律师职业也许收入高,但缺乏相应的执业保障和社会地位。

从律师主体上看,部分执业律师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功利化。一部分律师都是基于功利化的动机而选择这一职业,偶尔有可能出现律师唯利是图的现象。二是法律信仰模糊。部分律师对律师职业的未来并不存在期待,对于法治社会抱有消极的想法,法律信仰模糊。

从整体上看,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缺乏律师文化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很少考虑律师文化的建设问题,或仅仅是形式主义。二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之间的管理分工不明确。从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逐渐过渡到由行业自治为主,司法行政机关为辅,仍然存在分工不明的状况。三是执业环境欠佳。尤其是在刑事诉讼当中,律师的合法权利会受到国家机关的侵犯,相应的,也出现了一部分“死磕派”律师,这些律师在微博等平台曝光国家机关的不合法行为,对于自己的合法权利死磕到底。

五、参照群体对律师的影响

第一,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对于各自职业角色有着不同的认知。从法学院毕业的法科生,从事的工作基本上是法官、检察官等公务员、律师或者公司法务等。因此,以法官、检察官为参照对象,更能深入挖掘律师文化的内涵。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法官占据主导地位,法官对于自己的职业具有较高的评价,有时会认为律师职业素养不足,收入偏高而法官收入太低。检察官对于自己的职业评价也较高,在刑事案件中承担起诉的职责,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可能会对辩护律师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否定性评价。因此,与国外的辩护律师相比,我国的辩护律师需要承担多重角色,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在担任辩护人的同时,还充当新闻记者、调停人等角色。

第二,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构建的律师管理体制对律师的影响。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律师执业资格的审批、律师业务拓展、律师违纪违规的查处等日常管理职能,而本应起到主要作用的律师协会,其行业自律职能相对较弱。律师协会作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实际上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附属部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有的律协甚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机构一起办公。与国外的律师协会相比,我国律师协会受律师行业成熟度不高的约束,律师协会的自律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又反过来影响律师协会定位的科学性和现实中的准确性。

第三,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微妙的关系。律师期望当事人能委托自己为诉讼代理人,以增加其诉讼业务收入,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律师会竭尽全力维护委托人的权利。然而,委托人有时却不一定完全信赖律师,委托人可能会出于防止案情扩散,掩盖自己的过错或者保护其他共犯的动机,不会将完整的案情全盘托出。这也体现出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保密条款在我国尚未得到广泛且确实的传播和认可,使得委托人对律师留有余地。

第四,律师事务所逐渐发展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中介组织。部分大型律师事务所营业规模大,执业律师及法务人员数量多,法律事务分工较细。中、小型律师事务所,一部分精通于办理某种案件类型,且在业内得到较好的口碑,具有足够的案源,另一部分尚未拥有足够的诉讼案源,因此属于“全包型律师”,不区分民、刑事诉讼或其他诉讼案件,任何案件都接。总的来说,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普遍偏小,律师为生存而聚,为生存而散,律师事务所的组建局限于物质利益层面。

六、结论

我国律师职业的发展的特点是受制于国家、市场和社会之间的互动,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律师人数以及业务规模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幅增长,律师文化在传统的仁义、诚信、善良等思想的基础上,受到西方律师文化追求当事人主义、重视职业规范和执业水准等的影响。我国律师的法学教育一般来源于大学本科,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一般与主要的法律法规对应,课程内容一般是法律概念的介绍和注释,由于法律实践课的缺乏,法学生无法学习到法律的实际运作,无法学习处理复杂的社会现实,使得他们走入社会后无法形成职业意识和习惯,难以尽快适应工作。律师职业的收入较高,但是缺乏相应的执业保障和社会地位,部分执业律师存在功利化和法律信仰模糊的情形,律师文化建设缺乏,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之间的分工不明确,律师执业环境欠佳。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对于自己的职业角色有不同的认知,缺乏相互理解;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职能较弱,行业自治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实质上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附属部门;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缺乏信任,保密协议尚未得到广泛的认可;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普遍偏小,律师事务所的组建局限于物质利益层面。

注释:

①程金华、李学尧.法律变迁的结构性制约——国家、市场与社会互动中的中国律师职业.中国社会科学.2012(7).

参考文献:

[1]于霄.社会视野中的德国律师亚文化.兰州学刊.2010(7).

[2]倪国栋.执业律师亚文化研究——以某律师事务所为例.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3]刘桂明.救亡与图存:中国律师业面临十大难题.中国律师.2002年11月.

[4]贺卫方.中国青年律师的未来发展.安徽律师.2004年6月.

[5]邴玉阶.律师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学术交流.2004(3).

[6]宋占文.当代中国律师文化.中国律师.2007年8月.

[7]周汉华.法律教育的双重性和中国法律教育改革.比较法研究.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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