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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庸懒散慢拖瞒” 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为切实加强我院作风建设, 进一步推进“转作风、 提效能、促发展” 活动的开展, 促进全院干部职工高效履行职责, 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干部职工。
二、 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转作风、 提效能、 促发展” 活动, 切实解决 “庸懒散慢拖瞒” 现象, 努力打造一支生机勃勃、 干事创业的干部职工队伍, 在全院形成奋勇争先、 蓬勃向上、 积极进取的工作格局,推动各项工作全面加速、 提升、 增效, 为建设幸福新妇幼保健院提供有力保障。
三、 主要内容 (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查属实的, 给予批评教育、 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并扣发津( 补)
贴 200 元:
1、 一个月 内累计迟到、 早退两次以上或旷工半天的;
2、 工作时间擅自 离开工作岗位的;
3、 上班时间不按规定着装、 佩戴工作证的;
4、 不按规定保持通讯工具畅通的;
- 2 - 5、 未按照要求参加会议, 迟到、 早退、 缺席或无故替会的;
6、 在单位内闹不团结, 与同事发生争吵、 厮打等, 造成不良影响的;
7、 对待群众态度冷漠, 语言不文明, 服务不主动, 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的;
8、 违反“严禁公车私用” 规定的。
(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查属实的, 在全院作出 检查、 全院通报并扣发津( 补)
贴 400 元:
9、 违反以上所列 1-8 款规定的人员 , 一年内再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10、 旷工一天的;
11、 工作时间有打牌、 上网炒股、 玩电脑游戏、 聊天、 看网络电视、 网上购物等与工作无关行为的;
12、 工作时间到娱乐场所、 洗浴场所、 茶楼等从事与公务无关行为的;
13、 公款私请或用公款内部相互宴请的;
14、 公务不节俭, 铺张浪费, 造成不良影响的;
15、 不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 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16、 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故意拖延、 相互推诿, 不按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理, 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7、 因不遵守一次性告知规定或人为设置障碍, 造成服务对
象为办理同一事项多次往返的;
18、 在党务政务公开工作中, 不按照规定的形式、 期限实施公开或公开的内容不全面、 不真实的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
19、 因办事拖拉、 推诿扯皮、 效率低下、 服务态度差等情况,引 发效能投诉或被报刊、 电台、 电视台、 互联网等媒体曝光, 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
(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查属实的, 予以诫勉、 全院通报并扣发津( 补)
贴 600 元:
20、 工作日 因饮酒造成不良影响的;
21、 搞小团体、 小圈子, 拉帮结派, 影响团结, 或人为制造工作障碍, 影响工作的;
22、 对管理或服务对象耍特权, 态度恶劣, 出现吃、 拿、 卡、要、 报等现象, 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3、 未按时完成院务会相关决定事项和院领导批示件的;
24、 对其他科室有法定依据提请支持、 配合、 协助的有关事项不支持、 不配合、 不协助,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
(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查属实的, 予以诫勉、 停职检查或者辞退, 全院通报并扣发津( 补)
贴 800 元:
25、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院部工作安排的;
- 4 - 26、 对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消极抵触, 影响工作秩序的;
27、 无故旷工二天以上、 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者未经院领导批准长期不上班的;
28、 违反规定使用公章或者管理公章不善, 造成不良后果的;
29、 以书信、 短信、 网上发帖等形式造谣诽谤, 无中生有,恶意中伤他人, 给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0、 对群众通过信访、 为民服务热线等渠道提出的合理要求不解决或因办事拖拉、 推诿扯皮, 累计造成责任信访两次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 五)
工作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单位主要领导在全市大会上作出 检查。
31、 本单位工作人员 违反上述 9-37 条所列情形被处理的;
32、 未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或因规章制度执行不力, 致使本单位作风和效能方面出现问题, 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3、 对发现的作风和效能问题不配合、 不协助处理的。
( 六)
其它“庸懒散慢拖瞒” 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比照本办法处理。
四、 实施程序 ( 一)
通过工作督查、 明查暗访、 投诉、 纠风网、 行风在线、为民服务热线、 目 标绩效考核、 领导批示、 上级交办等途径和方式及时发现和掌握线索。
( 二)
市“转作风、 提效能、 促发展” 活动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织人员 进行调查核实。
( 三)
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作出的诫勉、 停职检查、 辞退、 扣发津( 补)
贴决定由市委组织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监察局按相关规定实施。
处理决定在 3 日 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
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建立专门档案, 处理决定要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五、 有关说明 ( 一)
领导小组作出的处理决定, 涉及到单位的, 从单位或主管部门当年目 标绩效考核中扣除相应的分数, 问题严重的, 单位主要领导一年内不予提拔或重用; 涉及到个人的, 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年终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 二)
受过处理的人员 一年内不予提拔或重用。
( 三)
停职检查时间一般为三个月 至六个月 。
( 四)
双管单位工作人员 出现“庸懒散慢拖瞒” 行为, 由领导小组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 五)
国家法律、 法规有明文规定的, 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执行。
构成违纪的, 在执行上述意见的同时, 给予其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 六)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