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人民政府文件(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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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人民政府文件(2022年)

 

 高邮市人民政府文件 邮政发[2001]213 号 市政府关于转发《扬州市建设 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乡 、 镇人民政府, 市开发区管委会, 市各委、 办、

 (公司), 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能力, 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现将 《扬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试行)》 (扬政建(2001)270 号)转发给你们, 希认真遵照执行。

 高邮市行政范围内抗震原为六度设防, 根据新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现调整为:

 界首镇为 0.05 g(六度)设防, 其余各乡镇(包括城市规划区)均为 0.10g (七度)设防; 按照扬政发(2000)143 号文件,“必须专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详见附表)的要求, 抓好落实。

 市水利、 交通等部门, 要参照文件要求, 做好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二O O 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扬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 (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 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能力, 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对建筑物、 构筑物等工程设施和设备的破坏,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项工程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村镇建设的抗震防灾工作按《江苏省农村抗震防灾工作暂行规定》 执行。

 第三条 抗震防灾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 平震结合、 常备不懈” 的原则, 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房屋、 工程建设设备的抗震防 灾能力。

 第四条 本市为地震重点监视区。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均需加强抗震设防管理。

 新建、 扩建、 改建建设工程, 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设工程, 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18306-2001 )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抗震设防要求。

 地震动参数扬州市区(含邗江区)

 和江都市区为 0.15g 设防区;仪征市、 江都市(不含市区)、 高邮市南部地区(含市区)

 为 0.1 0g设防区; 宝应县和高邮市北部地区为 0.05g 设防区。

 第五条 抗震设防审查和抗震设计审查是抗震设防管理的重要举措, 各地应将其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

 第六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 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进行抗震设防。

 下列工程建设场地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设防标准的重要工程、 特殊工程、 生命线工程以及一旦遭受地震破坏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或破坏生态环境的工程;

 (二)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附近的新建、 扩建、 改建工程;

 (三)占地范围较大、 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工矿企业以及新建开发区;

 (四)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工程。

 市、 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负责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要求, 查验承担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资质, 审定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及其结果。

 第七条 按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其项目建议书和选址工作报告等必须含有地震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 否则计划部门不得立项, 国土、 建设、 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和施工管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抗震设防审查应按规定委托专家评审组进行, 专家评审组应由长期从事并精通抗震勘察设计、 科研、 教学和管理的专家组成。

  抗震设计审查包括两个阶段:

 一是对建设工程扩初设计 (初步设计)的抗震审查, 二是对施工图抗震设计的审查。

 扩初设计(初步设计)

 抗震审查的基本内容:

 抗震设防分类、 地震动参数、 抗震概念设计、 主要结构布置、 建筑与结构的协调、 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

 施工图设计抗震审查的基本内容:

 检查扩初设计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 并对结构抗震构造和抗震能力进行综合审查和评定。

 第十条 扩初设计(初步设计)

 抗震审查的程序:

 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料 (包括立项批文、 规划红线图、 规划要点、 工程地质初勘报告、 设计总说明和扩初设计图纸), 属重大工程的还应有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审批的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资料之日起 1 5 日内组织专家评审组论证并由专家评审组提出扩初设计抗震审查意见 (报上级机构审查的项目除外);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依照审查意见修改、 完善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设计单位必须对抗震设计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报抗震设计审查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不得更改抗震设计文件中

 的有关抗震技术和措施, 并对抗震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的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监理, 保证监理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检查。

 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质量要求的工程, 应责令其补强、 返工或停工。

 第十二条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 构筑物, 末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 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筑物、 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 构筑物。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采用可能影响工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新技术、 新材料、 新结构体系, 必须通过相应级别的抗震性能鉴定, 符合抗震要求的, 报有关部门认可后方可推广使用。

 第十四条 在村镇抗震设防区内新建两层或两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和跨度在十二米以上的生产性建筑, 必须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图纸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

 构, 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 责令改正, 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 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出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负责抗震设防审查及抗震设计审查的各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负责审查的专家评审组成员审查不严, 造成建设工程抗震安全问题的, 由其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原 市 建 委 扬 政 建 (1 999)360 号关于印发《扬州市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同时废止。

 必须专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交 通 工 程 1、 公路、 铁路干线上跨度在 100 米(城区 50 米)以上的重要桥梁,隧道, 公路铁路立交桥、 互通式立交桥。

 2、 铁路干线的车站与铁路枢纽的通信、 信号、 行车给水、 电力等主要建筑。

 3、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机场、 万吨以上的港口工程。

 能源工程 1、 位于城区上游的 1 级挡水坝、 船闸和重要水利枢纽工程。

 2、 装机容量超过 10 万千瓦的热电厂; 11 万伏(40 万千瓦)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电力调度中心。

 通 讯 工 程 1、 大功率(≥200 千瓦)广播发射台、 电视台(包括:

 电视发射塔、差转台、 电视播控中心等)。

 2、 城市长途电信枢纽(容量≥1 万门)的主机楼, 长途通讯干线中继站、 国际无线电台、 卫星地面通讯站等。

  生 命 线 工 程 1、 供水, 供气、 供电、 供油, 供热输送管道干线, 贮油、 贮气、贮水及供电调度等控制工程、 日处理 4 万吨以上污水处理工程。2、 大型粮库、 冷库。

 3, 市三级, 县(市)二级以上医院的病房楼, 门诊楼、 医技楼及中心血库。

 其 它 工 程 1、 大帮工矿企业的主要生产厂房及控制工程, 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 易燃、 易爆、 放射性物质和剧毒物质的生产车间与仓库。

 2, 高层建筑(高度≥40 米), 跨度≥18 米或面积超过 10000 平方米的贸易、 金融、 宾馆、 住宅等建筑工程, 以及人员集中的大型影剧院、 体育馆 (中心)楼等工程。

  3、 市政府机关及所属各类救灾应急(含公安, 消防、 三防、 防震等)和指挥机构办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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