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化的一个全新维度

时间:2022-10-31 13:24: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两句话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是目标和要求,还是我国推进全面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路径,因而其提出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多是从上层建筑方面来提出的现代化,突出的是通过上层建筑对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适应性调整,来进一步激发社会活力,加快生产力发展步伐。由此可以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现代化的一个全新维度。我国现行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经过历史和实践检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仅独具特色,而且有着巨大的优越性。一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既要符合人类社会现代化发展规律,也要体现本国特色,与本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相适应。就我国来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目标取向的,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因此,其标准必须既体现现代社会对国家治理的一般要求,又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特殊要求相适应,其构成要素必须充分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作为国家现代化总进程的重要组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应当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基本实现,在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达到。现阶段,应当从四个方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用核心价值观引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是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三是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重点,全面推进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现代化;四是以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抓手,加快建设法治中国。

〔关键词〕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中国;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4)05-0037-17

〔作者简介〕杜飞进,人民日报社新闻协调部主任,高级编辑、高级记者,博士,北京100733。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这一总目标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标志着我国改革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将登上一个新的高峰。深刻理解这一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准确把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科学内涵,积极探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正确路径,无疑是关系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关系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大问题。

一、从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高度深入理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充满创新的思想和观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提出。在总目标中,“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法令人耳目一新。习近平同志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完整理解和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是两句话组成的一个整体,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的方向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1〕习近平同志的这一重要论述,为准确把握和理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总原则。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短短一句话包含了若干关键词。对这些关键词加以辨析,显然是把握和理解这一新思想、新观点的重要前提。

(一)关于“治理”的辨析

1.西方治理理论中的“治理”。一些学者认为,有关作为治理理论中的“治理”的探索,始于1983年世界银行的世界发展报告,该报告提出并讨论了如何应对行政管理变化与公共部门的责任;而“治理”一词的使用,则最早见于1989年世界银行的世界发展报告,当时使用的是“治理危机”(governance crisis)。此后,治理被广泛运用于政府管理研究领域,并且演化出了不同的定义。被认为是治理理论主要创始人的罗西瑙认为,所谓治理是指一种由共同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个目标未必出自合法的以及正式规定的职责,而且它也不一定需要强制力量克服挑战而使别人服从。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需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治理主体并非仅指政府,也可能不靠政府的权威予以强制实施,即无政府的治理。而学者罗茨则详细列举了六种关于治理的不同定义:(1)作为最小国家的管理活动的治理;(2)作为公司管理的治理;(3)作为新公共管理的治理;(4)作为善治的治理;(5)作为社会控制体系的治理;(6)作为自组织网络的治理。罗茨特别强调治理是指自组织、组织间网络,并主张这些网络作为治理结构,补充了市场与官僚制组织,以实现权威性分配的资源及行使控制与协调。〔2〕一些国际机构也提出了关于治理的定义。世界银行把治理定义为:治理是利用机构资源和政治权威管理社会问题与事务的实践。联合国发展计划署认为,治理是基于法律规则和正义、平等的高效系统的公共管理框架,贯穿于管理和被管理的整个过程,它要求建立可持续的体系,赋权于人民,使其成为整个过程的支配者。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的界定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3〕治理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4〕

2.古典文献中的“治理”。很多学者认为,“治理”并非是个新词,治理行为也是古已有之。有学者考证,在西方,“治理”在词源上来源于古希腊文(kybenan)与拉丁文(kybernets),其原意是分别指掌舵和引导或操纵。〔5〕我国古典文献中也有“治理”一词。《荀子·君道》:“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则公道达而私门塞矣,公义明而私事息矣。”《汉书·赵广汉传》:“壹切治理,威名远闻。”《孔子家语·贤君》:“吾欲使官府治理,为之奈何?”清王士禛《池北偶谈·谈异六·风异》:“帝王克勤天戒,凡有垂象,皆关治理。”上述“治理”,意指管理与统治,是处理国家政务的活动,或者说治国理政,其内涵与当时的社会背景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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