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法律观中的人本思想及当代价值管窥

时间:2023-06-21 18:30:02 思想汇报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本文阐述了中西方的人本思想,结合马克思法律观中的人本思想,我们提出了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提供理论依据,为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衡量标准,为维护社会秩序提供行为规范等马克思法律观中的人本思想的当代价值的内含。我们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应该以马克思法律观中的人本思想为基础,在充分考虑人性中向善的一面的同时,也要考虑人性中向恶的一面,然后利用法律遏止人性趋恶,鼓励肯定人性向善

【关键词】马克思;法律观;人本思想;当代价值

在现代法律框架下,一个社会能否实现“依法治国”,其关键在于大多数社会成员能否拥有平等的权利制定,以及平等的义务去服从以人性为基础的法律规则,而这也从侧面反映出社会的法律规范,其设计与安排都应该从人性出发,并回归于人性,而这才能使法律具有存在的根基。就目前来看,我国社会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确立与深入,使得社会在飞速进步的同时也不断暴露出各种矛盾,而在众多矛盾中,对于人性、人的价值的忽视甚至是否定是最严重,也最触动法律与道德根本的矛盾,在当下,重提马克思的法律观不仅是我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需要,也是完善法制建设的需要。

一、中西方人本思想

在西方,文艺复兴运动兴起以前,由于经济发展的落后以及宗教条框的束缚,只有少数特权阶层的人性能够受到重视,绝大多数人都只是经济建设以及宗教思想的附属物,而14世纪以后,随着城市经济的繁荣,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但丁、达·芬奇等一批敢于挑战宗教权威的先导站起来,他们倡导人文主义,厌恶宗教宣传的虚无缥缈的神权主义,主张人们去追求世俗的幸福,这些大胆的观点,第一次将人类的目光放在人的身上,让人们开始认识到作为一个人,而不是一个附属物的尊严与快乐;而到了宗教改革与启蒙运动时期,宗教的束缚进一步被打破,人的价值进一步被挖掘,人们开始学会理性地思考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组织形式,其中契约便是人类经过理性思考所建立的一整套的社会组织规范,即在新的社会组织中,每个人的独立人格都应该被尊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在宗法、伦理、等级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在平等的契约中建立起来的,而这种契约在利用某种法定形式确定下来时,便形成了每一个公民的行为准则,现代法律也由此而生。

在中国,奴隶社会时期的奴隶与物品之间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人性在这一时期也只是特权阶级的“专属物品”。社会的变革必然会导致思想的变革,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奴隶社会开始瓦解,这一时期提出人本思想的并不是倡导着“仁者爱人”的儒家学者,而是专注于用条例律法治理国家的法家学者,管仲这位法家想象的先趋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人本的思想,他在《管子·霸言》中说道:“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治则国固,本乱则国危。”当然管仲这里所说的人本思想与现代人本思想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马克思法律观中的人本思想

马克思的人本思想即“以人为本”的思想。这一思想在马克思理论中具有核心地位,贯穿马克思的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等全部理论.可以把马克思的人本思想称作马克思主义的人本主义或人道主义马克思法律观中的人本思想的形成与演变大致分为两个过程:其一马克思以新理性批判主义为武器批判地建立人本思想的过程;其二,马克思利用唯物主义理论发展人本主义的过程。在马克思法律观的人本思想中,对人的问题的关注、对人类解放的追求以及对人的全面发展的向往始终占据着核心的地位。充分表明了马克思在人本思想的基础上是实现了唯心主义法学像唯物主义法学的转变。

三、马克思法律观中的人本思想的当代价值

(一)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提供理论依据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目标中,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党对社会秩序建设提出的基本要求,而马克思法律观经过长期的理论论证与实践检验,已经被证明是一套完全成熟的理论体系,而其中的人本思想中对于人性、人的全面发展的论述更是精准而深刻,我们在法制建设中应该坚持马克思法制观中关注人、重视人的基本理论,用人文主义推进立法、司法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要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的人本思想与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相结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给我们的最重要的方法论。

(二)为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衡量标准

公平正义是古往今来人们衡量理想社会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价值取向。马克思法律观是马克思理论体系的一部分,而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全世界无产阶级的理论武器,其本质就在于尊重每一个社会中的个体,包括弱势群体,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在执法过程中既要深化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也要严格规定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以全面落實执法公正责任制,而这无论是对于建设公平正义的法治国家,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为维护社会秩序提供行为规范

社会秩序的维持需要一整套严密而科学的法律,马克思法律观中的人本思想注重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注重人作为“社会人”的个性化发展与主体性发展的统一,而这些理论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和秩序是相伴相生的,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人本法律观将秩序的建立纳入到个人目标的价值范畴之内,而这也就意味着,我们不仅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还要维护法律的运行秩序,即严格遵守人本法律观的基本要求,以逐步完善社会人权保障体系。

四、结论

法律以人性为基础,并与人性的价值目标存在着一致性,研究马克思法律观中的人本思想,无论是对于人性的分析,对于法理的研究,还是对现实生活中立法、司法的实践均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我们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应该以马克思法律观中的人本思想为基础,在充分考虑人性中向善的一面的同时,也要考虑人性中向恶的一面,然后利用法律遏止人性趋恶,鼓励肯定人性向善,只有这样法律的价值才能够既具有秩序的稳定性,也具有秩序的人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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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黄国芹(1989.11-),女,山东临沂人,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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