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子货币与反洗钱问题

时间:2023-04-26 17:24: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 中图分类号:F820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随着电子货币在各国的广泛应用,其所具备的特性与随之产生的新问题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本文从洗钱的过程和电子货币的特征两个方面阐述了电子货币给反洗钱带来的影响,并针对这些影响提出了反洗钱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电子货币 洗钱 对策

洗钱犯罪作为一种国际犯罪活动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随着电子货币的出现和发展,洗钱活动从现实世界转向虚拟空间,利用电子货币能将犯罪收益在很快的时间内无痕的转移到世界的任何角落,电子洗钱成为更为隐蔽的洗钱犯罪手段。因此,电子货币环境下的反洗钱工作显得尤为迫切。

电子货币的概述

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支付机制”。所谓“储值”指保存在物理介质(硬件或卡介质)中可用来支付的价值,如智能卡、多功能信用卡等。而所谓的“预付支付机制”是指存在于特定软件或网络中的一组可以传输并可用于支付的电子数据,往往由一组组二进制数据和数字签名组成,可以直接在网络上使用。从广义上来看,电子货币是采用电子技术和通讯手段在市场上流通的,以数字形式存在的,用法定货币单位反映商品价值的信用货币。

洗钱犯罪的危害

影响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形象。洗钱活动在一国的大量存在,不仅说明该国在管理体制上存在诸多漏洞,而且还说明该国政府机构对犯罪活动的追查打击行动不力。纵容洗钱行为相当于为其上游犯罪打开了方便之门,同时一个国家如果被国际社会认为是“洗钱天堂”的话,将会极大的损害这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影响这个国家的国际地位并对经济发展产生严重的后果。

扭曲货币总量的指示信息,恶化宏观经济环境。由于洗钱活动涉及的金额巨大,而且各国经正常渠道的计算无法涵盖,洗钱使得宏观经济统计数据失真。另外,被清洗的巨额资金从一国流向另一国,会影响其货币总需求和货币总供给的量,进而导致汇率、利率的频繁波动,使宏观经济变量更捉摸不定。另外,通过洗钱获得的非法收益更倾向于投资风险高、回报高、低质量的资产,这样会加大整个金融体系面临的风险,使宏观经济变得脆弱。

严重妨碍司法机关查处上游犯罪的正常活动。洗钱作为一种下游犯罪,其目的就是要掩饰、隐瞒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使之披上合法的“外衣”。控制和使用犯罪收益的犯罪者拥有了继续其他犯罪活动的物质基础,助长了犯罪的蔓延。同时,洗钱切断了追查犯罪行为的线索,为司法部门调查和控制犯罪设置了障碍,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电子货币给反洗钱工作带来的影响

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广泛性弱化了金融机构反洗钱主要渠道的功能。首先,作为“非金融机构”的发行者如通讯公司、软件公司和其他技术厂商等,因为没有反洗钱的义务和责任,这势必会影响反洗钱工作的进行。其次,对等划拨资金的模式,使犯罪分子可以越过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直接转移资金。从而使得金融机构有可能不再是洗钱的主要渠道。

电子货币的高度匿名性增加了反洗钱监控的难度。对于电子货币,加密技术的采用以及电子货币远距离传输的便利大大增强了电子货币的隐密性。在一个电子虚拟环境中,在没有笔迹、签名等实质痕迹,数据定期更换的情况下,对交易记录的追踪非常的困难,而要获得洗钱犯罪的证据就更为艰难。

电子货币的交易迅速高效性提高了反洗钱的技术要求。使用电子货币进行交易迅速灵活,可及时完成。随着电子货币的不断推广与电子货币支付体系的完善,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人都可以与其他地方的人使用电子货币通过网络即时交易,而不受任何地域限制。客户只要使用计算机就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进入有钱金融账户,金融交易能在瞬时完成,而且利用网络进入方式使得金融机构很难鉴别客户身份。现有的反洗钱技术难以做到在大量的交易数据中发现可疑交易。

电子货币流通范围的跨国性使得反洗钱监控进一步复杂化。由于电子货币常常在国际层面操作,使得反洗钱监控进一步复杂化。不同国家在对电子货币监管上存在差异,这样就难以实现对电子货币洗钱活动的有效监控。同时,这也使得管辖问题变得非常复杂,对刑事管辖权的确立标准也提出了挑战。

基于电子货币的反洗钱措施

(一)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

健全KYC制度。首先,要有效贯彻执行“Know Your Customer”即KYC制度,这一反洗钱职责的核心原则。包括建立健全管理层的日常监督、体统控制和职责分离、员工培训等制度,制定可行的政策标准及具体操作规程。其次是细化客户分类。对于不同的客户规定不同的核验标准,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后续交易中要注意不断补充客户资料。此外还可以依托央行征信系统建立客户信息库,对涉嫌洗钱可能性的国家、地区的客户要重点关注,以便及时发现洗钱的线索。

完善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首先,应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义务,以防止交易申请人或被代理人有可能实施的洗钱行为。对金融机构的交易审查义务的规定要符合银行保密原则的要求,不能允许有关单位和人员跟踪客户,侦查客户的商业秘密,而是规定应当进行严格的交易审查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向有关单位依照法定程序报告。 其次,应扩大报告的义务主体和接受报告的机构范围。如可以借鉴国外的反洗钱的经验,将反洗钱义务主体确定为:除中国人民银行外,应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还应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

(二)电子货币发行过程的防范措施

限制电子货币的发行资格。首先,对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控制,并将所有的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纳入金融监管范畴,进行有效监管。其次,应将电子货币的销售限制在金融体系内,并与相关的金融账户联系起来,对相关资金的流动进行有效的监管。

限制电子货币的发行额度。限制电子现金的购换额度,以保证电子货币的小额流通。这种方法可以有通过限制每次交易的金额来防止利用电子货币的大规模洗钱。但同时要注意对资金周转频繁或具有相似交易的客户管理,加强他们的日常监督,防止犯罪分子通过多次小额交易来达到大规模洗钱的目的。

(三)相关技术方面的防范措施

采用不完全匿名或有条件匿名的电子现金系统。由于电子货币交易的纪录和追踪与电子货币的匿名性和保护公民隐私权产生矛盾,因此,可以采用不完全匿名或有条件匿名的电子现金系统。一方面,应该建立中央数据库进行追踪,纪录相关交易情况。另一方面,应该通过立法的方式对个人数据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等做出明确规定,如规定哪些机构在怎样的情况下可以取得这些数据和资料等。

建立反洗钱电子实时监测分析系统。该系统的基本功能是查询、对比、汇总和分析大额和可疑交易,并对大额和可疑交易确定比较科学的量化指标。具有发行电子货币职能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纪录,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检测网上银行的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确认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所报信息的真实性,对各种金融数据进行分类,建立分类模型,对数据进行估值,按某种属性标准对其“数以类聚”,并找出数据之间的关联规则,找出及资金转移过程中的非常态资金,进而发现隐藏其间的反洗钱。

(四)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洗钱犯罪的跨国性特点,决定了国际间必须加强合作,才能有效地惩治和防范洗钱犯罪。国际经验表明,面对日益严重的跨国洗钱现象,任何一个国家仅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洗钱行为,必须加强反洗钱的国际合作。目前亟待开展的国际合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信息交流。有关国家应将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准确、及时送达要求协查的国家;技术共享。有关国家应经常交流各自在打击电子货币洗钱方面的经验,共同开发和享有针对电子货币洗钱的先进技术;司法协作。为有效打击电子货币洗钱这一跨国犯罪,有关国家之间必须签订司法协作条约;推进一项全面打击电子货币洗钱的国际公约。

参考文献:

1.唐应茂.电子货币与法律[M].法律出版社,2002

2.杨青编.电子金融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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